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抗字第25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252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抗 告 人即
受保護管束人 甲○○
上列抗告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本院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之裁
定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9年度抗字第252號於99年9月30日之裁定正本,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足資參照。
二、本件本院99年度抗字第252號99年9月30日之裁定正本,有如附件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處,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本院99年度抗字第252號裁定正本更正如下: │ ├────────────────┬──────────────┤ │原裁定正本記載 │ 更正後之記載 │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交通事件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裁定│ │ │ │ ├────────────────┼──────────────┤ │漏載聲請人 │聲請人 │ │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