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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葉居正陳春長陳欽賢

  • 被告
    林桂芳莊進昌王金柱蕭森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桂芳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林錫恩律師 劉錦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進昌 選任辯護人 李家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金柱 選任辯護人 李家鳳律師 被   告 蕭森永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八七0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0七0、五二四二、七六七八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五六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林桂芳、莊進昌、王金柱、蕭森永部分均撤銷。 林桂芳共同連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捌年。扣案之新臺幣貳佰零伍萬捌仟零捌拾玖元沒收。其餘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陸佰肆拾伍萬貳仟捌佰陸拾陸元應與莊進昌、王金柱連帶追繳沒收,其中叁佰陸拾玖萬貳仟壹佰拾壹元部分,併與陳清輝、蕭森永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連帶追繳時,均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莊進昌共同連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新臺幣貳佰零伍萬捌仟零捌拾玖元沒收,其餘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陸佰肆拾伍萬貳仟捌佰陸拾陸元應與林桂芳、王金柱連帶追繳沒收,其中叁佰陸拾玖萬貳仟壹佰拾壹元部分,併與陳清輝、蕭森永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連帶追繳時,均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王金柱共同連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新臺幣貳佰零伍萬捌仟零捌拾玖元沒收,其餘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陸佰肆拾伍萬貳仟捌佰陸拾陸元應與林桂芳、莊進昌連帶追繳沒收,其中叁佰陸拾玖萬貳仟壹佰拾壹元部分,併與陳清輝、蕭森永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連帶追繳時,均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蕭森永共同連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扣案之新臺幣貳佰零伍萬捌仟零捌拾玖元沒收。其餘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叁佰陸拾玖萬貳仟壹佰拾壹元部分,應與林桂芳、莊進昌、王金柱、陳清輝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連帶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事 實 一、林桂芳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擔任台南縣東山鄉鄉長迄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止,負責決策及綜理東山鄉公所營繕公用工程發包等業務;陳清輝(經原審判決免刑確定)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底止,擔任台南縣東山鄉公所秘書,負責協助鄉長林桂芳襄理鄉公所及工程發包時主持開標決標等業務;蕭森永自八十九年起擔任東山鄉公所建設課長,負責主管工程規劃設計、開標、驗收等行政業務;王金柱、莊進昌分別自七十三年或七十四年間起,擔任東山鄉公所建設課技士,負責主辦工程規劃設計、監工及驗收等業務,均係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公務員。 二、九十一年三月林桂芳擔任鄉長起,與陳清輝、蕭森永、王金柱、莊進昌共同基於洩露屬於國防以外機密之核定底價,以使經辦公用工程,共同收取回扣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林桂芳透過技士莊進昌、王金柱向有意參加該公所工程投標之廠商羅文宏、羅萬華、林秋化、吳慶興(以上四人均另經原審以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及劉庭興(經本院前審判處一年四月,褫奪公權二年。減為有期徒刑八月,褫奪公權一年確定)等人,表示可分配工程並協助在無競標情形下順利以接近底價金額取得工程,惟要求索取每件決標工程款百分之十之回扣,獲羅文宏等人同意,又因羅文宏、劉庭興未具營造廠商資格,所以羅文宏向具有容許他人借牌投標之概括犯意之李炎山(另經原審以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借用建宗土木包工業牌照、劉庭興亦向具有容許他人借牌之概括犯意之賴瑞撴(經本院前審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借用瑞松土木包工業牌照,羅萬華、林秋化、吳慶興使用自己所有之萬華土木包工業、佳興土木包工業、億興土木包工業及晟揚木土包工業牌照。林桂芳為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竟指示林秋化及羅文宏擔任仲介角色,為事先獲指定得標廠商安排二家以上陪標廠商,並由林秋化及羅文宏於分配工程投標截止前,在鄉公所守候把關,阻止其他廠商遞件投標,對於外地廠商並給予每標新臺幣(下同)二或三千元代價之「搓圓仔湯」費用,得標廠商於決標後另交付決標工程款百分之三之金額予林秋化及羅文宏;另林桂芳為讓指定廠商不超出底價並以接近底價金額得標,竟授意王金柱及莊進昌向廠商洩露將以工程預算金額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核定底價,因此指定得標之廠商投標金額要在預算金額百分之九十以上接近底價,並低於其他陪標廠商如朱秋城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工業等之標價,致前揭廠商能以接近底價百分之九十以上之高價圍標取得如附表一之工程,羅文宏等廠商則於工程決標後,致送每件決標工程款百分之十回扣現金予王金柱或莊進昌或直接交予林桂芳收受,由陳清輝於決標時予以配合,茲以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之工程發包情形說明如下: ㈠九十二年九月二日東山鄉公所發包九項工程: ①第一件:「三榮村許秀才農路改善工程」:內定羅萬華之萬華土木包工業得標,由朱秋城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工業以未附押標金方式,吳慶興之億興土木包工業以拉高底價方式配合,另有不詳之人冒用金牌土木營造有限公司,未附資格文件,果然由萬華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②第二件:「高原村安東土地公園農路改善工程」:內定羅文宏借牌之建宗土木包工業得標,由朱秋城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工業及羅萬華之萬華土木包工業以未附押標金方式配合,另有不詳之人冒用金牌土木營造有限公司,未附資格文件,果然由建宗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③第三件:「高原村李子園農路路面改善工程」:內定羅文宏借牌之建宗土木包工業得標,由朱秋城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工業及羅萬華之萬華土木包工業以未附押標金之方式配合,另有不詳之人冒用金牌土木營造有限公司,未附資格文件,果然由建宗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④第四件:「東山村高原村水湖農路路面改善工程」:內定羅萬華之萬華土木包工業得標,由朱秋城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工業以未附押標金方式,另有不詳之人冒用金牌土木營造有限公司,未附資格文件,果然由萬華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⑤第五件:「南勢村農路路面改善工程」:內定羅萬華之萬華土木包工業得標,由朱秋城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工業以未附押標金方式,另有不詳之人冒用金牌土木營造有限公司,未附資格文件,果然由萬華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⑥第六件:「東山鄉後坑尾至水井坑農路路面改善工程」:內定羅萬華之萬華土木包工業得標,由朱秋城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工業以未附押標金方式,吳慶興之億興土木包工業以拉高底價方式配合,另有不詳之人冒用金牌土木營造有限公司,未附資格文件,果然由萬華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⑦第七件:「南勢村後坑頭農路改善工程」:內定羅萬華之萬華土木包工業得標,由朱秋城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工業以未附押標金方式,另有不詳之人冒用金牌土木營造有限公司,未附資格文件,果然由萬華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⑧第八件:「水雲村往林安路面改善工程」:此為第二次招標,內定劉庭興借牌之瑞松土木包工業得標,由朱秋城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工業配合投標,另有不詳之人冒用金牌土木營造有限公司,未附資格文件,果然由瑞松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⑨第九件:「聖賢村頂窩部落農路改善工程」:此為第二次招標,內定劉庭興借牌之瑞松土木包工業得標,有不詳之人冒用金牌土木營造有限公司,未附資格文件,由瑞松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此次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之招標,因有萬華土木包工業及晟揚土木包工業不滿意陪標,故未提供押標金,只求形式上符合三家足數之競標廠商,上開案件除了第⑧及第⑨件係第二次招標,只要有一家合乎資格即可決標外,其餘七件因為有一家以上投標文件有欠缺(或缺押標金,或缺資格文件),不足公開招標所需要之三家廠商投標,理應廢標,因為鄉長林桂芳及相關承辦人員已期約賄賂,主持人陳清輝亦仍予以決標,投標廠商事後亦依行情交付工程款一成之賄款予鄉長林桂芳及承辦人員王金柱、莊進昌,陳清輝及蕭森永亦各獲得賄賂六千元。上開案件因為投標廠商明顯不足,決標不合法,引起議論,陳清輝乃有悔意,廢除上開七件標案,遂遭鄉長林桂芳予以免職。 ㈡鄉長林桂芳、技士莊進昌與技士王金柱因為已收受賄賂,必須使上開七件標案給內定廠商,故於同年九月二十三日再次招標,內定廠商除第①件外,以及第⑤及第⑦件由萬華土木包工業換由與鄉長林桂芳熟稔之劉庭興所借牌之瑞松土木包工業外,其餘均與第一次招標完全相同,詳情如下: ①第二件:「高原村安東土地公園農路改善工程」:內定羅文宏借牌之建宗土木包工業得標,由李奇男所經營之建男土木包工業及詹朝川所經營之川謀土木包工業參與競標,建宗土木包工業因內定而放心提高標價至接近底價,仍由建宗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②第三件:「高原村李子園農路路面改善工程」:內定羅文宏借牌之建宗土木包工業得標,由朱秋城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工業及詹朝川所經營之川謀土木包工業參與競標,建宗土木包工業因內定而放心提高標價至接近底價,仍由建宗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③第四件:「東山村高原村水湖農路路面改善工程」:內定羅萬華之萬華土木包工業得標,由羅文宏之建宗土木包工業及詹朝川所經營之川謀土木包工業參與競標,萬華土木包工業因內定而放心提高標價至接近底價,仍由萬華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④第五件:「南勢村農路路面改善工程」:內定劉庭興之瑞松土木包工業得標,由朱秋城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工業、羅萬華之萬華土木包工業參與競標,瑞松土木包工業因內定而放心提高標價至接近底價,由瑞松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⑤第六件:「東山鄉後坑尾至水井坑農路路面改善工程」:內定羅萬華之萬華土木包工業得標,由朱秋城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工業及建宗土木包工業參與競標,萬華土木包工業因內定而放心提高標價至接近底價,仍然由萬華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⑥第七件:「南勢村後坑頭農路改善工程」:內定劉庭興之瑞松土木包工業得標,由朱秋城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工業、詹朝宗所經營之川謀土木包工業、李奇男所經營之建男土木包工業及羅萬華所經營之萬華土木包工業參與競標,瑞松土木包工業因內定而放心提高標價至接近底價,果然由瑞松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十七時許,林桂芳與王金柱、莊進昌為內定翌日開標之工程,招集廠商羅文宏、羅萬華及林秋化至鄉長辦公室,內定「大客村凹仔腳蘇旺根宅後農路柏油路面改善工程」由萬華土木包工業承包;「榮田道路改善工程」由建宗土木包工業承包;「第十及十三公墓周邊道路改善工程」由萬華土木包工業承包;「南勢村田寮崎及水雲村滴水箱涵改善工程」由萬華土木包工業承包;「大客村農路嶺南村西勢角農路東原村三塊厝農路等工程」由建宗土木包工業。由於是第二次招標,只需要一家廠商參與投標,翌日(十九日)果然只有上開被內定之廠商參與投標而得標,得標價並且均接近底價之百分之九十五。 ㈣茲經清查相關工程資料,總計如上違法內定廠商,洩漏底價大致範圍,並由其他廠商配合圍標之工程詳如附表一及一之一,均違法交付工程款一成,羅文宏交付一百十八萬四千八百元,羅萬華交付一百十五萬零一百元,林秋化交付八十八萬一千二百元,吳慶興交付二百二十萬一千八百八十元,劉庭興交付三十三萬二千二百二十元,該些回扣款項由王金柱或莊進昌收受後,再交由鄉長林桂芳,或直接交予林桂芳,再由林桂芳原則上以每件工程回扣中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三十五比例朋分予主辦技士王金柱或莊進昌;另以百分之五比例中之部分款項分予秘書陳清輝及建設課課長蕭森永,陳清輝及蕭森永總計各得款十萬元。 三、林桂芳及王金柱、莊進昌,復共同承前收受回扣之概括犯意聯絡,對於羅萬華、林秋化及黃泉蔭(益成土木包工業及鎰成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等廠商所得標承攬之如附表二之工程,雖係在有實際價格競標之情形下取得之工程,仍要求廠商於工程決標後交付每件決標工程款百分之四回扣現金,羅萬華等得標廠商擔心受刁難而將回扣現金交付予王金柱或莊進昌,或直接交付林桂芳收受,林桂芳且將工程款百分之一.五至百分之二比例朋分予王金柱或莊進昌,其餘工程款之百分之二.五至百分之二之回扣則歸林桂芳所得。各廠商交付之回扣款分別為羅萬華共交付十萬五千四百四十元、林秋化交付一萬五千六百元及黃泉蔭計交付一百二十六萬六千五百元。 四、林桂芳復與王金柱、莊進昌再承前收受回扣之概括犯意聯絡,於羅文宏、羅萬華、林秋化、吳慶興及劉庭興等廠商所承攬之前開附表三之工程,於工程驗收時,收受羅文宏等廠商交付每件決標工程款百分之一之回扣現金,計收受羅文宏十一萬八千四百八十元、羅萬華十四萬一千三百七十元、林秋化九萬二千零二十元、吳慶興二十六萬一千九百元及劉庭興四萬四千七百九十元(如附表三所示),林桂芳再將該些回扣款項與主辦人王金柱或莊進昌各平分百分之五十,其餘均歸林桂芳所得。 五、林桂芳另與王金柱、莊進昌復承前收受回扣之概括犯意聯絡,向承攬該鄉公所委外規劃設計業務之葉哲源土木技師事務所索取每件設計費用百分之二十之回扣,該事務所合夥人李沛鋒俟工程竣工通過驗收領取設計費後,每隔一段時間,即以電腦列表統計應付回扣金額,並以現金方式交付王金柱及莊進昌轉交林桂芳收受,合計交付七十一萬三千七百五十五元(詳如附表四所示,起訴書誤載為七十一萬三千七百五十九元),嗣經林桂芳朋分其中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予主辦工程之王金柱,朋分其中百分之二十五予主辦工程之莊進昌,其餘均歸林桂芳所有。 六、由於東山鄉公所鄉長林桂芳及技士王金柱、莊進昌等人收受上開廠商賄賂,廠商為求減少成本,在表面不易被發現之道路下面部分,減少其施工之厚度,東山鄉公所承辦人員亦草率估驗,未如實鑽探,造成山區農路普遍施工品質不良,廠商施工後向東山鄉公所請領工程款,東山鄉公所亦如數給付。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率同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調查員於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前往東山鄉○○○路工程,實地鑽探測量結果,發現以下弊端(詳如附表五所示): ㈠劉庭興以瑞松土木包工業所承攬之「南勢村農路改善工程」,原施工設計混凝土道路,三個段落,分別為長度一百公尺、寬度二公尺,長度五百六十八公尺、寬度二.五公尺,長度一百二十公尺、寬度三公尺,厚度均為零.一三公尺,總使用混凝土共二百五十八立方公尺,每立方公尺單價為一千七百九十八.三五元,東山鄉公所此部分應支付四十六萬三千九百七十四.三元,但劉庭興偷工減料,道路平均施工之厚度只有零.一零三二公尺,誤差率達百分之二十.六,超過合理的百分之十的誤差率,理應全數打掉不應估驗,縱使估驗,因總使用混凝土量只有二百零四.三三六立方公尺,劉庭興只能請領三十六萬七千四百六十七.七元,故東山鄉公所溢付九萬六千五百零六.六元。 ㈡羅文宏以建宗土木包工業名義所承攬之「高原村李子園農路路面改善工程」,原施工設計混凝土道路,二個段落,分別為長度二百四十公尺、寬度二.五公尺,長度一百公尺、寬度二.五公尺,厚度均為零.一五公尺,總使用混凝土共一百二十七.五立方公尺,每立方公尺單價為一千七百八十八.六元,東山鄉公所此部分應支付二十二萬八千零五十四.二元,但羅文宏偷工減料,道路平均施工之厚度只有零.一零二三公尺,誤差率達百分之三十一.八,超過合理的百分之十的誤差率,理應全數打掉不應估驗,縱使估驗,因總使用混凝土量只有八十七立方公尺,羅文宏只能請領十五萬五千六百十三.四元,故東山鄉公所溢付七萬二千四百四十.八元。 ㈢林秋化之佳興土木包工業所承攬之「破損及危險路面改善工程」,原施工設計混凝土道路,四個段落,分別為長度五百五十五公尺、寬度二公尺;長度一百十六公尺、寬度二.二公尺;長度二千五百六十二公尺、寬度二.五公尺;長度一百三十五公尺、寬度四公尺;厚度均為零.一五公尺,總使用混凝土共一千二百四十六點五三立方公尺,每立方公尺單價為一千六百三十六.九三元,東山鄉公所此部分應支付二百零四萬零四百八十二.四元,但林秋化偷工減料,道路平均施工之厚度只有零.零九三八公尺,誤差率達百分之三十七.五,超過合理的百分之十的誤差率,理應全數打掉不應估驗,縱使估驗,因總使用混凝土量只有七百七十九.五立方公尺,林秋化只能請領一百二十七五千九百八十六.九元,故東山鄉公所溢付了七十六萬四千四百九十五.五元。 ㈣羅萬華以萬華土木包工業所承攬之「尖山仔農路路面改善工程」,原施工設計混凝土道路,長度三百七十五公尺、寬度二點五公尺,厚度為零.一五公尺,總使用混凝土共一百四十一立方公尺,每立方公尺單價為一千七百三十三.八九元,東山鄉公所此部分應支付二十四萬七千二百九十八.五元,但羅萬華偷工減料,道路平均施工之厚度只有零.一三一五公尺,誤差率達百分之十二.三,超過合理的百分之十的誤差率,理應全數打掉不應估驗,縱使估驗,因總使用混凝土量只有一百二十三.二八立方公尺,羅文宏只能請領二十一萬六千二百十九.五六元,故東山鄉公所溢付了三萬一千零七十八.九四元。 七、案經陳清輝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接受檢察事務官之詢問及檢察官之訊問時,對於其所為之上開犯行於尚未經檢警發覺時,即主動向檢警人員自首並提供相關人員之錄音內容,因而查獲其餘共犯,嗣並提出其分得之回扣款即現金十萬元。計其等所收受之回扣款共八百五十一萬零九百五十五元(詳如附表六),其中陳清輝、蕭森永各分得十萬元,王金柱分得一百十一萬六千零九十九元,莊進昌分得八十四萬一千九百九十元,餘均歸林桂芳所得。王金柱及莊進昌嗣於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自白犯行,並分別繳交上述犯罪所得,並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林桂芳、蕭森永、羅文宏、羅萬華、李炎山、林秋化、劉庭興、賴瑞撴、吳慶興、朱秋城等人,另王金柱、莊進昌復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同意以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之利益,而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方面之說明: 一、被告林桂芳、蕭森永以外之人(含偵查及原審同案被告)於接受司法警察、調查員或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為被告林桂芳、蕭森永以外之人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既經被告林桂芳及蕭森永方面明示不同意採為證據之意思(見本院更一卷第一三二、第二五三頁),對於被告林桂芳及蕭森永而言,自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羅萬華、羅文宏、李金宗、林秋化、黃泉蔭、李炎山、朱秋城、賴瑞撴、吳慶興、劉庭興等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言,既經被告林桂芳、蕭森永方面表示不同意採為證據之意見(見本院更一卷一第一三二、二五三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應認該等供述對於被告林桂芳及蕭森永均不具證據能力。 三、參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六款,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二之規定及行反詰問時,容許以陳述人先前不一致之陳述作為彈劾證據之法理,上開證人於司法警察、調查員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以彈劾該等證人於檢察官訊問及審理時所為證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八一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證人羅萬華、李沛鋒、林秋化、黃泉蔭、朱秋城、陳冠慧、詹朝川、胡安東、陳瑞鴻等人於偵查中已經具結之證人,因無證據足認有何顯不可信之外部狀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應認對於被告林桂芳、蕭森永具有證據能力。 五、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此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檢察官、法官應依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或鑑定人,即與前述「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在客觀上有不能傳喚該被告以外之人到庭陳述之情形外,如嗣後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前揭非以證人身分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仍非不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台上字第四九二三號判決足資參照。查證人莊進昌、王金柱、陳清輝等人,於本件偵查中均具被告身份,復於原審經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使被告林桂芳及蕭森永憲法上基本訴訟權獲得確保,復無事證足認其等為偵查中之陳述時,有何顯不可信之外部情況,是證人莊進昌、王金柱、陳清輝等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對被告林桂芳及蕭森永而言,仍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六、原審同案被告陳清輝於偵查中提出之錄音帶,係陳清輝於案發前與被告蕭森永、王金柱、莊進昌及原審同案被告羅文宏等人之對話錄音,並非出於不法目的而無違反刑法三百十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之情事,此錄音帶及譯文既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取得,亦未違相關法規,即應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而有證據能力。 七、按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明文允許國家在不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前提下,得為公益之目的,以法律對人民之自由權利予以適當限制。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條規定:「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即是基於憲法之授權,對憲法第十二條所定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加以限制之法律規定,故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為之通訊監察,並不構成違法監聽。復按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如已踐行調查證據程序,非不可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一0號判決意旨參照)。按大法官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雖宣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之規定,至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上開法條施行之日失其效力,然上開條文係於公布後五個月即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失效,檢察官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前依上開法律核發通訊監察書(外放),自屬依法有據。查本件警方對原審同案被告劉庭興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 碼、被告王金柱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號碼、被告莊進昌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號碼實施監聽、錄音,係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間先後核發通訊監察書,此有通訊監察書在卷足憑(見九十二度營他字第八一號貪瀆案監聽卷全卷),揆諸上開說明,本件通訊監察書之核發,係屬合法。