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楊明章、黃國永、趙文淵
- 當事人呂佩玲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15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佩玲 選任辯護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6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呂佩玲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偽刻之「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章壹枚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呂佩玲於民國88年間認識許雅雯,獲悉許雅雯家境富裕,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其未在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證券公司)任職,卻向許雅雯佯稱係群益證券公司大股東兼董事,並兼任該公司嘉義分公司財務經理,且有投資美國不動產及加拿大金礦,並以群益證券公司嘉義分公司貴賓室接待許雅雯以取信之,先於89年3月間,向 許雅雯陳稱其代表群益證券公司推銷債券、股票及基金等業務,如經由其下單購買可免收手續費,許雅雯遂陸續匯款予呂佩玲以購買股票,呂佩玲自89年3月7日起迄91年1月間止 ,於取得許雅雯所匯款項後,尚依約代為操作買賣股票,以此方式取得許雅雯之信賴,然於90年間某日,竟先在嘉義市○○路或林森西路某刻印行,利用某不知情之成年刻印者,偽刻「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章1枚 ,自91年1月10日起至93年12月15日止(起訴書時間應予更 正),以代許雅雯購買基金、債券及股票為由,許雅雯基於前揭信賴,不疑有詐,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分別以其所有之彰化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及陽明醫院謝景祥(許雅雯配偶)所有之中國農民銀行(下稱農民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銀行嘉義分 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呂佩玲所有農民銀行0000000000號帳戶中,呂佩玲於收受各該款項後,未如實購買許雅雯所指定之股票、債券、基金,期間並持群益證券公司前使用舊式如附表二所示之「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群益安穩基金受益權單位交易傳真申請書」、「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群益安邦基金受益權單位交易傳真申請書」、「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櫃臺買賣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證暨交付清單」、「南亞股份有限公司櫃臺買賣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證暨交付清單」共9張之交易憑 單,填妥購買金額及各欄位,以上揭偽造之印章並蓋印日期,詐稱已實際買入各該債券或基金,交付許雅雯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許雅雯及群益證券公司、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石化公司)、南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亞公司),呂佩玲以此方式,賴以維生,共計詐得新臺幣(下同)183,468,277元。 二、93年6月間,謝景祥購買嘉義市○○○路252號林綜合醫院,改建並更名為陽明醫院,呂佩玲仍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承續上開常業詐欺之犯意,以其設立京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琦公司),並自任董事長,謊稱該公司為其家族企業,可協助整修,致謝景祥及許雅雯信以為真,於6月中以口 頭與呂佩玲訂立工程承攬契約,約定由京琦公司承攬整修醫院工程,採實報實銷,陽明醫院並負責京琦公司有關整修工程之一切開銷。嗣於93年7月間,呂佩玲以需向國稅局證明 京琦公司有執行業務為由,與陽明醫院簽立書面承攬契約,雙方約定整修工程之範圍,並就醫療設備部分約定京琦公司「配合洽商施工整合,如廢水回收系統、供氣系統、不斷電系統、語音系統、電話網路、視訊總控制中心的設立整合等,施工費用由業主(即陽明醫院)自付,京琦公司酌收管理、控管、監工費用」,另就主契約工程總價雖載明為35,000,000元,但呂佩玲、與謝景祥、許雅雯均知悉該金額低估仍以實報實銷為基準。呂佩玲明知京琦公司不得就其承攬之工程向陽明醫院收取管理費(醫療設備配合施工整合部分除外,且不包括京琦公司向下游廠商收取管理費),然呂佩玲自93年6月間起至94年1月初止,於附表三所示廠商請款後,利用謝景祥及許雅雯對其之信賴及醫院開幕在即,急需趕工之壓力,製作僅記載總額之請款單,並未附其下游廠商出具相關發票、收據,即向陽明醫院請領加計如附表三所示不等成數金額之款項,使謝景祥、許雅雯不疑有詐,陷於錯誤,依請款單之記載總價給付工程款,且部分匯至呂佩玲前開農民銀行帳戶中,呂佩玲取得款項後,此部分詐得款項詳如附表三所示,共計21,902,352元。其後於94年1月初因陽明醫院 整修期間,謝景祥及許雅雯需資金周轉,乃要求呂佩玲贖回上述基金、債券或股票等投資款項,且部分下游廠商向謝景祥及許雅雯表示京琦公司僅支付部分工程款,要求陽明醫院給付餘款,謝景祥及許雅雯始查核帳目而發覺上情。 三、案經許雅雯及謝景祥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上揭許雅雯、謝景祥銀行存摺上之用途記載,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惟觀之上揭存摺上記載,係就支出部分為普遍性之簡略記載,目的在於記錄該筆支出目的,且並非針對本案有關部分才記錄,足認係許雅雯或謝景祥因恐日後忘記用途,或為對帳而於支出後逐筆記載,本院衡酌當時渠等並無預見事後興訟而刻意造假,且被告亦均坦承有收受與本案有關之款項,該記載之可信性極高,且為確定渠2 人支出各該筆款項之目的,而具有必要性,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傳聞證據得為證據之例外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除上開一所述外,本案判決所引用下述具傳聞性質之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檢察官,均表示無意見,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自得採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一部分: ㈠、訊據被告呂佩玲,對於上揭事實一部分,坦承確有收取許雅雯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及對於偽刻「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章1枚,並交付如附表二所 示之9張文件予許雅雯為認罪表示(本院卷1第88頁),惟否認有詐欺犯行,辯稱伊從未對外宣稱係群益公司董事或財務經理、投資國外不動產或金礦,本案係告訴人許雅雯於91年1月3日起邀被告共同出資,且為節稅及省手續費,而統一由被告進行股票、基金、債券之配置,又因股市瞬息萬變,被告有時因客觀狀況應變,致未完全依先前與告訴人商談內容進場,惟2人間會不定期會算,被告並將現存股票寫在便條 紙上由告訴人收執,且告訴人為輔大國貿係畢業,其所證述購買股票之供述有瑕疵,不可能在毫無獲利長達3年情況下 大量匯款,亦不可能僅投資10次股票而已,伊並已與許雅雯結算完畢並無欠款。辯護意旨另以被告出具附表2之文件, 係應社團演講所準備,又特別註明「樣本」、「樣張」,被告若有以偽作真,當刻當時有效之印章,且告訴人亦知悉此等文書非真正,僅作為憑證之用,並不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及公眾云云。 ㈡、惟查上揭事實一部分,業據證人許雅雯於原審結證:「與被告是在國小家長會認識‥‥從一開始認識的時候,她就告訴我她是群益證券公司大股東及財務經理‥‥」、「剛開始他說有一些小額的投資,是他建議我一些個股,大概是在89年3月份左右‥‥她說她在群益公司擔任財務經理叫我把錢匯 到她的帳戶由她用她的名義買,可以免手續費,我有指定個股,所以金額才會有尾數,我自己有在存款簿上記明買那張股票,多少錢,之後我才發現當時匯過去的錢,他根本沒有照我的意思購買股票,在我委託她買股票的期間,因為都是長期投資,都沒有獲利了結」、「我有請被告替我買債券、基金,我買基金或債券的時候,我有指明買那一家,我有記帳,我寫在存摺上,他也有交給我群益公司的憑證跟聲請表,她跟我講這個就是她有替我買的證據。」等語明確(原審卷1第149-151、154-161、167-171頁)。且被告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許雅雯匯給之購買股票、基金、債券之款項我沒有用她的名字購買,都是用我的名字購買」等語(調查卷A第10-15頁),亦坦承許雅雯匯給伊之款項,係要購買股票、基金、債券等情。況: 1、許雅雯於88年11月20日在群益證券公司開立一般證券帳戶,於89年3月28日、3月30日之匯款78萬、80萬委託被告購買華新股票,有其存證可憑(調查站A卷第229頁),被告之000-00-00000-0支存帳戶,於上開時間確有收到款項,亦有其 支存帳戶記錄可查(G卷第75-76頁)。且被告於群益證券 之帳戶,89年3月29日、3月30日確有買入華新股票,亦有買賣對帳單可查(D卷第577頁),足認被告初期確有依許雅 雯之託而購入股票。 2、許雅雯自91年1月10日起至93年12月15日止,以其所有之彰 化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及陽明醫院所有之農民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帳戶,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入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 農民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中,有各該帳戶存摺明細在卷可參(如附表一所示證據出處),被告亦坦承確有收到上揭款項無訛,足認許雅雯前揭所證非虛。 ㈢、被告並非群益公司之大股東或財務經理等情,為被告所是認且並未在群益證券公司嘉義分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亦據證人陳彩珍(即群益公司嘉義分公司交割主管)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原審卷2第8頁),而被告雖辯稱伊並無對外宣稱係群益證券大股東、財務經理云云,惟查檢察官曾於本院上訴審提出告訴人謝景祥與被告間對話之錄音光碟,經本院上訴審當庭勘驗有如下對話: 謝:為什麼跟我講這樣子呢,其實從頭到尾,我們回想起來,從頭到尾,從頭到尾這些都是謊言,從一開始妳就說自己是群益證券的財務經理,大股東,還是董事,對不對?讓我覺得,剛一開始,妳就是這樣子。 呂:今天好的都會變成不好,我錯了,我錯了。 謝:我們沒有去查證,因為沒有想到有人會跟我們去騙這些東西。 呂:這些我都接受你的指責,所以我說我知道。 謝:而且還不只講一次,你都說妳去台北開會,我(即被告)去開股東會,開定期的董事會。我記得有1次雅雯打 電話到群益找妳,群益說沒有這個人,雅雯問妳,妳還說因為不想曝光,故意交代他們這麼說,這也不是最近的事,是我們剛認識時那幾年的事。 呂:我知道,我錯了,我知道這些你現在都不能接受,我知道,我錯了,我知道。 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上訴卷第109頁),被告當庭亦表 示「謝景祥打電話給我的時候,我在開車,我人在車上,我知道謝景祥很急」等語,未否認有上揭對話,且被告於原審亦自承:「‥‥我曾經說過我於美國達拉斯有不動產,且投資加拿大金礦,我們家族本來就有做這些事,只是聊天聊到而已‥‥」(原審卷第73、74頁),顯見被告確有向告訴人許雅雯佯稱伊為群益公司之大股東、財務經理、董事,且亦有告知有投資不動產及加拿大金礦等情。 ㈣、被告另辯稱伊收到上揭款項,係與許雅雯共同合資,由其進行股票、債券、基金之配置,而因股市變甚快,伊有時未按與許雅雯所討論進場,惟渠等間有不定期結算,伊交給許雅雯之庫存表即是內帳云云,惟: 1、被告於初期確實有按許雅雯之意購買股票,已如前述,然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許雅雯匯款予被告之目的係為購買該特定股票,業據許雅雯供明外,並有其存摺記載可憑,而除其中93年2月19日之匯款,被告確實有融資買入兆豐金股票300,000股(單價23.6元)外,其餘被告取得該匯款後並未實際買入各該股票,甚至92年6月並無任何股票買賣交易紀錄,均 可見前揭存摺帳戶明細及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如附表一所示證據出處;D卷第616、625、636、640、643、650、651、657、658頁),再許雅雯匯款委託被告買股票,並非委託被告融資購入股票,足認被告並未替許雅雯下單買賣股票甚明。 2、又以被告自承其書寫交付許雅雯之購買股票明細(調查卷A 第47-48頁)觀之: 第1張記載「庫存股:富邦金43,626股、中華車25,000股、 裕隆100,000股、台化43,000股」。 第2張記載「許雅雯庫存股票:華邦電50,000股、茂矽10,000股、華南金控50,000、一銀200,000股、台積電40,000股、聯電50,000股、太電70,000股」,並有被告蓋印及載明「92年7月15日」之日期。 