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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56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吳志誠彭喜有吳森豐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6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吳森豐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561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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