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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李文福陳顯榮顏基典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經最高法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顏基典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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