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29號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紫岑 46歲民.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熊治璿律師 林再輝律師 被 告 簡森垣 選任辯護人 吳信賢律師 熊治璿律師 王英傑律師 被 告 吳阿海 選任辯護人 吳信賢律師 王英傑律師 被 告 賴富源 選任辯護人 杜立兆律師 被 告 林憲忠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林再輝律師 熊治璿律師 被 告 王玲棟 選任辯護人 吳信賢律師 王英傑律師 被 告 王明正 選任辯護人 林再輝律師 黃溫信律師 熊治璿律師 被 告 李謀典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林再輝律師 熊治璿律師 被 告 王有基 選任辯護人 林再輝律師 黃溫信律師 熊治璿律師 被 告 林敏榮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 常照倫律師 蘇若龍律師 被 告 林敏霖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 常照倫律師 蘇若龍律師 被 告 蔡照焄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 常照倫律師 蘇若龍律師 被 告 蔡燕珠 選任辯護人 吳信賢律師 王英傑律師 被 告 吳熾昌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林再輝律師 熊治璿律師 被 告 江溫良 選任辯護人 吳信賢律師 王英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69號、92年度易字第417號,中華民國93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902號、92年度偵字第686號、第289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892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2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廖泉裕係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民國86年間,佳聯公司先與佳聯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聯播送公司)及耀升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耀升播送公司)進行實質合併,合併後以佳聯公司為存續公司。88年9月30日,佳聯公司再與雲林有 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林有線電視,並代表雲林民主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林民主播送公司)達成協議,各先增資至新台幣(下同)330,000,000元之資本額 ,再於89年1月5日簽定交換持股契約(而所有員工隨則於同年10月1日,即已先行統一至佳聯公司位於雲林縣虎尾鎮○ ○路66號辦公大樓上班),佳聯公司再辦理增資(嗣於89年8月完成增資手續),用以購買雲林有線公司之資產之方式 ,達成二家公司實質合併之目的。廖泉裕之女廖紫岑並於完成交換持股合併後,自89年4月初起擔任佳聯公司總經理, 王明正係佳聯公司管理部經理,因廖泉裕家族當時對佳聯公司之持股不到百分之廿,卻控制佳聯公司經營權,經營理念乃時與上開各台創始人發生爭執,於15席董事間乃分裂為2 派,反對派有八席董事(廖大林、黃博舉、張明德、吳寬德、陳勇兆、沈武松、黃張寶蓮、張嘉元)及不屬雙方之法人股東三立有線電視代表郭耀堂,造成廖泉裕家族經營上之扞格。 二、89年10月中,分佈於本省中部地區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大公司)、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屯公司)、大平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後改名威達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平公司)、北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港公司)、全南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後改名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南投公司)、西海岸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海岸公司)、佳聯公司、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新公司)、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聲公司)等涵蓋嘉義、雲林、南投、彰化及台中等地有線電視台經營者,為達成區域聯合經營經濟規模效益,於嘉義市○○路246號3、4樓,成立各台聯 合經營籌備處,嗣更訂名為台灣基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TINP或台基網公司),並由世新公司財務經理蔡燕珠負責統籌台基網公司設立等事項。自89年10月初起,於籌備處陸續召開,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籌備會,廖泉裕、王連芳、林敏霖、賴富源、李謀典、吳阿海、王有基、林敏榮、廖紫岑、王明正、簡森垣、蔡照焄、王玲棟、林憲忠、吳熾昌、江溫良、蕭國肇、黃金滿、陳清波、王錦燦、謝新隆、林文渭、洪盛雄、晉茂根、蕭明仁、游清政、許秋鴻、詹瑞鵬與賴文雄等人為發起人(其中蕭國肇、黃金滿、陳清波、王錦燦、謝新隆、林文渭、洪盛雄、晉茂根、蕭明仁、游清政、許秋鴻、詹瑞鵬、賴文雄等人,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為達成有效聯合,各台需有過半數股權加入之目的,乃於89年10月23日第4次籌備會議,由出席代表發起人林 敏霖、林敏榮、簡森垣、吳阿海、王連芳、賴富源、廖泉裕、李謀典、江溫良、黃金滿、謝新隆、洪盛雄、賴文雄、詹瑞鵬、晉茂根與林文渭等人,決議成立資本額2百億元(後 僅登記168億元資本額)、第一次實收資本額50億元之控股 公司即台基網公司,據以取得各台過半數股份,然台基網公司發起人,並無真意籌集發起設立所需50億元資本,乃基於共同「違反公司法」,有關公司設立資本充實原則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有下列行為: ㈠、先於設立時,在89年12月22日,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第8次 籌備會議之出席發起人,決議台基網公司成立準備金420,000,000元,世新公司負責2億元,另其餘各台各負擔約37,000,000元,計2億2千萬元。在89年12月26日,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第9次籌備會議,由出席發起人決議王董(指世新公司 負責人王連芳)負擔部分,由各台平均分配33,000,000元,於89年12月30日,由王董匯款至各台負責人帳戶,再以台基網公司發起人名義,存入台基網公司於銀行之帳戶(指起訴書附表三㈠所示各台於台基網公司之專用帳戶)。為確保資金流程順暢,兩家對做,每天平倉等事項,在89年12月29日,由起訴書附表二第10次籌備會議出席發起人決議:㈠股票未達百分之51之討論案。㈡王董匯予各台33,000,000元,由各台背書支票繳交王董及資金運作之討論案。決議:西海岸向銀行質借70,000,000元,由王董先代還,以月息一點五分計算等事項。王連芳即於89年12月30日,將款項匯至各台負責人帳戶,再以發起人名義存入各台於台基網公司上開專用帳戶,並即依起訴書附表二所示89年11月18日第6次籌備會 議,對各台每股金額之決議,亦即依起訴書附表四所示各台與台基網公司之換股比例,經由後述轉帳轉投資程序,自89年12月30日開始,至90年1月18日止,短短20日,轉帳超過2千次,再將錢轉匯出償還所借,同時完成既收足股款50億元(後因西海岸未及時加入等原因,虛造收足4,324,857,000 元股款),且各台股東形式上出售持股繳足股款達成實質換股之雙重目的。 ㈡、轉帳轉投資之程序,係各台負責人以發起人名義存入台基網公司上開專用帳戶後,台基網公司隨即以轉投資名義轉出,匯款至籌備會事先決議所成立之臺灣基礎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科技公司)、臺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發科技公司)、新鵬飛科技開發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鵬飛公司)、興茂飛科技開發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茂飛公司)、臺灣基礎全球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網路公司)、臺灣基礎聯合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網路公司)等6家【子】投資公司。