第3張則載明「姓名:呂佩玲,買賣裕隆汽車,價格$41.8 ,股數50,000股,手續費及交易稅$12,226,合計金額2,102,226」。 雖上開明細中,第1張並無記載何人之庫存,無法認定是否 為告訴人庫存股票之證據,惟第2張已明載是告訴人庫存股 票,辯護意旨指稱該紙記載係渠2人合資之庫存股票,惟若 如此,當記載合資之庫存股票,而非許雅雯之庫存股票,況如被告所辯伊與許雅雯間是合資屬實,而非向許雅雯行騙,則被告之股票帳戶內,應有上開股票留存才是,然核諸被告前揭股票帳戶交易明細,其中92年7月間,並無上開第2張書立明細所記載庫存股股票紀錄(調查卷A第46頁;調查卷D第651頁)。 至於第3張明細所記載,恰與附表一編號16所示股票名稱及 數額均符合,而證人許雅雯於本院證稱「我們大概的匯款方式有兩種,第一是我們事先講好要買的股票、張數,被告會告訴我她資金不夠,所以我就大概一個數字先給她,讓她去買,等到確實的數字出來金額差距不會太大,多退少補‥‥第二也是事先講好要買的股票張數,因為她說可以幫我先行墊付,等到買到後,有確實的數字,我再就該數字匯錢給他,所以就會有尾數‥‥」、「‥‥附表一編號4、10、16、28是剛說的第2種方式匯錢」(本院卷3第88頁)等語,與被 告所出具上開第3張明細、附表一編號16匯款等情適相吻合 ,且該月被告並無任何買進股票交易紀錄,已如前述,此外,被告亦提出其庫存之基金、債券以供查證,足認被告所辯合資云云,不足採信。 ㈤、又被告交付許雅雯如附表二所示之9張文件,其中編號5清單,係附表一編號20之債券到期,編號7、8、9之清單,係附 表一編號32、33、34之債券到期後,許雅雯表示續買,被告分別交付等情,業經許雅雯於本院結證明確(本院卷3第89 頁),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認罪等語(本院卷1第88 頁),且證人陳彩珍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公司這些文件從網路下載即可取得,但被告所交付之9張文件與公司 當時所使用者不同,且有「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字樣之印章於90年12月31日即已作廢,不再使用等語(原審卷2第7、8 頁),並有其提出之印章作廢申請表、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交易申請表、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櫃臺買賣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單暨交付清單、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櫃臺買賣買進成交單等件附卷為憑(調查卷D第25-28頁),亦即群益證券公司相關交易買賣申請表等文件自91年1月1日起,即不再使用下方載有「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字樣之印章,而改使用「嘉義分公司」字樣,而被告自承於90年間,利用不知情刻印店成年人刻印載有「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字樣之印章,斯時該字樣之印章尚在使用中,被告亦非群益證券公司之職員,擅自刻印該印章之目的已有可疑。再者,附表二所示9張文件,雖格式、欄位與證人陳彩珍提出之群益 證券公司所使用之文件不同,惟依其上所載文義,及被告亦其上蓋章及加蓋「92年2月17日」、「92年3月7日」、「92 年3月27日」、「92年5月2日」、「93年12月7日」、「93年12月10日」、「93年12月15日」等不同日期,客觀上已使人相信該9張文件係群益證券公司所製作,自足生損害於群益 公司、許雅雯,被告辯稱上開文件一般人客觀上不致產生誤信云云,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㈥、至於辯護意旨雖稱:交付許雅雯文件上均有「樣本」、「作廢」字樣,係因之前演講所用云云,並提出載有「樣本」、「作廢」之相同文件正本以證明(原審卷1第52-62頁),然觀諸被告提出載有「樣本」字樣之文件,其中台塑公司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單暨交付清單日期為「93年10月7日」,並 非本案交付予許雅雯之文件,又群益安穩基金交易傳真申請書雖日期相同,然「樣本」字樣係書寫在左下方、或右上方空白處,另在右下方蓋印後書立「作廢」字樣,均係在空白處,且「樣本」、「作廢」字跡絲毫未與文件上任何文字重疊,況前開9張文件,許雅雯先前均已交還被告(為被告所 坦承,原審卷1第30頁),而許雅雯提出供檢調人員調查之 文件(影本)係將被告當時交付許雅雯之正本影印後所留存,其上皆無「樣本」、「作廢」字樣之記載,則被告於原審始辯稱交付該等正本予許雅雯時即載有上開字樣,已難採信,其所提出與許雅雯影本不同部分,要屬事後臨訟再於正本填製上揭字跡,自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證據。再者,被告若僅為證明已取得許雅雯之匯款,可持一般紙張記明已收受金額、時間等情,再由雙方簽名即可,無庸大費周章,製作類似群益證券公司基金、債券之申請書或交易清單,再持偽刻已作廢之公司印章,蓋印其上,該等舉措,無異使許雅雯誤信被告確有購入所指定購買之基金或債券,至為灼然。 ㈦、至於證人呂盈賢雖於本院前審證稱:約於91、92年間,曾看過被告拿約3、40萬元之投資股票獲利款項予許雅雯,次數 約3、4次等語,然證人就該款項究係投資何特定股票、確定時間為何,其亦無法確定(本院更㈠卷第73-74頁),且許 雅雯委託被告投資股票之款項又均係以匯款方式為之,證人既稱被告獲利金額若高達3、40萬元,被告又怎會不以匯款 方式處理,而隨身攜帶大筆現金交付?此亦與常情有違,是證人呂盈賢之證詞亦尚難證明被告確有與告訴人許雅雯合資投資股票並將獲利交付予許雅雯。另證人許雅雯於原審證述其從未與營業員下單,縱認與謝景祥所證許雅雯自己有下單等語不符,惟對於許雅雯因相信被告而受騙匯款予被告代為購入股票等情節不生影響,又其雖為國貿系畢業,但不能因此即認為其熟諳股市,債券市場、人性,而不會受騙,辯護意旨據上揭理由指摘許雅雯證述不實,亦不足採。 ㈧、綜上,被告收取許雅雯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非但未替許雅雯下單買賣股票、基金、債券,亦未以自己名義買入該特定股票、基金、債券,復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私文書交付予許雅雯,堪認告訴人許雅雯之指訴為真實,被告空言伊與許雅雯共同出資,2人並已結算,金額已結清云云,無非係卸 責之詞,洵無足採,被告就此部分詐得之款項共計183,468,277元,事證明確。 二、事實二部分: ㈠、訊據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亦坦承確有成立京琦公司,承攬陽明醫院之整修工程,並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領之金額」,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所設立之京琦公司,非為承攬陽明醫院整修工程而成立,而陽明醫院當時嚴重損壞,即告訴人亦知無法以3,500萬 元修復,又京琦公司非慈善事業,不可能以毫獲利之方式來承攬工程,況證人林進財、葉嘉彬亦均稱要酌收管理費,顯見工程實務上,收取管理費係普遍存在之常態,被告以給付承包廠商之款項加計京琦公司得請領之管理費用,向陽明醫院請款,應屬京琦公司合理利潤,並無詐騙情事云云。 ㈡、惟查被告確有與謝景祥約定整修陽明醫院之工程採實報實銷之方式(後述㈢所述部分除外): 1、證人謝景祥與被告2人,就整修上揭工程合約,各執一詞, 且並無其他證人證述曾耳聞渠2人間如何約定,然證人謝景 祥於原審審理時結證:「是我太太先認識呂佩玲,我才跟著認識她」、「93年的時候,我標下林綜合醫院後,呂佩玲就跟我說她們家族本來就有一家建設公司,但是建築業不景氣,所以沈寂很多年,她希望他們建設公司來幫我做這個整建的工程,用實報實銷的方式,她不賺我一毛錢,但是希望我能夠負擔她們公司所有開銷,這個建築是嘉義市蠻指標的案子,希望他們把它改建好,讓他們公司能夠有一些聲譽。」、「我跟京琦公司之間沒有訂立工程承攬契約,從6月中開 始進行,7月的時候,她突然拿一張3,500萬的契約要我簽,她跟我解釋,是因為要向國稅局證明,他的公司確實有業務在進行,我跟京琦公司之間不是整個包給她3,500萬,假如 真的包給她3,500萬,他會虧損‥‥」、「京琦公司沒有完 成整個發包的工程,當我查帳完成,京琦就威脅我,我不繼續給他錢,他們要停工跟我打官司,讓我整個工程完全無法進行,所以12月我已經查完帳知道事情的嚴重性,我還是等了2個禮拜,這2個禮拜我去籌錢,等我準備好可以接手工程,我就跟他們說要結算清楚,他們就下令全面停工,把所有廠商的資料及醫院的鑰匙都拿走,我就去拜訪每一個廠商,我向廠商保證京琦欠他們的錢,我全部都會支付,請他們復工,且我答應給現金,後來廠商相信我,才繼續施工」等語明確(原審卷1第171-175、181頁),於本院亦結證:「( 被告的實報實銷是否包含利潤在內?)包括所有實報實銷,包括員工薪水、聚餐、水電,每一毛錢我都幫他出了,他提給我的單據內,我只刪掉董事長赴香港考察十幾萬元的部分」、「93年12月時‥‥當時是消防的廠商,他說京琦公司只給他1百多萬元,當時我已經給京琦公司就消防的部分已經 給了好幾百萬元,京琦跟廠商講因為陽明不給錢,所以京琦公司沒有錢給消防公司,在這之前,我已經向京琦要這些工程款的細目,京琦一直拖延不給,當我接到廠商投訴後‥‥要求他們把工程款的細目拿給我看,才發現我們給京琦公司的款與京琦給其他廠商的款項差距好幾千萬元‥‥」(本院卷2第160-161頁)等語明確。 2、證人蔡麗華於本院前審結證:「(妳在陽明醫院工作期間,謝景祥有無派妳到京琦公司核對陽明醫院整建工程的收支帳目?)有,94年1月間到94年3月初做轉讓合約完畢才結束。」、「(妳是否知道謝景祥為何要派妳去核對帳目?)有三點原因‥‥有部分廠商反應說有些款項沒有如期收到‥‥」、「(核對過程中,是用何種方式核對?)核對過程,京琦公司向我們公司請求的請款單,核對京琦公司支付給廠商的帳目資料,還有工程進度,這是看各個工程項目,有些是核對估驗工程項目,有的核對是支付發票的原始憑證」、「(妳在核對過程中,京琦公司是哪些人跟妳接觸?)剛開始是總經理林進財,然後是盧玫玲經理,還有二位員工,但我不記得名字。」(本院更㈠卷2第68頁)。 3、證人盧玫玲即京琦公司經理兼會計於原審結證:「每次請款的時候,有一個請款單給陽明醫院,當時只有這個,沒有其他的單據」、「承包商附上單據向我們請款,我們把單據留下來,我們另外開我們自己的單據向陽明醫院請款‥‥」、於本院前審結證「(後來何時進行總對帳?)確實日期不記得,應該是93年底、94年初」、「(除了把單據影印回去,雙方有無核對帳目?)有」(上更㈠卷2第100頁),於本院結證:「(案子發生被告被羈押後,公司文件、簽呈改由誰保管或誰拿走?)全部都放在公司,沒有拿走,我離開時有交接一個小姐叫麗雅,實際名字我不記得,交接單還是呂佩玲簽的,且所有與陽明有關的簽呈,陽明應該都有1分,他 們有去拷貝1分回去」等語(本院卷3第200頁)。 4、綜合上述證人盧玫玲、蔡麗華之證詞,陽明醫院與京琦公司間確有會帳一節,已是事實,而:①、若被告與謝景祥間並無實報實銷之約定,則陽明醫院與京琦公司間為各自之經濟體,京琦公司既然承包陽明醫院之整修工程,京琦公司只要出具請款單、京琦公司之發票即可向陽明醫院請款,陽明醫院如不同意,亦只能不付款,何有權限向京琦公司查詢廠商向京琦公司請款之數額?京琦公司又何以願意配合查帳及讓陽明醫院人員影印京琦公司之內部資料?②、陽明醫院、京琦公司會帳之目的在於結算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領之款項,究竟多少項目、金額係屬虛報,則若起初無約定,衡情陽明醫院不可能就不屬於陽明醫院應負擔之款項同意予以列入,致減少其能向京琦公司所得請求返還之金額。然證人盧玫玲於原審已結證「調查站卷D卷第204-240頁是我的助理做的,我的所有資料都是助理製作呈給我審核」等語無誤(原審卷3第19頁),而調查站D卷第204、205頁分別為京琦公司第1、2次提出與陽明醫院會帳之帳款金額、內容,其中有京琦公司之員工93年6月至94年1月之薪資及獎金、93年6月至94 年1月分臨時工資均包含在內,盧玫玲更證稱京琦公司臨時 工工資係向陽明醫院請領無訛,而陽明醫院既係將工程交予京琦公司承攬,對於京琦公司員工薪資、雇請之臨時工工資,係屬京琦公司應負之債務,然京琦公司會帳時,卻將上開金額提出做為京琦公司得向陽明醫院請領款項之一部,適與證人謝景祥所證陽明醫院與京琦公司間確有實報實銷,京琦公司所有之開銷(與整修工程有關部分)均由陽明醫院負擔之約定,相互吻合,參酌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自承:與陽明醫院並無約定管理費用,接該整修工程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等語(原審卷1第92頁;原審卷3第78頁),證人謝景祥所證上情,應屬實情。 5、至於證人盧玫玲、林進財雖證稱渠等薪資是由京琦公司所給付,惟此不過渠2人係由京琦公司領得薪資,至於京琦公司 得從向陽明醫院支領之款項中沖抵一節,不知情而已,上揭證詞自不得採為有利被告之證據。 ㈢、京琦公司與陽明醫院所訂定之工程承攬書面合約係在確認京琦公司施工範圍,至於契約上所載全部工程總價3,500萬元 ,雙方均無受其拘束之意思,且京琦公司得向陽明醫院請領管理費,亦限於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1、證人謝景祥於原審證述陽明醫院與京琦公司所訂立之工程承攬契約書不是整個包給京琦公司3,500萬,假如真的包給京 琦3,500萬,京琦公司會虧損等語明確,而陽明醫院就此部 分共支給京琦公司107,619,167元,亦有許雅雯等所提出存 摺影本可憑,被告亦坦承確有如數收到款項。是訂約雙方並無意受到該契約所載總價3,500萬元之拘束,甚為明確。 2、上開契約主要在約定承攬工程之範圍,此觀該契約第4條約 定即可自明。 3、復依該合約第4條第12款係約定「醫療設備部分配合洽商施 工整合,如廢水回收系統、供氣系統、不斷電系統、語音系統、電話網路、視訊總控制中心的設立整合等,施工費用由業主(即陽明醫院)自付,本公司酌收管理、控管、監工費用」(他卷第73頁),即系爭契約僅就醫療設備部分因施工費用係由陽明醫院自付,京琦公司得酌收管理費用外,至於其餘工程,並無約定京琦公司得向陽明醫院請領管理費用,更未見約定管理費用之數額,是若如被告所辯,京琦公司得向陽明醫院請領管理費,則雙方焉有不於契約中明定管理費數額之理?