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6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0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品睿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9年上訴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事實欄三及理由欄三誤載雲林縣北斗鎮,均更正為彰化縣北斗鎮。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上述判決事實欄三及理由欄三內,均將被告之住址誤載「雲林縣」北斗鎮(判決書第3 頁、第10頁),此均屬判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為「彰化縣」北斗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