又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院審酌上開通訊監察書之核發經過及記載事項,均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相關規定,則本案依前述通訊監察書實施之監聽、錄音,自屬合法。又本件依上開通訊監察所得之監聽錄音,業經警察機關依該監聽錄音內容製作譯文在卷可稽(見偵字第五二四二號卷第十九至廿一頁、營他字第八一號卷第一九八頁),再上開監聽譯文中被告與之陳述內容,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本院已於審理期日就監聽譯文提示並告以要旨,已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非不可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應認亦具有證據能力。 八、至於證人劉庭興於九十四年一月廿一日檢察官訊問時,訊答雙方曾提及劉庭興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分別於①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七時四八分、②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六時、③九十三年二月二日上午十時卅八分。④九十三年二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七分五二秒、⑤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下午四時五九分、⑥九十三年三月廿六日上午十一時廿九分、⑦九十三年三月廿六日下午一時卅六分、⑧九十三年三月廿七日上午十時六分電話通訊內容,經查送審之案卷未見該等譯文及錄音,經函詢執行監聽單位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見本院更一卷二第五三、五四頁),並經函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見同上卷第五五頁),亦覆稱均已檢送原審法院云云(見同上第六二頁)。此部分既無譯文,亦無監聽所獲之錄音,形式上已難認為存有合法之證據,無從據為事實認定之依據,乃屬當然。 九、被告林桂芳遭扣押物編號一所示中華日報影本(扣押物編號十七),為報社記者所撰之報導,是為被告蕭森永以外之人審判外之書面陳述,既經被告蕭森永方面明示不同意採為證據之意思(見本院更一卷第二五三頁),對於被告蕭森永而言,亦無證據能力。 十、卷附台南縣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九月二日開標採購一覽表、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及九月二十三日辦理三榮村許秀才農路改善工程等九件工程開標工程投標廠商及押標金支票購買資料一覽表、押標金匯款單、支票、存款帳戶查詢單、收入傳票、九十三年九月七日東山鄉○○道路工程初步勘查報告書及照片、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台南縣東山鄉○○道路工程勘驗筆錄,經核均屬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及所附之證明文書,復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之規定,對於被告蕭森永應具有證據能力。 、葉哲源土木技師事務所遭扣押「承攬東山鄉公所測設工程回扣磁碟片」及「承攬東山鄉公所測設工程回扣列印資料」(扣押物編號七一、七二),以及自上開列印資料內容部分相符之被告王金柱遭扣押物「行賄計算表」(扣押物編號六),均係證人即葉哲源土木技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沛鋒於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規定,對於被告蕭森永亦應認為有證據能力。 、卷附台南縣東山鄉公所發包資料「整理表」,及自被告林桂芳持有中扣案之「工程資料」、雜記本、材料款支付明細表、雜記紙、二00四日誌(扣押物編號四七、廿四、廿八、卅二、卅六);自原審同案被告林秋化持有中扣案之「計算便條紙」、「雜記本」(扣押物編號七六、七五),經核均屬原製作者就日常活動情形,於未預期將受偵查檢視之情況下,依其習慣製作之文面,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三款所示「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依該條款規定,自亦應認為對被告蕭森永具有證據能力。、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勘驗物之狀態,如有非文字所能形容者,宜製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之後。是勘驗照片及錄影光碟片係屬法定之證據方法,非屬傳聞證據,故卷附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台南縣東山鄉○○道路工程勘驗照相及錄影光碟片二張,自有證據能力。 、上述經列舉以外之各項證據,既經檢察官;被告林桂芳、莊進昌、王金柱及蕭森永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表示同意採為證據(見本院更一卷一第一三二、二五三頁、第三二一頁背面),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之規定,認對被告林桂芳、蕭森永、莊進昌及王金柱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份 壹、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 一、被告等人之陳述: ㈠訊據被告王金柱、莊進昌對於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 ㈡訊據被告林桂芳、蕭森永均矢口否認上開犯行。 ①被告林桂芳辯稱:本案向廠商收受回扣之事全係鄉公所技士王金柱、莊進昌二人所為,且渠二人自前任鄉長時代即開始向廠商收取回扣,故與伊無關,本件實係莊進昌及王金柱因遭查獲而將責任推給伊,至於共同被告陳清輝係因其濫用秘書職權經伊加以限制,心生不滿而為不實之指控云云。 ②被告蕭森永辯稱:伊雖擔任東山鄉公所建設課長,惟權限已被長官即鄉長林桂芳及下屬技士莊進昌、王金柱架空,伊並未實際經辦公用工程,且未自技士莊進昌、王金柱或鄉長林桂芳處收取廠商所轉交之回扣,工程投標時雖擔任廠商文件審核之工作,惟不知投標廠商之間有圍標之情事,自無所謂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文書等語。 二、經查,被告林桂芳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擔任台南縣東山鄉鄉長迄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止,負責決策及綜理東山鄉公所營繕公用工程發包等業務;原審同案被告陳清輝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底止,擔任台南縣東山鄉公所秘書,負責協助鄉長林桂芳襄理鄉公所及工程發包時主持開標決標等業務;被告蕭森永自八十九年起擔任東山鄉公所建設課長,負責主管工程規劃設計、開標、驗收等行政業務;被告王金柱、莊進昌分別自七十三年或七十四年間起,擔任東山鄉公所建設課技士,負責主辦工程規劃設計、監工及驗收等業務,迭據被告林桂芳、蕭森永、王金柱、莊進昌等四人供認在卷(見本院更一卷二第一一八頁)。 三、次查,就被告林桂芳、蕭森永、莊進昌、王金柱與原審同案被告陳清輝等人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二、三、四、五之部分之收取回扣部分(即向無競標及有競標之得標廠商收取回扣、工程驗收收取回扣、委外設計部分收取回扣,又陳清輝部分為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以前,陳清輝與蕭森永僅參與犯罪欄二部分),被告林桂芳、莊進昌、王金柱就犯罪事實二中之對於為指定廠商使其不為價格競標而洩露核定底價部分,另被告林桂芳、莊進昌、王金柱與被告劉庭興、及原審同案被告羅文宏、林秋化、羅萬華、吳慶興、朱秋城等人就犯罪事實二之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犯行,業據證人即被告莊進昌、王金柱、原審同案被告陳清輝供認不諱、並經證人羅萬華、林秋化、羅文宏、證人李沛鋒、黃泉蔭等人證述如下:㈠證人即共同被告王金柱之證詞: ①在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 伊確有收取回扣,這是東山鄉鄉長林桂芳上任後所定的規矩,伊和莊進昌只是代收回扣款,轉交給鄉長林桂芳,再由鄉長分配給其他相關人,包括伊、莊進昌、課長蕭森永及秘書陳清輝等人,伊之部分是回扣款之百分之二十五到三十,鄉長約留五成到六成,而鄉長林桂芳所定的工程回扣款是承包商得標金額的百分之十。另外,委託設計的部分是收取百分之十五到二十,驗收時再收取百分之一的回扣,但有部分工程因為競標而得標金額較低,或因施工困難成本較高,利潤較少,廠商會主動要求不要收到百分之十,只支付百分之四,即正常競標之工程通常收取百分之四之回扣,通常是在工程開標決標後,得標廠商於翌日或數日內會將回扣款以現金方式交給伊或直接交給鄉長,委託設計部分,因金額不大,通常是一段時間才結算一次,由伊向廠商收取後全數轉交給鄉長,驗收部分則是在驗收通過後,當天或數日內,廠商將回扣款交給伊,伊再全數轉交給鄉長,有時包商會直接交給鄉○○○○○道回扣是要交給鄉長,而底價都是鄉長在定的。就檢察官所提示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之監聽譯文部分,是在該日廠商找鄉長,鄉長找莊進昌打電話給伊,還有找包商去鄉長室談,鄉長說伊經辦的田寮崎的工程要給羅萬華做,至於林桂芳就工程款之回扣部分會分給承辦技士回扣款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五,至於秘書及課長的部分,多數均由鄉長林桂芳直接拿給他們本人,偶爾會叫伊轉交給他們二人,也有固定的成數,伊及莊進昌將收到的廠商回扣款直接拿到鄉長室交給林桂芳,林桂芳通常會現場點清數目後,直接交付應分配給伊二人的部分,而林桂芳對於開標的工程名稱、金額及得標廠商都非常清楚,不必伊再說明那一筆回扣款是那一件工程,在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以前都有給秘書回扣,而委託設計及驗收的回扣因金額較少,只有鄉長和技士收取,並未分配給秘書及課長。伊所分配的回扣款額度約百分之二十五到三十五,都是鄉長自己決定,鄉長給我們多少,我們就拿多少,有些廠商是外來競標取得工程,因不認識不敢收,羅文宏(建宗土木)、羅萬華(萬華土木)、黃泉蔭(益成土木、鎰成營造)、吳慶興(億興土木)等人承攬的工程有收取回扣,部分工程因成本較高或施工困難的則未收取,劉庭興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廠商牌照,他都是借用他人的牌照承攬較小的工程,因他跟鄉長關係良好,伊未曾經手過他送的回扣,也沒有收到鄉長分配給伊劉庭興承攬工程的回扣款,林秋化經營佳興土木,承攬的工程很少,伊印象中並未收到他的回扣,且廠商有找羅文宏或林秋化阻止其他投標廠商來競標,因伊未經辦工程發包,廠商有意承攬工程,要自己設法找到陪標廠商,底價都是由鄉長林桂芳決定,…,所有工程標單的工程圖說上都有承辦人之簽名,廠商得標後就根據該簽名來決定由我或莊進昌轉交回扣款給鄉長,委託設計部分是一段時間才算一次,由葉哲源土木技師事務所李沛鋒事先列印工程清單,並連同回扣款將伊承辦工程的部分交給伊,而莊進昌的部分是由李沛鋒與莊進昌一起計算等語(見偵字第五0七0號卷二第一0三至一0八頁)。 ②在原審審理行交互詰問時具結證稱: ⑴就被告林桂芳部分證述:伊自七十三、七十四年間即擔任東山鄉公所建設課技士承辦測量、設計的業務。伊收到廠商的回扣都是現金,會在鄉長辦公室直接轉交給鄉長,工程的底價是當天開標才由鄉長決定,因此伊無從得知,沒辦法洩露底價給廠商,包商拿來的回扣伊全部都交給林桂芳,該給伊二人的林桂芳會給我們,然後再拿一部分要伊二人轉交給秘書等語(見原審卷二第二五六至二五九頁);證人王金柱並與被告林桂芳於原審對質時稱:「我只是小小的技士,上面有課長、有秘書、有鄉長,工程都要鄉長核章,若鄉長沒有交代,我有那麼大的權力嗎?我摸著良心講,有就有,沒有就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第二五九頁)。 ⑵就被告蕭森永部分證陳:課長蕭森永確實有驗收工程,雖然不是全部,不過有一部分是他驗收的,至於驗收何項工程,要回去查後才知道,林桂芳就職後開始,伊有轉交回扣給蕭森永,都是鄉長交代伊轉交回扣款,要伊等直接拿給課長蕭森永,是在鄉公所裡面,有時候在課長的位置上,有時在鄉公所後方,次數很多次,但伊沒看過鄉長林桂芳當場算錢,也沒用信封或其他東西裝回扣款,鄉長拿鈔票給伊時只交代說「這個要交給○○○」,伊將廠商交付之回扣拿給林桂芳後,林桂芳自己點算完後有時幾個小時,有時候有事情的話會慢幾天才叫伊進鄉長辦公室要伊轉交給蕭森永,她有明確表示過這些是工程回扣款,請伊交給蕭森永及陳清輝,伊轉交給蕭森永及陳清輝時,他們也知道那是工程回扣款,當伊拿錢給蕭森永、陳清輝時,他們就收下,並沒有說什麼話,也從來沒有拒收過等語(見原審卷三第四三至五三頁),且與被告蕭森永對質稱:「我要求對蕭森永進行測謊,因為我說蕭森永有收錢、他說他沒收錢。我哪可能在旁邊有人的時候把回扣款交給你?何況我一個小小的技士不可能有權力架空鄉長、課長,我的簽都要經過課長核章,哪有什麼架空的事?」等語(見原審卷三第五二頁)。 ③在本院更一審復再次明確證述「(課長蕭森永和秘書陳清輝是否有收工程綁標的回扣?)工程的回扣有收,設計費沒有....(由何人給付他們?)是交給我們拿給他們的」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一0二頁)。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莊進昌之證詞: ①在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 伊係依鄉長之指示,向廠商收取回扣代轉給鄉長,發包時收一成,當天發包完,隔天早上他們拿回扣來,伊再轉交給鄉長,廠商都是拿現金來,發包之工程有幾個固定廠商如羅文宏、羅萬華、劉庭興、林秋化、黃泉蔭、吳慶興等人,招標他們自己會互相協調,在鄉公所後面或是他們另外約地方自行聯絡,要收一成或百分之四是由伊或王金柱告訴廠商,驗收時再收百分之一,委託設計也有收百分之二十之回扣,屬於伊之工程廠商就交錢給伊,屬於王金柱之工程就會將錢交給王金柱,廠商都是將現金裝在信封裏,由伊或王金柱連同信封轉交給鄉長。至於檢察官所提示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監聽譯文內容,是當天羅文宏說他要大客村嶺南村西勢角等農路工程,三點許伊叫羅文宏,他說沒人陪標就走,四點許鄉長找伊及王金柱到辦公室要伊聯絡羅萬華、黃泉蔭,伊告訴鄉長狀況,鄉長要羅萬華、黃泉蔭陪標。工程驗收時是量長度、寬度,深度沒有測量,看得到的都有做,因鄉長收一成,所以沒做鑽孔深度檢驗。陪標廠商是廠商自己處理。劉庭興的回扣剛開始是透過伊或王金柱,後來他自己直接交給鄉長。剛開始都是林秋化出來協調發包,後來就沒有,而羅文宏自己要承包的工程,會自己去協調」(見偵字第五○七○號卷三第十八至二一頁)、「所收回扣有分成百分之四及百分之十,前者是有競標之工程,後者是講好而無競標,鄉長再分配給伊及陳清輝,由鄉長把錢給伊,再轉交給陳清輝,伊分得百分之二十五到三十五,至於要收一成或百分之四是由伊或王金柱告訴廠商,驗收時收取百分之一的回扣,劉庭興的回扣剛開始是透過伊或王金柱,後來他自己直接交給鄉長,而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之工程有收受回扣,回扣伊有交給蕭森永及陳清輝等人;決標價與預算比是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則向廠商拿回扣百分之十,我們分百分之一點五,百分之九十五以下拿回扣百分之四,我們分百分之一」等語(分見偵字第五0七0號卷三第十八、十九、二一、一二二頁及偵字第五0七0號卷四第一頁)。 ②在原審審理行交互詰問時結證: ⑴就被告林桂芳部分證稱:伊自八十四年間即進入東山鄉公所擔任建設課技士,負責工程施工設計、驗收,鄉公所工程歷任鄉長均有部分委外設計,因工程底價不是伊定的,是鄉長在開標當天定的,不可能前一天就由伊洩露,所以伊不知道也無從洩露,但伊聽別人說是鄉長洩露的,鄉公所的工程鄉長規定由伊向廠商收取固定回扣,因伊只是技士,上頭還有課長、秘書、鄉長,鄉長指示伊二人收了回扣之後交給她,伊二人哪敢不交給鄉長,而且伊二人都是交現金給鄉長,也有轉交回扣給秘書陳清輝,陳清輝也知道那些錢是廠商的回扣,伊在檢察官偵查中剛開始雖否認犯罪,但後來自白以後說的話都是實在,且敢接受測謊。伊收取回扣的廠商包括羅文宏、億興土木包工業、林秋化、羅萬華、黃泉蔭,其他想不起來了,當時是林桂芳擔任鄉長。廠商交付回扣的地點都在鄉公所附近,他們會先以電話聯絡,所交付的回扣是要給鄉長林桂芳、秘書陳清輝、課長蕭森永,還有伊,伊都是在鄉公所鄉長辦公室將錢全部交給鄉長,鄉長再發下來,鄉長林桂芳大部分也都在鄉長室將伊之部分發給伊,伊自林桂芳手中拿到回扣很多次,只要有廠商拿回扣來,她算一算就會發錢給我們,但是如果圍標不成功的工程就沒有回扣(見原審卷二第二三三至二四二頁),並與被告林桂芳對質稱:「我都把回扣拿到鄉長室給妳,而且是趁妳的助理不在的時候才拿錢進去」等語(見原審卷二第二四二頁)。 ⑵就被告蕭森永部分證述:伊沒有親眼見到林桂芳或王金柱將工程回扣款交給蕭森永,但伊本人有將工程回扣款交給蕭森永,都是直接交現金,一般都是鄉公所後面比較多,且都是在林桂芳鄉長任內,直到九十三年出事以後就沒有了,伊是將廠商所交的回扣款全部都交給鄉長,鄉長再分秘書、課長的錢由伊轉交,鄉長數錢的時候,伊不在場,鄉長分一分伊就轉交出去,不知道她如何分配,伊拿給她之後,她自己算好會要伊去拿,通常是當天比較多,偶爾會在一、兩天之後,如果廠商一次拿一筆來,伊就交一筆給鄉長,如果廠商一次得標好幾件,拿好幾筆回扣過來,伊就將那幾筆回扣一起交給鄉長。因為回扣款下來的時候,伊與王金柱有分到、秘書有分到,課長也有分到,伊確定是回扣款,鄉長將錢交給伊時一般都沒有講什麼,因為伊拿給鄉長,鄉長又拿過來給伊,伊都是知道是什麼意思,但不知道總共拿給蕭森永多少回扣金額,伊拿給蕭森永回扣款時,蕭森永都沒問用途,伊拿給他的錢,一般都知道是回扣款等語(見原審卷三第五三至六十頁),復與被告蕭森永對質稱:「事實上我就有拿錢給蕭森永,後面一大片停車場,錢瞬間拿了就走。我親自拿給蕭森永的,怎麼會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三第六十頁)。③在本院更一審復再次明確證述「(秘書陳清輝和課長蕭森永是否都有收到百分之十的回扣?)比例我不清楚是多少;有,他們都有收」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一00頁背面)。 ㈢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陳清輝之證詞: ①在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伊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到九十二年九月底任職東山鄉公所之秘書,主持開標事宜,…,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九月二日開標採購及決標的這九件工程中,後面二支是上次流標下來,其他七支是新開標的,是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下午五點以前要拿到東山鄉公所參與投標,九十二年九月二日當天開標,由蕭森永課長、總務村幹事林政良及政風室主任詹建財、主計室主任鄭小玲,檢查廠商是否符合投標資格,這件是由伊主持開標決標,其中金牌土木工程所投的標都不符合條件,還有一些沒有附押標金的,是蕭森永課長說決標沒問題,政風室主任詹建財當時沒說什麼,總務村幹事林政良只是做紀錄而已,伊不懂,所以才會依照蕭森永課長的意思去決標,但編號第八、九號都是符合廠商規定,因為編號第八、九號是第二次開標,所以廠商只要有一家參與開標即符合規定。決標後約一個禮拜內要簽約,伊覺得不妥又延期不簽約,伊去找政風室詹建財商討,覺得編號一至七號有問題,與政風室詹建財討論後覺得不行,伊就決定廢標,當時鄉長透過他傳話說,要是廢標你就沒工作,伊說為保護自己,伊還是決定廢標,但廢標日期伊不確定是哪一天,廢標後伊就被鄉長免職。莊進昌、王金柱轉交的回扣金剛開始沒有,半年以後才開始有給,陸陸續續給伊約十萬元,開標後一、二天給,九十二年九月二日收到六千元,伊知道劉廷興沒有牌,都是他出面投標,現場也是他在處理等語(見偵字第七六七八號卷一第三三至三七頁)。 ②在原審審理交互詰問時具結證稱: 林桂芳擔任鄉長時,伊是擔任秘書,工作是出去看工程、負責工程開標,橫路部落蓄水池工程、子龍廳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下南勢段部落蓄水池工程、埤仔墘排水改善工程、番仔埔道路改善工程、龜甕排水改善工程、瓦厝排水改善工程、坑底農路改善工程、公共圖書空間及營運改善計畫圖書館委託設計案,以上九件工程都是伊開標的,且都是在第一次便決標不過後來都廢標,是因決標現場有四個主管,他們先決定要決標,伊最後才作決定,後來政風人員發現有問題,簽意見出來,所以伊就廢標,之後就被免職了,而伊所提供檢舉的那些錄音帶都是在沒被免職時就錄下來的。因為鄉長實在做得太超過,伊才檢舉鄉長在工程發包時收受回扣,就算因此被法院判刑,伊也甘願,裡面每件都是爛帳,伊為保護自己,所以轉作污點證人。鄉長跟廠商收受的回扣中伊有分到,是莊進昌及王金柱給伊的,那些回扣有的是包商直接給鄉長,有的是包商給莊進昌及王金柱後再由他們轉交鄉長,是決標金額的百分之十給鄉長、百分之五給技士莊進昌、王金柱、課長蕭森永還有伊,但伊沒親眼見到廠商拿錢給鄉長,鄉長也沒有親自將錢拿給伊,因為他們都有去新營跟鄉長吃飯,伊聽參加聚餐的包商講的,伊曾經收到的回扣金額都是數千元,最高拿到六千元,不過次數很少,大部分都是分到二千、三千元,總共拿了約十萬元,有時是王金柱交給伊,有時是莊進昌拿來的,地點則有拿到鄉公所辦公室,也有在路旁吃東西時拿給伊。他們說那是伊開標辛苦,要拿給伊買茶喝。起先以為他們真的出錢給伊買茶喝,後來看每次開標都有錢拿,鄉公所又沒這筆預算,於是問他們,他們才說那是廠商的回扣等語(見原審卷二第二二0至二三三頁)....鄉公所工程開標時,是由擔任秘書的伊主持,要決標時,是由總務、課長、政風等人簽完名之後,伊最後簽而決標,伊沒有親眼見過王金柱、莊進昌或是林桂芳拿工程回扣款給蕭森永,蕭森永也沒有拿過工程款給伊,伊也沒有檢舉蕭森永拿了鄉公所的山程回扣款,工程名稱「聖賢村頂窩部落農路改善工程」、「水雲村往林安村路面改善工程」,這二件工程開標都是伊主持,投標廠商的文件是主辦單位的課長核的,當時應該沒有決標,因投標廠商(金牌土木公司)之資格不符,該文件是由蕭森永所審查,伊在調查站所說的意思是當時是七件決標,二件廢標而沒有決標等語(見原審卷三第三八至四三頁)。 ㈣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羅萬華於偵查中之證詞: 在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伊今日所述之事與之前所述之事有差異,但以今日所述之事為實在,在林桂芳九十一年三月擔任東山鄉長後,該公所發包的工程若由伊所有之萬華土木得標,伊都有送得標工程款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四之回扣給技士王金柱或莊進昌,每件工程在驗收時又要支付工程款百分之一之回扣給莊進昌或王金柱,林桂芳擔任鄉長後,王金柱及莊進昌就訂立一個遊戲規則,東山鄉公所發包的工程他們兩人可以協助我們這些廠商順利得標,方法就是將工程指定由伊承作,並指導伊投標金額不要超過每件工程預算百分之九十五(意思是說底價係預算金額百分之九十五核定),另外他們二人又會幫伊尋找二家廠商作為陪標廠商,讓伊可以以非常接近底價的金額順利得標,但用這種方式得標後要給付他們二人決標工程款百分之十的回扣,但如果有多家廠商領標導致無法協調而須真正競標時,因得標金額不會太接近底價,莊進昌或王金柱仍向伊強索百分之四之回扣,王金柱及莊進昌幫忙找陪標廠商。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莊進昌打電話要伊到鄉公所,伊到達後莊進昌問伊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有工程,問伊要不要標,伊說如果有當然最好,他告訴伊投標都以預算金額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下投標就可得標,當天在場有莊進昌、王金柱及羅文宏,那天伊要到的工程是「第十及十三公墓周邊道路改善工程」、「大客村蘇旺根宅後農路柏油路面改善工程」、「南勢村田寮崎及水雲村滴水箱涵改善工程」等三件,其中田寮崎的工程是屬於王金柱經辦的,其餘兩件是屬於莊進昌經辦的,莊進昌邀伊到東山鄉公所後方停車棚去討論這些事,行賄部分則是標到後兩、三天內再拿現金給莊進昌及王金柱,因羅文宏也有二件工程,所以莊進昌也有叫他來標,王金柱的部分是伊直接以決標金額五十四萬六千元的百分之四交現金給他,該工程是第二次投標,就以得標金額百分之四為行賄款,莊進昌的部分是決標金額分別為三十七萬八千元及三十七萬六千元的百分之十,以現金交給林秋化,由林秋化再交給莊進昌,因為林秋化在鄉公所現場阻止其他人進去寄標,所以一部份行賄的錢要由他發給來寄標的人,應該意思意思而已,其中他留一點,再把剩餘的錢交給莊進昌,伊是在決標後兩三天在東山鄉公所附近的郵局,拿了七至八萬元現金親手交給林秋化。王金柱部分也是決標後兩三天,王金柱在公所附近遇到伊時,伊直接算現金給他,沒有用任何東西裝。莊進昌的這兩件工程沒有人要標,因比較不好施工且工程款項也少,所以莊進昌叫我把這兩件工程標起來,莊進昌叫人處理圍標陪標的事宜。王金柱的部分原本是劉庭興要標,但因為劉庭興去大陸沒辦法標,所以伊算一下划算就自己投標了,因為這件不好施工,伊得標以後也是要依照行情將得標款的百分之四作為賄款。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前一天,林秋化擋人家寄標,東山鄉公所前後門都有叫小弟負責看管,前後門大約三、四個小弟,林秋化本人也在外面,林秋化會直接跟他們講,讓他們知難而退,可能有一些錢給他們,阻止人家投標者有林秋化、羅文宏。因為王金柱、莊進昌告訴伊工程驗收時要致送決標工程款百分之一之回扣是慣例,伊才在驗收當天或隔日以現金方式親自交給主辦人王金柱或莊進昌收受。在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得標之「南99-1線大客段道路復建工程」及同年月二十四日得標之「東原村大坑排水災修工程」均係伊透過羅文宏轉送回扣,其餘得標工程都是透過林秋化轉送。若有競標之情況,莊進昌或王金柱也會在開標後幾天開口向伊索取百分之四之回扣,伊會以現金親自交給他們。扣押物編號六帳簿一本,該本有記載伊在九十二年十月以後所得標工程之名稱,並有記載該件工程致送回扣情形,其中致送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四的回扣係以「雜費」代表,該些帳簿內有雜費的部分實際上就是回扣的支出。此外在九十二年十月以前,伊所記載之帳簿已遺失,但伊記得其中僅有在九十二年一月間得標之「台南縣東山鄉大坑垃圾衛生掩埋場改善工程」,因為有太多廠商競標,鄉公所核定底價和預算金額差距過大,得標後幾乎沒有利潤,所以沒送回扣外,其餘均有送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四的回扣,只要調出伊所得標之工程再核對底價為預算百分之九十五左右,伊得標金額又和底價是否接近(通成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如果是的話,那件工程就是致送百分之十,反之則致送百分之四之回扣,而該帳簿中記載「驗收」者,裏面有關之支出金額就是該件工程驗收時致送之回扣金額。伊之萬華土木也有被指定要作為陪標廠商,但是係由莊進昌或王金柱先指定分配該件工程要給誰做,再由負責圍堵廠商進場投標之羅文宏或林秋化在寄標的最後一天,交代伊進場作為陪標廠商,伊雖被指定為陪標廠商,但押標金也要由伊負責購買相關票據,至於投標金額因為事先莊進昌或王金柱都有透露得標廠商之投標金額不能超過預算金額百分之九十五,所以由伊當陪標廠商時,就故意將投標金額填寫預算金額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所以該些投標資料都是由伊親自填寫。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伊在白河郵局買郵局的匯票七張要作為押標金,但忘了附進去,伊投標七件,得標五件,有二件沒有放押標金,所以沒得標,當時承辦人員說這裡有一家是金牌土木公司,不知是何公司,所以正常投標,後來有一些沒附押標金或是空白的,所以流標,第二次伊得標二件,回扣伊只交付莊進昌或王金柱二人等語(見偵字第五0七0號卷二第一二三至一三○頁)。 ㈤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林秋化於偵查中之結證: 伊於六十九年間成立佳興土木包工業,林桂芳擔任鄉長後,伊大約標到鄉公所一、二十件工程,該公所發包之工程技士王金柱向伊表示工程都要送回扣,王金柱向伊表示他們的規矩通常為須交付決標工程款百分之十的回扣,伊每次都是以交付現金方式送回扣。