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751號上訴人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祈福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11號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224號、 97年度偵字第99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十七至十九所示罪刑暨定應執行刑均撤銷。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七至十九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七至十九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即如附表一編號十七至十九「以外」其餘罪刑)駁回。 駁回上訴與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共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93年間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贓物案件,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6月,經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4年11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法不得販賣,竟意圖獲取不法利益,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5日至12月6日間,以其向不知情之江雪份、江雪蕓姊妹人借用之門號0000000000電話作為聯絡交易海洛因之工具,並駕駛1678-UK號中華牌、三菱、黑色休旅車或銀色轎車或機車 作為交通工具,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價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嗣經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對0000000000電話實施通訊監察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台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及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上訴範圍部分:查甲○○被訴如附表二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犯行,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即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7小包(合計淨重5.64公克)部分犯行,均經原審判決被告甲○○無罪,檢察官因未提起上訴,業已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核先敘明。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業據檢察官及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均明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54頁反面參照),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另其餘非供述證據亦均經法定程序取得,無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本院卷第50頁反面、72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向被告購買毒品之楊明哲、李慧玲、戴良貴、陳美芳、黃炳勳、郭軒義、鄭榮芳、蔡文俊、鄭朝仁、莊朝欽、魏江明等人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所示被告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楊明哲等人聯絡販賣海洛因之通訊監察譯文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0月30日96年南檢瑞臻監(續)字第002191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1月30日9年南檢瑞臻監(續)字第002429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附 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販賣毒品海洛因予如附表一所示楊明哲等人無訛。 ㈡按販賣海洛因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從而販賣之利得,一般除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惟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然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同一。本案雖無法查得被告販賣之實際利得,惟由被告販賣毒品之數量及次數觀之,被告顯然係藉由販賣海洛因而牟利;復按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海洛因之非法交易政府一向查禁森嚴,且予以重罰,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嚴查重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有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自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即可謂其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是被告甘冒風險販賣海洛因,其有利可圖要屬必然,其有營利之意圖,亦可認定。 ㈢按98年5月20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所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而得減輕其刑者,必以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為其要件。倘不符此行為要件,不論原因為何,均不得依此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甲○○固於原審及本院均自白犯罪,惟其於警詢中否認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對於警方所提示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與如附表一所示楊明哲等人之通訊監察譯文,亦均否認為其聲音;對於楊明哲等人指證被告有販賣毒品犯行,亦否認其詞(警卷第1-7頁)。於檢察官 訊問時亦供稱:「(問:警方播放楊明哲等人與0000000000的電話監聽譯文、錄音,據這些人的供述都是向你購買毒品的,你有何意見?)那都不是與我的通話,我有在七股做漁塭,受僱於我妻子的弟弟洪志聰,我幾乎與世隔絕了」云云(偵查卷第233-235頁)。被告於偵查中顯未自白販賣毒品 犯行,自不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多次販賣海洛因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8年5月20 日修正公布,同條例第36條固規定須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惟上開第36條所指「本條例」係指92年7月9日修正公之該條例而言,即該次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始有第36條之適用。本次修正僅係個別條文之修正,應無第36條之適用餘地。既無生效日之特別規定,自應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即98年5月22日生效。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修正前係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可知犯罪構成要件固然相同,惟法定刑併科罰金部分,已由一千萬元提高為二千萬元。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有利。 ㈡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 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如附表一所示犯行,均係犯修正前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毒品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時間不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如附 表一所示各次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惟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依法均不得加重其刑,固僅法定罰金刑部分,依法加重其刑。 四、撤銷改判部分: ㈠原審以被告甲○○所為如附表一部分犯行罪證明確,依法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7至19所示販賣毒品犯行,其販賣對象為陳美芳,業據被告甲○○於本院供述在卷可按(本院卷第74頁反面),核與證人陳美芳於偵查中證述相符(偵查卷第212頁),並有被告與陳 美芳通訊監察譯文可證。原判決誤為戴良貴,尚有未合。至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判決未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如附表一編號17至19所示罪刑及定應執行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 ㈡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另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無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本件依據卷證資料所示,被告原已有施用毒品之惡習,其固有販賣予附表一所示之人之情事,但其每次售賣之數量僅少許一小包,賣價1000元至4000元,其犯罪情節當非大中盤毒梟者可資等同併論。若處以法定最低刑度即無期徒刑,猶嫌過重,不可謂無情堪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並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前有多次服刑前科,出獄後仍無悔悟。為圖牟利,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他人施用,戕害他人之身心,令買受毒品者沉迷於毒癮,無法自拔外,輕則戕害個人身心,重則因缺錢買毒而引發各式犯罪,實為多種犯罪之源頭,對國家、社會、個人之傷害可謂至深且鉅,故非予嚴懲,不足以遏止此類非行。惟被告業已於審理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7至19所示之刑。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7至19所示販賣毒品所得依序為1,000元、 1,000元、1,300元,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 五、上訴駁回部分: 關於被告如附表一除編號17至19所示「以外」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原審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 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等規定予以論罪科刑,並說明被告犯罪之情狀,有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並審酌被告販賣毒品之數量及所得,尚非鉅大,惟販賣毒品戕害他人健康,足使購買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危害社會治安,且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掙取金錢,而以販賣毒品牟利,犯罪動機不良,被告先於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中否認犯行,嗣於審理中承認犯行,暨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及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除編號17至19所示以外各罪之刑。