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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抗字第252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董武全孫玉文賴純慧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252號

聲請人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抗 告 人即

受保護管束人 甲○○

上列抗告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本院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之裁

定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9年度抗字第252號於99年9月30日之裁定正本,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足資參照。

二、本件本院99年度抗字第252號99年9月30日之裁定正本,有如附件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處,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賴純慧

書記官 蔡宜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本院99年度抗字第252號裁定正本更正如下:                        │
├────────────────┬──────────────┤
│原裁定正本記載                  │ 更正後之記載               │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交通事件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裁定│
│                                │                            │
├────────────────┼──────────────┤
│漏載聲請人                      │聲請人                      │
│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抗字第252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