王金柱他們定下規矩,該公所發包的工程會分配給特定廠商投標承攬,方法就是在投標前先指定該件工程給特定之廠商,再幫被指定之廠商安排二家陪標廠商,所以在無人競標情形下,被指定的廠商可以以非常接近底價順利得標工程,因此得標後要致送決標工程款百分之十的回扣,但是如果安排不當造成有實際競標的情形,得標價格和底價間差距會較大,但王金柱也要求致送百分之四的回扣,至於王金柱如何安排得標廠商,伊不清楚。王金柱分配工程給伊,在投寄前王金柱有問伊標單金額寫多少,伊告知習慣寫該件工程預算金額百分之九十至九十三之間,王金柱沒說不可以,伊就按照預算金額百分之九十至九十三間填寫投標金額,印象中工程回扣都直接交給王金柱,曾為羅萬華轉交回扣款給王金柱。伊通常是在得標簽約後才交付回扣款項,該些回扣款項通常都以為他人從事板模工領到工資時累積起來,湊到應付之回扣款再交付。伊承認受王金柱或莊進昌之指示和羅文宏在東山鄉工勸阻其他非指定廠商進場投標,如果已分配要給伊承做的工程,伊會在投標截止前在東山鄉公所勸阻其他非指定廠商進場投標,但非分配給伊承做的工程,有時到鄉公所碰到羅文宏時,他也會請伊幫忙勸阻其他非指定廠商進場投標並提供一些走路工約三千、五千元給他們。只要調出伊得標之工程再比對得標金額,如果以底價九成以上金額得標就是送百分之十之回扣,但是如果低於九成以下,就是有競標,就只送百分之四之回扣。伊承作之工程大部分由王金柱驗收,少部分由莊進昌驗收,他們兩人確實於驗收時有開口向伊索取工程款百分之一的回扣,如果當時口袋有現金,伊就先給付,如果口袋錢不夠,就先積欠等有錢時再交付。」等語(見偵字第五0七0號卷二第一七四至一七八頁)。 ㈥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羅文宏在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伊曾競標東山鄉公所的公共工程,有送過回扣給東山鄉公所,是交給技士莊進昌、王金柱,不過他們告訴伊那是代收。伊有將回扣親自交給林桂芳一次,伊在調查站訊問時曾說「王金柱、莊進昌有訂遊戲規則,約我去鄉公所後面的停車場,講好誰是陪標廠商,而且在開標前會洩漏底價給我」,是實在話,伊不是很清楚莊進昌、王金柱如何處理收到的回扣,但伊猜想是要分給鄉長林桂芳。伊有一次將工程款回扣交給林桂芳親自收受,該次工程名稱為「凍腳高原村的崩塌地工程」,當時是接近下班時,直接拿到鄉長室給林桂芳,且林桂芳要伊擔任「阻止廠商進場投標」的工作,伊也願意接受測謊等語(見原審卷二第二五一至二五六頁)。證人羅文宏並與被告林桂芳對質時稱:凍腳那件工程的回扣是十萬元,那天技士不在,技士交代我直接拿給鄉長,而且技士也說過,回扣是代收的等語;嗣經閱覽偵查筆錄後改稱:伊當時應是送七萬二千元,放在黑色手提袋裡,直接拿到鄉長室給林桂芳收受,七萬二千元才是正確的回扣金額,十萬元到底怎麼回事伊想不太起來,好像有一次跟胡金富他們喝酒,喝得有點意識不清的時候無意間講到十萬元被錄音下來,後來伊就想不清楚這十萬元怎麼回事。這件工程是七十二萬元,所以應該是七萬二千元的回扣才對。伊記得這件工程的主辦是王金柱,本來要把回扣交給王金柱,但是伊去得太晚了,王金柱便打電話叫伊直接拿去給林桂芳,並說「反正我也是要轉交」(見原審卷二第二五五至二五六頁)。雖證人對於回扣數目先後供述七萬二千元,十萬元,數目不一,但證人於原審供述時距離事情發生時間已有數年,對於金額記憶不清,亦屬人情之長,尚不得以此遽認其證言不足採信。 ㈦證人即葉哲原土木技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沛鋒於原審證稱: 伊自八十七年左右即開始與葉哲源合夥經營土木技師事務所,自八十八、八十九年間開始承攬東山鄉公所的測量及設計業務,當時並沒有送回扣,得標之後,都和王金柱、莊進昌二位技士接洽東山鄉公所業務,莊進昌、王金柱曾經在九十幾年間,即林桂芳鄉長上任後,告訴伊說現在的鄉長規定比照承包商慣例要送回扣,是因為怕莊進昌及王金柱刁難要伊重新設計、重新測量,所以才給回扣,伊也願意接受測謊。伊是將回扣交給王金柱、莊進昌二位技士,地點都在鄉公所外面,當時鄉長是林桂芳,回扣的比例是得標金額的百分之二十,我們是負責設計的,送回扣後設計請款部分都正常等語(見原審卷二第二四七至二五一頁)。 ㈧證人即土木包工廠商黃泉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伊係土木工程包商,承包東山鄉公所的工程大約六、七年了,伊有送回扣給鄉公所技士莊進昌、王金柱,地點都是在鄉公所附近,送回扣的次數記不得了,大部分是以得標金額的百分之四計算,技士告訴伊送回扣的規矩是鄉長定的,他們說是鄉長要他們向伊拿的,但伊沒有親自送回扣給鄉長,伊歷經三任的鄉長,只有林桂芳有來要回扣,所承包之工程中,有送回扣而得標的次數比較多,林桂芳曾經找包商去新營市的餐廳吃過飯,有跟伊等人說「要跟技士配合」等語(見原審卷二第二四二至二四七頁)。 ㈨證人即被告王金柱、莊進昌,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陳清輝及羅文宏等人迭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供證甚詳,其等之證言均詳如上所述,且共同被告王金柱、莊進昌等人在檢察官偵查中就被告林桂芳擔任鄉長後指示技士王金柱、莊進昌向廠商收取工程回扣款,並指示無競爭之投標廠商如何訂定投標金額,其中就已由廠商圍標而無競爭之投標工程收取得標金額的百分之十,有競爭而得標之工程則收取得標金額的百分之四,於工程驗收時另收取百分之一,而委託設計之業務則收取設計費用百分之二十之回扣,均由共同被告王金柱、莊進昌以現金收取後,在鄉長辦公室內轉交給被告林桂芳,被告林桂芳自己則收取回扣款中的百分之五十至六十外,其餘回扣款再分配給秘書陳清輝、課長蕭森永(陳清輝及蕭森永部分僅有競標之工程才有回扣)、技士莊進昌與王金柱等人固定之成數等重要情節均供證相符,且同案被告王金柱、莊進昌並以證人身分於原審與被告林桂芳、蕭森永就其等係受被告林桂芳指示收取回扣,且在鄉長辦公室內交付回扣予被告林桂芳,並依林桂芳之指示交付部分回扣款項予被告蕭森永等事對質無誤,甚且均堅定的表示並未誣攀,願意接受測謊,足認其等之證言確堪採信。 四、復有下列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及原審同案被告陳清輝所提供密錄錄音譯文扣案可佐: ㈠電話監聽譯文部分: ①原審同案被告劉庭興使用之0000000000電話監聽 情形: ⑴九十三年四月廿一日上午九時六分卅八秒,劉庭興與原審同案被告賴瑞撴通話之監聽譯文,內容提及賴瑞撴擔心借牌給劉庭興作「南溪村綠化工程」地面鋪設不合格,可能被吊銷執照(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二四二號號卷第二十頁)。 ⑵九十二年十二月廿六日上午八時五七分,劉庭興與案外人殷英凱通話之監聽譯文,內容提及劉庭興以瑞松包商名義投標聖賢村田尾部落排水溝加蓋工程(見九十二年度營他第八一號卷一九八頁)。 ⑶九十二年十二月廿六日上午九時六分,劉庭興與他人通話之監聽譯文,內容提及南勢村龜仔山農路改善工程係羅文宏所標,依文件是建宗土木包工業,顯示羅文宏借牌(見營他字第八一號卷一九八頁)。 ⑷九十二年十二月廿六日上午九時九分,劉庭興與案外人雄育營造公司王崇安借牌圍標編號九二0二四公共廁所及司令台新建工程(見營他字第八一號卷一九九頁)。 ②被告莊進昌之0000000000號電話監聽情形: 九十二年十二月廿六日上午七時四八分,被告莊進昌與00 00000000電話使用人聯絡,談及村內工程議員要處 理(見營他自第八一號卷一九八頁)。 ③被告王金柱之0000000000號電話監聽情形:被告 王金柱與被告林桂芳討論廠商投標金額、核定底價等關於工程之事(見營他字第八一號卷二0一頁)。 ㈡陳清輝所提供密錄錄音譯文部分: ①陳清輝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與原審同案被告羅文宏在案外人胡金富家中之談話錄音(見營他字第八一號卷二二一、三二三頁): ⑴錄音內容: (略) 陳清輝:歐!羅世明跟你喬喔。 羅文宏:對,用我的啦。本來我留三萬元要給他啊。 陳清輝:歐。原本留三萬給他吃紅,啊後來呢?後來沒拿嗎? 羅文宏:後來就說羅世文要自己做大。 陳清輝:要拿去做了。不然你要再貼他三萬元就對啦!要給他吃紅啦! 羅文宏:對對對。我還要三萬給他 (略) 羅文宏:十幾啦。 陳清輝:圍標你拿十幾萬給鄉長喔。 羅文宏:我算一算那不划算啦。 林桂芳:盤子(台語「凱子」之意)。 羅文宏:五%你算一下,兩百多萬,十幾萬阿。 (略) ⑵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陳清輝之解讀: 陳清輝在偵查中證稱: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提供之與羅文宏對話之錄音帶係在胡金富家中錄的,在場有鄉代表胡安東、伊及胡金富、羅文宏、胡金富的太太等人。錄音帶內容譯文所載:「羅文宏:十幾啦,陳清輝:圍標你拿十幾萬給鄉長林桂芳」,那是編號九二0一三的「東山鄉○號路○道路路面改善工程」,羅文宏的公司得標,羅文宏在對話中說,他有拿十萬元賄賂鄉長林桂芳,照理說此項工程羅文宏依公開招標得標,是不用拿任何的錢給鄉長林桂芳,因為它決標金額低於預算金額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比較沒有營利,但在錄音帶中羅文宏說,以後會有工程驗收的問題,該工程是由東山鄉公所去驗收,為避免此問題,且羅文宏說,鄉長林桂芳硬要決標金額二百多萬元的百分之五即十幾萬元,羅文宏親自把十萬元拿給鄉長林桂芳。錄音帶譯文所載:「陳清輝:羅世明跟你喬喔,羅文宏:對啊,我有用給他吃紅」,那是編號九二0九一的「嶺南農路改善工程」,由羅文宏得標,羅文宏在對話中說有拿三萬元給羅世明吃紅,對話中吃紅的對象是羅世明,默契上鄉長要給每個鄉代表各六十萬元,「嶺南農路工程」的工程是給吳世文六十萬元的工程,但吳世文沒有做工程,於是吳世文口頭上讓給羅世明(因為他們兩人是好朋友),再由羅文宏與羅世明協調,得標後原本要由羅世明去承作該工程,但羅文宏得標後說要自己去施作該工程,所以拿三萬元給羅世明吃紅,可是羅世明不要,羅世明把「嶺南農路改善工程」拿回給自己作」等語(見偵字第七六七八號卷一第三三至三五頁)。 ②陳清輝與案被告蕭森永之談話錄音(見九十二年度營他第八一號卷一三四頁): ⑴錄音內容: 陳清輝:分幾成?說這裡拿一筆三、四萬的....當到一半。蕭森永:那我拿多少? 陳清輝:一萬三啊! 蕭森永:哪有!哪有那麼少咧....去解釋說:「沒有啦!又沒有標到」可能也有拿給他啦。 陳清輝:有啊!師父跟我的呀! 蕭森永:如果沒有不能算了,他們兩個怕「大頭仔」,我們這邊都是吃點甜頭的啦! ⑵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陳清輝之解讀: 陳清輝於偵查中證述:廠商行賄鄉長決標金額百分之十,其他鄉公所技士、課長、秘書等共配分決標金額百分之三之回扣,錄音譯文記載:「蕭森永:大頭仔,我們這邊都是吃點甜頭的」,是伊在跟蕭森永談話說到九十二年時有幾個工程剩下有一筆三、四萬元的金額,蕭森永問他到底分多少,伊回答:一萬三,蕭森永回答:沒有,都是「大頭仔」(即王金柱的綽號),我們這邊都是吃點甜頭的(分一點工程行賄款項),大部分行賄款項都被王金柱與莊進昌拿走,蕭森永、伊及總務沈木隆分的工程行賄款項很少,一般伊只分到二千元、三千元,由莊進昌或蕭森永拿給伊。錄音譯文記載:「蕭森永:我拿多少,陳清輝:一萬三千元」,一萬三千元是鄉長、莊進昌、王金柱以外的人共同分配,有我及課長等語(見偵字第七六七八號卷一第三五頁)。 ㈢綜上,由通訊監察所得之譯文及錄音帶內容與上開證人之供證經核互為相符。 五、又原審同案被告劉庭興以瑞松土木包工業所承攬之「南勢村農路改善工程」,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率同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調查員於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前往東山鄉○○○路工程,實地鑽探測量結果,發現如犯罪事實欄六所載之弊端,此有勘驗筆錄一份、工程勘驗資料、初步勘查報告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六七八號卷第八八至九二號)。更足資佐證上開工程,確係因東山鄉公所鄉長、建設課課長及技士等收受投標廠商即原審同案被告劉庭興之賄賂,而投標廠商為求減少成本,於施工時在表面不易發現之道路下面部分,減少其厚度,東山鄉公所承辦人員亦草率估驗,未如實鑽探,造成山區農路施工品質不良,廠商向東山鄉公所請領工程款,東山鄉公所亦如數給付,此部份施工廠商即劉庭興因而溢領不法金錢九萬六千五百零六點六元等情,要屬明確,益徵東山鄉公所得標廠商劉庭興、羅文宏、林秋化、羅萬華等人之工程施工確有如犯罪事實欄六所載之偷工減料及鄉公所因而溢付工程款之情事。 六、此外: ㈠另有扣案之物證在卷足資佐證: ⒈台南縣東山鄉公所發包資料整理表一份(見營他字第八一號卷第一四六至一五一、二二五至二三0頁;偵字第五0七0卷三第十至十七頁)。 ⒉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九月二日開標採購一覽表(見營他字第八一號卷第卅五頁)。 ⒊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開標紀錄影本一份(見偵卷第七六七八號卷三全卷)。 ⒋台南縣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及九月二十三日辦理三榮村許秀才農路改善工程等九件工程開標工程投標廠商及押標金支票購買資料一覽表、以及押標金匯款單、支票、存款帳戶查詢單、收入傳票等憑據各一份(見營他字第八一號卷第一五六至一五分、一八一至一八七頁)。 ⒌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九月二日第一次決標之七項工程招、開標資料及工程合約七卷(扣押物編號一)。 ⒍金牌土木營造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一份(見營他字第八一號卷第一六一頁)。 ⒎金牌土木營造公司空白投標單一份(見營他字第八一號卷第一七七至一八0頁)。 ⒏台南縣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及九月二十三日辦理三榮村許秀才農路改善工程等九件工程公開取得開標紀錄影本合計十五頁(見調查卷第一至十五頁、營他字第八一號卷第一六二至一七六頁)。 ⒐瑞松土木包工業參與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南勢村後坑頭農路路面改善工程第二次公開取得押標金支票票號0000 0000000、00000000000號郵政國內匯 款單影本二份(見調查卷第十六頁)。 ⒑被告蕭森永遭扣押工程明細表二本(扣押物編號三,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六七八號卷一第三頁,下同)。 ⒒被告王金柱遭扣押物「行賄計算表」(扣押物編號六,其內容與下述第列印資料相同)。 ⒓被告莊進昌遭扣押物「建宗土木包工業羅文宏名片影本」(扣押物編號十一)。 ⒔被告林桂芳遭扣押「工程資料」、雜記本、材料款支付明細表、雜記紙、二00四日誌(扣押物編號四七、廿四、廿八、卅二、卅六)。 ⒕被告羅文宏遭扣押「建宗土木包工業東山鄉公所工程採購契約十六本」、「建宗土木包工業營業資料一冊」、「雜記本二本」、「建宗土木包工業大小印鑑」(扣押物編號六二至六五)。 ⒖證人羅郭秀領(羅文宏之妻)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警詢時提出東山鄉東原郵局0000000帳號存摺影本。 ⒗原審同案被告羅萬華遭扣押之「帳簿」(扣押物編號七0)。 ⒘原審同案被告林秋化遭扣押「計算便條紙」(扣押物編號七六)。 ⒙原審同案被告林秋化遭扣押「雜記本」(扣押物編號七五)。 ⒚原審同案被告林秋化遭扣押「工程採購契約三本」(扣押物編號七四)。 ⒛東山鄉公所南勢村濁水溪護岸等工程葉哲源土木結構技師測設費等支出傳票影本十八張(見調查卷第十七至卅四頁)。 葉哲源土木技師事務所遭扣押「承攬東山鄉公所測設工程回扣磁碟片」及「承攬東山鄉公所測設工程回扣列印資料」(扣押物編號七一、七二,其部分內容與前述第⒒之行賄計算表相同)。 證人何武田(附表一所示「東原村農路改善工程」之地主)提供編號九二0四0號東原農路改善工程卷宗影本(見偵字第五0七0卷二第一三六至一五四頁)。 本判決理由乙、壹、四所提及之原審同案被告陳清輝所提供密錄錄音譯文及通訊監察譯文。 本判決理由乙、壹、五所提及之台南縣東山鄉○○道路工程勘驗筆錄、勘驗資料(即照片)、初步勘查報告書。 ㈡ ①由上揭被告林桂芳遭扣押工程資料、雜記本、材料款支付明細表、雜記紙、二00四日誌(扣押物編號四七、廿四、廿八、卅二、卅六,即前述第⒔所示書證),其中內容所載均係有關東山鄉公所發包之工程之相關內容,且被告林桂芳亦供稱:上開扣押物係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在伊之辦公室所扣得,因伊習慣將開標之工程名稱、金額及得標廠商以筆記本或便條紙等方式記載,但有時伊會交代公所員工或司機兼助理李興盛幫伊記載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0七0號卷三第七七頁),足證被告林桂芳對於鄉公所工程相關之行政流程及細節甚為了解,其有能力介入指定廠商以收受賄賂等情無疑。被告林桂芳雖於檢察官偵查中辯稱:上開扣押物是伊所僱用的盧吳素娟幫伊打掃辦公室時,她拿這些東西給伊,伊就整理起來,不知道什麼意思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②再自原審同案被告即廠商羅萬華遭扣押「帳簿」(扣押物編號七0)。內容所載及其所為上開證言,可證明:羅萬華向鄉公所人員行賄,交付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四之回扣,係以「雜費」為註記,驗收百分之一之回扣係以「驗收」為註記;而該扣押帳簿第十一至十七頁所載「東原崩塌地」、「高原村水湖農路」、「東原村大坑擋土牆」、「東原、南八勢、嶺南、林安農路四村」、「南勢村田寮崎及水雲村滴水箱涵改善工程」、「第十及十三公墓周邊道路改善工程」及「大客村凹仔腳蘇旺根宅後農路柏油路面改善工程」等,均有關於「雜費4%」或「雜費10%」之記載。核與 證人即被告王金柱、莊進昌與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陳清輝、羅文宏、羅萬華、林秋化等人之所供證之收受回扣之成數亦屬相符。 七、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之理由: ㈠被告林桂芳部分: ①被告林桂芳雖於原審及本院更一審,二度聲請傳訊證人即葉哲源土木技師事務所之合夥人李沛鋒,用以證明廠商於前任鄉長任內即有送回扣之情事,廠商於工程送回扣之規定與伊無關等情。惟查,證人李沛鋒已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確是在「被告林桂芳就任鄉長後」才開始送回扣予東山鄉公所人員等情(見原審卷二第二四七頁),已如前述。而證人李沛鋒於本院更一審雖亦證述附表四雖有代號為「90F237」、「90F238」、「90F239」、「90F240」等九十年度東山鄉發包之工程,但並非代表九十年間即有交付回扣,因為「回扣都是在驗收請款的時候交付」、「驗收請款長短時間不一,平均大約一年,從整個計畫大約一年。看大小而定」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卅二頁正反面)。此部分證述,核與被告莊進昌、王金柱於本院更一審時以證人身分所證:「他九十年發包,九十一年無法拿到錢,要經過一段時間才會拿到錢.. ..設計後要先送審、再來公所發包工程,然後開始施工,驗送後再向縣府請款,才可以撥款;時間約一年或一年多,有時候也可能更久」、「(葉哲源事務所工程的設計監造費何時撥款?)從簽約到完工請款,約是一年左右的時間,但不是固定時間,要視工程大小。撥款於驗收後,沒有說設計先領,要一起請款」等語相符(見本院更一卷第一00頁背面、第一0二頁背面)。足徵雖附表四所示部分工程係九十年間被告林桂芳擔任東山鄉鄉長前即已發包,但仍係平均時間一年後之被告林桂芳就任鄉長並完成驗收後,於請領工程款時交付附表四所示回扣。 ②被告林桂芳另辯稱:原審同案被告陳清輝因擔任秘書時濫權而遭伊免職,共同被告王金柱、莊進昌等人長期擔任鄉公所技士,常在外與包商飲宴,經伊多次糾正,其等三人方挾怨報復,且因被告王金柱、莊進昌二人案發後均經羈押,後因收賄罪證明確,見無法狡辯,欲圖交保及獲得緩刑方自白犯罪,並進而為污點證人,將責任推給伊而誣指其等之收受回扣為伊所授意云云。惟查,被告林桂芳雖認原審同案被告陳清輝及被告王金柱、莊進昌三人係挾怨報復云云,惟其等三人指證被告林桂芳於擔任鄉長任內指示共同被告王金柱、莊進昌二人向工程投標廠商或受委託設計之廠商收取固定成數之回扣之犯行甚為具體明確,且就相關重要情節諸如工程項目、收取回扣之成數及回扣朋分之方式均甚一致,而被告林桂芳之犯行,亦有如上之其他重要人證、物證相佐,是被告林桂芳與原審同案被告陳清輝及被告王金柱、莊進昌等人之恩怨如何,亦不致影響本院就被告林桂芳部分之犯行所形成之心證。又證人保護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有關共犯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本即基於集團性犯罪之破獲困難,因而鼓勵集團性共犯勇於自白犯行,由犯罪集團之內部瓦解犯罪組織,是就集團性之共犯因自白而減輕或免除其刑本即為該法設立之本旨,況為防止集團性的共犯誣告他人及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虛構事實,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六條及證人保護法第十九條亦分別定有加重刑責之規定,用以確保相關由共同被告擔任證人之供證真實性。實務上亦認為上述證人之證詞,應適用補強性法則,即尚須具有相當關聯性之證據補強佐證,始得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是亦不得因上開法律設有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而反推該自白之被告即有誣陷他人之虞,至被告王金柱、莊進昌自白後何時交保,是否因欲獲交保而自白犯行,與本案之判斷不生影響。是以,被告林桂芳空言所稱係遭挾怨報復云云,既無積極具體事證明明之,按諸上開說明,自不足採。 ③被告林桂芳雖以其擔任鄉長係屬新手,工程部分完全不懂,都是技士即被告莊進昌、王金柱二人在處理,若有收回扣,也是被告莊進昌、王金柱二人之行為云云置辯。惟查,被告林桂芳係擔任東山鄉鄉長,有綜理全鄉政務之責,在工程發包上甚且具有核定發包底價及監督工程驗收之權等情,為被告林桂芳所不爭之事實。且參以其曾以鄉長身分約集廠商至臺南縣新營市餐敘並要廠商配合工程承辦之技士等情,亦經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陳清輝及證人黃泉蔭等人證述如前。且由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之林桂芳所有遭扣押之雜記本、材料款支付明細表、雜記紙、二00四日誌(扣押物清單編號廿四、廿八、卅二、卅六),其中內容均係有關東山鄉公所發包之工程之相關內容,堪認被告林桂芳辯稱其不懂工程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另參諸本件貪瀆案係屬一集團性之共犯結構,業如上所述,且主要係以被告王金柱、莊進昌技士二人擔任工程回扣款之收受轉交之工作(即俗稱之白手套),此種共犯結構,交付賄款之廠商多係透過被告王金柱、莊進昌二人轉交而較少直接與擔任鄉長之被告林桂芳接觸,而被告林桂芳亦多透過共同被告王金柱、莊進昌二人收受回扣或轉交回扣款,是就人證之部分得以直接指證被告林桂芳者,除共同被告王金柱、莊進昌之外,餘則極為有限,而在此集團性的共犯結構中,被告王金柱及莊進昌二人職司技士職位,其行政層級遠低於課長蕭森永、秘書陳清輝及被告林桂芳等人,況鄉公所內部尚有總務、主計、政風及各課室主管,是就被告王金柱、莊進昌二人之層級而論,若要就東山鄉公所自被告林桂芳上任後二年間所發包、設計施工、驗收之數百件工程,幾乎是向所有承包廠商毫無遺漏的收取回扣,就其工程項目數量甚鉅、工程之期間長及所累積之龐大回扣金額等觀之,若說要由其等二人一手遮天,而認此工程舞弊案僅係其等二人所為,而不需要身為鄉長之被告林桂芳參與主導,並且朋分賄款,幾乎是不可能之事,更堪佐證本件確係由被告林桂芳主導,指示被告王金柱、莊進昌二人利用經辦公用工程之機會向廠商收取回扣等情,要足認定。 ④又證人即被告王金柱於偵查中證稱:有些廠商是外來競標取得工程,因不認識不敢收等語(見偵字第五0七0號卷二第一0六頁)。足徵東山鄉公所於本判決各附表所示工程之招標及施作期間,亦有未對承攬廠商收取回扣之情形,從而證人即承攬東山鄉工程廠商周燈春、郭順正、劉錦堂、尤李月香、林士淳於本院上訴審雖到庭證稱並未交付回扣等語(見本院上訴卷三第四0、四三、第一00、一0二、一0五頁),即難推論其他廠商亦無交付回扣情事。況其中證人郭順正同時亦證稱非東山鄉當地之廠商,僅有競標取得少數一、二件工程等語,益徵上揭證人所言無法據為被告林桂芳等人未收取回扣之證明。又證人李素柔、王宗軒之證言,雖均證稱被告林桂芳辦公室之隔間為玻璃隔間等語(見本院上訴卷三第四六、五一頁),但對於被告林桂芳有無收受被告王金柱等人交付賄款一節,該等證人並未經手,從而並不足資為被告林桂芳有利之證明,均附此敘明。 ㈡被告蕭森永部分: ①被告蕭森永雖一再否認有何收取回扣情事,然而被告蕭森永上述犯行,已據證人即被告王金柱、莊進昌於偵審中指證不移,復據證人即被告陳清輝於偵查及原審證述明確。且於被告陳清輝私下錄音採證時,提及「那我拿多少?」、「我們這邊都是吃點甜頭的啦!」等語,俱如前述。 ②辯護意旨另以:證人莊進昌、王金柱於偵查中初時否認有收取回扣情事,嗣於檢察官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予以減刑後始改稱確有收取回扣並分配予被告蕭森永云云,且證人莊進昌就交付回扣予被告蕭森永之地點,於偵查中陳述在鄉長辦公室,又於原審審理時改稱在鄉公所外,亦有矛盾,而認該等證人所為指證不能採信等語。惟查證人保護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有關共犯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本即基於集團性犯罪之破獲困難,因而鼓勵集團性共犯勇於自白犯行,由犯罪集團之內部瓦解犯罪組織,是就集團性之共犯因自白而減輕或免除其刑本即為該法設立之本旨,已如前述(見本判決理由乙、壹、七、㈠、②)。故涉案共犯初時否認犯行,俟檢察官事先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減輕其刑後,始供承犯行並指證其他共犯,乃符合前開規定設立本旨之情形,殊難以此遽認前後供述反覆而率認指證不可採信。又證人即被告莊進昌雖於調查站中陳稱:「陳清輝、蕭森永部分也是由我或王金柱轉交,都是以現金方式交付,交付地點都是在公所鄉長室內」等語(偵字第五0七0號卷第一0二頁,該次調查站供述係據為彈劾證據),又於原審證述:「(交付回扣給蕭森永的地點?)一般都在鄉公所後面比較多」等語(見原審卷三第五五頁),確有些許出入。然證人所為之供述證言,係由證人陳述其所親身經歷事實之內容,而證人均係於體驗事實後之一段期間,方於調查站或檢察官偵訊時為陳述,更於其後之一段期間,始於審判中接受檢、辯或被告之詰問,受限於人之記憶能力及言語表達能力有限,本難期證人於調查站接受詢問時,能鉅細無遺完全供述呈現其所經歷之事實內容,更無從期待其於法院審理時,能一字不漏完全轉述先前所證述之內容。從而,證人經交互詰問後,於綜核證人歷次陳述之內容時(包括檢察官偵訊時之陳述、法院審理時之陳述,以及於容許調查站陳述做為彈劾證據之供述內容),自應著重於證人對於待證事實主要內容之先後陳述有無重大歧異,藉此以判斷其證言之證明力高低,不得僅因證人所供述之部分內容不確定,或於交互詰問過程中,就同一問題之回答有先後更正或不一致之處;或證人先前證述之內容,與其於交互詰問時所證述之內容未完全一致,即全盤否認證人證言之真實性。故證人之供述證言,前後雖稍有參差或互相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情形,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台上字第九六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茲證人莊進昌就被告蕭森永確有分收回扣所為證述既始終指訴如一,其所證關於交付被告蕭森永回扣之地點雖稍有出入,亦未能據此全盤否認其證言之真實性。③辯護意旨又稱: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陳清輝已於原審審理時,改稱:伊並未檢舉被告蕭森永收受回扣,伊未親眼見過被告王金柱、莊進昌或林桂芳等人轉交工程回扣款予被告蕭森永等語(見原審卷三第卅九頁),而與該證人先前之證述存有前後歧異之顯著瑕疵等語。然而證人陳清輝前揭「未檢舉蕭森永」之證述,並未明示或暗示被告蕭森永「並未收取回扣」之意,自難認為與該證人於偵查中指證被告蕭森永有收取回扣情事有何歧異之處。況證人陳清輝究於偵查中交付內容提及被告蕭森永自承「獲取甜頭」之錄音帶以供偵查機關查證,故證人陳清輝於原審及本院更一審證述伊並無以錄音帶檢舉被告蕭森永之意,自難憑採。又證人陳清輝既於偵查中明確指證被告蕭森永亦收有回扣,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莊進昌、王金柱於偵審中證述內容悉相符合,並有前揭事涉獲取甜頭之錄音內容在卷可佐,均前所述。該證人於本院審理時翻稱:「(蕭森永有無收取回扣?如何得悉?)他是否有收回扣我不知道」云云(見本院更一卷第四五頁背面),顯係為被告蕭森永脫免罪責之迴護之詞,而無可採,附此敘明。 ④被告蕭森永另以:伊雖擔任東山鄉公所建設課長,惟權限已被鄉長林桂芳及技士莊進昌、王金柱上下架空,並未參與經辦公用工程,亦無實際權利云云置辯。然而被告蕭森永於附表一、一之一所示工程發包投標時,既擔任東山鄉公所建設課長,而為實際接觸廠商收取回扣之技士莊進昌、王金柱之直接上級主管,技士莊進昌及王金柱二人所有關於上述工程之決定,均須經被告蕭森永核可後,始得轉呈鄉長即被告林桂芳決行。