再敘明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一除編號17至 19所示以外各罪,各次販賣毒品所得,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至於扣案之毒品海洛因17包(合計淨重5.64公克)、電子磅秤1個、夾鏈袋7包、分裝吸管4支 ,亦敘明並無證據可認與本件被告販賣海洛因之犯行有何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此部分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併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則無理由,自應駁回。又上揭上訴駁回與前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併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4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68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 、第59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欽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賴純慧 法 官 林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安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販賣對象 │時間、地點│價格(新臺幣)│監聽譯文內容摘要│ 主文 │ │ │ │ │、數量 │ │ │ ├──┼─────┼─────┼───────┼────────┼───────┤ │1 │楊明哲 │96年11月13│以2000元出售重│甲○○:你到市區│甲○○販賣第一│ │ │ │日晚上20時│量不詳之一小包│金華路臨安路再打│級毒品,累犯,│ │ │ │51分許,於│ │給我;在我說的地│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金華│ │方有一間褲子大王│年貳月,販賣毒│ │ │ │路臨安路上│ │。 │品所得之財物新│ │ │ │之褲子大王│ │ │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2 │楊明哲 │96年11月14│以2000元出售重│甲○○:你來公園│甲○○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5時│量不詳之一小包│路健保局對面,我│級毒品,累犯,│ │ │ │32分許,於│ │們約過這;我在健│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公園│ │保局對面開黑色休│年貳月,販賣毒│ │ │ │路健保局對│ │旅車。 │品所得之財物新│ │ │ │面 │ │ │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3 │楊明哲 │96年11月20│以2000元出售重│甲○○:褲子大王│甲○○販賣第一│ │ │ │日晚上20時│量不詳之一小包│王,同樣2嗎?楊 │級毒品,累犯,│ │ │ │18分許,於│ │明哲:對。甲○○│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六甲│ │:我在六甲頂等你│年貳月,販賣毒│ │ │ │頂附近 │ │。楊明哲:我差不│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多要到了,你再等│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一下。甲○○:好│,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4 │楊明哲 │96年11月21│以2000元出售重│甲○○:阿哲,你│甲○○販賣第一│ │ │ │日晚上20時│量不詳之一小包│開金華路民族路來│級毒品,累犯,│ │ │ │3分許,於 │ │。楊明哲:好。梁│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金華│ │福成:多少?楊明│年貳月,販賣毒│ │ │ │路民族路上│ │哲:一樣。楊明哲│品所得之財物新│ │ │ │之褲子大王│ │:我阿哲,我現在│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中崙,8點半準時 │,如全部或一部│ │ │ │ │ │在褲子大王等你,│不能沒收時,以│ │ │ │ │ │我不再打電話。梁│其財產抵償之。│ │ │ │ │ │福成:好。 │ │ ├──┼─────┼─────┼───────┼────────┼───────┤ │5 │楊明哲 │96年11月22│以2000元出售重│甲○○:現在這是│甲○○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6時│量不詳之一小包│跟別人撥的,也很│級毒品,累犯,│ │ │ │30分許,於│ │好,過幾天就有了│處有期徒刑拾伍│ │ │ │不詳地點 │ │。楊明哲:好,晚│年貳月,販賣毒│ │ │ │ │ │點我會再聯絡你。│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 │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6 │李慧玲 │96年11月6 │以1500元出售重│李慧玲:大哥,我│甲○○販賣第一│ │ │ │日上午11時│量不詳之數量 │到大潤發了。梁福│級毒品,累犯,│ │ │ │11分許,於│ │成:我拿1千5給你│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南區│ │啦,你在那邊等,│年貳月,販賣毒│ │ │ │大潤發大賣│ │他馬上過去,我叫│品所得之財物新│ │ │ │場路旁 │ │1個少年騎黑色 │臺幣壹仟伍佰元│ │ │ │ │ │70cc機車過去。