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選上訴字第44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選上訴字第442號
- 上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黃翎芳律師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賄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 8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事實欄第4行(即第4頁):「 0元,及預備行賄之賄款如附表二合計16,000元)」之記載後,應增繕:「繳回並扣押在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欄第4行(即第4頁):「0元,及預備行賄之賄款如附表二合計16,000 元)」之記載後,依如附表一、二備註欄之記載,顯然有漏繕:「繳回並扣押在案。」等字,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