6家子投資公司,隨即再以轉投資名義,匯款至中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雲公司)、中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志公司)、中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新公司)、中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大公司)、中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育公司)、中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義公司)、中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彰公司)、中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投公司)、中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網公司)、中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岸公司)、中投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投甲公司)、中港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港一公司)等12家【孫】投資公司,12家孫投資公司,再依起訴書附表四所示各台與台基網公司之換股比例,乘以各台股東換股數,將所得應繳之股款,以各台股東之名,匯回各台於台基網公司之上開專用帳戶,再次留下原始股東出資證明紀錄,各台股東因而取得台基網公司原始股東身分(而其原所持有有線公司部分股權,形式上即以買賣為原因,分別移轉至台基網公司所控制上開12家孫投資公司),如此輾轉轉帳轉投資,達到收足股東繳款50億元之證明。嗣於90年1月18日第12次台基網公司籌備會議決議確認,經由 上開轉帳轉投資程序,如起訴書附表三㈣所示有關世新公司、佳聯公司與北港公司三家有線公司專用帳戶之分析:世新公司、佳聯公司與北港公司3家有線公司,分別以79,107,000元、55,550,000元與50,372,000元之準備金,各循環了28 圈、19圈與13圈,3家有線電視台共轉進轉出合計達1,203次,而分別虛造股東繳款860,527,000元、519,250,000元及464,000,000元,即於各台在台基網公司之專用帳戶,計虛造 了收足股款1,843,777,000元之存款記錄,合計其他各家詳 起訴書附表三㈠1所示,除西海岸公司百分之51及佳聯公司百分之7未轉外,世新公司、北港公司、三大公司、大平公 司、大屯公司、佳聯公司、新南投公司7家有線電視公司, 轉帳超過2千次,各台於上開台基網公司之專用帳戶存摺上 ,共虛造股東繳款4,324,857,000元之存款記錄(連同第2層6家子公司4,295,123,000元、第3層12家孫投資公司4,297,104,000元,及其後增資727,500,000元,合計共虛造13,644,584,000元之股東繳款記錄),並於90年1月18日,將存款幾近提出,清償所借款項。 ㈢、90年1月19日,由出席發起人王連芳、林憲忠、廖泉裕、謝 新隆、賴富源、吳阿海、簡森垣、江溫良、李謀典、王有基、王玲棟、吳熾昌、黃金滿、陳清波、蕭國肇、洪盛雄、晉茂根、蕭明仁、林文渭、游清政、許秋鴻、廖紫岑等22人互選,王連芳得20票當選董事長,並選出林憲忠、廖泉裕、謝新隆、賴富源、吳阿海、簡森垣、江溫良、李謀典、王有基、王玲棟、黃金滿、陳清波、蕭國肇、洪盛雄、晉茂根、蕭明仁、林文渭、游清政、賴文雄及詹瑞鵬(後2人未出席) 等21人為董事,吳熾昌、許秋鴻、廖紫岑等3人為監察人後 ,將選舉結果與上開專用帳戶之存摺等資料,提交許相仁會計師(許相仁會計師等相關會計人員,由檢察官簽分92年度他字第528號偵查後,於93年8月17日,以查無具體犯罪事證為由簽結該案)為出資之查驗,許相仁會計師於同日即90年1月19日,即據以出具第1次先發行上開金額之股款已全部繳納之查核報告書,台基網公司之各發起人,明知該公司之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之上情,僅係以借款存入該公司籌備處之帳戶內,經2千次以上之轉帳操作,虛造所需股東繳款之 出資證明,於取得許相仁會計師出具上開股東繳足股款之查核報告前,即將臨時所借得之款項提出償還所借,再以上開存摺影本、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等,表明股款已收足之不實文件,委由許相仁會計師於90年1月20 日,向主管機關之經濟部申請設立登記,經濟部不明究竟,乃於90年1月30日核准台基網公司之設立登記。 ㈣、其後為補辦佳聯公司(原僅轉百分之43.44)及西海岸公司 (百分之51全數未轉)上開不足部分,再辦台基網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時,各發起人仍基於同一犯意,由如起訴書附表三㈤所示之廖紫岑等18人,共向銀行合計貸得600,000,000 元,及另向世新公司貸得127,500,000元,再次經由同一行 為方式,將貸得款項,分別存入台基網公司於聯邦商業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號及於復華商業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後,連續共同虛造股東繳交股款727,500,000元之記錄於上開存摺,並於90年8月10日,即償還向銀行 所借之6億元貸款,並增選林敏榮、林敏霖、王錦燦及廖紫 岑等4人為董事,及改選蔡照焄1人為監察人後,再次經由許相仁會計師出具資金查核報告後,於90年11月5日,並同上 開存摺影本及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不實文件,據以向經濟部申請發行新股、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經濟部再次於同年11月9日准予所請。 三、承上,廖泉裕家族與其支持者之一方,於佳聯公司之持股本屬少數,經與雲林有線公司等四家公司合併後,因經營理念不合時起爭執,適逢台基網公司之籌組,廖泉裕、廖紫岑二人,明知台基網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交股款等情,乃藉此機會,欲將佳聯公司之經營決定權移至台基網公司,以免在佳聯股東會上因少數持股,造成經營危機,竟假戲真做將假換股當成真交易,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與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不明渠等意圖之台基網公司其他發起人,於89年11月3日第5次會議決議追認,由謝新隆、賴文雄、賴富源、林憲忠、洪盛雄、王錦燦、及廖泉裕本人,以三大公司、大屯公司、大平公司、北港公司、全南投公司、西海岸公司、佳聯公司之7家有線電視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名義,於89年10月22日,共同出具書就【茲保證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加入並轉換臺灣基礎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以每股25元計價(原佳聯有線之持股數),由臺灣基礎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於6個月後保證買受】與【…㈠甲 方所擁有佳聯公司股票,…,同意以每股新台幣25元賣給乙方。…㈣台灣基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甲方如欲出售其股權,保證人同意按原佳聯公司每股25元承買…】之附買回條件之契約書2式。廖泉裕與廖紫岑即據以製作「股 權轉換委託書」,一併交由有同一犯意聯絡之王明正及不知情之職員,持以向佳聯公司不明上情之股東,吹噓成立台基網公司之遠景如何可期云云,致有不知情之股東陷於錯誤,或同意以換股方式,或同意以出賣持股再轉投資方式,由廖泉裕等人將其等所持有佳聯公司股份轉成台基網公司之持股。廖泉裕等人即將誤信之股東持股,配合資金轉帳與遊說進度,佯為真換股或出售之方式,分批轉換,嗣再辦理股票過戶手續,並於90年1月18日經台基網公司籌備會決議確認, 有百分之43.33股份,移轉至台基網公司所控制之中雲公司 、中志公司、中新公司、中大公司、中育公司、中義公司、中彰公司、中投公司、中網公司、中岸公司、中投甲公司、中港一公司等12家之名下。其中佳聯股東至少有如起訴書附表五「股票:換股」欄,有標示雙圈「◎」者所示之股東林俊德等31人,係以換股方式、及「股票:出售」欄,有標示雙圈「◎」者所示之股東黃士哲等10人,以出售持股再轉投資方式,受騙喪失佳聯股東身份,而成為空殼公司即台基網公司之原始股東,合計所持之股數至少有5,620,000股,以 時價每股25元計,至少價值140,500,000萬元,即占佳聯公 司百分之8.6的股權之股東,因而喪失佳聯股東身分,至90 年2月23日,完成轉讓之過戶手續,上開12家投資公司,共 持有26,250,000萬股,即台基網公司以中投等12家孫投資公司名義,成為佳聯公司之法人股東,於增資期間,即90年8 月31日,合併持股增至28,475,000股,至91年3月31日,12 家投資公司經合併解散後,改由中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雲公司)與中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義公司)二家孫投資公司,及台灣基礎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科技公司)一家子投資公司等3家公司,集中持有佳聯公 司之股票,台基網公司因此取得據以指派法人代表之權利,而指派許恒慈(廖泉裕妻子)為中雲公司之法人代表並為董事長、王有基(王明正之父)、廖偉甫(廖泉裕之弟)、李謀知、龔惠娟(黃村之妻)、王玲棟、江溫良6人為環球科 技公司之法人代表、廖信傑(廖泉裕之子)為中義公司之法人代表等八人為佳聯之董事,於11席董事中佔8席,另僅一 席監察人廖信凱(廖偉甫之子),亦為環球科技公司之法人代表,即廖泉裕、廖紫岑與王明正3人,經上開【轉帳轉投 資之程序】等不法方法,完全排除陳勇兆等原屬多數反對派創始股東之參與經營之決策權,即廖泉裕等3人,至少共同 不法取得佳聯公司百分之8.6經營決策權之不法利益,並使 林俊德等40名股東(黃金斗有2種身份),合併喪失百分之 8.6之股權,而使台基網公司不法間接取得佳聯公司百分之 8.6之股權。