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7 │李慧玲 │96年11月9 │以1000元出售重│甲○○:你到市區│甲○○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3時│量不詳之數量 │再打給我,準備多│級毒品,累犯,│ │ │ │14分許,於│ │少?李慧玲:1千 │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西門│ │,昨天那裡;大哥│年貳月,販賣毒│ │ │ │路附近 │ │,我到西門路了。│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甲○○:好。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8 │李慧玲 │96年11月10│以1500元出售重│李慧玲:跟昨天一│甲○○販賣第一│ │ │ │日晚上19時│量不詳之數量 │樣15。甲○○:好│級毒品,累犯,│ │ │ │35分許,於│ │,一樣在那邊。李│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西門│ │慧玲:大哥,到了│年貳月,販賣毒│ │ │ │路附近 │ │。甲○○:好。 │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 │臺幣壹仟伍佰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9 │李慧玲 │96年11月11│以1500元出售重│甲○○:多少? │甲○○販賣第一│ │ │ │日晚上20時│量不詳之數量 │李慧玲:跟昨天一│級毒品,累犯,│ │ │ │10分許,於│ │樣;1.5。甲○○ │處有期徒刑拾伍│ │ │ │不詳地點 │ │:聯絡好再打給你│年貳月,販賣毒│ │ │ │ │ │。 │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 │臺幣壹仟伍佰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10 │李慧玲 │96年11月12│以4000元出售重│甲○○:要多少?│甲○○販賣第一│ │ │ │日晚上19時│量不詳之數量 │李慧玲:4張。梁 │級毒品,累犯,│ │ │ │51分許,於│ │福成:金華路臨安│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 ○路。 │年貳月,販賣毒│ │ │ │路臨安路附│ │ │品所得之財物新│ │ │ │近 │ │ │臺幣肆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11 │李慧玲 │96年11月15│以4000元出售重│甲○○:那都算 │甲○○販賣第一│ │ │ │日上午8時 │量不詳之數量 │4500才算你4000,│級毒品,累犯,│ │ │ │23分許,於│ │你才3張半。李慧 │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金華│ │玲:好啦。甲○○│年貳月,販賣毒│ │ │ │路附近 │ │:你在哪?李慧玲│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金華路。 │臺幣肆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12 │李慧玲 │96年11月21│以1500元出售重│李慧玲:大哥,到│甲○○販賣第一│ │ │ │日晚上19時│量不詳之數量 │了。甲○○:那裏│級毒品,累犯,│ │ │ │39分許,於│ │?李慧玲:臨安路│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臨安│ │,1500。甲○○:│年貳月,販賣毒│ │ │ │路附近 │ │我叫阿原拿去給你│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 │臺幣壹仟伍佰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13 │李慧玲 │96年11月23│以1500元出售重│甲○○:誰?李慧│甲○○販賣第一│ │ │ │日晚上18時│量不詳之數量 │玲:妹仔,下午的│級毒品,累犯,│ │ │ │13分許,於│ │怎麼那麼少。梁福│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金華│ │成:下次補你,你│年貳月,販賣毒│ │ │ │路、臨安路│ │怎樣。李慧玲:還│品所得之財物新│ │ │ │口 │ │要籌錢。甲○○:│臺幣壹仟伍佰元│ │ │ │ │ │要來再說;去籌錢│沒收,如全部或│ │ │ │ │ │啊,不然不要用了│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李慧玲:好。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14 │戴良貴 │96年11月21│以1000元出售重│戴良貴:你到崇明│甲○○販賣第一│ │ │ │日上午11時│量不詳之數量 │五街打給我;你五│級毒品,累犯,│ │ │ │29分許,於│ │街右轉進來。梁福│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崇明│ │成:好。 │年貳月,販賣毒│ │ │ │五街口 │ │ │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15 │戴良貴 │96年11月24│以1000元出售重│戴良貴:發哥,我│甲○○販賣第一│ │ │ │日晚上23時│量不詳之數量 │現要跟你拿1千, │級毒品,累犯,│ │ │ │34分許,於│ │我在新町這。梁福│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民族│ │成:來金華路賣羊│年貳月,販賣毒│ │ │ │路、金華路│ │肉的對面等你;到│品所得之財物新│ │ │ │口 │ │了嗎?戴良貴:這│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裡。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16 │戴良貴 │96年12月6 │以1700元出售重│甲○○:民族路加│甲○○販賣第一│ │ │ │日上午10時│量不詳之數量 │油站,11點相等;│級毒品,累犯,│ │ │ │58分許,於│ │多少?戴良貴:好│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民族│ │;2包。甲○○: │年貳月,販賣毒│ │ │ │路、西門路│ │多拿1百啦,不要 │品所得之財物新│ │ │ │口 │ │拿17的;我快到了│臺幣壹仟柒佰元│ │ │ │ │ │,在阿蓮這。戴良│沒收,如全部或│ │ │ │ │ │貴:好。