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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黃建榮鄭彩鳳林坤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0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品睿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9年上訴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事實欄三及理由欄三誤載雲林縣北斗鎮,均更正為彰化縣北斗鎮。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上述判決事實欄三及理由欄三內,均將被告之住址誤載「雲林縣」北斗鎮(判決書第3 頁、第10頁),此均屬判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為「彰化縣」北斗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62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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