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794號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5號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無罪部分均撤銷。 甲○○犯如附表二、三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刑。其餘上訴駁回(即附表一部分)。 甲○○前揭第二項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第三項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甲○○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聯絡之用,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販賣毒品方式,分別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游芝鈴、葛承先及林中和,並收取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合計得款新臺幣(下同)28,000元。又明知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及藥事法所定之禁藥,基於轉讓安非他命之犯意,在其位於雲林縣臺西鄉和豐村萬興81號住處,無償轉讓安非他命約0.15公克予游芝鈴施用(如附表三所示)。 二、嗣因警方就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進行通訊監察,且於民國99年3月5日上午8時50分許,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位於甲○○上開住處搜索後,當場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以下所引用之供述證據,迭經檢察官、被告甲○○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表示同意採為證據之意思(見本院卷第64頁背面、第75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具有 證據能力。 二、右揭販賣海洛因及轉讓安非他命等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63頁背面、第74頁背面、第89-90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一、二、三所示買受人(受 讓人)游芝鈴、葛承先、林中和分別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證述情節相符(游芝鈴部分見警一卷第40-48頁、偵一卷第53-61頁、原審卷第87-94頁;葛承先部分見警一卷第40-48頁、偵二卷第22-27頁、原審卷第95-100頁;林中和部分見警一 卷第56-65頁、偵一卷第164-169頁、原審卷第100-105頁) ,並有與上開證人證述內容相符、如附表五、六、七、八所示監聽譯文及授權監聽之通訊監察書在卷可稽(譯文頁碼見附表五至八所載、通訊監察書見警一卷第167-170頁),並 有附表四編號一所示被告所有內置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 動電話機一支扣案可佐,足徵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 三、按販賣海洛因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且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罪又係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之人當無輕易將所持有之海洛因轉讓他人,甘冒於再次向他人購買時有被查獲之危險;販賣之利得,除經承認犯行,或帳冊價量均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縱未確切查得販賣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惟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然其販賣目的在意圖營利則同一,堪認被告購入海洛因之價格必較其售出之價格低廉,或以同一價格而減少海洛因之份量,而有從中賺取差額利潤圖利之意圖及事實,此應屬合於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理性判斷。是被告賣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游芝鈴、葛承先、林中和等人,應有賺取相當利潤,堪認係意圖營利,已無可疑。惟依卷存證據資料,雖無從遽認被告購入海洛因之際即具有營利之意圖,故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即被告用以販賣之毒品海洛因,均非被告以營利為目的而購入。綜上事證,被告基於營利之意圖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游芝鈴、葛承先、林中和,及附表三所示轉讓安非他命予游芝鈴之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四、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 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而行政院發佈之「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其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轉讓 、持有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再安非他命亦屬於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即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 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93年4 月21日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行為人轉讓安非他命之情節(亦即其轉讓之數量及對象)如無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及第9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之情形,則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之法 定本刑,顯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重,依前述「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查本件被告轉讓與游芝鈴之安 非他命僅係臨時為因應毒癮所需,且據證人游芝鈴所述亦僅約0.15公克(見偵一卷第58頁),足認被告所轉讓之安非他命數量應未達「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所定「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之加重其刑標準,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而非論以轉讓第二級毒品 罪。故被告販賣海洛因予附表一、二所示之游芝鈴、葛承先及林中和之所為,係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無償轉讓安非他命予游芝鈴施用,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公訴意旨認為被告 轉讓安非他命予游芝鈴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尚有未洽,惟基本事實同一, 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販賣海洛因及轉讓安非他命前之持有低度行為,分別為販賣及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時地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五、部分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就本判決附表一(即原判決附表一)部分,認為罪證明確,因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 分論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各罪,並斟酌被告上開販賣海洛因犯行之犯罪情節,當非大盤毒梟者可資等同併論,如量處法定最低度之無期徒刑,猶嫌過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就此部分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審酌被告應知施用海洛因不僅殘害身心健康,且因而散盡家財、連累家人,或為購買毒品鋌而走險者,更不可勝計,猶為謀個人私利,販賣第一毒品予游芝鈴之行為,殘害他人身心不淺,對於國家民族之發展有莫大之妨礙,且犯後態度不佳,難見有何悔意,再參酌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數量、金額、次數等均非甚鉅,顯非大盤交易之毒販,及其動機、目的、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就附表一所示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說明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之罪,犯罪所得合計4,000元(分別如附表一所示),雖未扣 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 在其所犯各罪主文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被告之財產抵償之;扣案之附表四編號一所示行動電話一支(含其內SIM卡),為被告所有供其犯附表一所示販賣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在其所犯各罪主文下宣告沒收。