故綜觀該契約之約定,第4條第12款既已明文特 別約定某範圍內得收取管理費,則被告自僅得就此範圍內收取管理費,至於其餘之工程部分,應不得收取管理費,否則於訂約時即應明文約定該承攬契約之管理費所得收取之數額為何,而非任由承攬人即被告隨意收取。 ㈣、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款時,於請款單上均未戴明請款之金額有無包括管理費、管理費之數額為何,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請款單在卷可憑,則被告若依約得向陽明醫院收取管理費,則其未在請款單上載明其收取之管理費數額,則日後雙方將如何結算本案之工程款?告訴人於付款時又如何能得知被告所請領之管理費數額是否為其所能接受?益證謝景祥前開證稱工程款採實報實銷等情確屬實情。 ㈤、是以,被告與陽明醫院就工程款之約定既採實報實銷之方式,而京琦公司相關之人事費用、開銷等支出均得向陽明醫院請款,京琦公司已無虧本之虞,且京琦公司與下游廠商是否約定酌收管理費,係屬陽明醫院與下游廠商間之約定,並非陽明醫院所能置喙,京琦公司若一切依循與陽明醫院間之約定,亦非無獲利之餘地,亦即京琦公司若對承包廠商約定由承包廠商給付一定數額之管理費用,此部分即為京琦公司利潤之一部,是被告辯稱其營業不可能無合理利潤云云,難以採信。 ㈥、而被告與陽明醫院既未明文約定請領工程款時,得依自己之考量,任意加計成數不等之管理費用(除醫療設備配合洽商施工整合外),被告復未提出任何憑據足認被告得於製作請款單時加計管理費用向陽明醫院請款,則被告請領款項時未載明其中包括管理費用,自有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甚明。且依卷附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之請款單、廠商向京琦公司請款所出具之發票憑證比對之結果,被告有如附表三所載之詐欺犯行,已甚為明確,茲舉下列2例說明: 1、京琦公司與玉山空調公司(編號40)簽約後,追加工程款7,060,840元,玉山空調公司依工程進度於93年9月25日收受京琦公司給付之訂金880,000元,於同年11月19日開立第1期工程款發票金額4,089,693元、同年12月3日開立第2期工程款 發票金額2,030,358元、同年12月3日開立第3期工程款發票 金額2,081, 322元、94年1月4日開立第4期工程款868,688元之發票,於94年2月4日開立第5期工程款2,354,933元之發票,即玉山空調公司總計向京琦公司請款9,950,061元,而京 琦公司除開立發票日期93年10月15日、金額880,000元之訂 金外,再分別簽立發票日期93年12月5日、金額1,396,192元;發票日期94年1月15日、金額2,094,289元;發票日期93年12月15日、金額710,625元;發票日期94年1月31日、金額1,065,938元;發票日期93年12月31日、金額1,821,157元;發票日期94年1月15日、金額760,102元等支票各1紙,總計給 付玉山空調公司8,728,303元,至於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於 93年10月15日請款10,164,000元、93年11月29日請款4,031,505元、93年12月5日請款5,234,069元、93年12月16日請款 1,954,219元、93年12月25日請款2,601,652元、94年1月5日請款1,085,860元,總計請款金額高達15,923,705元,即京 琦公司對於玉山空調公司請款,係扣除約百分之12後給付(然此為京琦公司與玉山空調公司間所約定之利潤,非詐欺所得),然向陽明醫院請款之金額較玉山空調公司向其請款之金額多5,973,644元,顯已將玉山空調公司請款數額加計百 分之60.04(計算式:59,763,644÷9,950,061=約0.6004) 後,再向陽明醫院請款。 2、又永大機電公司(編號41)分別於93年7月13日開立540,000元之發票;於93年8月2日開立47,950元之發票;於93年8月6日開立金額分別為1,350,000元、239,000元之2張發票;於 93年12月8日開立金額為810,000之發票,向京琦公司請款共計2,986,950元,京琦公司則給付如數之金額予永大機電公 司,惟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於93年7月15日請款1,050,000元、同年7月28日請款97,950元、同年9月10日各請款1,750,000元、330,750元、同年12月25日請款700,000元,共計向陽 明醫院請款3,928,700元,與永大機電公司向京琦公司請款 之數額相差941,750元,即京琦公司係以永大機電公司請款 之金額加計約百分之31.53後(計算式:971,750÷2,986,95 0=約0.3153),再向陽明醫院請款。 以上均有附表三編號40、41所示永大機電公司發票明細、玉山空調公司工程承攬合約書、請款明細、京琦公司請款單、收款清單、發票、工程合約書、支付明細、支票、工程報價單、工程追加減明細表、永大機電公司之電梯合約書、按裝合約書、追加合約書、發票等件存卷為佐(如附表三證據出處),又如附表三所示其餘廠商之請款情形,亦各有發票、請款單等件存卷為佐(如附表三所示證據出處),另亦有前揭許雅雯、謝景祥陽明醫院、被告等人之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可互為匯款稽核,是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領之工程款數額及各下游廠商向京琦公司請款之款項數額,應如附表三所示,要屬無疑。是京琦公司附表三所示向陽明醫院請款所加計之成數,並無標準,一任被告之意而加額請領,被告所辯係屬工程常態,合理利潤云云,殊難採信。 3、辯護意旨另以附表三中,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款,其中即有載明為訂金、簽約金,此部分即工程實務上預收之訂金及保固款,且嗣後陽明醫院終止契約,並與下游廠商訂立3方 合約時,被告亦承諾會將預收款項支付工程應付票款,此部分難認詐欺云云,惟查,京琦公司與下游廠商訂約,須付訂約金,則其如數向陽明醫院請款即可,實無多報金額之必要,另保固款係業主扣留一部分之工程款,以作為工程保固之用,更與陽明醫院無涉,又被告嗣後縱使支付其多報之金額,亦為詐欺既遂後之行為,與本院以被告將廠商請款之金額任意加計成數向陽明醫院詐領金額認定被告詐欺犯行,自不生影響。 ㈦、另被告提出京琦公司9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乙紙,以其上「營業收入淨額69,514,970元」之記載,欲證明該金額係其給付下游廠商之金額,並非檢察官所認定之42,589,583元云云。然如附表三所示之詐欺金額,本院認定之依據,係以下游廠商向京琦公司請款數額及被告向陽明醫院請款數額之差額為計算之基準,與被告實際給付下游廠商之金額無涉,故此金額之多寡並影響本案詐欺金額之認定,附此敘明。 ㈧、綜上各節,被告於附表三所示各工程施作後,未持廠商之發票或收據,另行製作僅有「總額」之簡便請款單,向陽明醫院請領工程款,且請領金額亦未與廠商請款相符,而另加計成數不同之管理費(每家廠商均不同,顯無一定標準,詳如附表三所示),且部分款項要求陽明醫院匯款至其個人帳戶中,不僅與系爭契約之約定不符,復與一般常情相違背,況且被告於94年10月6日第2次接受調查員詢問時已供認:向陽明醫院溢領之工程款,部分繼續支付工程款項,部分則挪作買賣股票、債券、基金等語(調查卷F第21頁),益見被告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醫院開幕在即,整修工程勢必趕工,請款時謝景祥、許雅雯因對其信賴,未及核對仔細即付款之機會,任意填載多於下游廠商請款之金額,製作僅有「總額」之請款單,謝景祥、許雅雯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誤信請款單上金額即為其應給付予被告之數額,遂按其所提出之請款單總額給付,被告以此詐欺方式,取得多於下游廠商向京琦公司請款之款項共計21,902,352元。 ㈨、此外,於本件案發後,被告於94年1月21日簽發到期日94年7月21日,面額10,000,000元本票共4張,94年2月14日簽發到期日95年2月15日、面額60,000,000元、94年6月22日簽發到期日98年2月19日、面額30,000,000元本票各1張,另於94年5月17日書立切結書,承諾願提供其與子女所共有土地供債 權人謝景祥「質押」100,000,000元,此有本票影本6張、切結書1份在卷可稽(原審卷1第124、192頁),即簽發本票達130,000,000元,提供抵押債權部份則為100,000,000元,若被告取得告訴人前述所匯款項後,確有依約購買股票、債券或基金,另對於工程款部分亦據實請款,則縱使許雅雯、謝景祥需款孔急,然事不關己,被告要無簽立高額之本票、提供土地設定抵押並書立切結書之必要,是告訴人許雅雯陳稱呂佩玲僅償還95,134,210元,嗣於94年1月底,因無法償還 餘款,向伊及謝景祥下跪認錯,始悉上情等節,尚可採信,被告有詐騙告訴人前揭款項等情事,益信而有徵。被告辯稱:告訴人2人向其下跪,請其將之前投資款項先贖回,才簽 發本票云云,實為卸責之詞,洵無足採。 ㈩、按修正前刑法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510號 判例參照,刑法常業犯業經修正刪除)。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已自承:自91年間至94年間止並無領每月固定之薪水,係賴夫家供應等語(原審卷1第92頁),而其自91年1月3日起 至94年1月20日止,以購買股票、基金、債券名義,共向許 雅雯詐得183,468,277元,另藉承攬陽明醫院工程之際,詐 領21,902,352元之工程款,堪認係主觀上具詐欺行為恃以維生之意思,且就其犯罪行為客體內涵觀察,亦有相當時間之連續性及可確定性,顯係反覆以詐欺許雅雯及謝景祥(陽明醫院)為業,並恃以維生,自係犯常業詐欺罪,殆無疑義。、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均不足採信,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至於辯護人聲請將被告及告訴人許雅雯送測謊鑑定,然因測謊僅為形成心證之補強證據,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上屬鑑定性質,雖足為證據資料之一種,審理事實之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資認定,本院審酌本件被告犯罪事證已臻明確,詳如前述,且犯罪事實距今已5年餘,測謊檢查之時間已過遲,此攸關受測者情緒得否平 復,與鑑定之精確性非無影響,此時間因素,事實審法院於取捨時不得不予考量,是本院認無再送測謊調查必要,併此敘明。 三、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雖亦經修正,但因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第2條之規定,決 定適用之刑罰法律(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參照)。又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0條、第55條後段牽連犯 、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均有修正,其中刑法第340條常業詐 欺取財罪之規定業經刪除,依新法規定,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之多次詐欺取財犯行,均應按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論處,數罪併罰,惟依修正刪除前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規定,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之多次詐欺取財犯行,僅論以一常業詐欺取財罪。至於所犯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依修正後因刪連續犯之規定,則應數罪併罰,再上開二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應從一重常業詐欺罪處斷,而依修正後因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亦應數罪併罰之,又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法定刑則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是 依修正後之規定,被告所犯多次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分論併罰,顯較適用修正前論以一常業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為重,因此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說明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 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本件犯罪事實及部分,皆 以適用修正前之相關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至於沒收為從刑之一種,與主刑有從屬關係,應依主刑部分適用之法律而從屬適用,無獨立比較之問題(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5292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論罪科刑部分: 