嗣於91年6月18日在佳聯公司等處及於92年1月 28日在台基網公司前揭籌備處所等處,搜得如92年度保管字第1215號及第1338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物品。 四、因認被告廖紫岑等15人與廖泉裕(業經本院前審於97年4月7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詳本院上更一卷5第152至158頁) 、王連芳(業經本院前審於95年8月7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詳本院上訴審卷5第13至16頁)等人,關於上開公訴事實 ㈡部分,係共同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以不實文件表明收足股款之罪嫌;另被告廖紫岑、被告王明正與廖泉裕,關於上開公訴事實㈢部分,係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與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嫌(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且與前開違反公司法之罪,有牽連犯之關係云云。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30 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 叁、公訴人認被告等涉犯上開罪嫌,其起訴證據如下: 一、關於上開公訴事實㈡被告等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部分:提出會計師許相仁(91年度偵字第2902號卷3第182-187頁)、會計師王世坤(91年度偵字第2902號卷3第5、22、60-66 頁、92年度偵字第686號第55-56、59頁)、會計師胡湘寧(91年度偵字第2902號卷3第99-104頁、92年度偵字第686號第46-54頁)之證詞;證人蔡美麗(91年度偵字第2902號卷3第96-98頁、92年度偵字第686號第55-60頁)、戴端莊(91年 度偵字第2902號卷3第6、22頁、92年度偵字第686號第48-54頁)、洪金池(91年度偵字第2902號卷3第162-164頁)、賴柏彰及王進森(91年度偵字第2902號卷3第210-211頁)、吳嚴慶及謝慶輝(91年度偵字第2902號卷8第24-27頁)、房月梅、藍儒忠及李秀華等之證詞(91年度偵字第2902號卷6第 88-91頁)、92年度保管字第1215號及第1338號扣押物品清 單所示之物品,共計16箱。 二、關於上開公訴事實㈢被告廖紫岑、王明正等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第2項部分,除上開證據外,另有:證人陳江雪、陳金河(91年度偵字第2902號卷1第1-20頁)、劉家齊及劉 黃美專(91年度偵字第2902號卷1第37-45頁)、廖俞惟及廖柏棠(91年度偵字第2902號卷1第140-147頁)、李銘洲及黃金斗、李炳輝(91年度偵字第2902號卷1第148-154頁)、鍾淑宜及陳錦煌(91年度偵字第2902號卷1第154-160頁)、鄭天佑(91年度偵字第2902號卷1第222-225、272-279頁)、 陳榮傑(91年度偵字第2902號卷1第272-279頁)、曾昭哲(91年度偵字第2902號卷1第309-311頁)、郭晉譯(91年度偵字第2902號卷1第320-321頁)、陳淑銀及陳淑卿(91年度偵字第2902號卷1第363-365頁、371-374頁)、張世宗(91年 度偵字第2902號卷1第334-336頁)、王金寶(91年度偵字第2902號卷2第1-19頁)、潘林春櫻(91年度偵字第2902號卷2第108-112頁、135-136頁)、(王連芳(92年度偵字第686 號卷1第65頁)、黃博舉、沈永昌、王秋足、黃張寶蓮、張 明聰、王煥修、曾國河、沈武松(91年度偵字第2902號卷3 第247-250頁)之證詞;合約書(91年度偵字第2902號卷3第226-241頁)、持股變更統計一覽表(91年度偵字第2902號 卷6第115-125頁)、附買回條件佳聯股票買賣契約書、買回保證書一覽表(91年度偵字第2902號卷1宗第7頁)。 肆、程序方面: 本判決所採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準備程序筆錄,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程序違法或有何意思不自由情形,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提示、調查、辯論,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 認有證據能力。 伍、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廖紫岑等均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綜合渠等辯詞,略謂台基網公司十幾年來,台基網公司已繳了10幾億的稅,絕非空殼公司,渠等當時均有實際出資,況當時成立前,即請教會計師,縱使上開程序有違反公司法,渠等亦無犯罪之故意;被告林敏榮、蔡照焄、林敏霖3人另辯稱 伊等是在台基網公司成立後始加入,且資金一次到位,公司成立之流程伊等不清楚;被告王明正、王有基另辯稱伊並未曾參與籌備會議等語。 二、被告等被訴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部分: ㈠、就台基網公司設立之資本4,324,857,000元部分: 台基網公司設立之資本4,324,857,000元確係由之817位股東出資繳足股款,上開款項其中: 1、860,527,000元存入【玉山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該帳戶實收865,607,000元,惟其中有二筆 金額各為265萬元及243萬元,係分別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亞太商業銀行轉入,並非股款,應予扣除,詳參92年度保管字第1338號扣押物品編號第15箱內、編號7、台基網公司登 記資料冊第76-99頁); 2、464,000,000元存入【亞太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上開台基網公司登記資料冊第100-114頁 ); 3、918,650,000元存入【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上開台基網公司登記資料冊第115-131頁); 4、374,250,000元存入【亞太商業銀行儲蓄部】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上開台基網公司登記資料冊第132-143頁) ; 5、374,250,000元存入【玉山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上開台基網公司登記資料冊第第144-163 頁,該帳戶實收374,739,000元,然帳內中一筆489,000元係預收之股款,並非繳納之股款,應予扣除); 6、519,250,000元存入【亞太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實收561,357,000元,惟其中有2筆金額各為33,000,000元及9,107,000元係分別自台北國際商業 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轉入,並非股款,應予扣除,見上開台基網公司登記資料冊第164-172頁); 7、813,930,000元存入【亞太商業銀行草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實際收入814,726,000元,然其中2二筆金額各為330,000元及466,000元係預收股款,並非實際繳納之股款,應予扣除,見上開台基網公司登記資料冊第173-195頁)。 8、以上各該帳戶,除亞太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號、亞太商業銀行草屯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號帳 戶外,其餘有各帳戶存摺封面、封底及其交易明細內容影本可查(見上開台基網公司登記資料冊第85-99、106 -114、 121-131、136-143、151-163頁),並有各帳戶內「台基網 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可資佐證(見上開台基網公司登記資料冊第78-84、101-105、117-120、133-135、146-150、166-172、175-195頁),堪認台基網公司設立時之資 本額4,324,857,000元確實業經股東先後繳入。再台基網公 司申請設立登記時,全部出資股東共計817名,總投資金額 4,324,857,000元,其股東個人資料及出資金額,有股東名 簿可稽(見台基網公司登記資料冊第14-48頁),而此金額 亦與前述所示7個金融機關帳號總收股款金額相符。