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12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過失致死等數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