至於扣案附 表四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物,均無證據證明為販毒所得、所用或所用之物,亦無確切證據足認與附表一所示之犯刑有關,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本院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 ㈡被告嗣雖供承附表一所示犯行,但仍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而有所不當。然查原判決就被告之量刑要屬妥適,被告此部分之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部分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失察,就本判決附表二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即原判決附表三、五、六)部分及附表三所示轉讓禁藥(即原判決附表四)部分,遽予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容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有本判決附表二、三所示販賣海洛因及轉讓安非他命之行為,指摘原判決事實認定有所違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撤銷改判。此部分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其販賣海洛因及轉讓安非他命漫延毒害,戕害他人身心與危害社會,卷證所示並無特殊影響刑期斟酌之事項,並參酌被告犯罪後嗣終坦承犯行顯見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宣告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主刑。 ㈡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有關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不 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被告之情狀處以1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本件被告並未長期販賣毒品,販賣的數量非鉅,其犯罪情節當非大、中盤毒梟者可資等同並論,尤以大盤毒梟販賣第一級毒品數公斤以上,亦少有處以極刑者,是倘處以法定最低度刑無期徒刑,依社會一般觀念及法律情感仍嫌過重,堪認其犯罪之情狀尚堪憫恕,而有情輕法重之處,爰就其所犯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㈢沒收: ①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係採義務沒 收主義,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且屬犯人所有者,均應宣告沒收。經查,被告所犯附表二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犯罪所得合計24,000元(分別如附表二所示),雖未扣案,然依上開說明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之規定,應分別在其所犯各罪主文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被告之財產抵償之(金錢無從追徵其價額)。 ㈣因行動電話之服務須以SIM卡為介面,故行動電話業者於出 租行動電話門號予消費者使用時,即同時附帶提供SIM卡給 消費者做為門號使用之介面,故於電信公司接受消費者申辦門號並將該門號開通上線時,該公司即將SIM卡所有權移轉 於消費者,是以行動電話之SIM卡應認為係屬客戶所有。扣 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行動電話一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之SIM卡雖為蔡江水所申請,惟申請後SIM卡均由被告所持用並繳納電話費,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時供承在卷(見原審卷第46頁背面、本院卷第90頁背面),則上開SIM卡自為被告所有,並以之用於與附表一所示買受者聯繫 販賣第一級毒品事宜,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規定,分別在其附表二所犯各罪主文下宣告沒收。該支行動電話,既已扣案,即無不能沒收之問題,併予指明。再依證人游芝鈴所述,被告係在其住處直接免費提供安非他命予游芝鈴施用,故被告並未以前揭行動電話作為犯附表三所示轉讓禁藥之犯罪工具,故該支行動電話,不在附表三所示罪下宣告沒收。 ㈤至於扣案附表四編號四之現金303,200元,被告供稱係其先 生所留下來之生活費;編號二所示夾鏈袋,被告供稱係供其公公裝藥所用之物;編號三、五所示行動電話及郵局儲金簿,被告均陳稱與本件販賣或轉讓毒品行為無涉(見本院卷第90頁背面、第91頁),且無證據證明上開扣案物品與本件販賣毒品行為有何關聯,應不併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七、本院將原判決附表三、四、五、六(即本判決附表二、三)關於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禁藥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並駁回被告關於原判決附表一(即本判決附表一)部分之上訴,原判決雖已就被告所犯本判決附表一各罪定執行刑,然原判決附表三、四、五、六(即本判決附表二、三)所示各罪,既經本院撤銷改判,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如另有重新定執行刑之原因時,前定之執行刑亦當然失效),本院並綜合上情,就被告前開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應分論併罰之前開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認應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六月為適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項、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太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駁回上訴部分,即起訴事實一、㈠㈥至㈧部分): ┌──┬─┬──┬──┬───────────┬────────────┬────┐ │編號│交│販賣│販賣│販 賣 毒 品 之 方 式 │罪 刑 及 沒 收 │備 註 │ │ │易│時間│地點│ │ │ │ │ │對│ │ │ │ │ │ │ │象│ │ │ │ │ │ ├──┼─┼──┼──┼───────────┼────────────┼────┤ │1 │游│99年│雲林│甲○○於99年1 月14日15│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前述扣案│ │(即│芝│1 月│縣臺│時33分、16時5 分及15分│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並沒收之│ │起訴│鈴│14日│西鄉│許,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9│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行動電話│行動電話│ │書一│ │ │和豐│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一支原判│ │、㈠│ │ │村萬│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決係列為│ │部分│ │ │興81│動電話之游芝鈴聯絡後(│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附表二編│ │) │ │ │號 │通話內容詳如附表四編號│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號一。 │ │ │ │ │ │ (一) 所示)相約在張儷│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齡位在雲林縣臺西鄉和豐│ │ │ │ │ │ │ │村萬興81號之住處見面,│ │ │ │ │ │ │ │並於同日16時17分許,在│ │ │ │ │ │ │ │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 │ │ │ │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海洛因1 小包予游芝鈴,│ │ │ │ │ │ │ │並自游芝鈴處得款1,000 │ │ │ │ │ │ │ │元。 │ │ │ ├──┤ ├──┼──┼───────────┼────────────┼────┤ │2 │ │99年│雲林│甲○○於99年1 月31日9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前述扣案│ │(即│ │1 月│縣臺│時57分、59分許,以其所│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並沒收之│ │起訴│ │31日│西鄉│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行動電話│行動電話│ │書一│ │ │和豐│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9│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一支原判│ │㈥部│ │ │村萬│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游│。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決係列為│ │分)│ │ │興81│芝鈴聯絡後(通話內容詳│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附表二編│ │ │ │ │號 │如附表七編號( 六) 所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號一。 │ │ │ │ │ │)相約在甲○○位在雲林│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縣臺西鄉和豐村萬興81號│ │ │ │ │ │ │ │之住處見面,並於同日稍│ │ │ │ │ │ │ │後(15時35分以前),在│ │ │ │ │ │ │ │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 │ │ │ │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海洛因1 小包予游芝鈴,│ │ │ │ │ │ │ │並自游芝鈴處得款1,000 │ │ │ │ │ │ │ │元。 │ │ │ ├──┤ ├──┼──┼───────────┼────────────┼────┤ │3 │ │99年│雲林│甲○○於99年1 月31日15│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前述扣案│ │(即│ │1 月│縣臺│時35分許,以其所持用之│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並沒收之│ │起訴│ │31日│西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行動電話│行動電話│ │書一│ │ │和豐│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一支原判│ │㈦部│ │ │村萬│87號行動電話之游芝鈴聯│。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決係列為│ │分)│ │ │興81│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附表二編│ │ │ │ │號 │七編號( 七) 所示)相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號一。 │ │ │ │ │ │在甲○○位在雲林縣臺西│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鄉和豐村萬興81號之住處│ │ │ │ │ │ │ │見面,並於同日稍後,在│ │ │ │ │ │ │ │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 │ │ │ │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海洛因1 小包予游芝鈴,│ │ │ │ │ │ │ │並自游芝鈴處得款1,000 │ │ │ │ │ │ │ │元。 │ │ │ ├──┤ ├──┼──┼───────────┼────────────┼────┤ │4 │ │99年│雲林│甲○○於99年2 月5 日10│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前述扣案│ │(即│ │2 月│縣崙│時3 分、21分、57分及11│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並沒收之│ │起訴│ │5 日│背鄉│時15分許,以其所持用之│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行動電話│行動電話│ │書一│ │ │之松│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一支原判│ │㈧部│ │ │本超│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決係列為│ │分)│ │ │市 │87號行動電話之游芝鈴聯│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附表二編│ │ │ │ │ │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部或一不能沒收時,以其財│號一。 │ │ │ │ │ │七編號( 八) 所示)相約│產抵償之。 │ │ │ │ │ │ │在雲林縣崙背鄉之松本超│ │ │ │ │ │ │ │市見面,並於同日稍後,│ │ │ │ │ │ │ │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 │ │ │ │ │ │ │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 │ │ │ │ │ │ │品海洛因1 小包予游芝鈴│ │ │ │ │ │ │ │,並自游芝鈴處得款1,00│ │ │ │ │ │ │ │0 元。 │ │ │ └──┴─┴──┴──┴───────────┴────────────┴────┘ 附表二(撤銷改判部分,即起訴事實一、㈡至㈤、三、四部分)┌───────────────────────────────────┐ │【A販賣第一級毒品予游芝鈴部分】 │ ├──┬─┬──┬──┬───────────┬────────────┤ │編號│交│販賣│販賣│販 賣 毒 品 之 方 式 │罪刑及沒收 │ │ │易│時間│地點│ │ │ │ │對│ │ │ │ │ │ │象│ │ │ │ │ ├──┤ ├──┼──┼───────────┼────────────┤ │1 │ │99年│雲林│甲○○於99年1月18日09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即│ │1 月│縣麥│時55分、56分、10時07分│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 │起訴│ │18日│寮鄉│及25分許,以其所持用之│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電話壹│ │書一│ │ │之海│門號0000000000門號,與│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 │、㈡│ │ │豐堡│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部份│ │ │汽車│動電話之游芝鈴聯絡後(│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沒收,│ │) │ │ │旅館│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五編號│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附近│(二)所示)相約在雲林│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之十│縣麥寮鄉之海豐堡汽車旅│ │ │ │ │ │字路│館附近之十字路口見面,│ │ │ │ │ │口 │並於同日10時27分許,在│ │ │ │ │ │ │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 │ │ │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海洛因1小包與游芝鈴, │ │ │ │ │ │ │並自游芝鈴處得款3,500 │ │ │ │ │ │ │元。 │ │ ├──┤ ├──┼──┼───────────┼────────────┤ │2 │ │99年│雲林│甲○○於99年1月21日09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即│ │1 月│縣麥│時56分、10時14分及22分│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 │起訴│ │21日│寮鄉│許,以其所持用之門號 │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行動│ │書一│ │ │之海│0000000000門號,與持用│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㈢│ │ │豐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部份│ │ │汽車│話之游芝鈴聯絡後(通話│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 │) │ │ │旅館│內容詳如附表五編號(三│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附近│)所示)相約在雲林縣麥│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之十│寮鄉之海豐堡汽車旅館附│ │ │ │ │ │字路│近之十字路口見面,並於│ │ │ │ │ │口 │同日10時22分15秒許,在│ │ │ │ │ │ │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 │ │ │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海洛因1小包予游芝鈴, │ │ │ │ │ │ │並自游芝鈴處得款3,500 │ │ │ │ │ │ │元 │ │ ├──┤ ├──┼──┼───────────┼────────────┤ │3 │ │99年│雲林│甲○○於99年1月24日11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即│ │1 月│縣麥│時20分及37分許,以其所│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 │起訴│ │24日│寮鄉│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門│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行動│ │書一│ │ │海豐│號,與持用門號00000000│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㈣│ │ │堡汽│87號行動電話之游芝鈴聯│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部份│ │ │車旅│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 │) │ │ │館附│五編號(四)所示)相約│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近之│在雲林縣麥寮鄉之海豐堡│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十字│汽車旅館附近之十字路口│ │ │ │ │ │路口│見面,並於同日11時37分│ │ │ │ │ │ │20秒許,在該處以一手交│ │ │ │ │ │ │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 │ │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 │ │ │ │ │ │予游芝鈴,並自游芝鈴處│ │ │ │ │ │ │得款3,500元 │ │ ├──┤ ├──┼──┼───────────┼────────────┤ │4 │ │99年│雲林│甲○○於99年1月25日08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即│ │1 月│縣麥│時37分及50分、09時04分│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 │起訴│ │25日│寮鄉│許,以其所持用之門號 │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行動│ │書一│ │ │海豐│0000000000門號,與持用│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㈤│ │ │堡汽│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部份│ │ │車旅│話之游芝鈴聯絡後(通話│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 │) │ │ │館附│內容詳如附表五編號(五│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近之│)所示)相約在雲林縣麥│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十字│寮鄉之海豐堡汽車旅館附│ │ │ │ │ │路口│近之十字路口見面,並於│ │ │ │ │ │ │同日09時04分43秒許,在│ │ │ │ │ │ │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 │ │ │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海洛因1小包予游芝鈴, │ │ │ │ │ │ │並自游芝鈴處得款3,500 │ │ │ │ │ │ │元 │ │ ├──┴─┴──┴──┴───────────┴────────────┤ │【B販賣第一級毒品予葛承先部分】 │ ├──┬─┬──┬──┬───────────┬────────────┤ │編號│交│販賣│販賣│販 賣 毒 品 之 方 式 │罪刑及沒收 │ │ │易│時間│地點│ │ │ │ │對│ │ │ │ │ │ │象│ │ │ │ │ ├──┼─┼──┼──┼───────────┼────────────┤ │1 │葛│99年│雲林│甲○○於99年01月14日07│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即│承│1 月│縣臺│時45分許,以其所持用之│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 │起訴│先│14日│西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行動│ │書三│ │ │和豐│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㈠│ │ │村萬│77號行動電話之葛承先聯│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部分│ │ │興81│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號 │六編號(一)所示)相約在│,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甲○○位在雲林縣臺西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和豐村萬興81號之住處見│ │ │ │ │ │ │面,並於同日07時45分許│ │ │ │ │ │ │,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 │ │ │ │ │ │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 │ │ │ │ │ │毒品海洛因1小包予葛承 │ │ │ │ │ │ │先,並自葛承先處得款 │ │ │ │ │ │ │1,000元。 │ │ ├──┤ ├──┼──┼───────────┼────────────┤ │2 │ │99年│雲林│甲○○於99年01月15日07│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即│ │1 月│縣臺│時51分許,以其所持用之│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 │起訴│ │15日│西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行動│ │書三│ │ │和豐│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㈡│ │ │村萬│77號行動電話之葛承先聯│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部份│ │ │興81│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號 │六編號(二)所示)相約在│,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甲○○位在雲林縣臺西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和豐村萬興81號之住處見│ │ │ │ │ │ │面,並於同日07時51分許│ │ │ │ │ │ │,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 │ │ │ │ │ │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 │ │ │ │ │ │毒品海洛因1小包予葛承 │ │ │ │ │ │ │先,並自葛承先處得款 │ │ │ │ │ │ │1,000元。 │ │ ├──┤ ├──┼──┼───────────┼────────────┤ │3 │ │99年│雲林│甲○○於99年01月20日07│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即│ │1 月│縣臺│時40分許,以其所持用之│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 │起訴│ │20日│西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行動│ │書三│ │ │和豐│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㈢│ │ │村萬│77號行動電話之葛承先聯│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部份│ │ │興81│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號 │六編號(三)所示)相約在│,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甲○○位在雲林縣臺西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和豐村萬興81號之住處見│ │ │ │ │ │ │面,並於同日07時40分許│ │ │ │ │ │ │,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 │ │ │ │ │ │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 │ │ │ │ │ │毒品海洛因1小包予葛承 │ │ │ │ │ │ │先,並自葛承先處得款 │ │ │ │ │ │ │1,000元。 │ │ ├──┤ ├──┼──┼───────────┼────────────┤ │4 │ │99年│雲林│甲○○於99年01月22日10│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即│ │1 月│縣臺│時48分許,以其所持用之│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 │起訴│ │22日│西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行動│ │書三│ │ │和豐│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㈣│ │ │村萬│77號行動電話之葛承先聯│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部份│ │ │興81│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號 │六編號(四)所示)相約在│,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甲○○位在雲林縣臺西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和豐村萬興81號之住處見│ │ │ │ │ │ │面,並於同日10時48分許│ │ │ │ │ │ │,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 │ │ │ │ │ │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 │ │ │ │ │ │毒品海洛因1小包予葛承 │ │ │ │ │ │ │先,並自葛承先處得款 │ │ │ │ │ │ │1,000元。 │ │ ├──┤ ├──┼──┼───────────┼────────────┤ │5 │ │99年│雲林│甲○○於99年02月01日07│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即│ │2 月│縣臺│時45分許,以其所持用之│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 │起訴│ │1日 │西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行動│ │書三│ │ │和豐│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㈤│ │ │村萬│77號行動電話之葛承先聯│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部份│ │ │興81│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號 │六編號(五)所示)相約在│,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甲○○位在雲林縣臺西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和豐村萬興81號之住處見│ │ │ │ │ │ │面,並於同日07時45分許│ │ │ │ │ │ │,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 │ │ │ │ │ │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 │ │ │ │ │ │毒品海洛因1小包予葛承 │ │ │ │ │ │ │先,並自葛承先處得款 │ │ │ │ │ │ │1,000元。 │ │ │ │ │ │ │ │ │ ├──┤ ├──┼──┼───────────┼────────────┤ │6 │ │99年│雲林│甲○○於99年02月03日11│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即│ │02月│縣臺│時07分許,以其所持用之│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 │起訴│ │03日│西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行動│ │書三│ │ │和豐│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㈥│ │ │村萬│77號行動電話之葛承先聯│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部分│ │ │興81│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號 │六編號(六)所示)相約在│,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甲○○位在雲林縣臺西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和豐村萬興81號之住處見│ │ │ │ │ │ │面,並於同日11時07分許│ │ │ │ │ │ │,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 │ │ │ │ │ │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 │ │ │ │ │ │毒品海洛因1小包予葛承 │ │ │ │ │ │ │先,並自葛承先處得款 │ │ │ │ │ │ │1,000元。 │ │ │ │ │ │ │ │ │ ├──┤ ├──┼──┼───────────┼────────────┤ │7 │ │99年│雲林│甲○○於99年02月05日07│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即│ │02月│縣臺│時01分許,以其所持用之│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 │起訴│ │05日│西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行動│ │書三│ │ │和豐│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㈦│ │ │村萬│77號行動電話之葛承先聯│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部分│ │ │興81│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號 │六編號(七)所示)相約在│,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甲○○位在雲林縣臺西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和豐村萬興81號之住處見│ │ │ │ │ │ │面,並於同日07時01分許│ │ │ │ │ │ │,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 │ │ │ │ │ │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 │ │ │ │ │ │毒品海洛因1小包予葛承 │ │ │ │ │ │ │先,並自葛承先處得款 │ │ │ │ │ │ │1,000元。 │ │ ├──┴─┴──┴──┴───────────┴────────────┤ │【C販賣第一級毒品予林中和部分】 │ ├──┬─┬──┬──┬───────────┬────────────┤ │編號│交│販賣│販賣│販 賣 毒 品 之 方 式 │罪刑及沒收 │ │ │易│時間│地點│ │ │ │ │對│ │ │ │ │ │ │象│ │ │ │ │ ├──┼─┼──┼──┼───────────┼────────────┤ │1 │林│99年│雲林│甲○○於99年01月21日07│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即│中│1 月│縣臺│時43分許,以其所持用之│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 │起訴│和│21日│西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行動│ │書四│ │ │和豐│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㈠│ │ │村萬│28號行動電話之林中和聯│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部分│ │ │興81│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號 │七編號(一)所示)相約在│,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甲○○位在雲林縣臺西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和豐村萬興81號之住處見│ │ │ │ │ │ │面,並於同日07時43分許│ │ │ │ │ │ │,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 │ │ │ │ │ │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 │ │ │ │ │ │毒品海洛因1小包予林中 │ │ │ │ │ │ │和,並自林中和處得款 │ │ │ │ │ │ │1,000元。 │ │ ├──┤ ├──┼──┼───────────┼────────────┤ │2 │ │99年│雲林│甲○○於99年01月25日07│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即│ │1 月│縣臺│時41分許,以其所持用之│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 │起訴│ │25日│西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行動│ │書四│ │ │和豐│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㈡│ │ │村萬│28號行動電話之林中和聯│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部份│ │ │興81│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號 │七編號(二)所示)相約在│,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甲○○位在雲林縣臺西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和豐村萬興81號之住處見│ │ │ │ │ │ │面,並於同日07時41分許│ │ │ │ │ │ │,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 │ │ │ │ │ │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 │ │ │ │ │ │毒品海洛因1小包予林中 │ │ │ │ │ │ │和,並自林中和處得款 │ │ │ │ │ │ │1,000元。 │ │ ├──┤ ├──┼──┼───────────┼────────────┤ │3 │ │99年│雲林│甲○○於99年01月29日17│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即│ │1 月│縣臺│時30分許,以其所持用之│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 │起訴│ │29日│西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行動│ │書四│ │ │和豐│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㈢│ │ │村萬│28號行動電話之林中和聯│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部份│ │ │興81│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號 │七編號(三)所示)相約在│,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甲○○位在雲林縣臺西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和豐村萬興81號之住處見│ │ │ │ │ │ │面,並於同日17時30分許│ │ │ │ │ │ │,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 │ │ │ │ │ │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 │ │ │ │ │ │毒品海洛因1小包予林中 │ │ │ │ │ │ │和,並自林中和處得款 │ │ │ │ │ │ │1,000元。 │ │ └──┴─┴──┴──┴───────────┴────────────┘ 附表三(撤銷改判部分,即起訴事實二部分) ┌──┬─┬──┬──┬───────────┬────────────┐ │編號│交│轉讓│轉讓│轉 讓 毒 品 之 方 式 │罪刑及沒收 │ │ │易│時間│地點│ │ │ │ │對│ │ │ │ │ │ │象│ │ │ │ │ ├──┼─┼──┼──┼───────────┼────────────┤ │1 │游│99年│雲林│甲○○於99年01月14日上│甲○○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即│芝│1 月│縣臺│午8、9時許,在其位在雲│處有期徒刑拾月。 │ │起訴│鈴│14日│西鄉│林縣臺西鄉和豐村萬興81│ │ │書二│ │ │和豐│號之住處,無償轉讓第二│ │ │部分│ │ │村萬│級毒品安非他命約0.15公│ │ │) │ │ │興81│克與游芝鈴施用。 │ │ │ │ │ │號 │ │ │ └──┴─┴──┴──┴───────────┴────────────┘ 附表四:在雲林縣臺西鄉和豐村萬興81號住處所扣得之物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權│備註 │ │ │ │ │人 │ │ ├──┼──────────────────────┼───┼───┼──────┤ │1 │DIGITA MOBILE 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1 支 │被告 │被告販賣海洛│ │ │SIM 卡1 張) │ │ │因所用之物 │ ├──┼──────────────────────┼───┼───┼──────┤ │2 │夾鏈袋 │1 包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 │3 │TATUNG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 號SIM卡1 │1 支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 │張) │ │ │ │ ├──┼──────────────────────┼───┼───┼──────┤ │4 │現金 │新臺幣│同上 │與本案無關 │ │ │ │303,20│ │ │ │ │ │0元 │ │ │ ├──┼──────────────────────┼───┼───┼──────┤ │5 │郵局儲金簿 │1 本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 附表五:(被告與游芝鈴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交易對象│販賣時間│販賣地點│販賣種類│販賣價格│電話 │ │ │ │ │ │ │(新臺幣)│ │ ├──┼────┼────┼────┼────┼────┼─────┤ │(一)│游芝鈴 │99年1 月│雲林縣臺│海洛因 │1,000 元│0000000000│ │ │ │14日 │西鄉和豐│ │ │ ↑ │ │ │ │ │村萬興81│ │ │0000000000│ │ │ │ │號之張儷│ │ │ │ │ │ │ │齡住處 │ │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99/01/14│A :喂! │99警聲搜13│ │ │15:33:36│B :姐!妳有空嗎? │2 號卷第23│ │ │ │A :我現在要出門接小朋友。 │頁 │ │ │ │B :到家差不多5點。 │ │ │ │ │A :5點多。 │ │ │ │ │B :還是我現在過去啦!妳準備1 個給我。│ │ │ │ │ (疑毒品1份之意) │ │ │ │ │A :這樣我們約在麥寮啦! │ │ │ │ │B :那裡麥寮那邊喔! │ │ │ │ │A :因為我現在我要出去了 │ │ │ │ │B :好、好、好。 │ │ │ ├────┼───────────────────┤ │ │ │99/01/14│A :喂、到了嗎? │ │ │ │16:05:43│B :姐!再3分鐘就到了。 │ │ │ │ │A :我來不及了!妳去我家啦! │ │ │ │ │B :那我直接過去家裡嗎? │ │ │ ├────┼───────────────────┤ │ │ │99/01/14│A :喂。 │ │ │ │16:15:14│B :我到家裏了。 │ │ │ │ │A :我也快到了。 │ │ │ │ │B :喔好。 │ │ ├──┼────┼────┬────┬────┬────┼─────┤ │(二)│游芝鈴 │99年1 月│雲林縣麥│海洛因 │3,500 元│0000000000│ │ │ │18日 │寮鄉海豐│ │ │ ↓ ↑ │ │ │ │ │堡汽車旅│ │ │0000000000│ │ │ │ │館附近之│ │ │ │ │ │ │ │十字路口│ │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99/01/18│A :喂! │99警聲搜13│ │ │09:55:17│B :喂!姐喔? │2 號卷第25│ │ │ │A :嗯、怎樣? │頁 │ │ │ │B :我要把錢拿給妳,這一次再一次這樣子│ │ │ │ │ 。 │ │ │ │ │A :阿等一下我女兒生病我要載她去看醫生│ │ │ │ │ 。 │ │ │ │ │B :喔!不要緊。 │ │ │ │ │A :嗯。 │ │ │ │ │B :差不多要多久?現在十點了。 │ │ │ │ │A :醫生看好了我現在要載她回學校。 │ │ │ │ │B :喔。 │ │ │ │ │A :妳現在可以過來沒關係。 │ │ │ │ │B :我現在可以過去,我現在在二崙,我現│ │ │ │ │ 在過去。 │ │ │ │ │A :嗯、嗯、好OK?那可以過來。 │ │ │ │ │B :好、好、姐、姐ㄟ。 │ │ │ ├────┼───────────────────┤ │ │ │99/01/18│B :姐ㄟ。 │ │ │ │09:56:26│A :怎樣? │ │ │ │ │B :我說先6 給妳喔! │ │ │ │ │A :我們見面再講。 │ │ │ │ │B :那妳等一下可以出來十字路口嗎?紅、│ │ │ │ │ 綠燈那裡! │ │ │ │ │A :妳快到的時候再打給我。 │ │ │ │ │B :好!OK!拜拜。 │ │ │ │ │A :好了。 │ │ │ ├────┼───────────────────┤ │ │ │99/01/18│A :喂。 │ │ │ │10:07:01│B :姐!我快到了。 │ │ │ │ │A :好、好、好。 │ │ │ │ │B :阿、來老地方見面喔! │ │ │ │ │A :喔!好。 │ │ │ ├────┼───────────────────┤ │ │ │99/01/18│A :到了!到了! │ │ │ │10:25:24│B :喔、好。 │ │ ├──┼────┼────┬────┬────┬────┼─────┤ │(三)│游芝鈴 │99年1 月│雲林縣麥│海洛因 │3,500 元│0000000000│ │ │ │21日 │寮鄉海豐│ │ │ ↑ │ │ │ │ │堡汽車旅│ │ │0000000000│ │ │ │ │館附近之│ │ │ │ │ │ │ │十字路口│ │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99/01/21│B :姐ㄜ,妳準備好喔(毒品重量)!我要│99警聲搜13│ │ │09:56:46│ 到了再打電話給妳,到老地方。 │2 號卷第25│ │ │ │A :好,ㄧ樣ㄜ?(買毒品數重量地點相同│至26頁 │ │ │ │ 之意) │ │ │ │ │B :嗯! │ │ │ ├────┼───────────────────┤ │ │ │99/01/21│B :姐ㄚ,我快到了(毒品交易地點)。 │ │ │ │10:14:29│A :好。 │ │ │ ├────┼───────────────────┤ │ │ │99/01/21│B :姐ㄜ,妳出門了嗎? │ │ │ │10:22:15│A :要出門了。 │ │ │ │ │B :好。 │ │ ├──┼────┼────┬────┬────┬────┼─────┤ │(四)│游芝鈴 │99年1 月│雲林縣麥│海洛因 │3,500 元│0000000000│ │ │ │24日 │寮鄉海豐│ │ │ ↑ │ │ │ │ │堡汽車旅│ │ │0000000000│ │ │ │ │館附近之│ │ │ │ │ │ │ │十字路口│ │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99/01/24│B :姐ㄟ,我是妹ㄟ。 │99警聲搜13│ │ │11:20:34│A :恩。 │2 號卷第26│ │ │ │B :妳現在可以出來嗎? │頁 │ │ │ │A :可以。 │ │ │ │ │B :我現在過去,妳現在出門,我們到老地│ │ │ │ │ 見面嗎(買毒品)。 │ │ │ │ │A :五分鐘後。 │ │ │ │ │B :我不打,因為這是我婆婆電話。 │ │ │ │ │A :了解。 │ │ │ ├────┼───────────────────┤ │ │ │99/01/24│B :姐ㄟ,妳快到了嗎? │ │ │ │11:37:20│A :我才要出門而已啦。 │ │ │ │ │B :好。 │ │ ├──┼────┼────┬────┬────┬────┼─────┤ │(五)│游芝鈴 │99年1 月│雲林縣麥│海洛因 │3,500 元│0000000000│ │ │ │25日 │寮鄉海豐│ │ │ ↑ │ │ │ │ │堡汽車旅│ │ │0000000000│ │ │ │ │館附近之│ │ │ │ │ │ │ │十字路口│ │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99/01/25│B :姐ㄜ,那個換了嗎(買毒品)。 │99警聲搜13│ │ │08:37:20│A :換了,但是都ㄧ樣的ㄋ。 │2 號卷第26│ │ │ │B :都ㄧ樣。 │頁 │ │ │ │A :都ㄧ樣的內。 │ │ │ │ │B :我要過去的時候,再打電話給妳。 │ │ │ │ │A :嗯。 │ │ │ ├────┼───────────────────┤ │ │ │99/01/25│B :姐ㄟ,妳方便出來嗎? │ │ │ │08:50:42│A :嗯。 │ │ │ │ │B :我現在過去老地方(買毒品)。 │ │ │ │ │A :好。 │ │ │ │ │B :另外那一種不用拿了。 │ │ │ │ │A :ㄜ!了解。 │ │ │ ├────┼───────────────────┤ │ │ │99/01/25│B :姐ㄟ,妳快要到了嗎? │ │ │ │09:04:43│A :快到了。 │ │ │ │ │B :好,拜拜。 │ │ ├──┼────┼────┬────┬────┬────┼─────┤ │(六)│游芝鈴 │99年1 月│雲林縣臺│海洛因 │1,000 元│0000000000│ │ │ │31日 │西鄉和豐│ │ │ ↑ │ │ │ │ │村萬興81│ │ │0000000000│ │ │ │ │號之張儷│ │ │ │ │ │ │ │齡住處 │ │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99/01/31│B :姐,妳先幫我拿(1 )出來好嗎?(疑│99警聲搜13│ │ │09:57:41│ 毒品1000元之意)。 │2 號卷第27│ │ │ │A :ㄟ.. │頁 │ │ │ │B :可以嗎? │ │ │ │ │A :ㄟ! │ │ │ │ │B :老地方。 │ │ │ │ │A :妳叫我拿去、妳乾不想和.. │ │ │ │ │斷話 │ │ │ ├────┼───────────────────┤ │ │ │99/01/31│B :我要去哪裡? │ │ │ │09:59:30│A :過來這裡 │ │ │ │ │B !好。 │ │ ├──┼────┼────┬────┬────┬────┼─────┤ │(七)│游芝鈴 │99年1 月│雲林縣臺│海洛因 │1,000 元│0000000000│ │ │ │31日 │西鄉和豐│ │ │ ↑ │ │ │ │ │村萬興81│ │ │0000000000│ │ │ │ │號之張儷│ │ │ │ │ │ │ │齡住處 │ │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99/01/31│B :我過去那邊。 │99警聲搜13│ │ │15:35:33│A :ㄟ。 │2 號卷第27│ │ │ │B :跟早上ㄧ樣ㄜ(跟早上購買毒品相同之│頁 │ │ │ │ 意)。 │ │ │ │ │A :好。 │ │ ├──┼────┼────┬────┬────┬────┼─────┤ │(八)│游芝鈴 │99年2 月│雲林縣崙│海洛因 │1,000 元│0000000000│ │ │ │5日 │背鄉之松│ │ │ ↑ │ │ │ │ │本超市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99/02/05│A :喂! │99警聲搜13│ │ │10:03:33│B :姐ㄚ。 │2 號卷第28│ │ │ │A :嘿! │至29頁 │ │ │ │B :妳有空嗎? │ │ │ │ │A :嘿!有ㄝ。 │ │ │ │ │B :還是妳來跟我拿好不好? │ │ │ │ │A :喔,妳那邊呦? │ │ │ │ │B :嘿! │ │ │ │ │A :喔! │ │ │ │ │B :啊,松本那邊。 │ │ │ │ │A :等ㄧ下好瞴? │ │ │ │ │B :等ㄧ下呦? │ │ │ │ │A :嘿嘿。 │ │ │ │ │B :喔,好啊,啊順便幫我帶ㄧ個1 就好(│ │ │ │ │ B要還A 錢,B 要A 疑似帶1000元毒品 │ │ │ │ │ 過之意)。 │ │ │ │ │A :喔,好。 │ │ │ │ │B :好不好? │ │ │ │ │A :好好,妳沒有事情呼!那要等ㄧ下呼。│ │ │ │ │B :好。 │ │ │ │ │A :好。 │ │ │ ├────┼───────────────────┤ │ │ │99/02/05│A :喂! │ │ │ │10:21:07│B :姐,妳出來了嗎? │ │ │ │ │A :等ㄧ下啦! │ │ │ │ │B :等ㄧ下呦? │ │ │ │ │A :哈啦!我才剛起床而已,妳也等ㄧ下,│ │ │ │ │ 讓我準備準備,呼! │ │ │ │ │B :好好。 │ │ │ │ │A :好。 │ │ │ ├────┼───────────────────┤ │ │ │99/02/05│A :喂! │ │ │ │10:57:55│B :妳到松本了嗎? │ │ │ │ │A :還沒!