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23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數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