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17 │陳美芳 │96年11月13│以1000元出售重│甲○○:來大潤發│甲○○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5時│量不詳之數量 │,多少?陳美芳:│級毒品,累犯,│ │ │ │20分許,於│ │1千,我現在去。 │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西門│ │甲○○:你到哪?│年貳月,販賣毒│ │ │ │路上之大潤│ │陳美芳:西門路中│品所得之財物新│ │ │ │發賣場 │ │華路。甲○○:快│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點,我到了。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18 │陳美芳 │96年11月14│以1000元出售重│甲○○:2點在奇 │甲○○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4時│量不詳之數量 │美醫院對面等,你│級毒品,累犯,│ │ │ │4分許,於 │ │要多少?陳美芳:│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縣永康│ │1千。甲○○:我 │年貳月,販賣毒│ │ │ │市奇美醫院│ │在這。陳美芳:好│品所得之財物新│ │ │ │附近 │ │。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19 │陳美芳 │96年11月24│以1300元出售重│陳美芳:要多一點│甲○○販賣第一│ │ │ │日晚上18時│量不詳之數量 │,1千5。甲○○:│級毒品,累犯,│ │ │ │34分許,於│ │好,到了再打。陳│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縣永康│ │美芳:到了。梁福│年貳月,販賣毒│ │ │ │市奇美醫院│ │成:好。 │品所得之財物新│ │ │ │附近 │ │ │臺幣壹仟參佰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20 │黃炳勳 │96年11月5 │以1000元出售重│黃炳勳:我現在去│甲○○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6時│量不詳之數量 │哪找你?甲○○:│級毒品,累犯,│ │ │ │35分許,於│ │臨安路金華路褲子│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金華│ │大王;你要拿1千 │年貳月,販賣毒│ │ │ │路與臨安路│ │嗎?黃炳勳:對,│品所得之財物新│ │ │ │口褲子大王│ │多久。甲○○:10│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分到。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21 │黃炳勳 │96年11月6 │以1000元出售重│黃炳勳:福哥,阿│甲○○販賣第一│ │ │ │日上午7時 │量不詳之數量 │三,現在處理1張 │級毒品,累犯,│ │ │ │28分許,於│ │。甲○○:來褲子│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金華│ │大王。黃炳勳:你│年貳月,販賣毒│ │ │ │路與臨安路│ │多久到?甲○○:│品所得之財物新│ │ │ │口褲子大王│ │10分。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22 │黃炳勳 │96年11月14│以1000元出售重│黃炳勳:拿1千。 │甲○○販賣第一│ │ │ │日晚上20時│量不詳之數量 │甲○○:你欠的要│級毒品,累犯,│ │ │ │40分許,於│ │加減回給我。黃炳│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金華│ │勳:會啦,跟你商│年貳月,販賣毒│ │ │ │路統一戲院│ │量5百或1千慢慢還│品所得之財物新│ │ │ │旁加油站 │ │好嗎?甲○○:可│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以啊。黃炳勳:我│,如全部或一部│ │ │ │ │ │現在哪找你?梁福│不能沒收時,以│ │ │ │ │ │成:統一戲院旁加│其財產抵償之。│ │ │ │ │ │油站。 │ │ ├──┼─────┼─────┼───────┼────────┼───────┤ │23 │郭軒義 │96年11月6 │以1000元出售重│郭軒義:拿錢給你│甲○○販賣第一│ │ │ │日上午9時 │量不詳之數量 │。甲○○:多少?│級毒品,累犯,│ │ │ │49分許,於│ │郭軒義:1千。梁 │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北區│ │福成:叫「友仁」│年貳月,販賣毒│ │ │ │成功路 504│ │拿去給你。郭軒義│品所得之財物新│ │ │ │巷42號之郭│ │:叫他拿來家就好│臺幣壹仟元沒收│ │ │ │軒義住所 │ │。甲○○:好。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24 │鄭榮芳 │96年11月8 │以2000元出售重│鄭榮芳:順便幫我│甲○○販賣第一│ │ │ │日晚上22時│量不詳之數量 │拿2支那個,錢明 │級毒品,累犯,│ │ │ │26分許,於│ │早上再給你。梁福│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勝利│ │成:好啦;到了喔│年貳月,販賣毒│ │ │ │路 200號之│ │。鄭榮芳:好。 │品所得之財物新│ │ │ │鄭榮芳住所│ │ │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25 │鄭榮芳 │96年11月8 │以2000元出售重│甲○○:明天拿要│甲○○販賣第一│ │ │ │日晚上時23│量不詳之數量 │緊嗎?鄭榮芳:晚│級毒品,累犯,│ │ │ │33分許,於│ │上要的,昨天那個│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勝利│ │男孩子呢?甲○○│年貳月,販賣毒│ │ │ │路200號之 │ │:早就回去了,等│品所得之財物新│ │ │ │鄭榮芳住所│ │一下出去打給你。│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鄭榮芳:喂。梁福│,如全部或一部│ │ │ │ │ │成:到了。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26 │蔡文俊 │96年11月9 │以1000元出售重│蔡文俊:我想拿1 │甲○○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3時│量不詳之數量 │千還你。