我還沒去ㄋ! │ │ │ │ │B :喔.. │ │ │ │ │A :好啦!我馬上要去了。 │ │ │ │ │B :好好好。 │ │ │ │ │A :呼。 │ │ │ │ │B :啊幫我帶1 張(疑帶1000元毒品之意)│ │ │ │ │ 。 │ │ │ │ │A :好。 │ │ │ ├────┼───────────────────┤ │ │ │99/02/05│A :喂! │ │ │ │11:15:08│B :妳是不是往我這邊的方向來? │ │ │ │ │A :嘿。 │ │ │ │ │B :那我在松本等妳喔? │ │ │ │ │A :好。 │ │ │ │ │B :好,姐,拜拜。 │ │ └──┴────┴───────────────────┴─────┘ 附表六:(被告與葛承先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交易對象│販賣時間│販賣地點│販賣數量│販賣價格│電話 │ │ │ │ │ │ │(新臺幣)│ │ ├──┼────┼────┼────┼────┼────┼─────┤ │(一)│葛承先 │99年1 月│雲林縣臺│海洛因 │1,000元 │0000000000│ │ │ │14日 │西鄉和豐│ │ │ ↑ │ │ │ │ │村萬興81│ │ │0000000000│ │ │ │ │號之張儷│ │ │ │ │ │ │ │齡住處 │ │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99/01/14│A :喂! │99警聲搜13│ │ │07:45:41│B :喂!啊.啊.啊! │2 號卷第34│ │ │ │A :喔!在家。 │頁 │ │ │ │B :喔!好。 │ │ ├──┼────┼────┬────┬────┬────┼─────┤ │(二)│葛承先 │99年1 月│雲林縣臺│海洛因 │1,000元 │0000000000│ │ │ │15日 │西鄉和豐│ │ │ ↑ │ │ │ │ │村萬興81│ │ │0000000000│ │ │ │ │號之張儷│ │ │ │ │ │ │ │齡住處 │ │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99/01/15│A :嗨! 一樣,一樣(疑在相同毒品交易地│99警聲搜13│ │ │07:51:46│ 點之意) │2 號卷第34│ │ │ │B :呼! │頁 │ ├──┼────┼────┬────┬────┬────┼─────┤ │(三)│葛承先 │99年1 月│雲林縣臺│海洛因 │1,000元 │0000000000│ │ │ │20日 │西鄉和豐│ │ │ ↑ │ │ │ │ │村萬興81│ │ │0000000000│ │ │ │ │號之張儷│ │ │ │ │ │ │ │齡住處 │ │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99/01/20│B :早。 │99警聲搜13│ │ │07:40:49│A :早。 │2 號卷第34│ │ │ │B :妳回到家了? │頁 │ │ │ │A :ㄟ。 │ │ │ │ │B :我知道!我了解! │ │ ├──┼────┼────┬────┬────┬────┼─────┤ │(四)│葛承先 │99年1 月│雲林縣臺│海洛因 │1,000元 │0000000000│ │ │ │22日 │西鄉和豐│ │ │ ↑ │ │ │ │ │村萬興81│ │ │0000000000│ │ │ │ │號之張儷│ │ │ │ │ │ │ │齡住處 │ │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99/01/22│B :妹阿。 │99警聲搜13│ │ │10:48:42│A :ㄟ。 │2 號卷第34│ │ │ │B :ㄧ樣ㄜ(疑買毒品重量地點相同之意)│頁 │ │ │ │ 。 │ │ │ │ │A :ㄟ。 │ │ │ │ │B :好。 │ │ ├──┼────┼────┬────┬────┬────┼─────┤ │(五)│葛承先 │99年2 月│雲林縣臺│海洛因 │1,000元 │0000000000│ │ │ │1 日 │西鄉和豐│ │ │ ↑ │ │ │ │ │村萬興81│ │ │0000000000│ │ │ │ │號之張儷│ │ │ │ │ │ │ │齡住處 │ │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99/02/01│B :在妳家門口。 │99警聲搜13│ │ │07:45:35│A :喔! │2 號卷第34│ │ │ │ │頁 │ ├──┼────┼────┬────┬────┬────┼─────┤ │(六)│葛承先 │99年2 月│雲林縣臺│海洛因 │1,000元 │0000000000│ │ │ │3 日 │西鄉和豐│ │ │ ↑ │ │ │ │ │村萬興81│ │ │0000000000│ │ │ │ │號之張儷│ │ │ │ │ │ │ │齡住處 │ │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99/02/03│A :喂! │99警聲搜13│ │ │11:07:53│B :妹ㄚㄛ! │2 號卷第35│ │ │ │A :嘿! │頁 │ │ │ │B :嘿! │ │ │ │ │A :喔..你還沒來呦? │ │ │ │ │B :我..在出發了。 │ │ │ │ │A :喔喔喔好,那ㄧ樣嘿! │ │ │ │ │B :喔好。 │ │ │ │ │A :好OK │ │ ├──┼────┼────┬────┬────┬────┼─────┤ │(七)│葛承先 │99年2 月│雲林縣臺│海洛因 │1,000元 │0000000000│ │ │ │5 日 │西鄉和豐│ │ │ ↑ │ │ │ │ │村萬興81│ │ │0000000000│ │ │ │ │號之張儷│ │ │ │ │ │ │ │齡住處 │ │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99/02/05│A :哼! │99警聲搜13│ │ │07:01:55│B :喂!我快要到了。 │2 號卷第35│ │ │ │A :哼! │頁 │ │ │ │B :喔、OK。 │ │ └──┴────┴───────────────────┴─────┘ 附表七:(被告與林中和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交易對象│販賣時間│販賣地點│販賣數量│販賣價格│電話 │ │ │ │ │ │ │(新臺幣)│ │ ├──┼────┼────┼────┼────┼────┼─────┤ │(一)│林中和 │99年1 月│雲林縣臺│海洛因 │1,000元 │0000000000│ │ │ │21日 │西鄉和豐│ │ │ ↑ │ │ │ │ │村萬興81│ │ │0000000000│ │ │ │ │號之張儷│ │ │ │ │ │ │ │齡住處 │ │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99/01/21│A :哈囉!相同ㄝ(同樣買毒品之地點之意│99警聲搜13│ │ │07:43:40│ ,我在這裡。 │2 號卷第36│ │ │ │B :好。 │頁 │ ├──┼────┼────┬────┬────┬────┼─────┤ │(二)│林中和 │99年1 月│雲林縣臺│海洛因 │1,000元 │0000000000│ │ │ │25日 │西鄉和豐│ │ │ ↑ │ │ │ │ │村萬興81│ │ │0000000000│ │ │ │ │號之張儷│ │ │ │ │ │ │ │齡住處 │ │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99/01/25│B :阿.. │99警聲搜13│ │ │07:41:15│A :相同(相同毒品交易地點之意)。 │2 號卷第37│ │ │ │B :恩。 │頁 │ │ │ │ │ │ │ │ │ │ │ ├──┼────┼────┬────┬────┬────┼─────┤ │(三)│林中和 │99年1 月│雲林縣臺│海洛因 │1,000元 │0000000000│ │ │ │29日 │西鄉和豐│ │ │ ↑ │ │ │ │ │村萬興81│ │ │0000000000│ │ │ │ │號之張儷│ │ │ │ │ │ │ │齡住處 │ │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99/01/29│B :姐阿。 │99警聲搜13│ │ │17:30:16│A :相同啦!(買毒品地點相同之意) │2 號卷第37│ │ │ │B :好。 │頁 │ └──┴────┴───────────────────┴─────┘ 附表八:(被告與游芝鈴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交易對象│販賣時間│販賣地點│販賣數量│販賣價格│電話 │ │ │ │ │ │ │(新臺幣)│ │ ├──┼────┼────┼────┼────┼────┼─────┤ │(一)│游芝鈴 │99年1 月│雲林縣臺│安非他命│無償轉讓│0000000000│ │ │ │14日 │西鄉和豐│0.15公克│ │ ↑ │ │ │ │ │村萬興81│ │ │0000000000│ │ │ │ │號之張儷│ │ │ │ │ │ │ │齡住處 │ │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99/01/15│A :哼! │99警聲搜13│ │ │09:57:43│B :姊!有空嗎? │2 號卷第23│ │ │ │A :妳方便出來嗎? │頁 │ │ │ │B :我方便! │ │ │ │ │A :妳來,我等一下要去斗南! │ │ │ │ │B :五分鐘後出門,咱到.. │ │ │ │ │A :妳直接來,我怕我來不及。 │ │ │ │ │B :直接去?好!我昨天在妳那邊挖那一湯│ │ │ │ │ .(安非他命)。 │ │ │ │ │A :過來再講!好不好? │ │ │ │ │B :好!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