以被告王金柱、莊進昌二人之層級而論,如附表一、一之一所示諸多工程,項目數量甚鉅、工程之期間長及所累積之龐大回扣金額等觀之,鄉長林桂芳及技士莊進昌、王金柱二人顯無可能長期將被告蕭森永職權架空,故被告蕭森永此部分辯詞,亦無足採為對其有利之認定。 八、【關於附表四即葉哲源土木技師事務所致送工程測設費回扣部分】 ㈠證人李沛鋒於偵查中結證稱:內容與附表四相同(除「簽約日期」欄部分外)之扣押物編號七二「承攬東山鄉公所測設工程回扣列印資料」是記載伊所屬葉哲源土木技師事務承攬東山鄉公所測量設計工程名稱及致送回扣金額磁碟片內檔案列印之資料,其中公司類別「F」代表葉哲源土木技師事務所,「H』代表恆慶工程顧問公司,『E』代表佳源工程顧問公司,恆慶工程顧問公司、佳源工程顧問公司均是伊與葉哲源共同經營,當時以不同公司名義去承攬東山鄉公所之工程設計,約在九十一年間技師法修正通過規定每家公司必須有一名技師後,該二公司即停止營業註誚登記等語(見偵字第五0七0號卷二第二0頁)。該證人又於本院審理時,雖到庭證述:恆慶、佳源乃伊等之協力廠商,電腦附表上面標示H、E所示恆慶、佳源公司之工程均係由葉哲源拿下來(意即承攬),因為人員不夠做不完而找恆慶、佳源幫忙做測量業務。彼此之間是合夥關係,但事實上仍係葉哲源主導,亦由伊等致送回扣。大家並依照實際承作而分受工程款的比例,負擔百分之二十的回扣,但仍由葉哲源主導,回扣也是由伊等來送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卅三、卅四頁)。但經本院訊以:「你現在說個案合夥,但是你調查站你說共同經營,你說恆慶佳源是你與葉哲源共同經營?是否共同經營三家用不同事務所的牌?」。證人李沛鋒亦陳稱:「這個有差?大概是吧。」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卅三頁背面)。參以證人李沛鋒於偵查中明確證述上述分別標示F、H、E字母之承攬東山鄉公所測設工程回扣列印資料,亦係記載「扣押物編號0一是記載『本事務所』承攬東山鄉測量設計工程....磁碟片列印之資料」(見偵字第五0七0號卷二第二0頁第十、十一行),益徵上述列印資料雖均標示F:代表葉哲源土木技師事務所、H:代表恆慶工程顧問公司、E:代表佳源工程顧問公司,但仍均係葉哲源土木技師事務提出並交付之工程明細與金額無訛。 ㈡附表四部分工程,雖係李沛鋒任所任職之葉哲源土木技師事務所於被告林桂芳尚未就任東山鄉長前之九十年間所簽約承攬(個別簽約日期詳附表四「簽約日期」欄),有東山鄉公所九十七年八月六日所民字第0九七000八二一0號及同年九月十二日所主字第0九七00一0三九七、0九七00一0三九八號函在卷可查(見本院上訴卷二第二四六至二六0頁)。然葉哲源土木技師事務所承攬東山鄉公所發包之工程,係自被告林桂芳上任之後,始開始致送該鄉公所人員回扣,已據證人李沛鋒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二第二四七頁)。而附表四所示工程致送回扣之時間,依證人李沛鋒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時所述,並非九十年發包即代表九十年間交付回扣,而係「驗收請款的時候交付」(見本院更一卷第卅二頁正反面)。核與被告莊進昌、王金柱二人於本院審理中亦以證人身分證述:「(對於李沛鋒上一庭來作證,寫九0就是表示九十年度發包,有何意見?)他九十年發包,九十一年無法拿到錢,要經過一段時間才會拿到錢....(一般工程從發包到施工約多久?)設計後要先送審、再來公所發包工程,然後開始施工,驗收後再向縣府請款,才可以撥款;時間約一年或一年多,有時候也可能更久。」、「(葉哲源事務所工程的設計監造費何時撥款?)從簽約到完工請款,約是一年左右的時間,但不是固定時間,要視工程大小。撥款於驗收後,沒有說設計先領,要一起請款。」等語相符(見本院更一卷第一00頁背面、第一0二頁背面)。足徵附表四部分工程雖係於九十年間發包,葉哲源土木技師事務所之合夥人李沛鋒仍於被告林桂芳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就任東山鄉長之後始依其要求致送回扣。 九、被告林桂芳、蕭森永、莊進昌、王金柱與原審同案被告陳清輝等人收受回扣之總金額,則應依附表一至四(含附表一之一)所示之依所有工程項目決標金額所計算得出之回扣金額之總和(其中陳清輝與被告蕭森永僅分受附表一及一之一部分之回扣),即八百五十一萬零九百五十五元(詳附表六)。其中被告莊進昌與王金柱於偵查中,經核對各工程收取回扣比例金額,統計出卷附「王金柱提供繳回工程明細表」、「王金柱繳回工程測設費明細表」、「莊進昌提供繳回工程明細表」、「莊進昌繳回工程測設費明細表」(見偵字第五0七0卷四第五至廿一頁),並據以核算被告莊進昌分受八十四萬一千九百九十元回扣,被告王金柱分受一百十一萬六千零九十九元回扣,且繳交國庫(見同上卷第七四頁背面收據)。上述金額既經逐一核對各工程據以計算,應屬可信。原審同案被告陳清輝於偵查中供稱其總收取回扣約十萬元等語(見偵字第七六七八號卷一第卅五頁),並將上述金額繳交國庫(見同上卷第一百四0頁背面收據)。承認收取回扣之其他被告莊進昌、王金柱於原審及偵查均證述:不知鄉長林桂芳如何分配回扣予陳清輝及蕭森永等語(見原審卷三第五七頁、偵字第五0七0號卷二第一0四頁),此外即無其他事證足認同案被告陳清輝分受十萬元以上之回扣,應依罪疑唯輕之證據取捨原則,認定陳清輝僅分受十萬元回扣。至於被告蕭森永所分受附表一、一之一所列工程之回扣金額,證人莊進昌、王金柱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確證述:「與祕書陳清輝相同」(見本院更一卷第一0一頁、第一0二頁背面),爰依此認定被告蕭森永分受之回扣金額亦為十萬元。上述被告莊進昌、王金柱、蕭森永及原審同案被告陳清輝分受之回扣以外之回扣金額,即屬被告林桂芳所獲,乃屬當然。 十、綜上,足認被告莊進昌、王金柱及同案被告陳清輝等人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林桂芳、王金柱、莊進昌、蕭森永確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新舊法比較: ㈠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後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等條文,業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其中:⑴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業已刪除。⑵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刪除。⑶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由原先之「罰金:一元以上」,修正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另刑法施行法亦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增訂第一之一條「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之規定,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其中新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之規定,僅係將刑法分則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換算為新臺幣而已,固無新舊法之比較問題,惟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則已變更法定刑罰金刑最低刑度為新臺幣一千元。⑷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由原先之「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為「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則依上開規定,被告行為後刑法第第五十五條後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等條文之內容,於客觀上均已發生實質上之變更,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依新修正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比較適用。則依上開規定,被告林桂芳、莊進昌、王金柱及蕭森永等人之行為,無論依新舊法,均屬正犯,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至於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因本件被告等所犯之罪,如後述,有牽連犯、連續犯關係,如依九十年七月一日新法施行前之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被告林桂芳、莊進昌、王金柱及蕭森永四人均係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連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斷,如依修正後新刑法已刪除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及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其所犯各罪,應分論併罰,以修正前之舊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該等被告;修正後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無異提高法定刑為罰金時之可科處之最低刑為新臺幣一千元,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等人。又無期徒刑減輕時,新修正施行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將減輕後之刑期加重。則綜合上情,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後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林桂芳、莊進昌、王金柱及蕭森永,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新施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之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後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至於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關於「實施」一語,依實務見解認係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概念在內(司法院卅一年院字第二四0號解釋),即承認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非僅侷限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故解釋上包括「共謀共同正犯」,基於近代刑法之個人責任原則及法治國人權保障之思想,應以不承認「陰謀共同正犯」與「預備共同正犯」為當,新法為杜爭議,而將「實施」一語,修正為「實行」;且修正後,並無礙於「共謀共同正犯之存在」。故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實施正犯或共謀共同正犯),因其成立要件及刑罰效果均未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現行刑法第二十八條(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五九九、五六六九號、九十六年台上字第八二九號判決參照)。又關於褫奪公權部分,被告林桂芳、莊進昌、王金柱、蕭森永等人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褫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而新法修正規定為:「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雖有修正,惟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已明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具特別法性質,應優先適用。且褫奪公權部分為從刑,依「主從不可分之法則」,自應依主刑適用之法律,無獨立比較之問題(最高法院廿四年上字第五二九二號判例意旨參照),均附此敘明。 ㈡又被告林桂芳、莊進昌、王金柱、蕭森永等犯罪後,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由原先之「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此僅屬文字修正,不涉及構成要件及法定刑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而應適用新法(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號判決意旨參照)。㈢再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於被告林桂芳、莊進昌、王金柱、蕭森永等人行為後之九十八年四月廿二日修正,並將原規定於第二項之「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之規定,移列於第三項並規定「前二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雖修正後並新增第二項「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然本件於偵審過程,檢察官或法院並未命該等被告證明可疑財物之來源合法,從而自無「視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財物為其本人之財物而予追繳」之情形。故此次修正,對被告林桂芳、莊進昌、王金柱、蕭森永等人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應逕適用新法,即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亦併敘明。 二、論罪: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而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所謂「回扣」,係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就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三六號判決參照)。 ㈡核被告林桂芳、王金柱、莊進昌及蕭森永,如前所述依序任職台南縣東山鄉公所鄉長、建設課技士及建設課課長,林桂芳負責決策及綜理東山鄉公所營繕公用工程發包等業務,莊進昌及王金柱負責主辦工程規劃設計、監工及驗收等業務,蕭森永負責主管工程規劃設計、開標、驗收等行政業務。均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竟於辦理鄉公所公用工程時,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二、三、四、五之部分之收取回扣部分(即向無競標之得標廠商或有競標之得標廠商分別收取百分之十或四不等之回扣、工程驗收收取回扣、委外設計部分收取回扣,其中蕭森永僅分受犯罪事實二部分之回扣),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其等就犯罪事實二之收取回扣外之其他犯行,另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公務員洩露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㈢被告林桂芳、莊進昌、王金柱、蕭森永與原審同案被告陳清輝等人就犯罪事實二中之指定廠商使其不為價格競標而洩露核定底價並收取回扣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其中就犯罪事實二之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部分,並與原審同案被告羅文宏、林秋化、羅萬華、吳慶興、劉庭興、朱秋城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同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林桂芳、莊進昌、王金柱犯罪事實三之對於有競標之工程收取回扣、犯罪事實四之工程驗收收取回扣及犯罪事實五之委外設計部分收取回扣之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同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林桂芳、莊進昌、王金柱、蕭森永就上開犯罪事實二、三、四、五所涉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公務員洩露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等犯行,係時間緊接,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除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法定刑中所定之無期徒刑,依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加重外,餘均加重其刑。 ㈥被告林桂芳、莊進昌、王金柱、蕭森永個別就所犯上述三罪間,均具有方法、目的之關係,為牽連犯,均應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共同連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斷。㈦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再按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莊進昌、王金柱於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檢察官偵查時即自白上開犯行,並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林桂芳、蕭森永、羅文宏、羅萬華、李炎山、林秋化、劉庭興、賴瑞撴、吳慶興、朱秋城等人之犯行,而被告莊進昌、王金柱二人亦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主動向檢察官交出犯罪所得之全部財物(即賄款,莊進昌部分為八十四萬一千九百九十元,王金柱部分為一百十一萬六千零九十九元),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後段減輕其刑至三分之二。其二人復經檢察官於偵訊時諭知以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之利益(見偵字第五0七0號卷四第五一頁),亦符合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亦應依法減輕其刑。而其二人有上開加重及減輕其刑之事由,應依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先加後減,並就其減輕其刑部分,依刑法第七十條規定,遞減輕之。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蕭森永與原審同案被告陳清輝、劉庭興等人,共同基於在決標紀錄上為不實之登載,並據以行使之概括犯意,而連續推由陳清輝於附表一、一之一等工程決標時予以配合而為不實之登載於決標文件等公文書,而並據以行使之犯行,因認被告蕭森永等人就此部份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三條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 ㈡按開標紀錄係紀錄開標比價過程,如確有於該紀錄表所示時地進行開標比價,即難謂該紀錄表記載不實。經查本件開標紀錄,所記載開標日期、地點,既均有辦理開標比價,為證人即被告莊進昌、王金柱等證述如前,即難謂有記載不實情事,自與刑法公務登載不實之要件有間,自不該當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罪。又按行使登載不實之文書,係指依文書用法,以之充作真正文書,本於該登載不實文書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之謂,是其行使對象須為行為人以外之不知情者,始足當之。然本件依卷存證據顯示,並無法證明被蕭森永告等人有提出開標紀錄據以主張之情節,則被告蕭森永自無證據足認有提出開標紀錄予以行使之事實。綜上所述,本件就附表一、一之一所示工程,確有如實製作開標紀錄表,則此部分開標紀錄,即無不實可言,自難認被告蕭森永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 ㈢公訴意旨既認此部份與已起訴論罪科刑部份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參、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林桂芳、莊進昌、王金柱等人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但查:⑴就附表一、一之一所示工程部分,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蕭森永犯罪,未論該被告亦屬共同正犯,自有未洽。⑵因原審同案被告陳清輝業於九十二年九月間業已離職,從而關於被告林桂芳、王金柱、莊進昌、蕭森永與陳清輝共犯事實欄二之收取回扣部份僅限於附表一所示之九十二年九月前之工程部分,其餘一之一部分陳清輝則未為參與。原審未予區別,亦有未合。⑶又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其責任,故共犯貪污所得財物,採連帶沒收主義,應予連帶追繳(最高法院九十年台上字第七二五六號判決參照),如全部或一部無法連帶追繳時,應以其等財產抵償之。本件原判決就被告林桂芳、王金柱、莊進昌共犯貪污所得,分別諭知沒收,而未諭知連帶追繳或以財產抵償,於法亦有違誤。 二、被告林桂芳上訴否認犯罪,王金柱、莊進昌上訴主張原審判決量刑過重,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判決就被告莊進昌、王金柱部分量刑過輕,雖為無理由。但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判決關於被告蕭森永部分之事實認定存有違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且原判決亦有前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林桂芳、莊進昌、王金柱、蕭森永部份撤銷改判,以期適法。爰審酌被告林桂芳身為台南縣東山鄉鄉長,受鄉民以選票託付,不思戮力從公,造福鄉里,竟然長期違法收取鉅額回扣,謀取個人私利,嚴重敗壞地方政治風氣,致使工程得標廠商為求合理利潤而偷工減料,工程施工品質不良,影響鄉民權益甚鉅;被告蕭森永身為東山鄉公所建設課長,負責主管工程規劃設計、開標、驗收等行政業務,非但未能忠誠履行職務,善盡常任文官審核督導乃至制衡之責,竟進而分受同僚長期收取之回扣;被告莊進昌、王金柱等人身為東山鄉公所技士,負責工程發包,未能堅守職責專業,堅督工程施工品質,反貪圖利益,利用經辦公用工程之機會,長期與鄉長即被告林桂芳、課長蕭森永共同違背職務收取回扣,其行為造成公務人員形象及紀律受損,且因指定廠商收取回扣及草率驗收,造成施工品質不良,危害鄉民權益甚鉅。惟考量被告莊進昌、王金柱二人在偵查中能自白犯行,更因供出其所知悉之犯罪情事,得以查出本件案情之背後緣由,事後更自動繳交所得財物,因而查出其他共犯,其等於本件所為違法情事之具體犯罪情節。參酌被告莊進昌、王金柱與被告林桂芳共三人係整個犯罪集團之核心人物,被告林桂芳雖居於領導及分配所收賄款之地位,惟大多由被告莊進昌、王金柱二人出面與廠商聯絡、收賄及轉交賄款,參以被告莊進昌、王金柱所犯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而檢察官就被告莊進昌、王金柱二人之犯行,雖具體求處各有期徒刑四年,惟本院認尚屬過重;被告林桂芳、蕭森永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二至五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既規定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同時諭知褫奪公權之宣告。本案被告林桂芳、莊進昌、王金柱、蕭森永四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業各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六月以上,故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第二至五項所示之期間。 四、沒收: ㈠末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依上開規定,應予追繳、追徵或供抵償之財物,究應沒收或發還,應視其情節而定,有被害人者,應發還被害人;無被害人者,應予沒收。若屬應沒收之財物,縱被告於犯罪後,業已返還,仍應諭知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不能因其返還而免責(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二號判決參照),並以繳回之款項為執行之依據。又按交付賄賂或回扣之人非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之被害人,對於應諭知追繳沒收之財物,不得發還交付賄賂或回扣之人,亦有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七九號判例意旨可參。查本案被告林桂芳、莊進昌、王金柱及蕭森永等人所收受之上開賄款,均係由得標廠商即被告羅文宏、羅萬華、林秋化、吳慶興、劉庭興及葉哲源土木技師事務所所屬人員等所交付之回扣,然該等人係屬交付回扣之人,非屬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被害人,自不能發還。 ㈡次按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其責任,故共犯貪污所得財物,採連帶沒收主義,應予連帶追繳沒收(最高法院九十年台上字第七二五六號判決、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㈡參照)。查被告林桂芳、蕭森永、莊進昌、王金柱及原審同案被告陳清輝等人收受回扣之總金額,為如附表一至四(含附表一之一)計算所得之總和,即八百五十一萬零九百五十五元(詳附表六)。其中被告莊進昌分受八十四萬一千九百九十元,被告王金柱分受一百十一萬六千零九十九元,被告蕭森永與原審同案被告各分受十萬元回扣,且被告莊進昌、王金柱及原審同案被告陳清輝已將上述分受回扣之金額繳交國庫(其三人總計繳交二百零五萬八千零八十九元),上述已扣案之貪污所得財物,自無無法連帶追繳以被告財產連帶抵償之問題。又被告蕭森永及原審同案被告陳清輝僅應就附表一、一之一所示所得財物五百七十五萬零二百元部分負連帶追繳抵償之責,上述金額扣除前述已繳交國庫總額後之差額即三百六十九萬二千一百十一元(即附表一、一之一之總金額扣除已繳交國庫之金額),如全部或一部無法連帶追繳時,應以其二人財產連帶抵償之。