復經本 院前審勘驗「台基網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與帳戶交易明細內容中存款部分相符在卷(詳本院上更一卷4第141頁勘驗筆錄)。足認此部分之增資款確已經認股之股東繳足無誤。 ㈡、就環球科技公司等6家子公司增資額部分: 台基網公司於設立登記前,於90年1月2日起至同月18日止,將認股人所繳之資金4,324,857,000元,其中之4,295,124, 000元,自前揭玉山商業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亞太商業銀行嘉義分行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國 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亞太商業銀行 儲蓄部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大里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亞太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亞太商業銀行草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 別轉出840,092,000元、464,000,000元、918,647,000元、 374,250,000元、374,739,000元、561,357,000元、814,712,000元;作為投資環球科技公司等6家公司及其他規費等支 出之用,此亦有台基網公司資金收入及動用明細表(見上開台基網公司登記資料冊第76-77、100、115-116、132、144-145、164-165、173-174頁)、上開環球科技公司等6家公司所出具股權認購收據6紙(見上開台基網公司登記資料冊第 197-202頁,其中第197頁股權認購收據將台灣基礎全球「網路」股份有限公誤載為台灣基礎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憑,足證上開6家子公司之增資款確實經台基網公司籌 備處匯款而收足無誤。 ㈢、就中港一投資公司等12家孫公司增資款部分: 本件檢察官於偵查時,固對台基網公司為搜索,並扣押台基網公司登記資料等證物,惟對於6家子公司投資12家孫公司 之資料,及12家孫公司轉投資7家系統台之資料並未扣案, 此業據本院前審勘驗屬實(見上更一卷4第141頁),惟本院上訴審審理中,曾請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胡湘寧會計師查明台基網公司投資第二層投資公司去向九大公司(即世新公司等)購買股票如何作價,經胡湘寧會計師查明台基網公司投資6家子公司及興茂飛公司等6家子公司於取得前述增資之資金後,連同該6家子公司之資本,轉投資中港一投資公司 等12家孫公司資金共達4,298,079,000元(詳如附表一、二 、三所示,本院上訴卷3第41、49頁),本院上更一審審理 中,再請胡湘寧、王世坤、許相仁會計師查明前揭孫公司之增資款是否確已收足?動支情形是否合合法等情;經該3位 會計師具狀陳明增資款確已收足,且動支股款情形符合有關法規規定,並經經濟部審核通過,有渠等陳報狀及所附12家孫公司之查核報告書、股東繳款明細表、股款動用明表可憑(上更一卷4第186-396頁)。 ㈣、就增資727,500,000元部分: 1、台基網公司於90年8月辦理發行新股,總計新發行72,750,000股,每股10元,計應收股款727,500,000元,該增資股共99人承購,其中77人應收股款3億元,存入台基網公司聯邦商 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另22人,應收股款427,500,000元,存入台基網公司設於亞太商業銀行嘉 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此有股東繳納現金股 款明細表、聯邦商業銀行嘉義分行上開帳戶存摺封面、封底、交易明細影本,及亞太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前開帳戶存摺對帳單影本可稽(詳見92年度保管字第1338號扣押物品編號第15箱內、編號8、台基網公司公司登記資料、第58-76頁),足認上開發行新股之應收股款,確均已實際匯入台基網公司帳戶。 2、嗣上開新股發行後,於90年8月2日,由會計師製作資產負債表向經濟部辦理申報,依該資產負債表所示,台基網公司至92年8月2日止,流動資產計736,372,000元、基金及長期投 資計5,187,886,120元、固定資產計810637元、其他資產計 6,703,587元,合計資產總額5,931,772,344元(台基網公司登記資料第55-56頁),可認上開發行新股之股款已經實收 並記入帳冊。又台基網公司辦理新股發行後,股東人數變更為911名,總資本額為5,052,357,000元,此亦有股東名冊可查(詳見92年度保管字第1338號扣押物品編號第15箱內、編號15、台基網公司股東名冊),上開名冊既已詳實記載股東身分資料及持股股數,足信該發行新股之股款,股東應已繳足。 ㈤、前開19公司之資本及辦理7億增資部分,並非虛造收足: 1、公訴人雖據台基網公司第6、8、9、10次籌備會議認前揭19 家公司之資金係被告等人僅以420,000,000元自89年12月30 日開始,至90年1月18日止,在20日內,以發起人名義存入 台基網公司上開專用帳戶後,隨即以轉投資名義轉出,匯款至籌備會事先決議所成立之環球科技公司等如附表二6家子 投資公司。6家子投資公司,隨即再以轉投資名義,匯款至 中雲公司等如附表三12家孫投資公司,12家孫投資公司,再依起訴書附表四所示各台與台基網公司之換股比例,乘以各台(即世新公司、北港公司、三大公司、大平公司、大屯公司、佳聯公司、新南投公司七家有線電視公司,)即股東換股數,將所得應繳之股款,以各台股東之名,匯回各台於台基網公司之上開專用帳戶,再次留下原始股東出資證明紀錄,各台股東因而取得台基網公司原始股東身分,即以原所持有有線公司部分股權,形式上即以買賣為原因,分別移轉至台基網公司所控制上開12家孫投資公司,如此輾轉轉帳超過2,000次,共虛造股東繳款4,324,857,000元之存款紀錄,連同第二層6家子公司4,295,123,000元、第三層12家孫投資公司4,297,104,000元,及其後增資727,500,000元,合計共虛造136,474,584,000元之股東繳款記錄,並於90年1月18日,將存款幾近提出,清償所借款項云云。 2、查胡湘寧會計師經本院上訴審指示,而依台基網公司及其子、孫公司之經濟部留存資料及本案卷宗等彙整,並抽核相關銀行資金流程,而查明原始資金為3億5千7百餘萬元,而非 如起訴書所載4億2千萬元;而台基網公司之發起人係先出資上開3億多元匯入台基網公司之帳戶即前揭二㈠所示之帳戶 後,即將該匯入之資金再轉投資子公司而匯入子公司在銀行之帳戶,子公司再轉投資孫公司而匯入孫公司在銀行之帳戶,孫公司用該增資所取得之資金向世新公司等股東買入世新公司等之股份,股東因出賣股份而取得資金後,再投資台基網公司而成為台基網公司之股東,其中亦有股東並非世新公司等之原始股東,而係以自有資金投入,成為台基網公司之股東,此部分之流程業據證人會計師許相仁、王世坤、胡湘寧、證人蔡美麗、戴端莊等於偵查中結證屬實,並為被告等所不否認之事實,固屬實情。 3、對於前項過程,公訴人雖認係虛造股東繳款之紀錄,並認最後係將存款幾近提出,清償所借款項,惟按公司法第9條第3項所規範:「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之行為,係指「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而言,而台基網公司之設立資金確有收足,其後將股東出資投資子公司,子公司再投資孫公司,均確實有將資金轉入,並無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情事,已甚明顯,而孫公司將其資金向世新公司等股東(其間或有包括被告等人)購買世新公司等之股份,該等股東已將渠等原有世新公司之股份移轉予孫公司所有,而世新公司等在台基網公司設立之前即已成立,該等公司之股份亦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則世新公司等股東既將股份出賣予孫公司,而取得對價,自不能認台基網公司有如公訴意旨所指藉由上揭程序而將「股東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 4、再從另一角度而言,設如台基網公司上揭設立時之過程,真如起訴書所載有公司法第9條第3項之情事,則台基網公司於設立後,勢必因其股本係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之行為,而成為空殼公司,但台基網公司於設立登記時,依其資產負債表所載,現金固僅剩銀行存款29,734,100元,惟其預付投資款則有4,295,124,000元(見上開台基網公 司登記資料冊第203頁),而該等投資,據胡湘寧會計師所 估算:「台基網將其所收到的資本轉投資地方系統台,就該等地方系統台當時的公平市價評估應介於44億餘及45億元間,均高於當時的資本42億元,故尚符合資本充實原則」(見本院上訴卷3第28頁)台基網公司顯非空殼公司,是公訴人 認上揭過程係屬虛造股東繳款云云,應非實在。 5、證人蕭明仁、謝新隆固曾於偵查中供稱「(起先去認TINP股時,拿多少錢去認?)是會計師辦的,沒有拿錢去認」,證人洪盛雄則稱「沒有錢跟王董借錢,驗完資有還他」等語(92年度他字第566號卷2第174、175頁),惟查謝新隆是三大公司之負責人,蕭明仁是三大公司之董事;另洪盛雄則擁有全南投之股分,渠等3人於台基網公司成立時亦均為發起人 ,謝新隆、蕭明仁於91年6月董事會即決定要退出,並且交 由會計師去辦理,而於91年12月全部退出,而蕭明仁於偵查中亦稱「這個都是會計師在處理,原來是賣三大買TINP,回去時賣TINP,買三大」,謝新隆亦稱「跟他(即蕭明仁)一樣,都是由會計師在辦,沒有拿錢回去」,足認蕭明仁、謝新隆均是因賣三大公司之股分而將所得資金,投資於台基網公司,於退出後,再賣出台基網公司之股分,再買回三大公司之股分;另洪盛雄亦證稱:「賣全南投買TINP等語」,參以胡湘寧、王世坤、許相仁會計師於本院前審所提出之查核報告中,確有多筆洪盛雄因出賣證券而繳稅之繳款書可憑(本卷上更一卷4第198、213、239、258、274、282、299、316頁),是謝新隆、蕭明仁、洪盛雄3人顯係依循前揭2所述 之方式,出賣渠等原有三大、全南投公司之股份,再將所得資金全部投資於台基網公司甚明,另洪盛雄固先有向王連芳借款,嗣於驗完資後還款於王連芳,惟既無證據證明台基網公司或其子、孫公司,有將洪盛雄之出資返還,或替其清償向王連芳之借款,自亦不能因洪盛雄與王連芳個人借貸事由而認被告等有違反公司法第9條之規定。