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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附民上字第6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葉居正陳春長陳欽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上字第61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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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詐欺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9號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部分:

(一)聲明:①原判決廢棄。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一百七十六萬九千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引用刑事起訴書所載事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負賠償責任。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仍維持原審無罪判決,而諭知駁回上訴在案。則原審依上規定,就上訴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陳欽賢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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