至於被告林桂芳、莊進昌、王金柱,則應就附表六所示總收取回扣金額負追繳抵償之責,除前述已繳交國庫而不生無法連帶追繳問題之金額外,就差額六百四十五萬二千八百六十六元(即附表六所示總計金額扣除已繳交國庫之金額)之部分,如全部或一部無法連帶追繳時,應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太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條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羅文宏5/20P3P5扣押物編號01、6/2P6、6/15P2;羅萬 華6/8P3P4P5;林秋化6/8P4P7、6/14P2;莊進昌6/17P3P6 ) ┌────┬─────────┬─────┬─────┬─────┬─────┬─────┬─────┐ │發包日期│工程名稱 │決標廠商 │預算金額 │核定底價 A│決標金額 B│決標價與 │得標 │ │ │ │ │ │ │ │核定底價 │回扣金額 │ │ │ │ │ │ │ │比率(B/A) │ │ ├────┼─────────┼─────┼─────┼─────┼─────┼─────┼─────┤ │91.05.28│水雲村番仔坑產業道│佳興土包 │ 282,000│ 280,000│ 216,000│ 97.59%│ 21,600│ │ │路改善工程 │ │ │ │ │ │ │ │ │ │ │ │ │ │ │ │ ├────┼─────────┼─────┼─────┼─────┼─────┼─────┼─────┤ │91.11.13│南勢鄉○○○○路改│佳興土包 │ 300,000│ 280,000│ 270,000│ 96.43%│ 27,000│ │ │善工程 │ │ │ │ │ │ │ │ │ │ │ │ │ │ │ │ ├────┼─────────┼─────┼─────┼─────┼─────┼─────┼─────┤ │91.11.13│南溪107線往向平橋 │佳興土包 │ 300,000│ 285,000│ 270,000│ 94.74%│ 27,000│ │ │路面改善工程 │ │ │ │ │ │ │ ├────┼─────────┼─────┼─────┼─────┼─────┼─────┼─────┤ │92.06.16│水雲村崩塌工程 │佳興土包 │ 84,000│ 84,000│ 81,000│ 96.43%│ 8,100│ ├────┼─────────┼─────┼─────┼─────┼─────┼─────┼─────┤ │92.06.17│東原村農路改善工程│佳興土包 │ 146,000│ 140,000│ 138,000│ 98.57%│ 13,800│ ├────┼─────────┼─────┼─────┼─────┼─────┼─────┼─────┤ │92.06.17│青山村凍腳農路工程│佳興土包 │ 486,000│ 456,000│ 450,000│ 98.68%│ 45,000│ ├────┼─────────┼─────┼─────┼─────┼─────┼─────┼─────┤ │92.07.15│南溪村空軍油庫旁農│佳興土包 │ 298,000│ 290,000│ 280,000│ 96.55%│ 28,000│ │ │路路面改善工程 │ │ │ │ │ │ │ ├────┼─────────┴─────┴─────┴─────┴─────┴─────┼─────┤ │總 計│ │170,500 │ └────┴───────────────────────────────────────┴─────┘ ┌────┬─────────┬─────┬─────┬─────┬─────┬─────┬─────┐ │91.12.10│聖賢村北勢寮部落排│建宗土包 │ 387,000│ 376,000│ 279,000│ 74.20%│ 27,900│ │ │水溝改善工程 │ │ │ │ │ │ │ ├────┼─────────┼─────┼─────┼─────┼─────┼─────┼─────┤ │91.12.24│嶺南村牛稠仔慈善寺│建宗土包 │ 488,000│ 470,000│ 460,000│ 97.87%│ 46,000│ │ │旁擋土牆工程 │ │ │ │ │ │ │ ├────┼─────────┼─────┼─────┼─────┼─────┼─────┼─────┤ │91.12.31│東原村胡木村會社農│建宗土包 │ 98,000│ 90,000│ 89,000│ 98.89%│ 8,900│ │ │路改善工程 │ │ │ │ │ │ │ ├────┼─────────┼─────┼─────┼─────┼─────┼─────┼─────┤ │91.12.31│南勢村賀老爺農路復│建宗土包 │ 227,000│ 208,000│ 206,000│ 99.04%│ 20,600│ │ │建工程 │ │ │ │ │ │ │ ├────┼─────────┼─────┼─────┼─────┼─────┼─────┼─────┤ │92.05.06│南勢村吳振益番仔埔│建宗土包 │ 382,000│ 370,000│ 362,000│ 97.84%│ 36,200│ │ │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 ├────┼─────────┼─────┼─────┼─────┼─────┼─────┼─────┤ │92.06.17│南勢村黃村漢山尾園│建宗土包 │ 213,500│ 210,000│ 202,000│ 96.19%│ 20,200│ │ │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 ├────┼─────────┼─────┼─────┼─────┼─────┼─────┼─────┤ │92.09.23│高原村安東土地公園│建宗土包 │ 393,000│ 380,000│ 366,000│ 96.32%│ 36,600│ │ │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 ├────┼─────────┼─────┼─────┼─────┼─────┼─────┼─────┤ │92.09.23│高原村李子園農路路│建宗土包 │ 495,000│ 480,000│ 466,000│ 97.08%│ 46,600│ │ │面改善工程 │ │ │ │ │ │ │ ├────┼─────────┴─────┴─────┴─────┴─────┴─────┼─────┤ │總 計│ │ 243,000│ └────┴───────────────────────────────────────┴─────┘ ┌────┬─────────┬─────┬─────┬─────┬─────┬─────┬─────┐ │91.12.05│南北三路345KV線 │萬華土包 │ 1,198,000│ 1,176,000│ 1,128,000│ 95.95%│ 112,800│ │ │(東原-玉井段)工程 │ │ │ │ │ │ │ ├────┼─────────┼─────┼─────┼─────┼─────┼─────┼─────┤ │91.12.31│南勢村劉家盛五叉溝│萬華土包 │ 498,000│ 482,000│ 470,000│ 97.51%│ 47,000│ │ │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 ├────┼─────────┼─────┼─────┼─────┼─────┼─────┼─────┤ │91.12.31│都市○○區道路修復│萬華土包 │ 727,000│ 709,000│ 690,000│ 97.32%│ 69,000│ │ │工程 │ │ │ │ │ │ │ ├────┼─────────┼─────┼─────┼─────┼─────┼─────┼─────┤ │91.12.31│嶺南村東原村農路工│萬華土包 │ 335,000│ 316,000│ 315,000│ 99.68%│ 31,500│ │ │程 │ │ │ │ │ │ │ ├────┼─────────┼─────┼─────┼─────┼─────┼─────┼─────┤ │92.01.07│台南縣東山鄉大坑垃│萬華土包 │ 2,221,851│ 1,690,000│ 1,657,000│ 98.05%│ 165,700│ │ │圾衛生掩埋場改善工│ │ │ │ │ │ │ │ │程 │ │ │ │ │ │ │ ├────┼─────────┴─────┴─────┴─────┴─────┴─────┼─────┤ │總 計│ │ 426,000│ └────┴───────────────────────────────────────┴─────┘ (以下為 王金柱6/1P5;莊進昌6/17P4P6P9;林秋化6/8P8 ) ┌────┬─────────┬─────┬─────┬─────┬─────┬─────┬─────┐ │發包日期│工程名稱 │決標廠商 │預算金額 │核定底價 A│決標金額 B│決標價與 │得標 │ │ │ │ │ │ │ │核定底價 │回扣金額 │ │ │ │ │ │ │ │比率(B/A) │ │ ├────┼─────────┼─────┼─────┼─────┼─────┼─────┼─────┤ │92.09.02│聖賢村頂窩部落農路│瑞松土包 │ 76,000│ 75,000│ 70,000│ 93.33%│ 7,000│ │ │改善工程 │ │ │ │ │ │ │ ├────┼─────────┼─────┼─────┼─────┼─────┼─────┼─────┤ │92.09.02│水雲林往林安村路面│瑞松土包 │ 294,000│ 246,000│ 220,000│ 97.44%│ 22,000│ │ │改善工程 │ │ │ │ │ │ │ │ │ │ │ │ │ │ │ │ ├────┼─────────┴─────┴─────┴─────┴─────┴─────┼─────┤ │總 計│ │ 29,000│ └────┴───────────────────────────────────────┴─────┘ ┌────┬─────────┬─────┬─────┬─────┬─────┬─────┬─────┐ │91.07.16│東山鄉大洋排水改善│億興土包 │ 960,000│ 941,000│ 930,000│ 98.83%│ 93,000│ │ │工程 │ │ │ │ │ │ │ ├────┼─────────┼─────┼─────┼─────┼─────┼─────┼─────┤ │91.07.25│東山鄉班芝花坑排水│億興土包 │ 1,912,000│ 1,888,000│ 1,856,000│ 98.31%│ 185,600│ │ │改善工程 │ │ │ │ │ │ │ ├────┼─────────┼─────┼─────┼─────┼─────┼─────┼─────┤ │91.10.25│南溪灌溉及綠美化二│億興土包 │ 4,270,000│ 3,880,000│ 4,460,000│ 89.18%│ 138,400│ │ │期工程 │ │ │ │ │ │ │ ├────┼─────────┼─────┼─────┼─────┼─────┼─────┼─────┤ │91.11.29│南勢村坪園部落吳忠│億興土包 │ 490,000│ 478,000│ 470,000│ 98.33%│ 47,000│ │ │明宅旁擋土牆興建工│ │ │ │ │ │ │ │ │程 │ │ │ │ │ │ │ ├────┼─────────┼─────┼─────┼─────┼─────┼─────┼─────┤ │91.11.29│南勢村劍公坑道路改│億興土包 │ 300,000│ 280,000│ 265,000│ 94.64%│ 26,500│ │ │善工程 │ │ │ │ │ │ │ ├────┼─────────┼─────┼─────┼─────┼─────┼─────┼─────┤ │91.12.24│鄉道南99線、南103 │億興土包 │ 988,000│ 966,000│ 948,000│ 98.14%│ 94,800│ │ │線、南102線等路面 │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91.12.24│聖賢農地重劃區田尾│億興土包 │ 785,000│ 768,000│ 740,000│ 96.35%│ 74,000│ │ │段農路改善工程、聖│ │ │ │ │ │ │ │ │賢農地重劃區北勢寮│ │ │ │ │ │ │ │ │段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 ├────┼─────────┼─────┼─────┼─────┼─────┼─────┼─────┤ │91.12.31│青山村二坑埔坪頂園│億興土包 │ 190,000│ 172,000│ 170,000│ 98.84%│ 17,000│ │ │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 ├────┼─────────┼─────┼─────┼─────┼─────┼─────┼─────┤ │92.01.22│嶺南村泰山產業道路│億興土包 │ 498,000│ 489,000│ 470,000│ 96.11%│ 47,000│ │ │工程 │ │ │ │ │ │ │ ├────┼─────────┼─────┼─────┼─────┼─────┼─────┼─────┤ │92.02.18│聖賢村田尾部落道路│億興土包 │ 488,000│ 468,000│ 460,000│ 98.29%│ 46,000│ │ │改善工程 │ │ │ │ │ │ │ ├────┼─────────┼─────┼─────┼─────┼─────┼─────┼─────┤ │92.03.04│東原村大坑產業道路│億興土包 │ 588,000│ 560,000│ 558,000│ 99.64%│ 55,800│ │ │工程 │ │ │ │ │ │ │ ├────┼─────────┼─────┼─────┼─────┼─────┼─────┼─────┤ │92.03.20│東原村班芝花坑農路│億興土包 │ 1,187,000│ 1,156,000│ 846,000│ 73.18% │ 33,840│ │ │工程 │ │ │ │ │ │ │ ├────┼─────────┼─────┼─────┼─────┼─────┼─────┼─────┤ │92.04.28│東河村道路工程 │億興土包 │ 370,000│ 362,000│ 350,000│ 96.69%│ 35,000│ ├────┼─────────┼─────┼─────┼─────┼─────┼─────┼─────┤ │92.05.13│聖賢村田尾部落排水│億興土包 │ 1,487,000│ 1,462,000│ 1,396,000│ 95.49%│ 139,600│ │ │溝(上游)工程 │ │ │ │ │ │ │ ├────┼─────────┼─────┼─────┼─────┼─────┼─────┼─────┤ │92.05.14│平原仔崩塌地工程 │億興土包 │ 576,000│ 542,000│ 540,000│ 99.63%│ 54,000│ ├────┼─────────┼─────┼─────┼─────┼─────┼─────┼─────┤ │92.05.14│東中村北馬部落巷道│億興土包 │ 486,000│ 466,000│ 462,000│ 99.14%│ 46,200│ │ │改善工程 │ │ │ │ │ │ │ ├────┼─────────┼─────┼─────┼─────┼─────┼─────┼─────┤ │92.05.14│東原道路修復工程 │億興土包 │ 446,000│ 422,000│ 422,000│ 100.00%│ 42,200│ ├────┼─────────┼─────┼─────┼─────┼─────┼─────┼─────┤ │92.06.03│東山農地重劃區道 │億興土包 │ 586,000│ 568,000│ 555,000│ 97.71%│ 55,500│ │ │11-2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 ├────┼─────────┼─────┼─────┼─────┼─────┼─────┼─────┤ │92.06.17│水雲村牛山公墓路面│億興土包 │ 795,000│ 750,000│ 750,000│ 100.00%│ 75,000│ │ │改善工程 │ │ │ │ │ │ │ ├────┼─────────┼─────┼─────┼─────┼─────┼─────┼─────┤ │92.06.17│東正等村農地重劃區│億興土包 │ 990,000│ 950,000│ 940,000│ 98.95%│ 94,000│ │ │道路改善工程 │ │ │ │ │ │ │ ├────┼─────────┼─────┼─────┼─────┼─────┼─────┼─────┤ │92.07.15│南勢村下南勢農路路│億興土包 │ 298,000│ 289,000│ 283,000│ 97.92%│ 28,300│ │ │面改善工程 │ │ │ │ │ │ │ ├────┼─────────┼─────┼─────┼─────┼─────┼─────┼─────┤ │92.07.15│南溪村嶺下寮擋土牆│億興土包 │ 283,500│ 280,000│ 269,000│ 96.07%│ 26,900│ │ │工程 │ │ │ │ │ │ │ ├────┼─────────┼─────┼─────┼─────┼─────┼─────┼─────┤ │92.08.14│東河村大公界排水溝│億興土包 │ 434,000│ 430,000│ 412,000│ 95.81%│ 41,200│ │ │加蓋改善工程 │ │ │ │ │ │ │ ├────┼─────────┼─────┼─────┼─────┼─────┼─────┼─────┤ │92.08.14│東河村農路改善 │億興土包 │ 293,000│ 290,000│ 278,000│ 95.86%│ 27,800│ │ │(0000-0000)工程 │ │ │ │ │ │ │ ├────┼─────────┴─────┴─────┴─────┴─────┴─────┼─────┤ │總 計│ │ 1524,640│ └────┴───────────────────────────────────────┴─────┘ 附表一之1 (羅文宏5/20P3P5扣押物編號01、6/2P6、6/15P2;羅萬 華6/8P3P4P5;林秋化6/8P4P7、6/14P2;莊進昌6/17P3P6 ) ┌────┬─────────┬─────┬─────┬─────┬─────┬─────┬─────┐ │92.10.30│高原村阿滿田農路改│佳興土包 │ 787,000│ 776,000│ 755,000│ 97.29%│ 75,500│ │ │善工程 │ │ │ │ │ │ │ ├────┼─────────┼─────┼─────┼─────┼─────┼─────┼─────┤ │92.10.30│聖賢村田尾部落排水│佳興土包 │ 344,000│ 330,000│ 315,000│ 95.45%│ 31,500│ │ │溝工程 │ │ │ │ │ │ │ ├────┼─────────┼─────┼─────┼─────┼─────┼─────┼─────┤ │92.12.30│破損及危險路面改善│佳興土包 │ 4,480,000│ 4,480,000│ 4,314,000│ 96.29%│ 431,400│ │ │工程 │ │ │ │ │ │ │ ├────┼─────────┼─────┼─────┼─────┼─────┼─────┼─────┤ │93.02.03│大客村三修崙農路擋│佳興土包 │ 208,000│ 208,000│ 203,000│ 97.60%│ 20,300│ │ │土牆倒裂邊坡沖毀工│ │ │ │ │ │ │ │ │程 │ │ │ │ │ │ │ ├────┼─────────┼─────┼─────┼─────┼─────┼─────┼─────┤ │93.02.03│大客村凹仔腳農路大│佳興土包 │ 112,900│ 112,900│ 110,000│ 97.43%│ 11,000│ │ │型涵管沖失工程 │ │ │ │ │ │ │ ├────┼─────────┼─────┼─────┼─────┼─────┼─────┼─────┤ │93.03.02│東山鄉南99線配管工│佳興土包 │ 904,500│ 900,000│ 877,000│ 97.44%│ 87,700│ │ │程 (二)大嶺至班芝 │ │ │ │ │ │ │ │ │花坑段工程 │ │ │ │ │ │ │ ├────┼─────────┼─────┼─────┼─────┼─────┼─────┼─────┤ │93.03.24│大客村山腳排水 │佳興土包 │ 568,000│ 568,000│ 533,000│ 93.84%│ 53,300│ ├────┼─────────┴─────┴─────┴─────┴─────┴─────┼─────┤ │總 計│ │ 710,700│ │(含附表│ │ │ │一部分)│ │ │ └────┴───────────────────────────────────────┴─────┘ ┌────┬─────────┬─────┬─────┬─────┬─────┬─────┬─────┐ │92.10.14│南勢青山高原農路改│建宗土包 │ 598,000│ 580,000│ 542,000│ 93.45%│ 54,200│ │ │善工程 │ │ │ │ │ │ │ ├────┼─────────┼─────┼─────┼─────┼─────┼─────┼─────┤ │92.10.21│青山高原東原林安科│建宗土包 │ 398,000│ 380,000│ 368,000│ 96.84%│ 36,800│ │ │裡等五村農路水泥路│ │ │ │ │ │ │ │ │面改善工程 │ │ │ │ │ │ │ ├────┼─────────┼─────┼─────┼─────┼─────┼─────┼─────┤ │92.10.21│嶺南農路改善工程 │建宗土包 │ 598,000│ 580,000│ 562,000│ 96.90%│ 56,200│ ├────┼─────────┼─────┼─────┼─────┼─────┼─────┼─────┤ │92.11.13│南勢村坪頂冷水坑照│建宗土包 │ 877,000│ 860,000│ 808,000│ 93.95%│ 80,800│ │ │北等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 ├────┼─────────┼─────┼─────┼─────┼─────┼─────┼─────┤ │92.12.09│東原村瓦厝部落排水│建宗土包 │ 293,750│ 266,000│ 248,000│ 93.23%│ 24,800│ │ │溝改善工程 │ │ │ │ │ │ │ ├────┼─────────┼─────┼─────┼─────┼─────┼─────┼─────┤ │92.12.17│南勢村龜仔山農路改│建宗土包 │ 498,000│ 490,000│ 470,000│ 95.92%│ 47,000│ │ │善工程 │ │ │ │ │ │ │ ├────┼─────────┼─────┼─────┼─────┼─────┼─────┼─────┤ │92.12.19│大客村農路嶺南村西│建宗土包 │ 993,000│ 993,000│ 980,000│ 98.69%│ 98,000│ │ │勢角農路東原村三塊│ │ │ │ │ │ │ │ │厝農路等 │ │ │ │ │ │ │ ├────┼─────────┼─────┼─────┼─────┼─────┼─────┼─────┤ │92.12.19│榮田道路改善工程 │建宗土包 │ 798,000│ 798,000│ 766,000│ 95.99%│ 76,600│ ├────┼─────────┼─────┼─────┼─────┼─────┼─────┼─────┤ │92.12.31│高原村墩子腳第二鄰│建宗土包 │ 173,000│ 170,000│ 170,000│ 100.00%│ 17,000│ │ │村路欄杆工程 │ │ │ │ │ │ │ ├────┼─────────┼─────┼─────┼─────┼─────┼─────┼─────┤ │93.02.03│青山村埤角部落欄杆│建宗土包 │ 293,000│ 293,000│ 283,000│ 96.59%│ 28,300│ │ │工程 │ │ │ │ │ │ │ ├────┼─────────┼─────┼─────┼─────┼─────┼─────┼─────┤ │93.02.03│嶺南村牛稠仔農路路│建宗土包 │ 798,000│ 798,000│ 763,000│ 95.61%│ 76,300│ │ │面改善工程 │ │ │ │ │ │ │ ├────┼─────────┼─────┼─────┼─────┼─────┼─────┼─────┤ │93.02.11│南勢村龜山產業道路│建宗土包 │ 498,000│ 498,000│ 402,000│ 80.72%│ 40,200│ │ │復建工程 │ │ │ │ │ │ │ ├────┼─────────┼─────┼─────┼─────┼─────┼─────┼─────┤ │93.03.09│高原村李仔園土地公│建宗土包 │ 398,000│ 398,000│ 386,000│ 96.98%│ 38,600│ │ │廟橋邊護岸復建工程│ │ │ │ │ │ │ ├────┼─────────┼─────┼─────┼─────┼─────┼─────┼─────┤ │93.04.02│東勢二街龍鳳二街道│建宗土包 │ 2,177,000│ 1,950,000│ 1,948,000│ 99.90%│ 194,800│ │ │路改善工程 │ │ │ │ │ │ │ ├────┼─────────┼─────┼─────┼─────┼─────┼─────┼─────┤ │93.04.12│凍腳高原村等崩地工│建宗土包 │ 743,000│ 743,000│ 722,000│ 97.20%│ 72,200│ │ │程 │ │ │ │ │ │ │ ├────┼─────────┴─────┴─────┴─────┴─────┴─────┼─────┤ │總 計│ │ 941,800│ │(含附表│ │ │ │一部分)│ │ │ └────┴───────────────────────────────────────┴─────┘ ┌────┬─────────┬─────┬─────┬─────┬─────┬─────┬─────┐ │92.09.23│東山鄉後坑尾至水井│萬華土包 │ 790,000│ 760,000│ 742,000│ 97.63%│ 74,200│ │ │坑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 ├────┼─────────┼─────┼─────┼─────┼─────┼─────┼─────┤ │92.09.23│東山鄉高原村水湖農│萬華土包 │ 291,000│ 278,000│ 262,000│ 94.24%│ 26,200│ │ │路改善工程 │ │ │ │ │ │ │ ┌────┬─────────┬─────┬─────┬─────┬─────┬─────┬─────┐ │92.10.21│南勢後坑坪園崁頭山│萬華土包 │ 698,000│ 672,000│ 642,000│ 95.54%│ 64,200│ │ │等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 ├────┼─────────┼─────┼─────┼─────┼─────┼─────┼─────┤ │92.10.21│區域排水溝改善工程│萬華土包 │ 1,198,000│ 1,160,000│ 1,100,000│ 94.83%│ 110,000│ ├────┼─────────┼─────┼─────┼─────┼─────┼─────┼─────┤ │92.11.13│尖山仔農路路面改善│萬華土包 │ 340,000│ 322,000│ 312,000│ 96.89%│ 31,200│ │ │工程 │ │ │ │ │ │ │ ├────┼─────────┼─────┼─────┼─────┼─────┼─────┼─────┤ │92.12.02│高原村水湖農路改善│萬華土包 │ 393,000│ 380,000│ 368,000│ 96.84%│ 36,800│ │ │工程 │ │ │ │ │ │ │ ├────┼─────────┼─────┼─────┼─────┼─────┼─────┼─────┤ │92.12.19│大客村凹仔腳蘇旺根│萬華土包 │ 398,000│ 396,000│ 376,000│ 94.95%│ 37,600│ │ │宅後農路柏油路面改│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92.12.19│南勢村田寮崎及水雲│萬華土包 │ 565,000│ 565,000│ 546,000│ 96.64%│ 54,600│ │ │村滴水箱涵改善工程│ │ │ │ │ │ │ ├────┼─────────┼─────┼─────┼─────┼─────┼─────┼─────┤ │92.12.19│第十及十三公墓周邊│萬華土包 │ 398,000│ 398,000│ 378,000│ 94.97%│ 37,800│ │ │道路改善工程 │ │ │ │ │ │ │ ├────┼─────────┼─────┼─────┼─────┼─────┼─────┼─────┤ │92.12.30│東河村大公界廨公廁│萬華土包 │ 390,000│ 390,000│ 378,000│ 96.92%│ 37,800│ │ │工程 │ │ │ │ │ │ │ ├────┼─────────┼─────┼─────┼─────┼─────┼─────┼─────┤ │93.02.10│公館坑及戲院前道路│萬華土包 │ 890,000│ 890,000│ 881,000│ 98.99%│ 88,100│ │ │排水改善工程 │ │ │ │ │ │ │ ├────┼─────────┼─────┼─────┼─────┼─────┼─────┼─────┤ │93.03.16│南99-1線大客段道路│萬華土包 │ 427,000│ 427,000│ 418,000│ 97.89%│ 41,800│ │ │復建工程 │ │ │ │ │ │ │ ├────┼─────────┼─────┼─────┼─────┼─────┼─────┼─────┤ │93.03.24│東原村大坑排水災修│萬華土包 │ 863,000│ 863,000│ 838,000│ 97.10%│ 