甲○○:│級毒品,累犯,│ │ │ │58分許,於│ │:文俊?;我到了│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成功│ │。蔡文俊:哪有?│年貳月,販賣毒│ │ │ │路加油站前│ │甲○○:我在加油│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站前。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27 │蔡文俊 │96年11月22│以1000元出售重│甲○○:很漂亮了│甲○○販賣第一│ │ │ │日上午10時│量不詳之數量 │1嗎?蔡文俊:對 │級毒品,累犯,│ │ │ │15分許,於│ │甲○○:你來加油│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成功│ │站。蔡文俊:我在│年貳月,販賣毒│ │ │ │路加油站前│ │加油站。甲○○:│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馬上到。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28 │鄭朝仁 │96年11月6 │以4000元出售重│甲○○:要多少?│甲○○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5時│量不詳之數量 │鄭朝仁:半半。梁│級毒品,累犯,│ │ │ │許,於臺南│ │福成:你要湊足。│處有期徒刑拾伍│ │ │ │市○○路路│ │鄭朝仁:有啦,黃│年貳月,販賣毒│ │ │ │旁 │ │金海岸KTV這。梁 │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福成:好。鄭朝仁│臺幣肆仟元沒收│ │ │ │ │ │:到了嗎?甲○○│,如全部或一部│ │ │ │ │ │:對,沒聽到嗎?│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29 │鄭朝仁 │96年11月9 │以2000元出售重│鄭朝仁:有空過來│甲○○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4時│量不詳之數量 │嗎?甲○○:到你│級毒品,累犯,│ │ │ │4分許,於 │ │家嗎?那麼遠又不│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西門│ │知道路,多少?鄭│年貳月,販賣毒│ │ │ │路「東帝士│ │朝仁:一樣。梁福│品所得之財物新│ │ │ │百貨」附近│ │成:你走出來,我│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不知道路。鄭朝仁│,如全部或一部│ │ │ │ │ │:好;在東帝士後│不能沒收時,以│ │ │ │ │ │面還是市場對面 │其財產抵償之。│ │ │ │ │ │7-11。甲○○:好│ │ │ │ │ │ │7-11 。 │ │ ├──┼─────┼─────┼───────┼────────┼───────┤ │30 │鄭朝仁 │96年11月12│以2000元出售重│甲○○:在哪?說│甲○○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4時│量不詳之數量 │啊。鄭朝仁:在家│級毒品,累犯,│ │ │ │55分許,於│ │;一樣啦。甲○○│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北安│ │:你騎出來7-11。│年貳月,販賣毒│ │ │ │路路旁 │ │鄭朝仁:好。 │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 │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31 │鄭朝仁 │96年11月14│以2000元出售重│甲○○:對,要過│甲○○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5時│量不詳之數量 │去你那兒,多少?│級毒品,累犯,│ │ │ │7分許,於 │ │鄭朝仁:相同。梁│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北安│ │福成:1的要順便 │年貳月,販賣毒│ │ │ │路路旁 │ │給我嗎?鄭朝仁:│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有啦。甲○○: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了喔。鄭朝仁:我│,如全部或一部│ │ │ │ │ │們在樓下。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32 │鄭朝仁 │96年11月20│以2000元出售重│鄭朝仁:我在公園│甲○○販賣第一│ │ │ │日晚上19時│量不詳之數量 │等你,你找不到路│級毒品,累犯,│ │ │ │23分許,於│ │。甲○○:來過一│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北成│ │次了,還不知道。│年貳月,販賣毒│ │ │ │路 128巷旁│ │鄭朝仁:喔。 │品所得之財物新│ │ │ │公園 │ │ │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33 │鄭朝仁 │96年11月22│以4000元出售重│甲○○:你要還我│甲○○販賣第一│ │ │ │日晚上21時│量不詳之數量 │4千?鄭朝仁:對 │級毒品,累犯,│ │ │ │17分許,於│ │。甲○○:多一個│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北成│ │給你,我叫友仁拿│年貳月,販賣毒│ │ │ │路 128巷旁│ │過去給你。鄭朝仁│品所得之財物新│ │ │ │公園 │ │:你說要多給我也│臺幣肆仟元沒收│ │ │ │ │ │沒有。甲○○:就│,如全部或一部│ │ │ │ │ │這樣,打輕點沒好│不能沒收時,以│ │ │ │ │ │處。 │其財產抵償之。│ ├──┼─────┼─────┼───────┼────────┼───────┤ │34 │鄭朝仁 │96年11月24│以4000元出售重│甲○○:你籌多少│甲○○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7時│量不詳之數量 │了?鄭朝仁:你先│級毒品,累犯,│ │ │ │31分許,於│ │來,不夠拿電話借│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北成│ │給你。甲○○:我│年貳月,販賣毒│ │ │ │路 128巷旁│ │快到了。鄭朝仁:│品所得之財物新│ │ │ │公園 │ │你進來公園這。梁│臺幣肆仟元沒收│ │ │ │ │ │福成:好。