從而蕭明仁、謝新 隆、洪盛雄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詞,對於本院前揭對於台基網公司資金籌措之過程,並無扞挌之處,渠等所言,不足採為不利被告之證據。 6、另證人洪金池、賴柏彰、王進森、吳嚴慶、謝慶輝、葉祐辰、房月梅、藍儒忠、李秀華於偵查中所述,或關於銀行帳戶之開設,或於資金之流向,均無述及台基網公司將資金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自不能採為不利被告之證據。 ㈥、台基網公司在尚未設立登記前,動用股東所繳納之資金,並未違法: 按經濟部所頒「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5條第1項末文規定:「股款如已動用應加附資金動用明細表,說明其用途;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加附主要動用憑證影本」,足見公司申請登記前,所收股款並非不得動用,僅須於申請登記時加附資金動用明細表,說明其用途。又從台基網公司設立登記時,其資產負債表所記載銀行存款僅餘2千9百多萬元,預付投資款則有42億多元,並已檢附環球科技公司等子公司所出具之6張股權認購收據,將其所收資金如何動支已在 申請設立資料為充分明白之表達,並為主管核可而准予登記,足認台基網公司在設立前之資金,轉投資6家子公司認購 現金增資股,並無違法可言。 三、被告等被訴違反行為時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罪部分: ㈠、按公司法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實施,修正前後公司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均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 以下罰金。」,而本案檢察官雖未在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記載被告等共同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罪(詳起 訴書第34-35頁),惟在「犯罪事實欄」二、㈡轉帳轉投資 之程序該段,已有敘及(詳起訴書第7-8頁),則本院自應 依法審理,合先敘明。 ㈡、次按公司法第19條規定,旨在禁止未經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假借公司名義營業或為其他法律行為,以維護交易安全。惟如公司在設立階段,以籌備處名義為相關法律行為,因有公司籌備處字樣以資區別,則不在公司法第19條規範範疇。另公司法第6條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 成立。」則設立中之公司,尚未取得法人人格,自不得為公司股東。有經濟部96、2、8經商字第09602015420號函在卷 可稽(詳本院上更一卷3第212頁)。經查: 1、台基網公司係以【籌備處】名義,於90年1月1日起至同月18日止,動用已收股款作為投資環球科技公司等6家公司之用 ,此前已敘述明確,並有台基網公司資金收入、動用明細表股權認購收據6紙(均書明「茲收到台灣基礎國際網路股份 有限公司籌備處認購○○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預收股款共計新台幣○○元整。」可憑, 2、台基網公司乃於90年1月30日獲經濟部核准設立登記(詳本 院上訴審卷6第76、81頁)。其以籌備處名義轉投資認購上 開聯合網路公司(89年12月22日設立,資本額100萬元)、 開發科技公司(89年12月22日設立,資本額100萬元)、全 球網路公司(89年12月22日設立,資本額100萬元)、環球 科技公司(89年12月22日設立,資本額100萬元)、新鵬飛 公司(90年1月3日設立,資本額100萬元)、興茂飛公司( 90年1月3日設立,資本額100萬元)等六家公司之現金增資 股,分別於90年3月8日、90年3月9日、90年3月27日、90年3月16日、90年3月9日、90年3月12日為變更登記(詳本院上 訴審卷6第95、98、106、109、114、117、130、133、140、143、151、154頁),申言之,台基網公司係於設立登記, 取得法人人格後,分別於上開日期上開六家公司為變更登記後,始成為上開六家公司之股東。 3、綜上所述,本件台基網公司設立登記前,股東所繳之資金,係以台基網公司籌備處之名義,投資於上揭子公司之增資,而非以台基網公司名義為增資認股之行為,自無違反行為時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罪可言。 四、被告廖紫岑、王明正被訴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罪 部分: ㈠、就台基網公司非虛設之空殼公司部分: 1、台基網公司於90年12月31日,其帳面上擁有流動資產3,137,000元、基金及長期投資5,100,452,000元、固定資產1,608,000元、無形資產13,000元、其他資產6,500,000元,合計總資產5,111,710,000元。其負債部分包括流動負債10,348,000元、其他負債168,000元,總計負債10,516,000元。其於當日資產與負債相抵扣之結果,股東權益總額為5,101,194,000元,再扣除原有股本5,052,357,000元,尚有盈餘48,837, 000元,平均計算該年度台基網公司每股盈餘約0.1元(詳見92年度保管字第1338號扣押物品編號第15箱內、編號6、台 基網公司90年年報第11、19、20、27頁)。 2、台基網公司上開列入基金及長期投資之主要資產5,100,452,000元,係轉投資於其他關係企業,其大致主要情形分析如 下:(見上開年報第40頁) ┌─────┬───────┬────┬───────┬──────┐ │持有之公司│投資之關係企業│股數(單│帳面金額(單位│持股比例% │ │ │ │位:張、│: │ │ │ │ │即千股)│新臺幣) │ │ ├─────┼───────┼────┼───────┼──────┤ │台基網公司│開發科技公司 │38650 股│000000000 元 │99.74 │ │ ├───────┼────┼───────┼──────┤ │ │環球科技公司 │368371股│3,857,092,000 │99.48 │ │ │ │ │元 │ │ │ ├───────┼────┼───────┼──────┤ │ │新高山國際多媒│1999股 │20,044,000元 │99.99 │ │ │體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海線有線電視股│12,240股│248,101,000元 │5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佳聯公司 │5890股 │147,286,000元 │9.02 │ │ ├───────┼────┼───────┼──────┤ │ │西海岸公司 │5258股 │111,787,000元 │15.93 │ └─────┴───────┴────┴───────┴──────┘ 而台基網公司所投資之上開關係企業,復又轉投資下列關係企業:(見上開年報第40頁至第44頁) ┌─────┬───────┬────┬───────┬──────┐ │持有之公司│投資之關係企業│股數(單│帳面金額(單位│持股比例% │ │ │ │位:張、│: │ │ │ │ │即千股)│新臺幣) │ │ ├─────┼───────┼────┼───────┼──────┤ │開發科技公│中雲公司 │35710 │357,597,000元 │99.72 │ │司 │ │ │ │ │ │ ├───────┼────┼───────┼──────┤ │ │中義公司 │35830 │360,071,000元 │99.72 │ ├─────┼───────┼────┼───────┼──────┤ │環球科技公│佳聯公司 │23920 │481,652,000元 │36.64 │ │司 │ │ │ │ │ │ ├───────┼────┼───────┼──────┤ │ │西海岸公司 │11572 │131,602,000元 │35.07 │ │ ├───────┼────┼───────┼──────┤ │ │全南投公司 │17000 │362,102,000 │42.5 │ │ │即中投有線電視│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大埔里傳播股份│15300 │310,659,000元 │42.5 │ │ │有限公司 │ │ │ │ │ ├───────┼────┼───────┼──────┤ │ │世新公司 │28050 │522,605,000元 │42.5 │ │ ├───────┼────┼───────┼──────┤ │ │國聲公司 │8,500 │161,835,000元 │42.5 │ │ ├───────┼────┼───────┼──────┤ │ │北港公司 │12750 │398,672,000元 │42 │ │ ├───────┼────┼───────┼──────┤ │ │三大公司 │13124 │725,732,000元 │42.33 │ │ ├───────┼────┼───────┼──────┤ │ │大屯公司 │12121 │300,677,000元 │40.4 │ │ ├───────┼────┼───────┼──────┤ │ │大平公司 │13600 │314,301,000元 │42.5 │ │ │即威達有線電視│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海線有線電│百慕達商數位聯│40 │11,056,000元 │0.06 │ │視股份有限│合公司 │ │ │ │ │公司 │ │ │ │ │ ├─────┼───────┼────┼───────┼──────┤ │佳聯公司 │百慕達商數位聯│40 │11,520,000 │0.06 │ │ │合公司 │ │ │ │ │ ├───────┼────┼───────┼──────┤ │ │全景開發多媒體│330 │3,300,000 │5.7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東森寬頻電信股│2000 │20,000,000元 │0.03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新聯多媒體股份│320 │3,134,000元 │40 │ │ │有限公司 │ │ │ │ │ ├───────┼────┼───────┼──────┤ │ │川聯科技股份有│5000 │49,931,000元 │99.99 │ │ │限公司 │ │ │ │ │ ├───────┼────┼───────┼──────┤ │ │金亞太債券基金│1860 │21,528,000元 │ │ ├─────┼───────┼────┼───────┼──────┤ │西海岸公司│數位網科技股份│705 │0 │56.40 │ │ │有限公司 │ │ │ │ │ ├───────┼────┼───────┼──────┤ │ │DIGITAL UNITED│160 │44,218,000元 │0.25 │ │ │HOLDINGS LIMIT│ │ │ │ │ │ED │ │ │ │ │ ├───────┼────┼───────┼──────┤ │ │聯華電信股份有│1106 │11,389,000元 │0.55 │ │ │限公司 │ │ │ │ └─────┴───────┴────┴───────┴──────┘ 此外,尚有由上表投資之關係企業再轉投資者(詳見上開年報第40頁至第44頁),總計台基網公司至90年12月31日止,其關係企業共有:開發科技公司、環球科技公司、中雲公司、中義公司、新高山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佳聯公司、西海岸公司、海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投公司、大埔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世新公司、國聲公司、北港公司、三大公司、大屯公司、大平公司、川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頂峰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數位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遠泰傳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集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見上開年報第89頁至第90頁,其關係企業組織圖並見上開年報第88頁)。 3、而台基網公司上開22家關係企業,於90年度經營結果,其稅後損益各為:開發科技公司盈餘106萬元、環球科技公司盈 餘42,259,000元、中雲公司盈餘487,000元、中義公司盈餘 1,767,000元、新高山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盈餘1,050, 000元、佳聯公司盈餘65,550,000元、西海岸公司盈餘49,104,000元、海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虧損20,152,000元、 全南投公司盈餘44,448,000元、大埔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盈餘640,000元、世新公司盈餘45,602,000元、國聲公司盈餘 14,552,000元、北港公司盈餘63,514,000元、三大公司盈餘47,846,000元、大屯公司盈餘37,995,000元、大平公司盈餘32,927,000元、川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虧損69,000元、和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虧損110,000元、頂峰多媒體股份有 限公司虧損39,000元、數位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虧損3,254,000元、遠泰傳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盈餘458,000元、集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虧損50,000元(見上開年報第98頁),總計台基網公司22家關係企業於90年度之經營成效為盈餘425,585,000元.雖台基網公司在各家公司投資比率不同,所受盈虧數額比例亦不相同,但依台基網公司90年度損益表所示,每股盈餘為0.1元,可認台基網公司自其所投資之關係企業, 受有盈餘分配收入,並非為虛設、無實際經營之空殼公司。4、依據上開所述可知,台基網公司將總資產5,111,710,000元 中之5,100,452,000資金投入於基金及長期投資等項目,而 所投資之各該關係企業均實際經營,且經營之成效,亦反映於台基網公司之總資產中。90年度台基網公司因經營而獲利48,837,000元,則依上開資產分佈與獲利情形,台基網公司應非起訴書所稱之虛設空殼公司,至堪認定。 ㈡、吹噓TINP之遠景部分: 1、台基網公司並非空殼公司,已如前述,且刑法上之詐欺罪係以禁止於經濟行為中使用不當之方法得利為規範目的,而經濟行為亦因其行為本質及類型,而於交易領域中有其特有之行為特性,法律原則上固應保障交易之秩序,惟於具體案例中,亦應兼顧交易雙方為交易行為時,是否有具體情事,足認其違背正當經濟秩序,而應予處罰。否則經濟行為本身原寓有不同程度之不確定風險,交易雙方本應自行估量其主、客觀情事及蒐集相關資料,以作為判斷之參考。以股票交易為例,該公司是否具有投資價值,此涉及個人對於整體社會經濟、產業發展、公司經營項目、經營團隊、公司體質、各股目前股價高低走勢等複雜判斷因素。若再考慮是否出清手中原有持股,改投資其他公司,則更涉及風險忍受度、資金管控、獲利高低、投資期限等更為細緻之考量。上開附條件買回契約書,觀其內容,顯然係用每股25元保證價格之方式,以招攬佳聯公司原有股東出售持股,改參加台基網公司。佳聯公司股東對於此項招攬條件,依常情而言,至少須考慮佳聯公司股價每股是否可高於25元?又佳聯公司經營成效是否可優於台基網公司等客觀條件,此涉及投資者個人對於兩家公司經營業務內容、經營團隊能力、股價高低可能走向、企業未來風險等主觀判斷,絕非被告3人片面「吹噓」即可 影響,況推銷商品者對於自己所銷售之產品,莫不盡其能力將產品之光明面、積極面,展現在消費者前,以鼓吹消費者接受自己銷售之商品,除有具體情事,足認其使用詐騙手段,違背正當經濟秩序,而應予處罰外,不能因被告等認為台基網公司有遠景可期,即認為此係施用「詐術」。亦不得因嗣後未能有如期獲利,遽爾推論被告以TINP有遠景可期等語鼓吹,即係施用詐術。此外,公訴人所舉證人陳江雪等人之供述,無非供述渠等原為佳聯公司之股東,是否出售或以換股方式,出脫原佳聯公司之股票而加入台基網公司之事實,均不足採為不利被告之證據。 ㈢至於佳聯公司股東將股權出售予台基網公司,其結果使台基網公司得以成為佳聯公司之控制公司,並進而指派法人代表,參與佳聯公司經營,此乃股權交易之結果,亦為股權交易之精神所在。換言之,股權之作用乃在表彰股東權利,收購股權即在於得以行使股東權利。股票買賣雙方,經由股票交易,換取各自所需之現金與股權,出賣股票者取得資金,買受股票者取得公司股東權益,無所謂不法利益可言。另檢察官以被告3人,非佳聯公司代表人,竟代表佳聯公司對外與 會(TINP籌備會),顯見被告三人以反企業民主等方式,取得佳聯公司經營權云云,縱認被告等三人係透過反企業民主方式,取得公司經營權,亦難認渠等行為,即係施用詐術。三、綜上所述,被告廖紫岑、王明正所為,與刑法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應均為無罪之諭知。 陸、原判決以被告廖紫岑等15人被訴違反公司法部分之犯行及被告廖紫岑、王明正被訴詐欺部分之犯行,均尚屬不能證明,而為被告等15人均無罪之諭知。