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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選上訴字第442號

賄選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楊明章趙文淵蔡美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選上訴字第442號

上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律師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賄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 8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事實欄第4行(即第4頁):「 0元,及預備行賄之賄款如附表二合計16,000元)」之記載後,應增繕:「繳回並扣押在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欄第4行(即第4頁):「0元,及預備行賄之賄款如附表二合計16,000 元)」之記載後,依如附表一、二備註欄之記載,顯然有漏繕:「繳回並扣押在案。」等字,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蔡美美

書記官 歐貞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選上訴字第442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賄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