按刑法之詐欺取財罪,係以行為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是以行為人於行為之初,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是否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判斷行為人是否成立詐欺罪之要件,又行使偽造之文書,乃依文書之用法,以之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使用之意,即行為人就所偽造文書之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即足當之(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4709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明知並未實際購買股票、債券或基金,向許雅雯先詐稱可替其購買,使許雅雯陷於錯誤而匯款,被告復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成年人偽造「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理財投資中心」之印章,復填載附表二所示文件完成,並蓋印其上,偽稱已買受各該文件上所示債券及基金,充作真正之交易文件,先後持之向許雅雯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許雅雯、群益證券公司、台塑石化公司、南亞公司,另亦利用許雅雯及謝景祥對其之信賴,設立京琦公司而承攬陽明醫院整修工程,製作金額多於下游廠商請領款項之請款單,使謝景祥陷於錯誤,給付請款單所載款項,被告溢領多於各承包廠商向京琦公司所請領之工程款高達21,902,352元,顯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且期間長達3年,顯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業,是 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取財罪、同 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成年人偽刻前開印章1枚,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偽造 印章後加以蓋用而偽造印文,其偽造印章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印文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偽造印文,係屬偽造私文書之一部,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所犯常業詐欺罪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向許雅雯詐得購買基金、債券部分之金額為160,891,000元,起訴書僅記載148,660,060元,惟檢察官所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之。 五、撤銷之理由:原審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判決,固非無見,惟:㈠、又起訴係一種訴訟上之請求,犯罪已經起訴,乃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權利及義務。是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對犯罪行為已予記載,即為法院審判之對象。審判之事實範圍,既以起訴之事實為範圍,如事實已經起訴而未予裁判,自屬違背法令,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 款規定自明。惟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案件,審判之事實範圍,可「擴張」至屬於起訴效力所及之他部事實,或「減縮」為起訴事實之一部,前者應於判決內說明該他部事實可併予審理之理由,後者對其餘起訴事實不能證明犯罪或行為不罰部分,應於判決理由內敘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毋庸於主文內另為無罪之宣示),始與審判不可分原則無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325號判決參照)。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向許雅雯及謝景祥領取1億750萬1,258元,惟呂佩 玲實際僅支付承包廠商工程款4,258萬9,583元,計呂佩玲所詐得之工程款為6,491萬1,675元,合計呂併佩玲向許雅雯及謝景祥詐得金額高達2億5,683萬8,713元。」則檢察官認被 告所詐得之工程款係64,911,675元,惟依原判決事實認定及理由說明,乃認定被告詐得之工程款係30,090,545元,其餘部分,原審判決並未於理由內敘明此部分與有罪之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乃竟逕行僅就原審判決認定有罪部分論被告以常業詐欺罪,自有違誤。 ㈡、謝景祥就陽明醫院之整修工程,與被告簽訂工程承攬契約,由京琦公司統籌發包整修醫院工程,於工程承攬契約第4條 第12款已明定『醫療設備部分配合洽商施工整合,如廢水回收系統、供氣系統、不斷電系統、語音系統、電話網路、視訊總控制中心的設立整合等,施工費用由業主(即陽明醫院)自付,本公司(即京琦公司)酌收管理、控管、監工費用』,既未能證明如附表四所示之工程(即原審判決附表三編號14、15、48)非屬前開所約定之工程(詳如下述不另為無罪諭知有關工程款部分),則此部分之工程,京琦公司自得向陽明醫院酌收管理費用,原審判決認定被告酌收此部分之管理費亦屬詐欺所得,亦有未洽。被告提起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屬無法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六、審酌被告研究所肄業之智識程度,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利用許雅雯及謝景祥夫妻對其之信賴,竟以買賣股票、債券及基金等投資為由,詐騙上億元之款項,復利用承攬陽明醫院整修工程之際,虛報工程款項,亦詐得數千萬元之工程款,所得款項均作為自己投資股票、債券、基金等所用,致告訴人損失甚鉅,兼衡其犯後僅承認偽刻印章犯行,否認其餘犯行之態度,犯罪時間達3年、犯罪所得不法 利益高達二億元之多,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僅賠償部分款項,暨其前無任何刑事案件紀錄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家庭狀況、公訴意旨求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及本院認定被告詐欺所得已較原審為少,量處被告有期徒刑5年10月,以資懲儆。又被告所犯本案常業詐欺 取財等犯行,犯罪時間雖於96年4月24日以前,然依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6款之規定,因本案宣告逾有 期徒刑1年6月,不予減刑,即無減刑條例之適用,併予敘明。 七、沒收部分: ㈠、被告偽造附表二所示9張文件,係為供犯罪所用之物,雖交 付許雅雯以行使,惟據許雅雯陳稱:均已交還被告等語,被告亦供稱:交付許雅雯後,其已返還之等語(原審卷1第30 頁),且其中4張原本業據被告庭呈附卷(原審卷1第53、55、61、62頁),即堪認係屬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另外5張原本,雖未據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被告持以向許雅雯行使後,亦經許雅雯返還之,而為被告所有,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另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利用他人所偽刻之「群 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章1枚,雖未獲 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予以 宣告沒收。另被告於交付許雅雯之9張交易申請書等私文書 內所偽造之「群益證券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之印文共13枚,因上開私文書已諭知沒收,則偽造印文部分,無重複宣告沒收之必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30號決議意旨參照),即不再諭知沒收。 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呂佩玲以前揭有罪部分之方法向許雅雯詐得許雅雯欲購買股票等之金額只有20,689,701元,另有詐得工程款43,009,323元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又苟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 ㈢、經查:本件被告向許雅雯詐得買股票之款項部分,共計為22,577,277元,有如附表一所示存摺記載可證,且亦為告訴人所不爭執,而檢察官復未舉證超逾22,577,277元部分,究係購買何股票,且於何時匯款,公訴人超逾前開金額部分(即43,266,978元-22,577,277元),自屬不能證明被告有詐欺 犯行。 ㈣、另公訴意旨認被告除前開論罪科刑所為外,尚詐取43,009,323元之工程款(即64,911,675元-21,902,352元)部分,無 非係以告訴人之指訴告訴人所提出之「承作陽明醫院修繕工程工程款明細表」42份、請(領)款憑證影本6份、陽明醫 院付款與承包廠商請領款金領對照表1份、京琦公司向陽明 醫院領取工程款之請款單影本1冊為據。而告訴人雖稱京琦 公司承包陽明醫院過程中,共向陽明醫院領款項可分為3大 部分:即①醫院復建工程主合約3,500萬元部分,共領取35,925,000元,經告訴人向被告索取發票,被告宣稱該合約伊 以3,200萬元轉包給高雄市義勤營造有限公司,雖被告提出 京琦公司與義勤公司之合約,惟均提不出義勤公司在陽明醫院施工之證據;②以臨時工資項目為名共請領5,951,809元 ,但經雙方會算,被告提出實則出具之金額僅4,151,237元 ,認被告此部分溢領1,800,572元;③工程款部分部分,被 告實際詐得金額為30,142,890元,合計為64,911,675元云云,然: ⑴、上揭復建工程主合約3500萬元部分,京琦公司係分11期未附請款單向陽明醫領取,就琦公司既未附請款單,即請款時未具體說明施作那一部分工程,而陽明醫仍願意付款,顯然陽明醫院付款時,應有同意京琦公司得統籌應用,是縱京琦公司嗣後未能列舉其支領此部分款之正當用途,亦僅為承攬工程結束時,應列入結算而是否應負還款於陽明醫院之民事責任,自不能遽認為詐欺行為。 ⑵、關於臨時工資部分,陽明醫院並未能提出京琦公司逐次領款之請款單,且告訴人之存摺上記載,亦無法完整呈現其所主張就京琦公司領款之數額,再告訴人提出之陽明醫院付款與承包廠商請領款金領對照表並未經京琦公司確認,此業據證人蔡麗華、盧玫玲結證明確,自不能憑告訴人一方提出之對照表即認京琦公司有溢領上開金額。 ㈤、其他工程款部分: ⑴、京琦公司向下游廠商收取之管理費:京琦公司與謝景祥簽訂系爭承攬契約後,再將上開工程發包予下游廠商施作,係屬京琦公司與下游廠商間之另一承攬契約,而下游承包廠商葉嘉彬、陳天鳳、翁金生於原審均證稱京琦公司為配合渠等各自之施工,須「在三樓加蓋鐵皮房保護這些設備」、「地下室之前全部都是淹水,所以他們(京琦公司)要先把水抽掉及把淤泥清掉,壞掉的電線也要拆除,就是要清理現場」、「京琦(公司)需要配電、供電,就是拉纜線讓電梯可以升降」、「(京琦公司)要負責清掃、水、電提供、保險及人員的管理,我們沒有派駐人員在場,所以這部分是由京琦公司負責」等語(原審卷2第86頁、第89-90頁、第95頁),翁金生復證稱:「(合約內)有寫工程管理費,這部分應該是我的成本,但是京琦(公司)幫我做了,所以這部分扣回給京琦(公司)」、「我的合約項目,工程管理費、利潤、營造綜合保險費,但是這部分保險費是京琦要替我處理」、「一般管理費是派駐現場的主任、監工等,但是因為我們還有一部分需要先完成的,我們就讓京琦(公司)做,所以包含這部分及保險費等都算在管理費裡面」等語(原審卷2第99 頁、第102-103頁)。是被告要求下游承包廠商就所承作工 程之報酬給付,按承攬工程價款之一定比率折讓予該公司,以為京琦公司配合下游承包廠商工程施作所提供勞務之對價,並經下游廠商同意者,即令與系爭承攬契約第4條第12款 之約定有違,然此純為被告與下游廠商之約定,與謝景祥無涉,被告取得該部分之管理費,自非向謝景祥施以詐術取得不法所得。故檢察官將被告向下游廠商所收取之管理費,亦計入被告向告訴人所詐欺取得之金額內而起訴,依前開說明,此部分之金額,被告並未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自無詐欺取財之問題。 ⑵、另京琦公司就附表四、五所示工程所收取之管理費:系爭契約第4條第12款明文規定「醫療設備部份配合洽商施工整合 ,如廢水回收系統、供氣系統、不斷電系統、語音系統、電話網路、視訊總控制中心的設立整合等,施工費用由業主自付,本公司酌收管理、控管、監工費用。」而如附表四所示之工程,告訴人稱該「醫療氣體設備工程」、「廢水工程」係屬於醫療設備,而「廢水處理及給水換修工程材料」非屬醫療設備工程,且該「廢水工程」與契約第4條第12款之約 定「廢水回收系統」並不相同,然被告抗辯該等工程依字面文義解釋均係屬前開約定之醫療設備。惟本案檢察官既未提出證據證明如附表四所示之工程並非屬系爭契約第4條第12 條之約定範圍,依罪疑有利於被告之原則,自無法認定被告收取如附表四工程所示之管理費有詐欺之犯行。另附表五部分,被告既未請領管理費,自無詐欺犯行。 ⑶、除前開已論述外,被告溢領之工程款:被告雖於陽明醫院謝景祥與下游承包廠商簽訂之工程轉讓協議書上以京琦公司名義簽章,承認有溢領工程款數仟萬元,此有該等工程轉讓協議書在卷可稽(原審卷2第130頁),然告訴人所謂溢領之工程款,係指被告已向陽明醫院領取之款項而尚未支付下游廠商之款項,然被告尚未支付下游廠商之原因,有可能係因被告本身資金週轉之問題,其雖尚未支付下游廠商,然其對下游廠商仍負有該債務,而因被告與陽明醫院、下游廠商之契約係各自獨立,故被告向陽明醫院請領款項後,該款項並不需直接轉付予該下游廠商,是被告縱有溢領款項並不必然等同於被告詐取該款項。