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35 │莊朝欽 │96年11月6 │以1000元出售重│甲○○:來金華路│甲○○販賣第一│ │ │ │日凌晨1時 │量不詳之數量 │與民族路這。莊朝│級毒品,累犯,│ │ │ │21分許,於│ │欽:喔,我騎過去│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金華│ │。 │年貳月,販賣毒│ │ │ │路與民族路│ │ │品所得之財物新│ │ │ │口 │ │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36 │莊朝欽 │96年11月14│以1500元出售重│莊朝欽:成哥,我│甲○○販賣第一│ │ │ │日上午7時 │量不詳之數量 │母親在家,我到樓│級毒品,累犯,│ │ │ │32分許,於│ │上講,弄個一五的│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金華│ │。甲○○:臨安路│年貳月,販賣毒│ │ │ │路與民族路│ │文賢上光眼鏡。莊│品所得之財物新│ │ │ │口 │ │朝欽:好。 │臺幣壹仟伍佰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37 │莊朝欽 │96年11月15│以1100元出售重│莊朝欽:我在你樓│甲○○販賣第一│ │ │ │日凌晨1時 │量不詳之數量 │下,我剩1100元。│級毒品,累犯,│ │ │ │46分許,於│ │甲○○:我馬上下│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金華│ │去。 │年貳月,販賣毒│ │ │ │路與民族路│ │ │品所得之財物新│ │ │ │口 │ │ │臺幣壹仟壹佰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38 │莊朝欽 │96年11月23│以1000元出售重│甲○○:出來,康│甲○○販賣第一│ │ │ │日凌晨2時 │量不詳之數量 │樂街。莊朝欽:我│級毒品,累犯,│ │ │ │17分許,於│ │在賓士當舖這邊,│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金華│ │我家有人。甲○○│年貳月,販賣毒│ │ │ │路與民族路│ │:好。莊朝欽:商│品所得之財物新│ │ │ │口 │ │量一下。甲○○:│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到再說。莊朝欽:│,如全部或一部│ │ │ │ │ │我到了。甲○○:│不能沒收時,以│ │ │ │ │ │嗯。 │其財產抵償之。│ ├──┼─────┼─────┼───────┼────────┼───────┤ │39 │莊朝欽 │96年11月25│以2000元出售重│甲○○:去籌2千 │甲○○販賣第一│ │ │ │日上午11時│量不詳之數量 │啦。莊朝欽:2千 │級毒品,累犯,│ │ │ │42分許,於│ │,我身上有啦。梁│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金華│ │福成:康樂街,你│年貳月,販賣毒│ │ │ │路與民族路│ │再出來;到了。莊│品所得之財物新│ │ │ │口 │ │朝欽:好。 │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40 │莊朝欽 │96年11月29│以1000元出售重│莊朝欽:成哥,我│甲○○販賣第一│ │ │ │日晚上22時│量不詳之數量 │朝欽,拿一個1的 │級毒品,累犯,│ │ │ │4分許,於 │ │。甲○○:手機呢│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文賢│ │?莊朝欽:手機晚│年貳月,販賣毒│ │ │ │路上 │ │一點,這是幫人家│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拿的。甲○○:你│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馬上過來嗎。莊朝│,如全部或一部│ │ │ │ │ │欽:對,在路上了│不能沒收時,以│ │ │ │ │ │。甲○○:好。 │其財產抵償之。│ ├──┼─────┼─────┼───────┼────────┼───────┤ │41 │魏江明 │96年11月5 │以2000元出售重│甲○○:阿明?要│甲○○販賣第一│ │ │ │日晚上21時│量不詳之數量 │多少?快點。魏江│級毒品,累犯,│ │ │ │59分許,於│ │明:2千。甲○○ │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南區│ │:老地方,快點;│年貳月,販賣毒│ │ │ │大成國中旁│ │你到了嗎?魏江明│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30秒。甲○○:│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好。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42 │魏江明 │96年11月25│以1000元出售重│甲○○:你那邊1 │甲○○販賣第一│ │ │ │日下午13時│量不詳之數量 │千塊先給我,我欠│級毒品,累犯,│ │ │ │59分許,於│ │1千1拿,快點,我│處有期徒刑拾伍│ │ │ │臺南市國民│ │在國民路。魏江明│年貳月,販賣毒│ │ │ │路與大成路│ │:好。 │品所得之財物新│ │ │ │口 │ │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附表二: ┌──┬─────┬─────┬───────┬────────┐ │編號│販賣對象 │時間、地點│價格(新臺幣)│監聽譯文內容摘要│ │ │ │ │、數量 │ │ ├──┼─────┼─────┼───────┼────────┤ │1 │楊明哲 │96年11月23│以2000元出售重│楊明哲:明天我先│ │ │ │日凌晨 0時│量不詳之一小包│跟人家籌錢,如果│ │ │ │15分許,於│ │沒有你可以先1包 │ │ │ │不詳地點 │ │給我方便嗎?梁福│ │ │ │ │ │成:我最近不好過│ │ │ │ │ │沒辦法。楊明哲:│ │ │ │ │ │我們這沒腳。梁福│ │ │ │ │ │成:見面再談。 │ │ │ │ │ │ │ ├──┼─────┼─────┼───────┼────────┤ │2 │魏江明 │96年11月23│以2000元出售重│甲○○:阿明,要│ │ │ │日下午13時│量不詳之數量 │多少?魏江明:2 │ │ │ │33分許,於│ │啦。甲○○:水萍│ │ │ │臺南市夏林│ │溫?魏江明:我在│ │ │ │路水萍溫公│ │大門這。甲○○:│ │ │ │園 │ │怎沒看見你。魏江│ │ │ │ │ │明:有,我領班在│ │ │ │ │ │這,我跟他說話馬│ │ │ │ │ │上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