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忠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趙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呂宬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 台基網長期投資子公司股權金額明細表 ┌─────┬──────┬──────┬──────┬──────┬──────┬──────┬───────┬────┐ │公司別 │聯合網路(股│開發科技(股│全球網路(股│環球科技(股│新鵬飛(股)│興茂飛(股)│ 合計 │備註 │ │ │)公司 │)公司 │)公司 │)公司 │公司 │公司 │ │ │ ├─────┼──────┼──────┼──────┼──────┼──────┼──────┼───────┼────┤ │匯出銀行:│ │ │ │ │ │ │ │ │ │玉山嘉義 │137,789,000 │137,851,000 │137,763,000 │137,789,000 │137,777,000 │137,812,300 │ 826,781,300 │ │ ├─────┼──────┼──────┼──────┼──────┼──────┼──────┼───────┼────┤ │匯出銀行:│ │ │ │ │ │ │ │ │ │北商銀員林│146,559,000 │150,009,000 │145,874,000 │146,481,000 │150,204,000 │143,870,000 │ 882,997,000 │ │ ├─────┼──────┼──────┼──────┼──────┼──────┼──────┼───────┼────┤ │匯出銀行:│ │ │ │ │ │ │ │ │ │亞太嘉義 │ 77,333,000 │ 77,333,000 │ 77,332,000 │ 77,334,000 │ 77,333,000 │ 77,335,000 │ 464,000,000 │ │ ├─────┼──────┼──────┼──────┼──────┼──────┼──────┼───────┼────┤ │匯出銀行:│ │ │ │ │ │ │ │ │ │玉山大里 │124,744,000 │ 62,372,000 │ 62,370,000 │ 0 │ 62,396,000 │ 62,368,000 │ 374,250,000 │ │ ├─────┼──────┼──────┼──────┼──────┼──────┼──────┼───────┼────┤ │匯出銀行:│ │ │ │ │ │ │ │ │ │亞太斗六 │ 96,863,000 │ 89,840,000 │ 97,850,000 │103,466,000 │ 83,684,000 │ 89,636,000 │ 561,339,000 │ │ ├─────┼──────┼──────┼──────┼──────┼──────┼──────┼───────┼────┤ │匯出銀行:│ │ │ │ │ │ │ │ │ │亞太儲蓄部│ 0 │ 62,375,000 │ 62,377,000 │124,751,000 │ 62,374,000 │ 62,373,000 │ 374,250,000 │ │ ├─────┼──────┼──────┼──────┼──────┼──────┼──────┼───────┼────┤ │匯出銀行:│ │ │ │ │ │ │ │ │ │亞太草屯 │135,252,000 │135,245,000 │128,129,000 │128,127,000 │142,367,000 │142,367,000 │ 811,487,000 │ │ ├─────┼──────┼──────┼──────┼──────┼──────┼──────┼───────┼────┤ │合計 │718,540,000 │715,025,000 │711,695,000 │717,948,000 │716,135,000 │715,761,300 │4,295,104,300 │ │ └─────┴──────┴──────┴──────┴──────┴──────┴──────┴───────┴────┘ 附表二 台基網長期投資子公司之持股比率及股權數明細表 ┌────┬───────┬───────┬───────┬────┬───────┬─────┐ │公司 │ 股本 │台基網持股比% │台基網投資股數│成交單價│投資金額 │備註 │ ├────┼───────┼───────┼───────┼────┼───────┼─────┤ │ │ │ │ │ │ │ │ │聯合網路│ 389,400,000│ 99.74 │ 38,840,000│ 18.50│ 718,540,000│ │ ├────┼───────┼───────┼───────┼────┼───────┼─────┤ │開發科技│ 387,500,000│ 99.74 │ 38,650,000│ 18.50│ 715,025,000│ │ ├────┼───────┼───────┼───────┼────┼───────┼─────┤ │全球網路│ 385,700,000│ 99.74 │ 38,470,000│ 18.50│ 711,695,000│ │ ├────┼───────┼───────┼───────┼────┼───────┼─────┤ │環球科技│ 389,080,000│ 99.74 │ 38,808,000│ 18.50│ 717,948,000│ │ ├────┼───────┼───────┼───────┼────┼───────┼─────┤ │新鵬飛 │ 388,100,000│ 99.74 │ 38,710,000│ 18.50│ 716,135,000│ │ ├────┼───────┼───────┼───────┼────┼───────┼─────┤ │興茂飛 │ 387,898,000│ 99.74 │ 38,689,800│ 18.50│ 715,761,300│ │ ├────┼───────┼───────┼───────┼────┼───────┼─────┤ │合計 │ 2,327,678,000│ │ 232,167,800│ │ 4,295,104,300│ │ └────┴───────┴───────┴───────┴────┴───────┴─────┘ 附表三 ┌────┬───────┬───────┬────────┬───────┬───────┬───────┐ │台基網 │子公司 │ │孫公司 │ │地方有線電視台│ │ ├────┼───────┼───────┼────────┼───────┼───────┼───────┤ │ TINP │興茂飛科技開發│ │中港一投資(股)│ 358,798,000 │世新 │ 52,858,000│ │ │網路(股) │ 716,298,000 │公司-孫公司 │ ├───────┼───────┤ │ │ │ │ │ │國聲 │ 16,017,000│ │ │ │ │ │ ├───────┼───────┤ │ │ │ │ │ │北港 │ 38,666,000│ │ │ │ │ │ ├───────┼───────┤ │ │ │ │ │ │佳聯 │ 43,807,000│ │ │ │ │ │ ├───────┼───────┤ │ │ │ │ │ │全南投 │ 71,184,000│ │ │ │ │ │ ├───────┼───────┤ │ │ │ │ │ │三大 │ 73,610,000│ │ │ │ │ │ ├───────┼───────┤ │ │ │ │ │ │大平 │ 62,373,000│ │ │ │ │ │ ├───────┼───────┤ │ │ │ │ │ │小計 │ 358,515,000│ │ │ │ ├────────┼───────┼───────┼───────┤ │ │ │ │中網投資(股)公│ │世新 │ 52,858,000│ │ │ │ │司-孫公司 │ 357,500,000├───────┼───────┤ │ │ │ │ │ │國聲 │ 16,017,000│ │ │ │ │ │ ├───────┼───────┤ │ │ │ │ │ │北港 │ 38,669,000│ │ │ │ │ │ ├───────┼───────┤ │ │ │ │ │ │佳聯 │ 45,829,000│ │ │ │ │ │ ├───────┼───────┤ │ │ │ │ │ │全南投 │ 71,183,000│ │ │ │ │ │ ├───────┼───────┤ │ │ │ │ │ │三大 │ 70,260,000│ │ │ │ │ │ ├───────┼───────┤ │ │ │ │ │ │大屯 │ 62,368,000│ │ │ │ │ │ ├───────┼───────┤ │ │ │ │ │ │小計 │ 357,184,000│ │ ├───────┼───────┼────────┼───────┼───────┼───────┤ │ │興鵬飛科技開發│ 716,700,000│中志投資(股)公│ 359,700,000│世新 │ 52,858,000│ │ │網路(股) │ │司-孫公司 │ ├───────┼───────┤ │ │ │ │ │ │國聲 │ 16,018,000│ │ │ │ │ │ ├───────┼───────┤ │ │ │ │ │ │北港 │ 38,666,000│ │ │ │ │ │ ├───────┼───────┤ │ │ │ │ │ │佳聯 │ 41,741,000│ │ │ │ │ │ ├───────┼───────┤ │ │ │ │ │ │全南投 │ 71,182,000│ │ │ │ │ │ ├───────┼───────┤ │ │ │ │ │ │三大 │ 76,593,000│ │ │ │ │ │ ├───────┼───────┤ │ │ │ │ │ │大屯 │ 62,396,000│ │ │ │ │ │ ├───────┼───────┤ │ │ │ │ │ │小計 │ 359,454,000│ │ │ │ ├────────┼───────┼───────┼───────┤ │ │ │ │中新投資(股)公│ 357,000,000│世新 │ 52,857,000│ │ │ │ │司-孫公司 │ ├───────┼───────┤ │ │ │ │ │ │國聲 │ 16,017,000│ │ │ │ │ │ ├───────┼───────┤ │ │ │ │ │ │北港 │ 38,667,000│ │ │ │ │ │ ├───────┼───────┤ │ │ │ │ │ │佳聯 │ 41,943,000│ │ │ │ │ │ ├───────┼───────┤ │ │ │ │ │ │全南投 │ 71,185,000│ │ │ │ │ │ ├───────┼───────┤ │ │ │ │ │ │三大 │ 73,611,000│ │ │ │ │ │ ├───────┼───────┤ │ │ │ │ │ │大平 │ 62,374,000│ │ │ │ │ │ ├───────┼───────┤ │ │ │ │ │ │小計 │ 356,654,000│ │ ├───────┼───────┼────────┼───────┼───────┼───────┤ │ │臺灣基礎聯合網│ 719,000,000│中育投資(股)公│ 356,900,000│世新 │ 52,857,000│ │ │路(股) │ │司-孫公司 │ ├───────┼───────┤ │ │ │ │ │ │國聲 │ 16,017,000│ │ │ │ │ │ ├───────┼───────┤ │ │ │ │ │ │北港 │ 38,666,000│ │ │ │ │ │ ├───────┼───────┤ │ │ │ │ │ │佳聯 │ 41,942,000│ │ │ │ │ │ ├───────┼───────┤ │ │ │ │ │ │全南投 │ 71,185,000│ │ │ │ │ │ ├───────┼───────┤ │ │ │ │ │ │三大 │ 73,611,000│ │ │ │ │ │ ├───────┼───────┤ │ │ │ │ │ │大屯 │ 62,371,000│ │ │ │ │ │ ├───────┼───────┤ │ │ │ │ │ │小計 │ 356,649,000│ │ │ │ ├────────┼───────┼───────┼───────┤ │ │ │ │中彰投資(股)公│ 362,100,000│世新 │ 52,859,000│ │ │ │ │司-孫公司 │ ├───────┼───────┤ │ │ │ │ │ │國聲 │ 16,020,000│ │ │ │ │ │ ├───────┼───────┤ │ │ │ │ │ │北港 │ 38,667,000│ │ │ │ │ │ ├───────┼───────┤ │ │ │ │ │ │佳聯 │ 54,921,000│ │ │ │ │ │ ├───────┼───────┤ │ │ │ │ │ │大埔里 │ 64,067,000│ │ │ │ │ │ ├───────┼───────┤ │ │ │ │ │ │三大 │ 72,948,000│ │ │ │ │ │ ├───────┼───────┤ │ │ │ │ │ │大屯 │ 62,373,000│ │ │ │ │ │ ├───────┼───────┤ │ │ │ │ │ │小計 │ 361,855,000│ │ ├───────┼───────┼────────┼───────┼───────┼───────┤ │ │臺灣基礎全球網│ 712,200,000│中投甲投資(股)│ 355,400,000│世新 │ 52,858,000│ │ │路(股) │ │公司-孫公司 │ ├───────┼───────┤ │ │ │ │ │ │國聲 │ 16,017,000│ │ │ │ │ │ ├───────┼───────┤ │ │ │ │ │ │北港 │ 38,666,000│ │ │ │ │ │ ├───────┼───────┤ │ │ │ │ │ │佳聯 │ 48,907,000│ │ │ │ │ │ ├───────┼───────┤ │ │ │ │ │ │大埔里 │ 64,069,000│ │ │ │ │ │ ├───────┼───────┤ │ │ │ │ │ │三大 │ 72,324,000│ │ │ │ │ │ ├───────┼───────┤ │ │ │ │ │ │大屯 │ 62,370,000│ │ │ │ │ │ ├───────┼───────┤ │ │ │ │ │ │小計 │ 355,211,000│ │ │ │ ├────────┼───────┼───────┼───────┤ │ │ │ │中投投資(股)公│ 356,800,000│世新 │ 52,857,000│ │ │ │ │司-孫公司 │ ├───────┼───────┤ │ │ │ │ │ │國聲 │ 16,017,000│ │ │ │ │ │ ├───────┼───────┤ │ │ │ │ │ │北港 │ 38,666,000│ │ │ │ │ │ ├───────┼───────┤ │ │ │ │ │ │佳聯 │ 48,943,000│ │ │ │ │ │ ├───────┼───────┤ │ │ │ │ │ │大埔里 │ 64,060,000│ │ │ │ │ │ ├───────┼───────┤ │ │ │ │ │ │三大 │ 73,550,000│ │ │ │ │ │ ├───────┼───────┤ │ │ │ │ │ │大平 │ 62,377,000│ │ │ │ │ │ ├───────┼───────┤ │ │ │ │ │ │小計 │ 356,470,000│ │ ├───────┼───────┼────────┼───────┼───────┼───────┤ │ │臺灣基礎開發科│ 715,400,000│中義投資(股)公│ 358,300,000│世新 │ 52,858,000│ │ │技(股) │ │司-孫公司 │ ├───────┼───────┤ │ │ │ │ │ │國聲 │ 16,018,000│ │ │ │ │ │ ├───────┼───────┤ │ │ │ │ │ │北港 │ 38,667,000│ │ │ │ │ │ ├───────┼───────┤ │ │ │ │ │ │佳聯 │ 37,979,000│ │ │ │ │ │ ├───────┼───────┤ │ │ │ │ │ │全南投 │ 71,181,000│ │ │ │ │ │ ├───────┼───────┤ │ │ │ │ │ │三大 │ 78,910,000│ │ │ │ │ │ ├───────┼───────┤ │ │ │ │ │ │大屯 │ 62,372,000│ │ │ │ │ │ ├───────┼───────┤ │ │ │ │ │ │小計 │ 357,985,000│ │ │ │ ├────────┼───────┼───────┼───────┤ │ │ │ │中雲投資(股)公│ 357,100,000│世新 │ 52,858,000│ │ │ │ │司-孫公司 │ ├───────┼───────┤ │ │ │ │ │ │國聲 │ 16,017,000│ │ │ │ │ │ ├───────┼───────┤ │ │ │ │ │ │北港 │ 38,666,000│ │ │ │ │ │ ├───────┼───────┤ │ │ │ │ │ │佳聯 │ 51,861,000│ │ │ │ │ │ ├───────┼───────┤ │ │ │ │ │ │大埔里 │ 64,064,000│ │ │ │ │ │ ├───────┼───────┤ │ │ │ │ │ │三大 │ 71,099,000│ │ │ │ │ │ ├───────┼───────┤ │ │ │ │ │ │大平 │ 62,375,000│ │ │ │ │ │ ├───────┼───────┤ │ │ │ │ │ │小計 │ 356,940,000│ │ ├───────┼───────┼────────┼───────┼───────┼───────┤ │ │臺灣基礎環球科│ 718,481,000│中岸投資(股)公│ 356,400,000│世新 │ 52,855,000│ │ │技(股) │ │司-孫公司 │ ├───────┼───────┤ │ │ │ │ │ │國聲 │ 16,018,000│ │ │ │ │ │ ├───────┼───────┤ │ │ │ │ │ │北港 │ 38,666,000│ │ │ │ │ │ ├───────┼───────┤ │ │ │ │ │ │佳聯 │ 48,583,000│ │ │ │ │ │ ├───────┼───────┤ │ │ │ │ │ │大埔里 │ 64,065,000│ │ │ │ │ │ ├───────┼───────┤ │ │ │ │ │ │三大 │ 73,556,000│ │ │ │ │ │ ├───────┼───────┤ │ │ │ │ │ │大平 │ 62,376,000│ │ │ │ │ │ ├───────┼───────┤ │ │ │ │ │ │小計 │ 356,119,000│ │ │ │ ├────────┼───────┼───────┼───────┤ │ │ │ │中大投資(股)公│ 362,081,000│世新 │ 52,859,000│ │ │ │ │司-孫公司 │ ├───────┼───────┤ │ │ │ │ │ │國聲 │ 16,017,000│ │ │ │ │ │ ├───────┼───────┤ │ │ │ │ │ │北港 │ 38,668,000│ │ │ │ │ │ ├───────┼───────┤ │ │ │ │ │ │佳聯 │ 54,901,000│ │ │ │ │ │ ├───────┼───────┤ │ │ │ │ │ │大埔里 │ 64,062,000│ │ │ │ │ │ ├───────┼───────┤ │ │ │ │ │ │三大 │ 72,925,000│ │ │ │ │ │ ├───────┼───────┤ │ │ │ │ │ │大平 │ 62,375,000│ │ │ │ │ │ ├───────┼───────┤ │ │ │ │ │ │小計 │ 361,807,000│ ├────┼───────┼───────┼────────┼───────┼───────┼───────┤ │ │ 合計 │ 4,298,079,000│ 合計 │4,298,079,000 │合計 │ 4,294,843,000│ └────┴───────┴───────┴────────┴───────┴───────┴───────┘ ┌────┬───────┐ │世新 │634,292,000 │ ├────┼───────┤ │國聲 │192,210,000 │ ├────┼───────┤ │北港 │464,000,000 │ ├────┼───────┤ │佳聯 │561,357,000 │ ├────┼───────┤ │全南投 │427,100,000 │ ├────┼───────┤ │大埔里 │384,387,000 │ ├────┼───────┤ │三大 │882,997,000 │ ├────┼───────┤ │大平 │374,250,000 │ ├────┼───────┤ │大屯 │374,250,000 │ ├────┼───────┤ │合計 │4,294,843,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