是不得以工程轉讓協議書上以京琦公司簽章承認有溢領工程款即認為被告有詐欺犯行。 ⑷、至檢察官本院前審雖又提出空頭公司義勤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義勤公司)與京琦公司間之契約,欲證明被告有偽造文書重複請款詐領工程款,然檢察官並未提出被告以義勤公司名義請款之單據為憑,證人蔡麗華證稱義勤公司之契約係由謝景祥提供給伊,而謝景祥亦坦承曾到京琦公司要求對帳,則被告辯稱該紙契約係謝景祥於陽明醫院要求會算時所取得,即不能完全排除可能性。又京琦公司將義勤公司列入廠商付款明細,雖有不實,但不能據此即認被告有行使偽造文書、詐欺犯行。 ⑸、綜上所述,檢察官此部分之起訴事實,均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詐欺之犯行,自難認被告就此部分之事實亦應負詐欺罪責。本件依現存之証據,就起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前開犯罪事實之待証事實,非不得為其他較有利被告之推斷,是本諸罪疑惟輕之法則,自難謂該事証已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為常業犯之部分行為,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40條)、(修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9 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忠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趙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宬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有關犯罪事實(許雅雯匯款予被告購買基金、債券、股票明細) ┌──┬──────┬─────┬────┬───────┬──────┐ │編號│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被告詐稱│匯出及匯入帳戶│備註 │ │ │ │新台幣/元)│用途 │之證據出處 │ │ ├──┼──────┼─────┼────┼───────┼──────┤ │1 │91年1月10日 │ 800,000│明電股票│調查A卷第248頁│ │ │ │ │ │ │調查G卷第104頁│ │ ├──┼──────┼─────┼────┼───────┼──────┤ │2 │91年2月6日 │ 3,000,000│股票 │調查A卷第232頁│ │ │ │ │ │ │調查G卷第108頁│ │ ├──┼──────┼─────┼────┼───────┼──────┤ │3 │91年4月19日 │ 2,850,000│華銀股票│調查A卷第233頁│ │ │ │ │ │ │調查G卷第112頁│ │ ├──┼──────┼─────┼────┼───────┼──────┤ │4 │91年9月25日 │ 2,959,573│聯電5萬 │調查A卷第250頁│ │ │ │ │ │股、台積│調查G卷第122頁│ │ │ │ │ │電4萬股 │ │ │ ├──┼──────┼─────┼────┼───────┼──────┤ │5 │91年11月11日│ 1,000,000│群益債券│調查A卷第234頁│ │ │ │ │ │ │調查G卷第124頁│ │ ├──┼──────┼─────┼────┼───────┼──────┤ │6 │91年11月12日│ 1,296,600│中華股票│調查A卷第234頁│ │ │ │ │ │ │調查G卷第124頁│ │ ├──┼──────┼─────┼────┼───────┼──────┤ │7 │91年11月18日│ 1,385,000│中華股票│調查A卷第234頁│ │ │ │ │ │ │調查G卷第125頁│ │ ├──┼──────┼─────┼────┼───────┼──────┤ │8 │91年11月19日│ 1,66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35頁│ │ │ │ │ │ │調查G卷第125頁│ │ ├──┼──────┼─────┼────┼───────┼──────┤ │9 │91年11月29日│10,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51頁│ │ │ │ │ │ │調查G卷第127頁│ │ ├──┼──────┼─────┼────┼───────┼──────┤ │10 │91年12月24日│ 2,265,750│裕隆股票│調查A卷第236頁│ │ │ │ │ │ │調查G卷第129頁│ │ ├──┼──────┼─────┼────┼───────┼──────┤ │11 │92年1月8日 │ 8,000,000│債券 │調查A卷第236頁│ │ │ │ │ │ │調查G卷第130頁│ │ ├──┼──────┼─────┼────┼───────┼──────┤ │12 │92年2月10日 │ 4,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37頁│與編號13合為│ │ │ │ │ │調查G卷第133頁│10,000,000元│ │ │ │ │ │ │匯入被告帳戶│ ├──┼──────┼─────┼────┼───────┼──────┤ │13 │92年2月10日 │ 6,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52頁│ │ │ │ │ │ │調查G卷第133頁│ │ ├──┼──────┼─────┼────┼───────┼──────┤ │14 │92年3月6日 │20,000,000│群益債券│調查A卷第238頁│ │ │ │ │ │、基金 │調查G卷第134頁│ │ ├──┼──────┼─────┼────┼───────┼──────┤ │15 │92年4月29日 │10,000,000│群益安邦│調查A卷第253頁│ │ │ │ │ │ │調查G卷第136頁│ │ ├──┼──────┼─────┼────┼───────┼──────┤ │16 │92年6月24日 │ 2,102,226│裕隆股票│調查A卷第239頁│40元手續費不│ │ │ │ │ │調查G卷第137頁│計入 │ ├──┼──────┼─────┼────┼───────┼──────┤ │17 │92年7月1日 │ 5,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54頁│ │ │ │ │ │ │調查G卷第138頁│ │ ├──┼──────┼─────┼────┼───────┼──────┤ │18 │92年8月18日 │ 2,231,000│台塑石化│調查A卷第240頁│ │ │ │ │ │債券 │調查G卷第140頁│ │ ├──┼──────┼─────┼────┼───────┼──────┤ │19 │92年9月24日 │ 5,000,000│債券 │調查A卷第203頁│60元手續費不│ │ │ │ │ │調查G卷第141頁│計入 │ ├──┼──────┼─────┼────┼───────┼──────┤ │20 │92年10月27日│10,000,000│債券 │調查A卷第204頁│ │ │ │ │ │ │調查G卷第142頁│ │ ├──┼──────┼─────┼────┼───────┼──────┤ │21 │92年12月1日 │ 5,000,000│群益安穩│調查A卷第205頁│ │ │ │ │ │基金 │調查G卷第143頁│ │ ├──┼──────┼─────┼────┼───────┼──────┤ │22 │92年12月4日 │ 5,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5頁│ │ │ │ │ │ │調查G卷第143之│ │ │ │ │ │ │1頁 │ │ ├──┼──────┼─────┼────┼───────┼──────┤ │23 │92年12月15日│ 5,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6頁│ │ │ │ │ │ │調查G卷第144頁│ │ ├──┼──────┼─────┼────┼───────┼──────┤ │24 │92年12月19日│ 5,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6頁│ │ │ │ │ │ │調查G卷第144頁│ │ ├──┼──────┼─────┼────┼───────┼──────┤ │25 │92年12月24日│ 5,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6頁│ │ │ │ │ │ │調查G卷第144頁│ │ ├──┼──────┼─────┼────┼───────┼──────┤ │26 │92年12月30日│ 3,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6頁│ │ │ │ │ │ │調查G卷第144頁│ │ ├──┼──────┼─────┼────┼───────┼──────┤ │27 │93年2月19日 │ 2,378,000│兆豐金股│調查A卷第207頁│ │ │ │ │ │票 │調查G卷第146頁│ │ ├──┼──────┼─────┼────┼───────┼──────┤ │28 │93年3月5日 │ 1,950,128│遠東商銀│調查A卷第210頁│ │ │ │ │ │股票 │調查G卷第147頁│ │ ├──┼──────┼─────┼────┼───────┼──────┤ │29 │93年3月31日 │ 1,590,000│遠東商銀│調查A卷第210頁│30元手續費不│ │ │ │ │ │調查G卷第148頁│計入 │ ├──┼──────┼─────┼────┼───────┼──────┤ │30 │93年5月10日 │ 4,000,000│債券 │調查A卷第211頁│ │ │ │ │ │ │調查G卷第151頁│ │ ├──┼──────┼─────┼────┼───────┼──────┤ │31 │93年6月23日 │ 1,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12頁│ │ │ │ │ │ │調查G卷第153頁│ │ ├──┼──────┼─────┼────┼───────┼──────┤ │32 │93年7月23日 │10,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13頁│ │ │ │ │ │ │調查G卷第156頁│ │ ├──┼──────┼─────┼────┼───────┼──────┤ │33 │93年8月30日 │10,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15頁│ │ │ │ │ │ │調查G卷第158頁│ │ ├──┼──────┼─────┼────┼───────┼──────┤ │34 │93年9月3日 │10,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15頁│ │ │ │ │ │ │調查G卷第159頁│ │ ├──┼──────┼─────┼────┼───────┼──────┤ │35 │93年12月15日│15,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01頁│ │ │ │ │ │ │調查G卷第164頁│ │ ├──┴──────┼─────┴────┴───────┴──────┤ │ 總計 │183,468,277元 │ └─────────┴─────────────────────────┘ 附表二:被告偽造私文書9紙明細(貨幣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名稱 │日期 │金額 │印文數│證據出處 │沒收 │ │ │ │ │ │ │ │ │ ├──┼──────┼───┼─────┼───┼───────┼────┤ │1 │群益證券投資│92年2 │10,000,000│2枚 │調查卷A第29頁 │扣案原本│ │ │信託股份有限│月17日│ │ │(影本) │1紙 │ │ │公司群益安穩│ │ │ │原審卷1第53頁 │ │ │ │基金受益權單│ │ │ │(原本) │ │ │ │位交易傳真申│ │ │ │ │ │ │ │請書 │ │ │ │ │ │ ├──┼──────┼───┼─────┼───┼───────┼────┤ │2 │群益證券投資│92年3 │20,000,000│2枚 │調查卷A第30頁 │扣案原本│ │ │信託股份有限│月7日 │ │ │(影本) │1紙 │ │ │公司群益安穩│ │ │ │原審卷1第55頁 │ │ │ │基金受益權單│ │ │ │(原本) │ │ │ │位交易傳真申│ │ │ │ │ │ │ │請書 │ │ │ │ │ │ ├──┼──────┼───┼─────┼───┼───────┼────┤ │3 │群益證券投資│92年3 │10,000,000│2枚 │調查卷A第31頁 │扣案原本│ │ │信託股份有限│月27日│ │ │(影本) │1紙 │ │ │公司群益安穩│ │ │ │原審卷1第61頁 │ │ │ │基金受益權單│ │ │ │(原本) │ │ │ │位交易傳真申│ │ │ │ │ │ │ │請書 │ │ │ │ │ │ ├──┼──────┼───┼─────┼───┼───────┼────┤ │4 │群益證券投資│92年5 │10,000,000│2枚 │調查卷A第32頁 │扣案原本│ │ │信託股份有限│月2日 │ │ │(影本) │1紙 │ │ │公司群益安邦│ │ │ │原審卷1第62頁 │ │ │ │基金受益權單│ │ │ │(原本) │ │ │ │位交易傳真申│ │ │ │ │ │ │ │請書 │ │ │ │ │ │ ├──┼──────┼───┼─────┼───┼───────┼────┤ │5 │台塑石化股份│93年12│10,000,000│1枚 │調查卷A第34頁 │未扣案原│ │ │有限公司櫃檯│月7日 │ │ │(影本) │本1紙 │ │ │買賣債券交易│ │ │ │本清單係附表一│ │ │ │給付結算憑單│ │ │ │編號20之債券到│ │ │ │暨交付清單 │ │ │ │期後,許雅雯表│ │ │ │ │ │ │ │示續買,被告偽│ │ │ │ │ │ │ │造後持交。 │ │ ├──┼──────┼───┼─────┼───┼───────┼────┤ │6 │台塑石化股份│93年12│10,000,000│1枚 │調查卷A第35頁 │未扣案原│ │ │有限公司櫃檯│月10日│ │ │(影本) │本1紙 │ │ │買賣債券交易│ │ │ │ │ │ │ │給付結算憑單│ │ │ │ │ │ │ │暨交付清單 │ │ │ │ │ │ ├──┼──────┼───┼─────┼───┼───────┼────┤ │7 │台塑石化股份│93年12│10,000,000│1枚 │調查卷A第36頁 │未扣案原│ │ │有限公司櫃檯│月10日│(7、8、9 │ │(影本) │本1紙 │ │ │買賣債券交易│ │所示3張清 │ │ │ │ │ │給付結算憑單│ │單係許雅雯│ │ │ │ │ │暨交付清單 │ │於附表一編│ │ │ │ │ │ │ │號32、33、│ │ │ │ │ │ │ │34之3筆債 │ │ │ │ │ │ │ │券到期後,│ │ │ │ │ │ │ │許雅雯表示│ │ │ │ │ │ │ │續買,被告│ │ │ │ │ │ │ │偽造後持交│ │ │ │ │ │ │ │許雅雯) │ │ │ │ ├──┼──────┼───┼─────┼───┼───────┼────┤ │8 │台塑石化股份│93年12│10,000,000│1枚 │調查卷A第37頁 │未扣案原│ │ │有限公司櫃檯│月10日│(7、8、9 │ │(影本) │本1紙 │ │ │買賣債券交易│ │所示3張清 │ │ │ │ │ │給付結算憑單│ │單係許雅雯│ │ │ │ │ │暨交付清單 │ │於附表一編│ │ │ │ │ │ │ │號32、33、│ │ │ │ │ │ │ │34之3筆債 │ │ │ │ │ │ │ │券到期後,│ │ │ │ │ │ │ │許雅雯表示│ │ │ │ │ │ │ │續買,被告│ │ │ │ │ │ │ │偽造後持交│ │ │ │ │ │ │ │許雅雯) │ │ │ │ ├──┼──────┼───┼─────┼───┼───────┼────┤ │9 │南亞股份有限│93年12│15,000,000│1枚 │調查卷A第33頁 │未扣案原│ │ │公司櫃檯買賣│月15日│(7、8、9 │ │(影本) │本1紙 │ │ │債券交易給付│ │所示3張清 │ │ │ │ │ │結算憑單暨交│ │單係許雅雯│ │ │ │ │ │付清單 │ │於附表一編│ │ │ │ │ │ │ │號32、33、│ │ │ │ │ │ │ │34之3筆債 │ │ │ │ │ │ │ │券到期後,│ │ │ │ │ │ │ │許雅雯表示│ │ │ │ │ │ │ │續買,被告│ │ │ │ │ │ │ │偽造後持交│ │ │ │ │ │ │ │許雅雯) │ │ │ │ └──┴──────┴───┴─────┴───┴───────┴────┘ 附表三:犯罪事實之工程款明細(貨幣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工程行名│與京琦公司│廠商向京琦│京琦公司向│差額 │證據出處 │備註 │ │ │稱及施工│簽訂金額 │公司請領金│陽明醫院請│ │1.提出之相關收據 │ │ │ │項目 │ │額 │領之金額 │ │2.京琦公司請款單 │ │ ├──┼────┼─────┼─────┼─────┼─────┼─────────┼──────┤ │ 1 │順輝工程│未訂合約 │ 35,901│ 42,141│ 6240│1.收據、泵浦車壓送│京琦公司以支│ │ │行(混凝│ │ │ │ │ 混凝土作業單(調│付工程行金額│ │ │土壓送)│ │ │ │ │ 查卷F第156、157 │加計17.38% │ │ │ │ │ │ │ │ 頁、本院卷㈠第、│,向陽明醫院│ │ │ │ │ │ │ │ 116、117頁) │請款 │ │ │ │ │ │ │ │2.本院卷㈠第118-11│ │ │ │ │ │ │ │ │ 9頁 │ │ ├──┼────┼─────┼─────┼─────┼─────┼─────────┼──────┤ │ 2 │永新工程│未訂合約 │ 69,180│ 94,431│ 25,251│1.存摺交易明細、發│京琦公司以支│ │ │行(外圍│ │ │ │ │ 票1紙(調查卷F第│付工程行金額│ │ │安全圍籬│ │ │ │ │ 158、159-160頁)│加計36.5%,│ │ │工程)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向陽明醫院請│ │ │ │ │ │ │ │ 第125頁) │款 │ │ │ │ │ │ │ │ 總價:94,431 │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 │ │ │ │3.發票1紙(調查卷F│ │ │ │ │ │ │ │ │ 第160頁) │ │ ├──┼────┼─────┼─────┼─────┼─────┼─────────┼──────┤ │ 3 │永和工程│未訂合約 │ 387,886│ 433,486│ 22,327│1.調查卷F第161頁 │京琦公司以給│ │ │行(拆除│ │(管理費:│ │ │2.請款單(調查卷H │付工程行款項│ │ │磁磚、石│ │ 23,273)│ │ │ 第112-115頁) │加計5.43%向│ │ │英磚及牆│ │ │ │ │ 總價:47,111 │陽明醫院請款│ │ │面粉刷)│ │ │ │ │ 110,370 │ │ │ │(盧強森│ │ │ │ │ 97,405 │ │ │ │) │ │ │ │ │ 178,600 │ │ │ │ │ │ │ │ │ 日期:93.12.15* │ │ │ │ │ │ │ │ │ 93.12.17* │ │ │ │ │ │ │ │ │ 94.01.05* │ │ │ │ │ │ │ │ │ 94.01.05* │ │ ├──┼────┼─────┼─────┼─────┼─────┼─────────┼──────┤ │ 4 │欣展工程│1,650,000 │ 1,026,000│ 1,279,650│ 235,650│1.票據資料登記簿、│京琦公司以給│ │ │行(給水│ │ │ │ │ 發票5紙(調查卷F│付工程行款項│ │ │管路裝修│ │ │ │ │ 第162、163-168頁│加計24.72% │ │ │工程) │ │ │ │ │ ) │向陽明醫院請│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款 │ │ │ │ │ │ │ │ 第83-86頁) │ │ │ │ │ │ │ │ │ 總價:13,200 │ │ │ │ │ │ │ │ │ 141,900 │ │ │ │ │ │ │ │ │ 519,750 │ │ │ │ │ │ │ │ │ 604,800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 │ │ │ │ 93.12.17* │ │ │ │ │ │ │ │ │ 93.12.5 │ │ │ │ │ │ │ │ │ 93.11.29 │ │ ├──┼────┼─────┼─────┼─────┼─────┼─────────┼──────┤ │ 5 │榮誌建材│未訂合約 │ 44,600│ 60,879│ 16,279│1.發票1紙、存摺交 │京琦公司以給│ │ │行(合板│ │ │ │ │ 易明細(調查卷F │付工程行款項│ │ │採購) │ │ │ │ │ 第169、170-171頁│加計36.5%向│ │ │ │ │ │ │ │ )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34頁) │ │ │ │ │ │ │ │ │ 總價:60,879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6 │清豊行(│未訂合約 │ 32,025│ 35,228│ 3,203│1.發票2紙、估價單2│京琦公司以給│ │ │廢土清運│ │ │ │ │ 份(調查卷F第 │付廠商款項加│ │ │) │ │ │ │ │ 178、179-181頁)│計10%向陽明│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醫院 │ │ │ │ │ │ │ │ 第64頁) │ │ │ │ │ │ │ │ │ 總價:35,228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7 │儒林企業│未訂合約 │ 12,075│ 16,485│ 4,410│1.發票1紙(調查卷F│京琦公司以給│ │ │社(廢土│ │ │ │ │ 第182、183頁) │付廠商款項加│ │ │廢磚清運│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計36.52%向 │ │ │) │ │ │ │ │ 第63頁)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總價:16,485 │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8 │美的企業│未訂合約 │ 76,953│ 92,514│ 15,561│1.手寫銀行帳號及收│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 │ │ │ │ 款明細、京琦請款│付廠商款項加│ │ │(水電材│ │ │ │ │ 明細、發票8紙( │計20.22%向 │ │ │料) │ │ │ │ │ 調查卷F第184、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185-186、189-191│ │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187-188頁;調查 │ │ │ │ │ │ │ │ │ 卷H第81-82頁) │ │ │ │ │ │ │ │ │ 總價:58,195 │ │ │ │ │ │ │ │ │ 34,319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4.01.05* │ │ ├──┼────┼─────┼─────┼─────┼─────┼─────────┼──────┤ │ 9 │宏美實業│未訂合約 │ 16,000│ 21,840│ 5,840│1.發票2紙、京琦請 │京琦公司以給│ │ │社(受電│ │ │ │ │ 款明細(調查卷F │付廠商款項加│ │ │室防水漆│ │ │ │ │ 第197、198、200 │計36.5%向陽│ │ │工程) │ │ │ │ │ 頁;調查卷E第260│明醫院請款 │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199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28頁) │ │ │ │ │ │ │ │ │ 總價:21,840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10 │巨越工程│未訂合約 │ 26,250│ 28,875│ 2,625│1.收據、京琦請款明│京琦公司以給│ │ │行(大廳│ │ │ │ │ 細(調查卷F第202│付廠商款項加│ │ │大理石打│ │ │ │ │ 、203、205頁) │計10%向陽明│ │ │除)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醫院 │ │ │ │ │ │ │ │ 第204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16頁) │ │ │ │ │ │ │ │ │ 總價:28,875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11 │吉隆水電│11,920,000│ 8,641,800│14,901,882│ 6,260,082│1.工程請款書5份、 │京琦公司以給│ │ │工程企業│ │ │ │ │ 發票15紙、京琦公│付廠商款項加│ │ │有限公司│ │ │ │ │ 司估驗計價表7份 │計72.44%向 │ │ │(各樓層│ │ │ │ │ 、京琦請款明細、│陽明醫院請款│ │ │分路配電│ │ │ │ │ 工程合約書、工程│ │ │ │盤管線按│ │ │ │ │ 承攬合約書、補充│ │ │ │裝) │ │ │ │ │ 條款(調查卷F第 │ │ │ │ │ │ │ │ │ 207、208-223、 │ │ │ │ │ │ │ │ │ 231-234、243-246│ │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24-230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72-78頁)│ │ │ │ │ │ │ │ │ 總價: 1,376,760│ │ │ │ │ │ │ │ │ 3,128,687│ │ │ │ │ │ │ │ │ 3,933,600│ │ │ │ │ │ │ │ │ 2,386,980│ │ │ │ │ │ │ │ │ 1,788,000│ │ │ │ │ │ │ │ │ 2,260,240│ │ │ │ │ │ │ │ │ 27,615│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 │ │ │ │ 93.12.01 │ │ │ │ │ │ │ │ │ 93.12.05 │ │ │ │ │ │ │ │ │ 93.12.16*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4.01.05* │ │ │ │ │ │ │ │ │ 94.01.05* │ │ ├──┼────┼─────┼─────┼─────┼─────┼─────────┼──────┤ │ 12 │一清衛生│未訂合約 │ 82,500│ 112,613│ 30,113│1.付款票據明細、京│京琦公司以給│ │ │行(清理│ │ │ │ │ 琦請款明細、發票│付廠商款項加│ │ │化糞池)│ │ │ │ │ 2紙、匯款回條1紙│計36.5%向陽│ │ │ │ │ │ │ │ 、收據2紙(調查 │明醫院請款 │ │ │ │ │ │ │ │ 卷F第251、252 │ │ │ │ │ │ │ │ │ -253、256-259頁 │ │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54-255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48-49頁)│ │ │ │ │ │ │ │ │ 總價:98,280 │ │ │ │ │ │ │ │ │ 14,333 │ │ │ │ │ │ │ │ │ 日期:93.09.24 │ │ │ │ │ │ │ │ │ 93.11.15 │ │ ├──┼────┼─────┼─────┼─────┼─────┼─────────┼──────┤ │ 13 │聯晟環保│1,200,000 │ 1,699,337│ 2,296,530│ 597,193│1.