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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李文福陳顯榮顏基典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經本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顏基典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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