83,800│ │ │工程 │ │ │ │ │ │ │ ├────┼─────────┴─────┴─────┴─────┴─────┴─────┼─────┤ │總 計│ │ 724,100│ │(連同附│ │ │ │表一部分│ │ │ └────┴───────────────────────────────────────┴─────┘ (以下為 王金柱6/1P5;莊進昌6/17P4P6P9;林秋化6/8P8 ) ┌────┬─────────┬─────┬─────┬─────┬─────┬─────┬─────┐ │發包日期│工程名稱 │決標廠商 │預算金額 │核定底價 A│決標金額 B│決標價與 │得標 │ │ │ │ │ │ │ │核定底價 │回扣金額 │ ├────┼─────────┼─────┼─────┼─────┼─────┼─────┼─────┤ │92.09.10│南勢村二重溪7-1、 │瑞松土包 │ 344,000│ 320,000│ 267,000│ 83.44%│ 10,680│ │ │196-8、170-5旁路面│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92.09.16│南溪灌溉及綠美化二│瑞松土包 │ 1,980,000│ 1,900,000│ 1,458,000│ 76.74%│ 58,320│ │ │期工程 │ │ │ │ │ │ │ ├────┼─────────┼─────┼─────┼─────┼─────┼─────┼─────┤ │92.09.23│南勢村後坑頭農路路│瑞松土包 │ 246,000│ 236,000│ 216,000│ 91.53%│ 21,600│ │ │面改善工程 │ │ │ │ │ │ │ ├────┼─────────┼─────┼─────┼─────┼─────┼─────┼─────┤ │92.09.23│南勢村農路路面改善│瑞松土包 │ 246,000│ 236,000│ 224,000│ 94.92%│ 22,400│ │ │工程 │ │ │ │ │ │ │ ├────┼─────────┼─────┼─────┼─────┼─────┼─────┼─────┤ │92.09.30│聖賢村北勢寮部落、│瑞松土包 │ 237,500│ 226,000│ 203,000│ 89.82%│ 8,120│ │ │田尾部落排水溝加蓋│ │ │ │ │ │ │ │ │工程 │ │ │ │ │ │ │ ├────┼─────────┼─────┼─────┼─────┼─────┼─────┼─────┤ │92.10.21│南勢村農路改善工程│瑞松土包 │ 598,000│ 580,000│ 566,000│ 97.59%│ 56,600│ ├────┼─────────┼─────┼─────┼─────┼─────┼─────┼─────┤ │92.10.21│科裡村嶺腳枋子林等│瑞松土包 │ 782,000│ 760,000│ 736,000│ 96.84%│ 73,600│ │ │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 ├────┼─────────┼─────┼─────┼─────┼─────┼─────┼─────┤ │92.10.30│聖賢村田尾部落排水│瑞松土包 │ 294,000│ 290,000│ 271,000│ 93.45%│ 27,100│ │ │溝加蓋工程 │ │ │ │ │ │ │ ├────┼─────────┼─────┼─────┼─────┼─────┼─────┼─────┤ │92.12.31│東原村子龍廳部落路│瑞松土包 │ 195,000│ 195,000│ 190,000│ 97.44%│ 19,000│ │ │面改善工程 │ │ │ │ │ │ │ ├────┼─────────┼─────┼─────┼─────┼─────┼─────┼─────┤ │92.12.31│南勢村部落道路改善│瑞松土包 │ 59,000│ 59,000│ 58,000│ 98.31%│ 5,800│ │ │工程 │ │ │ │ │ │ │ ├────┼─────────┴─────┴─────┴─────┴─────┴─────┼─────┤ │總 計│ │ 303,220│ │(含附表│ │ │ │一部份 │ │ │ └────┴───────────────────────────────────────┴─────┘ ┌────┬─────────┬─────┬─────┬─────┬─────┬─────┬─────┐ │92.09.04│子龍廳道路排水改善│億興土包 │ 659,120│ 646,000│ 625,000│ 96.75%│ 62,500│ │ │工程 │ │ │ │ │ │ │ ├────┼─────────┼─────┼─────┼─────┼─────┼─────┼─────┤ │92.09.04│埤仔墘排水改善工程│億興土包 │ 890,000│ 880,000│ 842,000│ 95.68%│ 84,200│ ├────┼─────────┼─────┼─────┼─────┼─────┼─────┼─────┤ │92.12.05│東路11農路排水溝改│億興土包 │ 1,885,000│ 1,600,000│ 1,470,000│ 91.88%│ 147,000│ │ │善通程 │ │ │ │ │ │ │ ├────┼─────────┼─────┼─────┼─────┼─────┼─────┼─────┤ │93.02.03│東原村瓦厝仔農路拓│億興土包 │ 298,000│ 298,000│ 280,000│ 93.96%│ 28,000│ │ │寬及路面改善工程 │ │ │ │ │ │ │ ├────┼─────────┼─────┼─────┼─────┼─────┼─────┼─────┤ │93.02.03│青山村農路路面排水│億興土包 │ 798,000│ 798,000│ 752,000│ 94.24%│ 75,200│ │ │溝擋土牆改善工程 │ │ │ │ │ │ │ ├────┼─────────┼─────┼─────┼─────┼─────┼─────┼─────┤ │93.02.11│東原村八甲仙產業道│億興土包 │ 598,000│ 598,000│ 486,000│ 81.27%│ 19,440│ │ │路工程 │ │ │ │ │ │ │ ├────┼─────────┼─────┼─────┼─────┼─────┼─────┼─────┤ │93.02.11│林安村崩塌地工程 │億興土包 │ 344,000│ 344,000│ 265,000│ 77.03%│ 10,600│ │ │ │ │ │ │ │ │ │ ├────┼─────────┼─────┼─────┼─────┼─────┼─────┼─────┤ │93.02.11│嶺南村宅仔內崩塌工│億興土包 │ 598,000│ 598,000│ 465,000│ 77.76%│ 18,600│ │ │程 │ │ │ │ │ │ │ ├────┼─────────┼─────┼─────┼─────┼─────┼─────┼─────┤ │93.03.17│南105-1線後坑段道 │億興土包 │ 1,805,000│ 1,805,000│ 1,745,000│ 96.68%│ 174,500│ │ │路復建工程 │ │ │ │ │ │ │ ├────┼─────────┼─────┼─────┼─────┼─────┼─────┼─────┤ │93.03.23│水雲村滴水部落 (劉│億興土包 │ 1,805,000│ 1,805,000│ 1,430,000│ 79.22%│ 57,200│ │ │文龍)道路復建工程 │ │ │ │ │ │ │ ├────┼─────────┴─────┴─────┴─────┴─────┴─────┼─────┤ │總 計│ │ 2,201,880│ │(含附表│ │ 2,201,880│ │一部份 │ │ │ └────┴───────────────────────────────────────┴─────┘ 附表二 黃泉蔭6/8P910;林秋化6/8P4P7扣押物編號03;羅萬 華6/1P3P5扣押物編號06;王金柱6/1P5、6/14P6;莊進昌6/17P3┌────┬─────────┬─────┬─────┬─────┬─────┬─────┬─────┐ │發包日期│工程名稱 │決標廠商 │預算金額 │核定底價 A│決標金額 B│決標價與 │得標 │ │ │ │ │ │ │ │核定底價 │回扣金額 │ │ │ │ │ │ │ │比率(B/A) │ │ ├────┼─────────┼─────┼─────┼─────┼─────┼─────┼─────┤ │91.09.27│東山鄉○號道路地上│益成土包 │ 471,000│ 456,000│ 445,000│ 97.59%│ 17,800│ │ │物拆除工程 │ │ │ │ │ │ │ ├────┼─────────┼─────┼─────┼─────┼─────┼─────┼─────┤ │91.11.12│科裡村北馬溝農路工│益成土包 │ 350,000│ 336,000│ 330,000│ 98.21%│ 13,200│ │ │程 │ │ │ │ │ │ │ ├────┼─────────┼─────┼─────┼─────┼─────┼─────┼─────┤ │91.11.12│第十、十三、十四公│益成土包 │ 500,000│ 490,000│ 465,000│ 94.90%│ 18,600│ │ │墓周邊道路整修工程│ │ │ │ │ │ │ ├────┼─────────┼─────┼─────┼─────┼─────┼─────┼─────┤ │91.11.13│東中村北馬十三鄰排│益成土包 │ 410,000│ 401,000│ 390,000│ 97.26%│ 15,600│ │ │水溝改善工程 │ │ │ │ │ │ │ ├────┼─────────┼─────┼─────┼─────┼─────┼─────┼─────┤ │91.12.11│南溪村二重溪段崁下│益成土包 │ 1,367,000│ 1,352,000│ 1,330,000│ 98.37%│ 53,200│ │ │寮路面改善工程 │ │ │ │ │ │ │ ├────┼─────────┼─────┼─────┼─────┼─────┼─────┼─────┤ │91.12.31│東原村前大埔段228 │益成土包 │ 198,000│ 190,000│ 185,000│ 97.37%│ 7,400│ │ │、229號等產業道路 │ │ │ │ │ │ │ │ │工程 │ │ │ │ │ │ │ ├────┼─────────┼─────┼─────┼─────┼─────┼─────┼─────┤ │91.12.31│東原村榮田農路復建│益成土包 │ 298,000│ 282,000│ 280,000│ 99.29%│ 11,200│ │ │工程 │ │ │ │ │ │ │ ├────┼─────────┼─────┼─────┼─────┼─────┼─────┼─────┤ │91.12.31│南勢村冷水坑農路復│益成土包 │ 218,000│ 200,000│ 198,000│ 99.00%│ 7,900│ │ │建工程 │ │ │ │ │ │ │ ├────┼─────────┼─────┼─────┼─────┼─────┼─────┼─────┤ │91.12.31│南勢村龜仔山農路復│益成土包 │ 198,000│ 179,000│ 177,000│ 98.88%│ 7,000│ │ │建工程 │ │ │ │ │ │ │ ├────┼─────────┼─────┼─────┼─────┼─────┼─────┼─────┤ │91.12.31│南勢村龜仔山農路復│益成土包 │ 347,000│ 328,000│ 326,000│ 99.39%│ 13,000│ │ │建工程 │ │ │ │ │ │ │ ├────┼─────────┼─────┼─────┼─────┼─────┼─────┼─────┤ │91.12.31│科裡村嶺腳部落農路│益成土包 │ 193,500│ 180,000│ 180,000│ 100.00%│ 7,200│ │ │改善工程 │ │ │ │ │ │ │ ├────┼─────────┼─────┼─────┼─────┼─────┼─────┼─────┤ │91.12.31│嶺南村西勢角往土地│益成土包 │ 298,000│ 280,000│ 280,000│ 100.00%│ 11,200│ │ │農路復建工程 │ │ │ │ │ │ │ ├────┼─────────┼─────┼─────┼─────┼─────┼─────┼─────┤ │91.12.31│嶺南村崎頭山農路復│益成土包 │ 298,000│ 286,000│ 280,000│ 97.90%│ 11,200│ │ │建工程 │ │ │ │ │ │ │ ├────┼─────────┼─────┼─────┼─────┼─────┼─────┼─────┤ │92.01.28│三榮村木柵排水排水│益成土包 │ 176,000│ 166,000│ 160,000│ 96.39%│ 6,400│ │ │災修工程 │ │ │ │ │ │ │ ├────┼─────────┼─────┼─────┼─────┼─────┼─────┼─────┤ │92.01.28│東原村後坑沈金朝旁│益成土包 │ 688,000│ 560,000│ 546,000│ 97.50%│ 21,800│ │ │野溪工程 │ │ │ │ │ │ │ ├────┼─────────┼─────┼─────┼─────┼─────┼─────┼─────┤ │92.01.28│南勢村龜山產業道路│益成土包 │ 890,000│ 720,000│ 690,000│ 95.83%│ 27,600│ │ │工程 │ │ │ │ │ │ │ ├────┼─────────┼─────┼─────┼─────┼─────┼─────┼─────┤ │92.01.28│科裡村萬盛姑廟中排│益成土包 │ 352,500│ 289,000│ 279,000│ 96.54%│ 11,100│ │ │排水災修工程 │ │ │ │ │ │ │ ├────┼─────────┼─────┼─────┼─────┼─────┼─────┼─────┤ │92.02.18│東原村竹圍埔排水護│益成土包 │ 174,000│ 170,000│ 168,000│ 98.82%│ 7,600│ │ │岸災修工程 │ │ │ │ │ │ │ ├────┼─────────┼─────┼─────┼─────┼─────┼─────┼─────┤ │92.03.04│高原村鄭秋田科尾農│益成土包 │ 204,000│ 195,000│ 192,000│ 98.46%│ 7,600│ │ │路改善工程 │ │ │ │ │ │ │ ├────┼─────────┼─────┼─────┼─────┼─────┼─────┼─────┤ │92.03.07│西勢角產業道路工程│益成土包 │ 809,000│ 770,000│ 640,000│ 83.12%│ 25,600│ ├────┼─────────┼─────┼─────┼─────┼─────┼─────┼─────┤ │92.03.07│聖賢村等三處路面改│益成土包 │ 583,000│ 556,000│ 448,000│ 80.58%│ 17,900│ │ │善工程 │ │ │ │ │ │ │ ├────┼─────────┼─────┼─────┼─────┼─────┼─────┼─────┤ │92.03.11│南99-1線、山原高幹│益成土包 │ 766,000│ 742,000│ 725,000│ 97.71%│ 29,000│ │ │168、209道路復建工│ │ │ │ │ │ │ │ │程 │ │ │ │ │ │ │ ├────┼─────────┼─────┼─────┼─────┼─────┼─────┼─────┤ │92.06.18│東山鄉東原村娃瓦厝│益成土包 │ 952,000│ 932,000│ 900,000│ 96.57%│ 36,000│ │ │排水改善工程 │ │ │ │ │ │ │ ├────┼─────────┼─────┼─────┼─────┼─────┼─────┼─────┤ │92.06.19│東山鄉嶺南村宅子內│益成土包 │ 954,000│ 936,000│ 900,000│ 96.15%│ 36,000│ │ │排水改善工程 │ │ │ │ │ │ │ ├────┼─────────┼─────┼─────┼─────┼─────┼─────┼─────┤ │92.07.01│下寮部落坍塌工程 │益成土包 │ 236,000│ 236,000│ 224,000│ 94.92%│ 8,900│ ├────┼─────────┼─────┼─────┼─────┼─────┼─────┼─────┤ │92.07.01│青山村埤仔墘農路路│益成土包 │ 197,000│ 197,000│ 187,000│ 94.92%│ 7,400│ │ │面改善工程 │ │ │ │ │ │ │ ├────┼─────────┼─────┼─────┼─────┼─────┼─────┼─────┤ │92.07.01│賀老溪野漢護岸工程│益成土包 │ 495,000│ 490,000│ 470,000│ 95.92%│ 18,800│ ├────┼─────────┼─────┼─────┼─────┼─────┼─────┼─────┤ │92.07.15│水雲村內滴水賴昆松│益成土包 │ 490,000│ 488,000│ 480,000│ 98.36%│ 19,200│ │ │農路路面改善工程 │ │ │ │ │ │ │ ├────┼─────────┼─────┼─────┼─────┼─────┼─────┼─────┤ │92.07.15│高原村北寮農路水泥│益成土包 │ 254,000│ 249,000│ 248,000│ 99.60%│ 9,900│ │ │路面改善工程 │ │ │ │ │ │ │ ├────┼─────────┼─────┼─────┼─────┼─────┼─────┼─────┤ │92.08.27│班芝花坑排水疏浚工│益成土包 │ 384,000│ 316,000│ 310,000│ 98.10%│ 12,400│ │ │程 │ │ │ │ │ │ │ ├────┼─────────┼─────┼─────┼─────┼─────┼─────┼─────┤ │92.09.04│瓦厝排水改善工程 │益成土包 │ 790,000│ 772,000│ 748,000│ 96.89%│ 29,900│ ├────┼─────────┼─────┼─────┼─────┼─────┼─────┼─────┤ │92.09.04│龜甕排水改善工程 │益成土包 │ 690,000│ 676,000│ 653,000│ 96.60%│ 26,100│ ├────┼─────────┼─────┼─────┼─────┼─────┼─────┼─────┤ │92.09.10│水雲村鬼仔空部落路│益成土包 │ 586,000│ 560,000│ 456,000│ 81.43%│ 18,200│ │ │面改善工程 │ │ │ │ │ │ │ ├────┼─────────┼─────┼─────┼─────┼─────┼─────┼─────┤ │92.11.26│東山農地重劃區道路│益成土包 │ 281,000│ 248,000│ 246,000│ 99.19%│ 9,800│ │ │11-2柏油路面改善工│ │ │ │ │ │ │ │ │程 │ │ │ │ │ │ │ ├────┼─────────┼─────┼─────┼─────┼─────┼─────┼─────┤ │92.12.05│道3-1、3-2、7-1及 │益成土包 │ 1,885,000│ 1,588,000│ 1,363,000│ 86.83%│ 54,500│ │ │東路69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 │92.12.23│聖賢村農路改善工程│益成土包 │ 495,000│ 495,000│ 426,000│ 86.06%│ 17,000│ ├────┼─────────┼─────┼─────┼─────┼─────┼─────┼─────┤ │92.12.26│聖賢村田尾部落排水│益成土包 │ 393,000│ 390,000│ 380,000│ 97.44%│ 15,200│ │ │溝加蓋工程 │ │ │ │ │ │ │ ├────┼─────────┼─────┼─────┼─────┼─────┼─────┼─────┤ │92.12.26│橫路崩塌地植生工程│益成土包 │ 2,385,000│ 2,350,000│ 1,900,000│ 80.85%│ 76,000│ ├────┼─────────┼─────┼─────┼─────┼─────┼─────┼─────┤ │92.12.26│嶺南崩塌地植生工程│益成土包 │ 1,144,000│ 1,100,000│ 926,000│ 84.18%│ 37,000│ ├────┼─────────┼─────┼─────┼─────┼─────┼─────┼─────┤ │93.03.02│高原村崩崁產業道路│益成土包 │ 600,000│ 590,000│ 570,000│ 96.61%│ 22,800│ │ │復建工程 │ │ │ │ │ │ │ └────┴─────────┴─────┴─────┴─────┴─────┴─────┴─────┘ ┌────┬─────────┬─────┬─────┬─────┬─────┬─────┬─────┐ │91.05.28│南北三路中埔至東元│鐿成營造 │ 725,000│ 720,000│ 567,000│ 78.75%│ 22,600│ │ │段產業道路新鋪水泥│ │ │ │ │ │ │ │ │路面工程 │ │ │ │ │ │ │ ├────┼─────────┼─────┼─────┼─────┼─────┼─────┼─────┤ │91.08.15│青山村二坑埔農路工│鐿成營造 │ 165,000│ 163,000│ 156,000│ 95.71%│ 6,200│ │ │程 │ │ │ │ │ │ │ ├────┼─────────┼─────┼─────┼─────┼─────┼─────┼─────┤ │91.08.15│南勢村坪園大豆地農│鐿成營造 │ 630,000│ 626,000│ 597,000│ 95.37%│ 23,800│ │ │路等二件工程 │ │ │ │ │ │ │ ├────┼─────────┼─────┼─────┼─────┼─────┼─────┼─────┤ │91.08.15│南勢村船堵農路工程│鐿成營造 │ 165,000│ 160,000│ 156,000│ 97.50%│ 6,200│ ├────┼─────────┼─────┼─────┼─────┼─────┼─────┼─────┤ │91.08.15│嶺南村圓潭農路工程│鐿成營造 │ 330,000│ 329,000│ 312,000│ 94.83%│ 12,400│ ├────┼─────────┼─────┼─────┼─────┼─────┼─────┼─────┤ │91.09.24│南勢村賀老寮地區柏│鐿成營造 │ 350,000│ 346,000│ 332,000│ 95.95%│ 13,200│ │ │油路面加封工程 │ │ │ │ │ │ │ ├────┼─────────┼─────┼─────┼─────┼─────┼─────┼─────┤ │91.10.17│科裡村吉貝耍排水護│鐿成營造 │ 490,000│ 478,000│ 460,000│ 96.23%│ 18,400│ │ │岸設置欄杆工程 │ │ │ │ │ │ │ ├────┼─────────┼─────┼─────┼─────┼─────┼─────┼─────┤ │91.11.22│聖賢農地重劃區北路│鐿成營造 │ 1,254,000│ 1,148,000│ 1,130,000│ 98.43%│ 45,200│ │ │22農路災害搶修及復│ │ │ │ │ │ │ │ │建改善工程 │ │ │ │ │ │ │ ├────┼─────────┼─────┼─────┼─────┼─────┼─────┼─────┤ │91.12.31│嶺南村滴水農路改善│鐿成營造 │ 991,000│ 978,000│ 950,000│ 97.14%│ 38,000│ │ │工程 │ │ │ │ │ │ │ ├────┼─────────┼─────┼─────┼─────┼─────┼─────┼─────┤ │92.12.12│東路73農路及排水改│鐿成營造 │ 3,703,000│ 3,650,000│ 3,576,000│ 97.97%│ 143,000│ │ │善工程 │ │ │ │ │ │ │ ├────┼─────────┼─────┼─────┼─────┼─────┼─────┼─────┤ │92.12.19│台南縣東山鄉公所第│鐿成營造 │ 2,806,000│ 2,800,000│ 2,698,000│ 96.36%│ 107,900│ │ │一期垃圾衛生掩埋場│ │ │ │ │ │ │ │ │復育綠美化工程 │ │ │ │ │ │ │ ├────┼─────────┼─────┼─────┼─────┼─────┼─────┼─────┤ │93.01.14│南勢村崁頭山農路改│鐿成營造 │ 695,000│ 690,000│ 659,000│ 95.51%│ 26,300│ │ │善工程 │ │ │ │ │ │ │ ├────┼─────────┴─────┴─────┴─────┴─────┴─────┼─────┤ │總 計│ │1,267,400 │ └────┴───────────────────────────────────────┴─────┘ ┌────┬─────────┬─────┬─────┬─────┬─────┬─────┬─────┐ │93.02.11│東原村大坑農路路基│佳興土包 │ 470,000│ 470,000│ 390,000│ 82.98%│ 15,600│ │ │沖毀工程 │ │ │ │ │ │ │ ├────┼─────────┴─────┴─────┴─────┴─────┴─────┼─────┤ │總 計│ │ 15,600│ └────┴───────────────────────────────────────┴─────┘ ┌────┬─────────┬─────┬─────┬─────┬─────┬─────┬─────┐ │92.03.07│東原村李銀財倉庫邊│萬華土包 │ 952,000│ 910,000│ 750,000│ 82.42%│ 30,000│ │ │野溪工程 │ │ │ │ │ │ │ ├────┼─────────┼─────┼─────┼─────┼─────┼─────┼─────┤ │92.10.14│三榮村農路改善工程│萬華土包 │ 598,000│ 586,000│ 482,000│ 82.25%│ 19,280│ ├────┼─────────┼─────┼─────┼─────┼─────┼─────┼─────┤ │92.12.02│東原村大坑擋土牆 │萬華土包 │ 794,000│ 700,000│ 568,000│ 81.14%│ 22,720│ ├────┼─────────┼─────┼─────┼─────┼─────┼─────┼─────┤ │92.12.17│東原村南勢村嶺南村│萬華土包 │ 987,000│ 960,000│ 836,000│ 87.08%│ 33,440│ │ │林安村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 │總 計│ │ 105,440│ └────┴───────────────────────────────────────┴─────┘ 附表三 羅文宏5/20P6P7、6/15P7;羅萬華P3P5扣押物編號06;黃 泉蔭6/8P12;林秋化6/8P7;王金柱6/1P3P5、6/14P6 ┌────┬─────────┬─────┬─────┬─────┬──────┐ │發包日期│工程名稱 │決標廠商 │核定底價 A│決標金額 B│驗收回扣金額│ ├────┼─────────┼─────┼─────┼─────┼──────┤ │91.05.28│水雲村番仔坑產業道│佳興土包 │ 280,000│ 216,000│ 2,160│ │ │路改善工程 │ │ │ │ │ ├────┼─────────┼─────┼─────┼─────┼──────┤ │91.11.13│南勢村柚仔坑農路改│佳興土包 │ 280,000│ 270,000│ 2,700│ │ │善工程 │ │ │ │ │ ├────┼─────────┼─────┼─────┼─────┼──────┤ │91.11.13│南溪107線往向平橋 │佳興土包 │ 285,000│ 270,000│ 2,700│ │ │路面改善工程 │ │ │ │ │ ├────┼─────────┼─────┼─────┼─────┼──────┤ │92.06.16│水雲村崩塌工程 │佳興土包 │ 84,000│ 81,000│ 810│ ├────┼─────────┼─────┼─────┼─────┼──────┤ │92.06.17│東原村農路改善工程│佳興土包 │ 140,000│ 138,000│ 1,380│ ├────┼─────────┼─────┼─────┼─────┼──────┤ │92.06.17│青山村凍腳農路工程│佳興土包 │ 456,000│ 450,000│ 4,500│ ├────┼─────────┼─────┼─────┼─────┼──────┤ │92.07.15│南溪村空軍油庫旁農│佳興土包 │ 290,000│ 280,000│ 2,800│ │ │路路面改善工程 │ │ │ │ │ ├────┼─────────┼─────┼─────┼─────┼──────┤ │92.10.30│高原村阿滿田農路改│佳興土包 │ 776,000│ 755,000│ 7,550│ │ │善工程 │ │ │ │ │ ├────┼─────────┼─────┼─────┼─────┼──────┤ │92.10.30│聖賢村田尾部落排水│佳興土包 │ 330,000│ 315,000│ 3,150│ │ │溝工程 │ │ │ │ │ ├────┼─────────┼─────┼─────┼─────┼──────┤ │92.12.30│破損及危險路面改善│佳興土包 │ 4,480,000│ 4,314,000│ 43,140│ │ │工程 │ │ │ │ │ ├────┼─────────┼─────┼─────┼─────┼──────┤ │93.02.03│大客村三修崙農路擋│佳興土包 │ 208,000│ 203,000│ 2,030│ │ │土牆倒裂邊坡沖毀工│ │ │ │ │ │ │程 │ │ │ │ │ ├────┼─────────┼─────┼─────┼─────┼──────┤ │93.02.03│大客村凹仔腳農路大│佳興土包 │ 112,900│ 110,000│ 1,100│ │ │型涵管沖失工程 │ │ │ │ │ ├────┼─────────┼─────┼─────┼─────┼──────┤ │93.02.11│東原村大坑農路路基│佳興土包 │ 470,000│ 390,000│ 3,900│ │ │沖毀工程 │ │ │ │ │ ├────┼─────────┼─────┼─────┼─────┼──────┤ │93.03.02│東山鄉南99線配管工│佳興土包 │ 900,000│ 877,000│ 8,770│ │ │程 (二)大嶺至班芝 │ │ │ │ │ │ │花坑段工程 │ │ │ │ │ ├────┼─────────┼─────┼─────┼─────┼──────┤ │93.03.24│大客村山腳排水 │佳興土包 │ 568,000│ 533,000│ 5,330│ ├────┼─────────┴─────┴─────┴─────┼──────┤ │總 計│ │ │ │ │ │ 92,020 │ └────┴───────────────────────────┴──────┘ ┌────┬─────────┬─────┬─────┬─────┬──────┐ │92.12.10│聖賢村北勢寮部落排│建宗土包 │ 376,000│ 279,000│ 2,790│ │ │水溝改善工程 │ │ │ │ │ ├────┼─────────┼─────┼─────┼─────┼──────┤ │91.12.24│嶺南村牛稠仔慈善寺│建宗土包 │ 470,000│ 460,000│ 4,600│ │ │旁擋土牆工程 │ │ │ │ │ ├────┼─────────┼─────┼─────┼─────┼──────┤ │91.12.31│東原村胡木村會社農│建宗土包 │ 90,000│ 89,000│ 890│ │ │路改善工程 │ │ │ │ │ ├────┼─────────┼─────┼─────┼─────┼──────┤ │91.12.31│南勢村賀老爺農路改│建宗土包 │ 208,000│ 206,000│ 2,060│ │ │善工程 │ │ │ │ │ ├────┼─────────┼─────┼─────┼─────┼──────┤ │92.05.06│南溪村吳振益番仔埔│建宗土包 │ 370,000│ 362,000│ 3,620│ │ │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92.06.17│南勢村黃村漢山尾園│建宗土包 │ 210,000│ 202,000│ 2,020│ │ │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92.09.23│高原村安東土地公園│建宗土包 │ 380,000│ 366,000│ 3,660│ │ │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92.09.23│高原村李子園農路路│建宗土包 │ 480,000│ 466,000│ 4,660│ │ │面改善工程 │ │ │ │ │ ├────┼─────────┼─────┼─────┼─────┼──────┤ │92.10.14│南勢青山高原農路改│建宗土包 │ 580,000│ 542,000│ 5,420│ │ │善工程 │ │ │ │ │ ├────┼─────────┼─────┼─────┼─────┼──────┤ │92.10.21│青山高原東原林安科│建宗土包 │ 380,000│ 368,000│ 3,680│ │ │裡等五村農路水泥路│ │ │ │ │ │ │面改善工程 │ │ │ │ │ ├────┼─────────┼─────┼─────┼─────┼──────┤ │92.10.21│嶺南農路改善工程 │建宗土包 │ 580,000│ 562,000│ 5,620│ ├────┼─────────┼─────┼─────┼─────┼──────┤ │92.11.13│南勢村坪頂冷水坑照│建宗土包 │ 860,000│ 808,000│ 8,080│ │ │北等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92.12.09│東原村瓦厝部落排水│建宗土包 │ 266,000│ 248,000│ 2,480│ │ │溝改善工程 │ │ │ │ │ ├────┼─────────┼─────┼─────┼─────┼──────┤ │92.12.17│南勢村龜仔山農路改│建宗土包 │ 490,000│ 470,000│ 4,700│ │ │善工程 │ │ │ │ │ ├────┼─────────┼─────┼─────┼─────┼──────┤ │92.12.19│大客村農路嶺南村西│建宗土包 │ 993,000│ 980,000│ 9,800│ │ │勢角農路東原村三塊│ │ │ │ │ │ │厝農路等 │ │ │ │ │ ├────┼─────────┼─────┼─────┼─────┼──────┤ │92.12.19│榮田道路改善工程 │建宗土包 │ 798,000│ 766,000│ 7,660│ ├────┼─────────┼─────┼─────┼─────┼──────┤ │92.12.31│高原村墩子腳第二鄰│建宗土包 │ 170,000│ 170,000│ 1,700│ │ │村路欄杆工程 │ │ │ │ │ ├────┼─────────┼─────┼─────┼─────┼──────┤ │93.02.03│青山村埤角部落欄杆│建宗土包 │ 293,000│ 283,000│ 2,830│ │ │工程 │ │ │ │ │ ├────┼─────────┼─────┼─────┼─────┼──────┤ │93.02.03│嶺南村牛稠仔農路路│建宗土包 │ 798,000│ 763,000│ 7,630│ │ │面改善工程 │ │ │ │ │ ├────┼─────────┼─────┼─────┼─────┼──────┤ │93.02.11│南勢村龜山產業道路│建宗土包 │ 498,000│ 402,000│ 4,020│ │ │復建工程 │ │ │ │ │ ├────┼─────────┼─────┼─────┼─────┼──────┤ │93.03.09│高原村李仔園土地公│建宗土包 │ 398,000│ 386,000│ 3,860│ │ │廟橋邊護岸復建工程│ │ │ │ │ ├────┼─────────┼─────┼─────┼─────┼──────┤ │93.04.02│東勢二街龍鳳二街道│建宗土包 │ 1,950,000│ 1,949,000│ 19,480│ │ │路改善工程 │ │ │ │ │ ├────┼─────────┼─────┼─────┼─────┼──────┤ │93.04.12│凍腳高原村等崩地工│建宗土包 │ 743,000│ 722,000│ 7,220│ │ │程 │ │ │ │ │ ├────┼─────────┴─────┴─────┴─────┼──────┤ │總 計│ │ 118,480│ └────┴───────────────────────────┴──────┘ ┌────┬─────────┬─────┬─────┬─────┬──────┐ │92.09.02│聖賢村頂窩部落農路│瑞松土包 │ 75,000│ 70,000│ 700│ │ │改善工程 │ │ │ │ │ ├────┼─────────┼─────┼─────┼─────┼──────┤ │92.09.02│水雲林往林安村路面│瑞松土包 │ 246,000│ 220,000│ 2,200│ │ │改善工程 │ │ │ │ │ ├────┼─────────┼─────┼─────┼─────┼──────┤ │92.09.10│南溪村二重溪7-1、 │瑞松土包 │ 320,000│ 267,000│ 2,670│ │ │196-8、170-5旁路面│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92.09.16│南溪灌溉及綠美化二│瑞松土包 │ 1,900,000│ 1,458,000│ 14,580│ │ │期工程 │ │ │ │ │ ├────┼─────────┼─────┼─────┼─────┼──────┤ │92.09.23│南勢村後坑頭農路路│瑞松土包 │ 236,000│ 216,000│ 2,160│ │ │面改善工程 │ │ │ │ │ ├────┼─────────┼─────┼─────┼─────┼──────┤ │92.09.23│南勢村農路路面改善│瑞松土包 │ 236,000│ 224,000│ 2,240│ │ │工程 │ │ │ │ │ ├────┼─────────┼─────┼─────┼─────┼──────┤ │92.09.30│聖賢村北勢寮部落、│瑞松土包 │ 226,000│ 203,000│ 2,030│ │ │田尾部落排水溝加蓋│ │ │ │ │ │ │工程 │ │ │ │ │ ├────┼─────────┼─────┼─────┼─────┼──────┤ │92.10.21│南勢村農路改善工程│瑞松土包 │ 580,000│ 566,000│ 5,660│ │ │ │ │ │ │ │ ├────┼─────────┼─────┼─────┼─────┼──────┤ │92.10.21│科裡村嶺腳枋子林等│瑞松土包 │ 760,000│ 736,000│ 7,360│ │ │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92.10.30│聖賢村田尾部落排水│瑞松土包 │ 290,000│ 271,000│ 2,710│ │ │溝加蓋工程 │ │ │ │ │ ├────┼─────────┼─────┼─────┼─────┼──────┤ │92.12.31│東原村子龍廳部落路│瑞松土包 │ 195,000│ 190,000│ 1,900│ │ │面改善工程 │ │ │ │ │ ├────┼─────────┼─────┼─────┼─────┼──────┤ │92.12.31│南勢村部落道路改善│瑞松土包 │ 59,000│ 58,000│ 580│ │ │工程 │ │ │ │ │ ├────┼─────────┴─────┴─────┴─────┼──────┤ │總 計│ │ 44,790│ └────┴───────────────────────────┴──────┘ ┌────┬─────────┬─────┬─────┬─────┬──────┐ │91.12.05│南北三路345KV線 ( │萬華土包 │ 1,176,000│ 1,128,000│ 11,280│ │ │東原-玉井段)工程 │ │ │ │ │ ├────┼─────────┼─────┼─────┼─────┼──────┤ │91.12.31│南勢村劉家盛五叉溝│萬華土包 │ 482,000│ 470,000│ 4,700│ │ │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91.12.31│都市○○區道路修復│萬華土包 │ 709,000│ 690,000│ 6,900│ │ │工程 │ │ │ │ │ ├────┼─────────┼─────┼─────┼─────┼──────┤ │91.12.31│嶺南村東原村農路工│萬華土包 │ 316,000│ 315,000│ 3,150│ │ │程 │ │ │ │ │ ├────┼─────────┼─────┼─────┼─────┼──────┤ │92.01.07│台南縣東山鄉大坑垃│萬華土包 │ 1,690,000│ 1,657,000│ 16,570│ │ │圾衛生掩埋場改善工│ │ │ │ │ │ │程 │ │ │ │ │ ├────┼─────────┼─────┼─────┼─────┼──────┤ │92.02.07│東原村李銀財倉庫邊│萬華土包 │ 910,000│ 750,000│ 7,500│ │ │野溪工程 │ │ │ │ │ ├────┼─────────┼─────┼─────┼─────┼──────┤ │92.09.23│東山鄉後坑尾至水井│萬華土包 │ 760,000│ 742,000│ 7,420│ │ │坑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92.09.23│東山鄉高原村水湖農│萬華土包 │ 278,000│ 262,000│ 2,620│ │ │路改善工程 │ │ │ │ │ ├────┼─────────┼─────┼─────┼─────┼──────┤ │92.10.14│三榮村農路改善工程│萬華土包 │ 586,000│ 482,000│ 4,820│ ├────┼─────────┼─────┼─────┼─────┼──────┤ │92.10.21│南勢後坑坪園崁頭山│萬華土包 │ 672,000│ 642,000│ 6,420│ │ │等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92.10.21│區域排水溝改善工程│萬華土包 │ 1,160,000│ 1,100,000│ 11,000│ ├────┼─────────┼─────┼─────┼─────┼──────┤ │92.11.13│尖山仔農路路面改善│萬華土包 │ 322,000│ 312,000│ 3,120│ │ │工程 │ │ │ │ │ ├────┼─────────┼─────┼─────┼─────┼──────┤ │92.12.02│高原村水湖農路改善│萬華土包 │ 380,000│ 368,000│ 3,680│ │ │工程 │ │ │ │ │ ├────┼─────────┼─────┼─────┼─────┼──────┤ │92.12.02│東原村大坑擋土牆 │萬華土包 │ 700,000│ 568,000│ 5,680│ ├────┼─────────┼─────┼─────┼─────┼──────┤ │92.12.17│東原村南勢村嶺南村│萬華土包 │ 960,000│ 836,000│ 8,360│ │ │林安村農路改善工程│ │ │ │ │ ├────┼─────────┼─────┼─────┼─────┼──────┤ │92.12.19│大客村凹仔腳蘇旺根│萬華土包 │ 396,000│ 376,000│ 3,760│ │ │宅後農路柏油路面改│ │ │ │ │ │ │善工程 │ │ │ │ │ ├────┼─────────┼─────┼─────┼─────┼──────┤ │92.12.19│南勢村田寮崎及水雲│萬華土包 │ 565,000│ 546,000│ 5,460│ │ │村滴水箱涵改善工程│ │ │ │ │ ├────┼─────────┼─────┼─────┼─────┼──────┤ │92.12.19│第十及十三公墓周邊│萬華土包 │ 398,000│ 378,000│ 3,780│ │ │道路改善工程 │ │ │ │ │ ├────┼─────────┼─────┼─────┼─────┼──────┤ │92.12.30│東河村大公界廨公廁│萬華土包 │ 390,000│ 378,000│ 3,780│ │ │工程 │ │ │ │ │ ├────┼─────────┼─────┼─────┼─────┼──────┤ │93.02.10│公館坑及戲院前道路│萬華土包 │ 890,000│ 881,000│ 8,810│ │ │排水改善工程 │ │ │ │ │ ├────┼─────────┼─────┼─────┼─────┼──────┤ │93.03.16│南99-1線大客段道路│萬華土包 │ 427,000│ 418,000│ 4,180│ │ │復建工程 │ │ │ │ │ ├────┼─────────┼─────┼─────┼─────┼──────┤ │93.03.24│東原村大坑排水災修│萬華土包 │ 863,000│ 838,000│ 8,380│ │ │工程 │ │ │ │ │ ├────┼─────────┴─────┴─────┴─────┼──────┤ │總 計│ │ 141,370│ └────┴───────────────────────────┴──────┘ ┌────┬─────────┬─────┬─────┬─────┬──────┐ │91.07.16│東山鄉大洋排水改善│億興土包 │ 941,000│ 930,000│ 9,300│ │ │工程 │ │ │ │ │ ├────┼─────────┼─────┼─────┼─────┼──────┤ │91.07.25│東山鄉班芝花坑排水│億興土包 │ 1,888,000│ 1,856,000│ 18,560│ │ │改善工程 │ │ │ │ │ ├────┼─────────┼─────┼─────┼─────┼──────┤ │91.10.25│南溪灌溉及綠美化二│億興土包 │ 3,880,000│ 3,460,000│ 34,600│ │ │期工程 │ │ │ │ │ ├────┼─────────┼─────┼─────┼─────┼──────┤ │91.11.29│南勢村坪園部落吳忠│億興土包 │ 478,000│ 470,000│ 4,700│ │ │明宅旁擋土牆興建工│ │ │ │ │ │ │程 │ │ │ │ │ ├────┼─────────┼─────┼─────┼─────┼──────┤ │91.11.29│南勢村劍公坑道路改│億興土包 │ 280,000│ 265,000│ 2,650│ │ │善工程 │ │ │ │ │ ├────┼─────────┼─────┼─────┼─────┼──────┤ │91.12.24│鄉道南99線、南103 │億興土包 │ 966,000│ 948,000│ 9,480│ │ │線、南102線等路面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91.12.24│聖賢農地重劃區田尾│億興土包 │ 768,000│ 740,000│ 7,400│ │ │段農路改善工程、聖│ │ │ │ │ │ │賢農地重劃區北勢寮│ │ │ │ │ │ │段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91.12.31│青山村二坑埔坪頂園│億興土包 │ 172,000│ 170,000│ 1,700│ │ │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92.01.22│嶺南村泰山產業道路│億興土包 │ 489,000│ 470,000│ 4,700│ │ │工程 │ │ │ │ │ ├────┼─────────┼─────┼─────┼─────┼──────┤ │92.02.18│聖賢村田尾部落道路│億興土包 │ 468,000│ 460,000│ 4,600│ │ │改善工程 │ │ │ │ │ ├────┼─────────┼─────┼─────┼─────┼──────┤ │92.03.04│東原村大坑產業道路│億興土包 │ 560,000│ 558,000│ 5,580│ │ │工程 │ │ │ │ │ ├────┼─────────┼─────┼─────┼─────┼──────┤ │92.03.20│東原村班芝花坑農路│億興土包 │ 1,156,000│ 846,000│ 8,460│ │ │工程 │ │ │ │ │ ├────┼─────────┼─────┼─────┼─────┼──────┤ │92.04.28│東河村道路工程 │億興土包 │ 362,000│ 350,000│ 3,500│ ├────┼─────────┼─────┼─────┼─────┼──────┤ │92.05.13│聖賢村田尾部落排水│億興土包 │ 1,462,000│ 1,396,000│ 13,960│ │ │溝(上游)工程 │ │ │ │ │ ├────┼─────────┼─────┼─────┼─────┼──────┤ │92.05.14│坪園仔崩塌地工程 │億興土包 │ 542,000│ 540,000│ 5,400│ ├────┼─────────┼─────┼─────┼─────┼──────┤ │92.05.14│東中村北馬部落巷道│億興土包 │ 466,000│ 462,000│ 4,620│ │ │改善工程 │ │ │ │ │ ├────┼─────────┼─────┼─────┼─────┼──────┤ │92.05.14│東原道路修復工程 │億興土包 │ 422,000│ 422,000│ 4,220│ ├────┼─────────┼─────┼─────┼─────┼──────┤ │92.06.03│東山農地重劃區道 │億興土包 │ 568,000│ 555,000│ 5,550│ │ │11-2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92.06.17│水雲村牛山公墓路面│億興土包 │ 750,000│ 750,000│ 7,500│ │ │改善工程 │ │ │ │ │ ├────┼─────────┼─────┼─────┼─────┼──────┤ │92.06.17│東正等村農地重劃區│億興土包 │ 950,000│ 940,000│ 9,400│ │ │道路改善工程 │ │ │ │ │ ├────┼─────────┼─────┼─────┼─────┼──────┤ │92.07.15│南勢村下南勢農路路│億興土包 │ 289,000│ 283,000│ 2,830│ │ │面改善工程 │ │ │ │ │ ├────┼─────────┼─────┼─────┼─────┼──────┤ │92.07.15│南溪村嶺下寮擋土牆│億興土包 │ 280,000│ 269,000│ 2,690│ │ │工程 │ │ │ │ │ ├────┼─────────┼─────┼─────┼─────┼──────┤ │92.08.14│東河村大公界排水溝│億興土包 │ 430,000│ 412,000│ 4,120│ │ │加蓋改善工程 │ │ │ │ │ ├────┼─────────┼─────┼─────┼─────┼──────┤ │92.08.14│東河村農路改善 │億興土包 │ 290,000│ 278,000│ 2,780│ │ │(0000-0000)工程 │ │ │ │ │ ├────┼─────────┼─────┼─────┼─────┼──────┤ │92.09.04│子龍廳道路排水改善│億興土包 │ 646,000│ 625,000│ 6,250│ │ │工程 │ │ │ │ │ ├────┼─────────┼─────┼─────┼─────┼──────┤ │92.09.04│埤仔墘排水改善工程│億興土包 │ 880,000│ 842,000│ 8,420│ ├────┼─────────┼─────┼─────┼─────┼──────┤ │92.12.05│東路11農路排水溝改│億興土包 │ 1,600,000│ 1,470,000│ 14,700│ │ │善工程 │ │ │ │ │ ├────┼─────────┼─────┼─────┼─────┼──────┤ │93.02.03│東原村瓦厝仔農路拓│億興土包 │ 298,000│ 280,000│ 2,800│ │ │寬及路面改善工程 │ │ │ │ │ ├────┼─────────┼─────┼─────┼─────┼──────┤ │93.02.03│青山村農路路面排水│億興土包 │ 798,000│ 752,000│ 7,520│ │ │溝擋土牆改善工程 │ │ │ │ │ ├────┼─────────┼─────┼─────┼─────┼──────┤ │93.02.11│東原村八甲仙產業道│億興土包 │ 598,000│ 486,000│ 4,860│ │ │路工程 │ │ │ │ │ ├────┼─────────┼─────┼─────┼─────┼──────┤ │93.02.11│林安村崩塌地工程 │億興土包 │ 344,000│ 265,000│ 2,650│ ├────┼─────────┼─────┼─────┼─────┼──────┤ │93.02.11│嶺南村宅仔內崩塌工│億興土包 │ 598,000│ 465,000│ 4,650│ │ │程 │ │ │ │ │ ├────┼─────────┼─────┼─────┼─────┼──────┤ │93.03.17│南105-1線後坑段道 │億興土包 │ 1,805,000│ 1,745,000│ 17,450│ │ │路復建工程 │ │ │ │ │ ├────┼─────────┼─────┼─────┼─────┼──────┤ │93.03.23│水雲村滴水部落 (劉│億興土包 │ 1,805,000│ 1,430,000│ 14,300│ │ │文龍)道路復建工程 │ │ │ │ │ ├────┼─────────┴─────┴─────┴─────┼──────┤ │總 計│ │ 261,900│ └────┴───────────────────────────┴──────┘ 附表四 葉哲源土木技師事務所致送工程測設費回扣一覽表 ┌────────┬──┬─────────────────────┬──────┬─────┬─────┬───────┐ │ │ │ 工 程 名 稱 │ 工程測設費 │ 回扣比例 │ 回扣金額 │ 簽約日期 │ ├────────┼──┼─────────────────────┼──────┼─────┼─────┼───────┤ │90F237 │ F │嶺南村宅子內 (胡金榜)水土保持處理工程 │ 27,009│ 20%│ 5,402│ 90.10.05 │ │ │ │(BP2-058) │ │ │ │ │ ├────────┼──┼─────────────────────┼──────┼─────┼─────┼───────┤ │90F238 │ F │水雲村尪子上天 (黃春陸)水土保持處理工程 │ 20,762│ 20%│ 4,152│ 90.10.05 │ │ │ │(BP2-054) │ │ │ │ │ ├────────┼──┼─────────────────────┼──────┼─────┼─────┼───────┤ │90F239 │ F │嶺南村宅子內水土保持處理工程(BP2-056) │ 19,361│ 20%│ 3,872│ 90.10.05 │ ├────────┼──┼─────────────────────┼──────┼─────┼─────┼───────┤ │90F240 │ F │水雲村尪子上天 (黃茂田)水土保持處理工程 │ 3,168│ 20%│ 634│ 90.10.05 │ │ │ │(BP2-055) │ │ │ │ │ ├────────┼──┼─────────────────────┼──────┼─────┼─────┼───────┤ │90F241 │F │林安村田仔乾泥巖植生工程(BP2-053) │ 46,002│ 20%│ 9,200│ 90.10.05 │ ├────────┼──┼─────────────────────┼──────┼─────┼─────┼───────┤ │90H067 │ H │東山鄉東山大排維護工程 │ 7,144│ 20%│ 1,429│ │ ├────────┼──┼─────────────────────┼──────┼─────┼─────┼───────┤ │90H068 │ H │東安鄉吉貝耍排水維護工程 │ 7,173│ 20%│ 1,435│ 查無此工程 │ ├────────┼──┼─────────────────────┼──────┼─────┼─────┼───────┤ │90H090 │ H │東原村班芝花坑宏偉山莊復建工程 │ 23,605│ 20%│ 4,721│ │ ├────────┼──┼─────────────────────┼──────┼─────┼─────┼───────┤ │90H097 │ H │南勢村羌仔寮部落(羅崑山)復建工程 │ 23,450│ 20%│ 4,690│ │ ├────────┼──┼─────────────────────┼──────┼─────┼─────┼───────┤ │90H098 │ H │南勢村橫路道路復建工程 │ 21,390│ 20%│ 4,278│ │ ├────────┼──┼─────────────────────┼──────┼─────┼─────┼───────┤ │90H099 │ H │嶺南村牛稠仔內坑復建工程 │ 18,928│ 20%│ 3,786│ │ ├────────┼──┼─────────────────────┼──────┼─────┼─────┼───────┤ │90H103 │ H │南99-1線(蘇鴻岷)復建工程 │ 18,299│ 20%│ 3,660│ │ ├────────┼──┼─────────────────────┼──────┼─────┼─────┼───────┤ │90H105 │ H │南勢村羌仔寮部落復建工程 │ 24,360│ 20%│ 4,872│ │ ├────────┼──┼─────────────────────┼──────┼─────┼─────┼───────┤ │90H106 │ H │東原村公館坑復建、南99-1線 (吳逢麟宅邊) │ 17,448│ 20%│ 3,490│ │ │ │ │復建等二件工程 │ │ │ │ │ ├────────┼──┼─────────────────────┼──────┼─────┼─────┼───────┤ │90包27 │ 包 │聖賢農地重劃區○路○○○路豪雨災害搶修工程 │ 23,856│ 20%│ 4,771│ │ ├────────┼──┼─────────────────────┼──────┼─────┼─────┼───────┤ │90H063 │ H │東山鄉班芝花坑排水改善工程 │ 24,193│ 20%│ 4,839│ │ ├────────┼──┼─────────────────────┼──────┼─────┼─────┼───────┤ │90H064 │ H │東山鄉東中村北馬十四號橋上游護堤加設一八 │ 9,767│ 20%│ 1,953│ │ │ │ │○公尺護欄工程 │ │ │ │ │ ├────────┼──┼─────────────────────┼──────┼─────┼─────┼───────┤ │90H065 │ H │東山鄉東中村北馬十四號橋東側排水改善工程 │ 24,352│ 20%│ 4,870│ │ ├────────┼──┼─────────────────────┼──────┼─────┼─────┼───────┤ │90H070 │ H │大坑產業道路、大坑-六重溪產業道路等二件 │ 19,899│ 20%│ 3,980│ 91.01.30 │ │ │ │工程 │ │ │ │ │ ├────────┼──┼─────────────────────┼──────┼─────┼─────┼───────┤ │90H073 │ H │貢狗坑農路、後坑農路等二件工程 │ 21,308│ 20%│ 4,262│ │ ├────────┼──┼─────────────────────┼──────┼─────┼─────┼───────┤ │90H078 │ H │土地公坑農路工程 │ 11,872│ 20%│ 2,374│ │ ├────────┼──┼─────────────────────┼──────┼─────┼─────┼───────┤ │90H086 │ H │林安村開門橋路基坍方復建工程 │ 42,336│ 20%│ 8,467│ │ ├────────┼──┼─────────────────────┼──────┼─────┼─────┼───────┤ │90H093 │ H │南105線雙溪橋霸頭復建工程 │ 29,760│ 20%│ 5,952│ │ ├────────┼──┼─────────────────────┼──────┼─────┼─────┼───────┤ │90H096 │ H │高原村青溪部落復建工程 │ 58,133│ 20%│ 11,627│ │ ├────────┼──┼─────────────────────┼──────┼─────┼─────┼───────┤ │90H101 │ H │南99-1線(大客段)復建工程 │ 27,720│ 20%│ 5,544│ │ ├────────┼──┼─────────────────────┼──────┼─────┼─────┼───────┤ │90F035 │ F │嶺南九層林農路、嶺南崎頭三農路、下南勢國 │ 22,915│ 20%│ 4,583│ │ │ │ │小分校旁農路 │ │ │ │ │ ├────────┼──┼─────────────────────┼──────┼─────┼─────┼───────┤ │90永27 │ 永 │大客村凹子腳擋土牆工程 │ 39,227│ 20%│ 7,845│ │ ├────────┼──┼─────────────────────┼──────┼─────┼─────┼───────┤ │90H088 │ H │南103線派出所往崎頂路復建、水雲村內外清 │ 24,343│ 20%│ 4,869│ │ │ │ │水坑底道路復建 │ │ │ │ │ ├────────┼──┼─────────────────────┼──────┼─────┼─────┼───────┤ │90F044 │ F │聖賢村排水溝加蓋工程 │ 33,175│ 20%│ 6,635│ 90.03.13 │ ├────────┼──┼─────────────────────┼──────┼─────┼─────┼───────┤ │90F293 │ F │坎頂後湖坑農路工程 │ 21,287│ 20%│ 4,257│ │ ├────────┼──┼─────────────────────┼──────┼─────┼─────┼───────┤ │90F294 │ F │崎頭山崎頭農路工程 │ 16,267│ 20%│ 3,253│ │ ├────────┼──┼─────────────────────┼──────┼─────┼─────┼───────┤ │90F295 │ F │楊桃腳農路、伯公山農路等二件工程 │ 17,413│ 20%│ 3,483│ │ ├────────┼──┼─────────────────────┼──────┼─────┼─────┼───────┤ │90F296 │ F │瓦厝農路、南勢村牛鹿坑農路、泰山農路等三 │ 23,253│ 20%│ 4,651│ │ │ │ │件工程 │ │ │ │ │ ├────────┼──┼─────────────────────┼──────┼─────┼─────┼───────┤ │90F297 │ F │中圳農路、大客農路等二件工程 │ 17,147│ 20%│ 3,426│ │ ├────────┼──┼─────────────────────┼──────┼─────┼─────┼───────┤ │90F252 │ F │林安村道路排水及路面改善工程 │ 53,200│ 20%│ 10,640│ 90.10.19 │ ├────────┼──┼─────────────────────┼──────┼─────┼─────┼───────┤ │90H081 │ H │南勢村仙公廟道路、南勢村坪園仔農路等二件 │ 12,221│ 20%│ 2,444│ │ │ │ │工程 │ │ │ │ │ ├────────┼──┼─────────────────────┼──────┼─────┼─────┼───────┤ │90H076 │ H │水湖農路、下南勢觀光果園農路、照北農路等 │ 21,637│ 20%│ 4,327│ │ │ │ │三件工程 │ │ │ │ │ ├────────┼──┼─────────────────────┼──────┼─────┼─────┼───────┤ │90H095 │ H │南99線道路復建工程 │ 35,034│ 20%│ 7,007│ │ ├────────┼──┼─────────────────────┼──────┼─────┼─────┼───────┤ │91F033 │ F │班芝花坑往大坑道路復建工程 │ 54,630│ 20%│ 10,926│ │ ├────────┼──┼─────────────────────┼──────┼─────┼─────┼───────┤ │91F035 │ F │土地公崎張案坤、林安村往林水月等二件道路 │ 18,408│ 20%│ 3,682│ │ │ │ │復建工程 │ │ │ │ │ ├────────┼──┼─────────────────────┼──────┼─────┼─────┼───────┤ │91F037 │ F │外滴水曾聰明、內滴水下方村路等二件復建工 │ 12,168│ 20%│ 2,434│ │ │ │ │程 │ │ │ │ │ ├────────┼──┼─────────────────────┼──────┼─────┼─────┼───────┤ │91F039 │ F │南106線道路復建工程(嶺南段) │ 47,871│ 20%│ 9,574│ │ ├────────┼──┼─────────────────────┼──────┼─────┼─────┼───────┤ │91F040 │ F │南99線宅子內段復建工程 │ 22,682│ 20%│ 4,536│ │ ├────────┼──┼─────────────────────┼──────┼─────┼─────┼───────┤ │91F043 │ F │南104-1線土地公段、南106線內滴水往尖山埤 │ 18,433│ 20%│ 3,687│ │ │ │ │等二件復建工程 │ │ │ │ │ ├────────┼──┼─────────────────────┼──────┼─────┼─────┼───────┤ │91F018 │ F │南勢村後坑尾羅溪泉道路復建工程 │ 25,521│ 20%│ 5,104│ │ ├────────┼──┼─────────────────────┼──────┼─────┼─────┼───────┤ │91F019 │ F │科裡村嶺腳步落 (鐘秀峰)、南勢村後坑部落 │ 23,056│ 20%│ 4,611│ │ │ │ │道路等二件復建工程 │ │ │ │ │ ├────────┼──┼─────────────────────┼──────┼─────┼─────┼───────┤ │91F020 │ F │南勢村格仔埔往仙公廟段復建工程 │ 64,805│ 20%│ 12,961│ │ ├────────┼──┼─────────────────────┼──────┼─────┼─────┼───────┤ │91F021 │ F │南勢村梧棲溝部落道路復建工程 │ 211,657│ 20%│ 42,331│ │ ├────────┼──┼─────────────────────┼──────┼─────┼─────┼───────┤ │91F022 │ F │南勢村上冷水坑道路復建工程 │ 22,923│ 20%│ 4,585│ │ ├────────┼──┼─────────────────────┼──────┼─────┼─────┼───────┤ │91F023 │ F │南勢村下南勢田寮崎道路復建工程 │ 45,452│ 20%│ 9,090│ │ ├────────┼──┼─────────────────────┼──────┼─────┼─────┼───────┤ │91F025 │ F │後坑部落羅山水宅前道路、後坑尾部落李水谷 │ 17,951│ 20%│ 3,590│ │ │ │ │宅旁、下南勢 │ │ │ │ │ ├────────┼──┼─────────────────────┼──────┼─────┼─────┼───────┤ │90H071 │ H │科尾產業道路、東原番厝農路等二件工程 │ 21,896│ 20%│ 4,379│ │ ├────────┼──┼─────────────────────┼──────┼─────┼─────┼───────┤ │90H077 │ H │北寮農路、橫路石壁農路等二件工程 │ 14,341│ 20%│ 2,868│ │ ├────────┼──┼─────────────────────┼──────┼─────┼─────┼───────┤ │91F034 │ F │土地公崎張瑞麟復建工程 │ 19,154│ 20%│ 3,831│ │ ├────────┼──┼─────────────────────┼──────┼─────┼─────┼───────┤ │91F041 │ F │南99線道路復建工程 │ 67,267│ 20%│ 13,453│ │ ├────────┼──┼─────────────────────┼──────┼─────┼─────┼───────┤ │91F042 │ F │南105線無耳坑段、南99-1線子龍廳至大坑等 │ 18,112│ 20%│ 3,622│ │ │ │ │二件復建工程 │ │ │ │ │ ├────────┼──┼─────────────────────┼──────┼─────┼─────┼───────┤ │91F048 │ F │南勢村石鼓腳野溪護案工程 │ 32,710│ 20%│ 6,542│ │ ├────────┼──┼─────────────────────┼──────┼─────┼─────┼───────┤ │91F049 │ F │南勢村下南勢野溪蔡秋茂農田溪岸工程 │ 17,605│ 20%│ 3,521│ │ ├────────┼──┼─────────────────────┼──────┼─────┼─────┼───────┤ │91F052 │ F │坪園部落羅水宅前邊坡工程 │ 11,069│ 20%│ 2,214│ │ ├────────┼──┼─────────────────────┼──────┼─────┼─────┼───────┤ │91F056 │ F │南勢村坪園羅其成宅旁工程 │ 11,020│ 20%│ 2,204│ │ ├────────┼──┼─────────────────────┼──────┼─────┼─────┼───────┤ │91F061 │ F │南勢村內湖坑支線護坡工程 │ 34,159│ 20%│ 6,832│ │ ├────────┼──┼─────────────────────┼──────┼─────┼─────┼───────┤ │91F062 │ F │青山科尾莊崩塌工程 │ 20,942│ 20%│ 4,188│ │ ├────────┼──┼─────────────────────┼──────┼─────┼─────┼───────┤ │91F065 │ F │高原村北寮產業道路災修工程 │ 6,457│ 20%│ 1,291│ │ ├────────┼──┼─────────────────────┼──────┼─────┼─────┼───────┤ │91F068 │ F │高原村鹿坪產業道路災修工程 │ 17,446│ 20%│ 3,489│ │ ├────────┼──┼─────────────────────┼──────┼─────┼─────┼───────┤ │91F069 │ F │高原村枋碑產業道路災修工程 │ 15,338│ 20%│ 3,068│ │ ├────────┼──┼─────────────────────┼──────┼─────┼─────┼───────┤ │91F028 │ F │李仔園往茶園道路復建工程 │ 23,502│ 20%│ 4,700│ │ ├────────┼──┼─────────────────────┼──────┼─────┼─────┼───────┤ │91F029 │ F │高原村竹頭排橋頭、東原村竹圍埔道路等二件 │ 22,948│ 20%│ 4,590│ │ │ │ │復建工程 │ │ │ │ │ ├────────┼──┼─────────────────────┼──────┼─────┼─────┼───────┤ │91F030 │ F │東原村公館橋、東原村大公坑等二件道路復建 │ 22,780│ 20%│ 4,556│ 90.02.05 │ │ │ │工程 │ │ │ │ │ ├────────┼──┼─────────────────────┼──────┼─────┼─────┼───────┤ │90F338 │ F │二高里程216k+408土溝整治及二高里程 │ 75,368│ 20%│ 15,074│ │ │ │ │215k+884兩側土石溝 │ │ │ │ │ ├────────┼──┼─────────────────────┼──────┼─────┼─────┼───────┤ │91F071 │ F │大客村凹仔腳產業道路災修工程 │ 26,221│ 20%│ 5,244│ │ ├────────┼──┼─────────────────────┼──────┼─────┼─────┼───────┤ │91F072 │ F │子龍廳產業道路工程 │ 7,524│ 20%│ 1,505│ │ ├────────┼──┼─────────────────────┼──────┼─────┼─────┼───────┤ │91F073 │ F │南勢村橫田產業道路工程 │ 21,214│ 20%│ 4,243│ │ ├────────┼──┼─────────────────────┼──────┼─────┼─────┼───────┤ │91F074 │ F │內湖坑產業道路工程 │ 42,246│ 20%│ 8,449│ │ ├────────┼──┼─────────────────────┼──────┼─────┼─────┼───────┤ │91F075 │ F │東嶺崎頭山產業道路工程 │ 41,773│ 20%│ 8,355│ │ ├────────┼──┼─────────────────────┼──────┼─────┼─────┼───────┤ │91F076 │ F │嶺南九層林產業道路工程 │ 31,420│ 20%│ 6,284│ │ ├────────┼──┼─────────────────────┼──────┼─────┼─────┼───────┤ │91F077 │ F │嶺南桃仔湖產業道路工程 │ 13,204│ 20%│ 2,641│ │ ├────────┼──┼─────────────────────┼──────┼─────┼─────┼───────┤ │91F078 │ F │柯尾產業道路工程 │ 8,697│ 20%│ 1,739│ │ ├────────┼──┼─────────────────────┼──────┼─────┼─────┼───────┤ │91F079 │ F │番厝產業道路工程 │ 11,017│ 20%│ 2,203│ │ ├────────┼──┼─────────────────────┼──────┼─────┼─────┼───────┤ │91F080 │ F │南勢村姜子寮農路災修工程 │ 30,409│ 20%│ 6,082│ │ ├────────┼──┼─────────────────────┼──────┼─────┼─────┼───────┤ │91F050 │ F │大坑八甲山野溪溪溝災修工程 │ 11,923│ 20%│ 2,385│ │ ├────────┼──┼─────────────────────┼──────┼─────┼─────┼───────┤ │91F051 │ F │姜仔寮野溪災修工程 │ 10,993│ 20%│ 2,199│ │ ├────────┼──┼─────────────────────┼──────┼─────┼─────┼───────┤ │91F053 │ F │坪園仔部落吳添龍宅後邊坡工程 │ 6,510│ 20%│ 1,302│ │ ├────────┼──┼─────────────────────┼──────┼─────┼─────┼───────┤ │91F054 │ F │坪園仔部落羅清坤農舍旁邊坡工程 │ 4,402│ 20%│ 880│ │ ├────────┼──┼─────────────────────┼──────┼─────┼─────┼───────┤ │91F055 │ F │南勢村後坑宅尾羅江河厝後工程 │ 3,095│ 20%│ 619│ │ ├────────┼──┼─────────────────────┼──────┼─────┼─────┼───────┤ │91F057 │ F │南勢村崁頭山林清池宅前工程 │ 6,484│ 20%│ 1,297│ │ ├────────┼──┼─────────────────────┼──────┼─────┼─────┼───────┤ │91F058 │ F │南勢村後坑頭盧調合厝前工程 │ 12,454│ 20%│ 2,491│ │ ├────────┼──┼─────────────────────┼──────┼─────┼─────┼───────┤ │91F059 │ F │南勢村後坑尾陳忠正厝前工程 │ 6,457│ 20%│ 1,291│ │ ├────────┼──┼─────────────────────┼──────┼─────┼─────┼───────┤ │91F060 │ F │西勢角溪工程 │ 28,321│ 20%│ 5,664│ │ ├────────┼──┼─────────────────────┼──────┼─────┼─────┼───────┤ │91F063 │ F │大坑產業道路工程 │ 20,617│ 20%│ 4,123│ 91.01.30 │ ├────────┼──┼─────────────────────┼──────┼─────┼─────┼───────┤ │91F064 │ F │榮田產業道路工程 │ 17,226│ 20%│ 3,445│ │ ├────────┼──┼─────────────────────┼──────┼─────┼─────┼───────┤ │91F066 │ F │南勢村產業道路災修、南勢產業道路等二件工 │ 21,873│ 20%│ 4,375│ │ │ │ │程 │ │ │ │ │ ├────────┼──┼─────────────────────┼──────┼─────┼─────┼───────┤ │91F067 │ F │南勢村龜山產業道路災修工程 │ 30,539│ 20%│ 6,108│ │ ├────────┼──┼─────────────────────┼──────┼─────┼─────┼───────┤ │90H066 │ H │東山鄉東河村中排改善工程 │ 45,525│ 20%│ 9,105│ │ ├────────┼──┼─────────────────────┼──────┼─────┼─────┼───────┤ │90H069 │ H │雙溪口產業道路工程 │ 17,108│ 20%│ 3,422│ │ ├────────┼──┼─────────────────────┼──────┼─────┼─────┼───────┤ │90H087 │ H │林安村雙口坑過水橋復建、東原村大坑盧炳輝 │ 22,523│ 20%│ 4,505│ │ │ │ │復建 │ │ │ │ │ ├────────┼──┼─────────────────────┼──────┼─────┼─────┼───────┤ │90H062 │ H │東山鄉宅子內排水改善工程 │ 23,991│ 20%│ 4,798│ │ ├────────┼──┼─────────────────────┼──────┼─────┼─────┼───────┤ │91E234 │ E │聖賢農地重劃區○路○○○路災害搶修及復建改 │ 29,979│ 20%│ 5,996│ │ │ │ │善工程 │ │ │ │ │ ├────────┼──┼─────────────────────┼──────┼─────┼─────┼───────┤ │92E167 │ E │坑底農路改善工程(農業課) │ 21,541│ 20%│ 4,308│ │ ├────────┼──┼─────────────────────┼──────┼─────┼─────┼───────┤ │92E168 │ E │瓦厝排水改善溝工程(農業課) │ 24,775│ 20%│ 4,955│ │ ├────────┼──┼─────────────────────┼──────┼─────┼─────┼───────┤ │92E045 │ E │東山鄉東中村北馬中排改善工程(照水利課) │ 16,506│ 20%│ 3,301│ │ ├────────┼──┼─────────────────────┼──────┼─────┼─────┼───────┤ │92E046 │ E │東山鄉大客村大客溪排水工程 (照水利課) │ 8,334│ 20%│ 1,667│ │ ├────────┼──┼─────────────────────┼──────┼─────┼─────┼───────┤ │92E047 │ E │東山鄉東原村娃瓦厝排水改善工程(照水利課) │ 8,255│ 20%│ 1,651│ │ ├────────┼──┼─────────────────────┼──────┼─────┼─────┼───────┤ │92E048 │ E │東山鄉嶺南村宅子內排水改善工程(照水利課) │ 8,271│ 20%│ 1,654│ │ ├────────┼──┼─────────────────────┼──────┼─────┼─────┼───────┤ │92E028 │ E │174線44K+300導水溝新建工程 │ 32,344│ 20%│ 6,469│ │ ├────────┼──┼─────────────────────┼──────┼─────┼─────┼───────┤ │92E009 │ E │東山農地重劃區道9-3工程及聖賢農地重劃區 │ 39,722│ 20%│ 7,944│ │ │ │ │東路46農水路改善工程 │ │ │ │ │ ├────────┼──┼─────────────────────┼──────┼─────┼─────┼───────┤ │92E005 │ E │東原村李銀財倉庫邊野溪工程 │ 19,873│ 20%│ 3,975│ │ ├────────┼──┼─────────────────────┼──────┼─────┼─────┼───────┤ │92E006 │ E │西勢角產業道路工程 │ 16,961│ 20%│ 3,392│ │ ├────────┼──┼─────────────────────┼──────┼─────┼─────┼───────┤ │91E245 │ E │南99線5k+700處道路邊坡工程 │ 36,498│ 20%│ 7,300│ │ │ │ │ │ │ │ │ │ ├────────┼──┼─────────────────────┼──────┼─────┼─────┼───────┤ │92E182 │ E │南99線道路拓寬工程 │ 415,310│ 20%│ 83,062│ │ ├────────┼──┼─────────────────────┼──────┼─────┼─────┼───────┤ │92E062 │ E │南一○七線二重溪橋復建工程範圍內用地徵收 │ 88,000│ 20%│ 17,600│ │ │ │ │案,辦理農作物查估作業 │ │ │ │ │ ├────────┼──┼─────────────────────┼──────┼─────┼─────┼───────┤ │92E063 │ E │南一○七線二重溪橋復建工程範圍內用地徵收 │ 93,000│ 20%│ 18,600│ │ │ │ │案,辦理徵收作業 │ │ │ │ │ ├────────┼──┼─────────────────────┼──────┼─────┼─────┼───────┤ │92E165 │ E │番仔埔道路改善工程(農業課) │ 31,175│ 20%│ 6,235│ │ ├────────┼──┼─────────────────────┼──────┼─────┼─────┼───────┤ │92E166 │ E │龜甕排水改善工程(農業課) │ 21,640│ 20%│ 4,328│ │ ├────────┼──┼─────────────────────┼──────┼─────┼─────┼───────┤ │92E167 │ E │坑底農路改善工程(農業課) │ 21,541│ 20%│ 4,308│ │ ├────────┼──┼─────────────────────┼──────┼─────┼─────┼───────┤ │92E169 │ E │埤仔乾排水改善工程(農業課) │ 27,903│ 20%│ 5,581│ │ ├────────┼──┼─────────────────────┼──────┼─────┼─────┼───────┤ │92E088 │ E │賀老寮野溪護岸工程 │ 12,457│ 20%│ 2,491│ │ ├────────┼──┼─────────────────────┼──────┼─────┼─────┼───────┤ │92E102 │ E │龜重溪水雲村段崩塌工程 │ 26,581│ 20%│ 5,316│ 90.02.20 │ ├────────┼──┼─────────────────────┼──────┼─────┼─────┼───────┤ │ │ │東路25農路及排水改善工程 │ 6,314│ 20%│ 1,263│ │ ├────────┼──┼─────────────────────┼──────┼─────┼─────┼───────┤ │ │ │道3-1、3-2、7-1及東路69農路改善工程 │ 33,571│ 20%│ 6,714│ │ ├────────┼──┼─────────────────────┼──────┼─────┼─────┼───────┤ │ │ │聖賢北路35農路改善工程 │ 7,354│ 20%│ 1,471│ │ ├────────┼──┼─────────────────────┼──────┼─────┼─────┼───────┤ │ │ │東山農地重劃區道11-2柏油路面改善工程 │ 6,026│ 20%│ 1,205│ │ ├────────┼──┼─────────────────────┼──────┼─────┼─────┼───────┤ │ │ │道11-1農路改善工程 │ 18,872│ 20%│ 3,774│ │ ├────────┼──┼─────────────────────┼──────┼─────┼─────┼───────┤ │ │ │ │ 3,568,796│ │713,755 │ │ │ │ │ │ │ │ │ │ └────────┴──┴─────────────────────┴──────┴─────┴─────┴───────┘ 附表六:被告林桂芳分得之回扣金額整理表: ┌──┬──────┬─────────┬──────┐│編號│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一 │向無競標廠商│0000000 │ ││ │收取回扣 │ │ ││ │(詳附表一、│ │ ││ │ 一之一) │ │ │├──┼──────┼─────────┼──────┤│二 │向有競標廠商│0000000 │ ││ │收取回扣 │ │ ││ │(詳附表二)│ │ │├──┼──────┼─────────┼──────┤│三 │驗收收取回扣│658560 │ ││ │(詳附表三)│ │ │├──┼──────┼─────────┼──────┤│四 │委託規劃設計│713755 │ ││ │收取回扣 │ │ ││ │(詳附表四)│ │ │├──┴──────┼─────────┴──────┤│ 總計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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