發票7紙、承攬契 │京琦公司以給│ │ │工程股份│(廢棄物清│ │ │ │ 約、存款交易明細│付廠商款項加│ │ │有限公司│運費 │ │ │ │ 查詢單、京琦請款│計35.14%向 │ │ │(地下室│439,377元 │ │ │ │ 明細(調查卷F第 │陽明醫院請款│ │ │廢棄物及│另計) │ │ │ │ 280、281-286、 │ │ │ │拆除工程│ │ │ │ │ 290-291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87-289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50-53頁)│ │ │ │ │ │ │ │ │ 總價:343,980 │ │ │ │ │ │ │ │ │ 515,970 │ │ │ │ │ │ │ │ │ 859,950 │ │ │ │ │ │ │ │ │ 576,630 │ │ │ │ │ │ │ │ │ 日期:93.07.15 │ │ │ │ │ │ │ │ │ 93.07.28 │ │ │ │ │ │ │ │ │ 93.07.19 │ │ │ │ │ │ │ │ │ 93.07.28 │ │ ├──┼────┼─────┼─────┼─────┼─────┼─────────┼──────┤ │ 14 │大同綜合│ 1,161,865│ 116,640│ 426,047│ 309,407│1.票據資料登記簿2 │京琦公司以給│ │ │電訊股份│ │ │ │ │ 份、協議書、買賣│付廠商款項加│ │ │有限公司│ │ │ │ │ 合約書、京琦請款│計265.27%向│ │ │嘉義分公│ │ │ │ │ 明細、發票1紙、 │陽明醫院請款│ │ │司(照明│ │ │ │ │ 工程承攬合約書、│ │ │ │燈具及光│ │ │ │ │ 合約書(調查卷F │ │ │ │源採購工│ │ │ │ │ 第292、293-297、│ │ │ │程) │ │ │ │ │ 299 -302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98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01頁) │ │ │ │ │ │ │ │ │ 總價:426,047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15 │百易達實│ 1,892,010│ 1,929,001│ 2,266,210│ 337,209│1.支票5紙、京琦請 │京琦公司以給│ │ │業有限公│ │ │ │ │ 款明細、發票1紙 │付廠商款項加│ │ │司(消防│ │ │ │ │ 、估驗計價表、消│計17.48%向 │ │ │排煙工程│ │ │ │ │ 防排煙工程補充條│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款、工程承攬合約│ │ │ │ │ │ │ │ │ 書、手寫帳號款項│ │ │ │ │ │ │ │ │ 明細(調查卷F第 │ │ │ │ │ │ │ │ │ 303、304-306、 │ │ │ │ │ │ │ │ │ 309-313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07-308頁;調 │ │ │ │ │ │ │ │ │ 查卷第102-103頁 │ │ │ │ │ │ │ │ │ ) │ │ │ │ │ │ │ │ │ 總價:574,863 │ │ │ │ │ │ │ │ │ 1,691,347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4.01.05* │ │ ├──┼────┼─────┼─────┼─────┼─────┼─────────┼──────┤ │ 16 │東泰電機│ 230,000│ 112,000│ 123,200│ 11,200│1.手寫工程款資料、│京琦公司以給│ │ │技師事務│ │ │ │ │ 支票12紙、京琦請│付廠商款項加│ │ │所(水電│ │ │ │ │ 款明細(調查卷F │計10%向陽明│ │ │消防設計│ │ │ │ │ 第314、315-318、│醫院請款 │ │ │工程) │ │ │ │ │ 320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19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36頁) │ │ │ │ │ │ │ │ │ 總價:123,200 │ │ │ │ │ │ │ │ │ 日期:93.12.16* │ │ ├──┼────┼─────┼─────┼─────┼─────┼─────────┼──────┤ │ 17 │南區機電│未訂合約 │ 120,000│ 163,800│ 43,800│1.發票4紙、支票2紙│京琦公司以給│ │ │技術顧問│ │ │ │ │ 、京琦請款明細(│付廠商款項加│ │ │股份有限│ │ │ │ │ 調查卷F第321、32│計36.58%向 │ │ │公司(變│ │ │ │ │ 2-324、327-329頁│陽明醫院請款│ │ │壓器絕緣│ │ │ │ │ ) │ │ │ │油更換、│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高壓器具│ │ │ │ │ 第325-326頁;調 │ │ │ │檢測) │ │ │ │ │ 查卷H第79-80頁)│ │ │ │ │ │ │ │ │ 總價:109,200 │ │ │ │ │ │ │ │ │ 54,600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3.11.05 │ │ ├──┼────┼─────┼─────┼─────┼─────┼─────────┼──────┤ │ 18 │聯鼎安全│ 6,100,000│ 1,560,016│ 5,059,876│ 3,499,860│1.陽明醫院工程估驗│京琦公司以給│ │ │科技股份│ │ │ │ │ 計價單5份、工程 │付廠商款項加│ │ │有限公司│ │ │ │ │ 合約書、京琦請款│計224.35%向│ │ │(消防工│ │ │ │ │ 明細、發票1紙、 │陽明醫院請款│ │ │程) │ │ │ │ │ 京琦估驗計價表1 │ │ │ │ │ │ │ │ │ 份、工程款支付明│ │ │ │ │ │ │ │ │ 細、工程承攬合約│ │ │ │ │ │ │ │ │ 書(調查卷F第 │ │ │ │ │ │ │ │ │ 347、348-355、 │ │ │ │ │ │ │ │ │ 359-362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56-358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104-106頁│ │ │ │ │ │ │ │ │ ) │ │ │ │ │ │ │ │ │ 總價:2,113,650 │ │ │ │ │ │ │ │ │ 1,560,016 │ │ │ │ │ │ │ │ │ 1,386,210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3.12.31* │ │ │ │ │ │ │ │ │ 94.01.05* │ │ ├──┼────┼─────┼─────┼─────┼─────┼─────────┼──────┤ │ 19 │志豪工業│ 1,039,600│ 709,527 │ 1,307,197│ 597,670│1.工程合約書、志豪│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 │(管理費:│ │ │ 公司應收票據託收│付廠商款項加│ │ │(瓦斯蒸│ │ 70,952元 │ │ │ 資料、估價單3紙 │計84.23%向 │ │ │氣鍋爐安│ │) │ │ │ 京琦請款明細、發│陽明醫院請款│ │ │裝) │ │ │ │ │ 票3紙、估驗計價 │ │ │ │ │ │ │ │ │ 表、工程承攬合約│ │ │ │ │ │ │ │ │ 書各1份(調查卷F│ │ │ │ │ │ │ │ │ 第363、364-370、│ │ │ │ │ │ │ │ │ 374-379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71-373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44-46頁)│ │ │ │ │ │ │ │ │ 總價:63,040 │ │ │ │ │ │ │ │ │ 797,155 │ │ │ │ │ │ │ │ │ 447,002 │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 │ │ │ │ 93.11.29 │ │ │ │ │ │ │ │ │ 93.12.05 │ │ ├──┼────┼─────┼─────┼─────┼─────┼─────────┼──────┤ │ 20 │大鈿金屬│(無工程款│ 178,190│ 229,134│ 50,944│1.發票4紙、支票1紙│京琦公司以給│ │ │不銹鋼建│明細表) │ │ │ │ 、工程款明細、出│付廠商款項加│ │ │材股份有│ │ │ │ │ 貨對帳單2份、京 │計28.59%向 │ │ │限公司 │ │ │ │ │ 琦請款明細2份(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調查卷F第435-437│ │ │ │ │ │ │ │ │ 、439-441、443 │ │ │ │ │ │ │ │ │ -445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38、442頁;調│ │ │ │ │ │ │ │ │ 查卷H第127頁) │ │ │ │ │ │ │ │ │ 總價:170,625 │ │ │ │ │ │ │ │ │ 58,509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4.01.05* │ │ ├──┼────┼─────┼─────┼─────┼─────┼─────────┼──────┤ │ 21 │崇洲室內│ 500,000│ 393,750│ 485,101│ 91,351│1.承攬室內設計契約│京琦公司以給│ │ │裝修工程│ │ │ │ │ 書、支票3紙、同 │付廠商款項加│ │ │有限公司│ │ │ │ │ 意中止契約書、京│計23.2%向陽│ │ │(設計規│ │ │ │ │ 琦請款明細、發票│明醫院請款 │ │ │劃工程)│ │ │ │ │ 2紙、估驗計價表1│ │ │ │ │ │ │ │ │ 份、工程承攬合約│ │ │ │ │ │ │ │ │ 書(調查卷F第446│ │ │ │ │ │ │ │ │ 、447-451、454 │ │ │ │ │ │ │ │ │ -456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52-453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97-98頁)│ │ │ │ │ │ │ │ │ 總價:303,188 │ │ │ │ │ │ │ │ │ 181,913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3.12.05 │ │ ├──┼────┼─────┼─────┼─────┼─────┼─────────┼──────┤ │ 22 │晉仕企業│(無工程款│ 171,108│ 197,630│ 26,522│1.發票2紙、京琦請 │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明細表) │(根據發票│ │ │ 款明細、客戶應收│付廠商款項加│ │ │(病房廁│ │ ) │ │ │ 帳款對帳單(調查│計11.5%向陽│ │ │所磁磚更│ │ │ │ │ 卷F第457-458、 │明醫院請款 │ │ │新) │ │ │ │ │ 460-461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59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08頁) │ │ │ │ │ │ │ │ │ 總價:197,630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23 │上益防水│(無工程款│ 92,300│ 101,530│ 9,230│1.京琦請款明細、發│京琦公司以給│ │ │工程有限│明細表) │(根據發票│ │ │ 票1紙(調查卷F第│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衛│ │ ) │ │ │ 464-465、467頁)│計10%向陽明│ │ │浴防水工│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醫院請款 │ │ │程) │ │ │ │ │ 第466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10頁) │ │ │ │ │ │ │ │ │ 總價:101,530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 │ │ │ │ │ │ ├──┼────┼─────┼─────┼─────┼─────┼─────────┼──────┤ │ 24 │正安鐵材│(無工程款│ 27,342│ 37,322│ 9,980│1.手寫收據1紙、發 │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明細表) │ │ │ │ 票1張(調查卷F第│付廠商款項加│ │ │ │ │ │ │ │ 468頁、本院卷㈠ │計36.05%向 │ │ │ │ │ │ │ │ 第120頁)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1張(本院 │ │ │ │ │ │ │ │ │ 卷㈠第121頁) │ │ ├──┼────┼─────┼─────┼─────┼─────┼─────────┼──────┤ │ 25 │成威冷凍│未訂合約 │ 24,570│ 33,540│ 8,970│1.存摺交易明細、發│京琦公司以給│ │ │空調工程│ │ │ │ │ 票3紙、京琦請款 │付廠商款項加│ │ │行(冷凍│ │ │ │ │ 明細(調查卷F第 │計36.51%向 │ │ │空調工程│ │ │ │ │ 66、67-69、71-72│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70頁) │ │ │ │ │ │ │ │ │ 總價:33,540 │ │ │ │ │ │ │ │ │ 日期:93.09.24 │ │ ├──┼────┼─────┼─────┼─────┼─────┼─────────┼──────┤ │ 26 │勝暐企業│未訂合約 │ 85,740│ 117,035│ 31,295│1.支票1紙、報價單 │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 │ │ │ │ 、京琦請款明細、│付廠商款項加│ │ │(中控系│ │ │ │ │ 發票1紙(調查卷F│計36.5%向陽│ │ │統鐵架)│ │ │ │ │ 第73、74-76、78 │明醫院請款 │ │ │ │ │ │ │ │ -79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77頁;調查卷H │ │ │ │ │ │ │ │ │ 第43頁) │ │ │ │ │ │ │ │ │ 總價:117,035 │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27 │杰承企業│未訂合約,│ 141,000│ 149,820│ 8,820│1.發票2紙、臺南區 │京琦公司以給│ │ │股份有限│報價金額為│ (管理費:│ │ │ 中小企業銀行票據│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外│141,000 │ 14,100)│ │ │ 登記簿、京琦請款│計6.26%向陽│ │ │牆清潔工│ │ │ │ │ 明細、估驗計價表│明醫院請款 │ │ │程) │ │ │ │ │ 1份(調查卷F第80│ │ │ │ │ │ │ │ │ 、81-83、87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84-86頁;調查 │ │ │ │ │ │ │ │ │ 卷H第65、67-68頁│ │ │ │ │ │ │ │ │ ) │ │ │ │ │ │ │ │ │ 總價:30,690 │ │ │ │ │ │ │ │ │ 71,610 │ │ │ │ │ │ │ │ │ 47,520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3.12.14* │ │ │ │ │ │ │ │ │ 94.01.05* │ │ ├──┼────┼─────┼─────┼─────┼─────┼─────────┼──────┤ │ 28 │勝發鐵工│未訂合約 │ 507,944│ 628,038│ 120,094│1.京琦請款明細、估│京琦公司以給│ │ │廠(屋頂│ │ │ │ │ 驗計價表、估價單│付廠商款項加│ │ │鋁鋅鋼板│ │ │ │ │ 各1份(調查卷F第│計23.64%向 │ │ │按裝) │ │ │ │ │ 88、89、91-92頁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90頁;調查卷H │ │ │ │ │ │ │ │ │ 第133頁) │ │ │ │ │ │ │ │ │ 總價:628,038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29 │聯合美防│ 2,837,625│716,990( │ 1,575,002│ 858,012│1.支票1紙、京琦請 │京琦公司以給│ │ │火科技股│ │管理費: │ │ │ 款明細、發票1紙 │付廠商款項加│ │ │份有限公│ │ 283,763)│ │ │ 、估驗計價表2份 │計109.67%向│ │ │司(防火│ │ │ │ │ 、帳款明細(調查│陽明醫院請款│ │ │門承作安│ │ │ │ │ 卷F第93、95-97 │ │ │ │裝) │ │ │ │ │ 、101-104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98-100頁;調查│ │ │ │ │ │ │ │ │ 卷H第89-91頁) │ │ │ │ │ │ │ │ │ 總價:1,082,016 │ │ │ │ │ │ │ │ │ 283,763 │ │ │ │ │ │ │ │ │ 209,223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4.01.05* │ │ ├──┼────┼─────┼─────┼─────┼─────┼─────────┼──────┤ │ 30 │優家麗國│僅簽訂單價│ 462,857│ 1,600,542│ 1,137,685│1.優家麗公司請款單│京琦公司以給│ │ │際股份有│合約,未簽│(管理費:│ │ │ 2份、手寫收受票 │付廠商款項加│ │ │限公司(│訂總價合約│ 57,857 )│ │ │ 據資料、陽明醫院│計245.80%向│ │ │輕鋼架矽│,以實報實│ │ │ │ 請款明細(調查卷│陽明醫院請款│ │ │酸鈣板隔│銷 │ │ │ │ F第116、117-120 │ │ │ │間工程)│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95-96頁) │ │ │ │ │ │ │ │ │ 總價:1,021971 │ │ │ │ │ │ │ │ │ 578,571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4.01.05* │ │ ├──┼────┼─────┼─────┼─────┼─────┼─────────┼──────┤ │ 31 │嘉保消防│未訂合約 │ 26,891│ 36,706│ 9,815│1.存摺交易明細查詢│京琦公司以給│ │ │器材行(│ │ │ │ │ (調查卷F第121、│付廠商款項加│ │ │換裝滅火│ │ │ │ │ 122頁) │計36.50%向 │ │ │器)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第107頁) │ │ │ │ │ │ │ │ │ 總價:36,706 │ │ │ │ │ │ │ │ │ 日期:93.11.05 │ │ ├──┼────┼─────┼─────┼─────┼─────┼─────────┼──────┤ │ 32 │東太實業│僅簽訂每公│ 298,925│ 603,525│ 304,600│1.發票4紙(調查卷F│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斤運費及清│ │ │ │ 第145-147頁) │付廠商款項加│ │ │(廢棄物│除單價為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計101.9%向 │ │ │外移、鍋│2.5元,未 │ │ │ │ 第59、60-62頁) │陽明醫院請款│ │ │爐拆除)│訂定工程總│ │ │ │ 總價:130,494 │ │ │ │ │價款 │ │ │ │ 272,486 │ │ │ │ │ │ │ │ │ 65,000 │ │ │ │ │ │ │ │ │ 135,545 │ │ │ │ │ │ │ │ │ 日期:93.08.06 │ │ │ │ │ │ │ │ │ 93.08.30 │ │ │ │ │ │ │ │ │ 93.10.15 │ │ │ │ │ │ │ │ │ 93.11.15 │ │ ├──┼────┼─────┼─────┼─────┼─────┼─────────┼──────┤ │ 33 │嘉一機電│未訂合約 │ 423,000│ 543,085│ 120,085│1.報價單2份(調查 │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 │ │ │ │ 卷F第148、149- │付廠商款項加│ │ │(發電機│ │ │ │ │ 150頁) │計28.39%向 │ │ │修理)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第70-71頁) │ │ │ │ │ │ │ │ │ 總價:449,085 │ │ │ │ │ │ │ │ │ 94,000 │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 │ │ │ │ 94.01.05* │ │ ├──┼────┼─────┼─────┼─────┼─────┼─────────┼──────┤ │ 34 │日安環境│未訂合約 │ 4,500│ 6,143│ 1,643│1.手寫發票資料、支│京琦公司以給│ │ │科技有限│ │ │ │ │ 票明細、客戶服務│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環│ │ │ │ │ 施工書3份、發票1│計36.51%向 │ │ │境消毒)│ │ │ │ │ 紙(調查卷F第151│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152-155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69頁) │ │ │ │ │ │ │ │ │ 總價:6,143 │ │ │ │ │ │ │ │ │ 日期:93.10.05 │ │ ├──┼────┼─────┼─────┼─────┼─────┼─────────┼──────┤ │ 35 │弘大鐵工│ 213,400│ 190,000│ 209,000│ 19,000│1.京琦請款明細、估│京琦公司以給│ │ │廠(汙水│ │ │ │ │ 驗計價表(調查卷│付廠商款項加│ │ │廠烤漆更│ │ │ │ │ F第247、248、250│計10%向陽明│ │ │換) │ │ │ │ │ 頁) │醫院請款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49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66頁) │ │ │ │ │ │ │ │ │ 總價:209,000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36 │鑫發行(│未訂合約 │ 281,380│ 359,584│ 78,204│1.京琦請款明細3份 │京琦公司以給│ │ │地下室化│ │ │ │ │ 、發票14紙、估價│付廠商款項加│ │ │糞池切孔│ │ │ │ │ 單3紙、匯款回條1│計27.79%向 │ │ │清除、隔│ │ │ │ │ 紙(調查卷F第330│陽明醫院請款│ │ │間更新磚│ │ │ │ │ 、331、334-336 │ │ │ │牆拆除清│ │ │ │ │ 、338-340、343- │ │ │ │運工程、│ │ │ │ │ 346頁) │ │ │ │地下重油│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室磚牆拆│ │ │ │ │ 第332-333、337、│ │ │ │除清運工│ │ │ │ │ 341-342頁;調查 │ │ │ │程) │ │ │ │ │ 卷H第54-58頁) │ │ │ │ │ │ │ │ │ 總價:4,095 │ │ │ │ │ │ │ │ │ 31,395 │ │ │ │ │ │ │ │ │ 27,300 │ │ │ │ │ │ │ │ │ 204,955 │ │ │ │ │ │ │ │ │ 91,839 │ │ │ │ │ │ │ │ │ 日期:93.10.05 │ │ │ │ │ │ │ │ │ 93.10.05 │ │ │ │ │ │ │ │ │ 93.10.05 │ │ │ │ │ │ │ │ │ 93.11.15 │ │ │ │ │ │ │ │ │ 94.01.05* │ │ ├──┼────┼─────┼─────┼─────┼─────┼─────────┼──────┤ │ 37 │欣嘉石油│ 205,000│ 205,000│ 234,060│ 29,060│1.繳款單2份、京琦 │京琦公司以給│ │ │氣股份有│ │ │ │ │ 請款明細、收據1 │付廠商款項加│ │ │限公司(│ │ │ │ │ 紙、工程合約書、│計14.18%向 │ │ │天然瓦斯│ │ │ │ │ 工程承攬合約書(│陽明醫院請款│ │ │管線裝置│ │ │ │ │ 調查卷F第380、38│ │ │ │) │ │ │ │ │ 1-385、389-391頁│ │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86-388頁) │ │ │ │ │ │ │ │ │ 總價:57,750 │ │ │ │ │ │ │ │ │ 70,218 │ │ │ │ │ │ │ │ │ 106,092 │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 │ │ │ │ 93.12.05 │ │ │ │ │ │ │ │ │ 93.12.25* │ │ ├──┼────┼─────┼─────┼─────┼─────┼─────────┼──────┤ │ 38 │永勝建材│未訂合約 │ 94,710│ 117,234│ 22,524│1.估價單1份、發票2│京琦公司以給│ │ │行(建材│ │ │ │ │ 紙、京琦請款明細│付廠商款項加│ │ │採購) │ │ │ │ │ (調查卷F第392、│計23.78%向 │ │ │ │ │ │ │ │ 393-395、397頁)│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96頁、調查卷H│ │ │ │ │ │ │ │ │ 第122-123頁) │ │ │ │ │ │ │ │ │ 總價:40,153 │ │ │ │ │ │ │ │ │ 77,081 │ │ │ │ │ │ │ │ │ 日期:93.11.05 │ │ │ │ │ │ │ │ │ 93.11.29 │ │ ├──┼────┼─────┼─────┼─────┼─────┼─────────┼──────┤ │ 39 │龍泰建材│未訂合約 │ 33,705│ 37,076│ 3,371│1.台南區中小企業銀│京琦公司以給│ │ │行(建材│ │ │ │ │ 行票據登記簿、京│付廠商款項加│ │ │採購) │ │ │ │ │ 琦請款明細、銷貨│計10%向陽明│ │ │ │ │ │ │ │ 單(調查卷F第430│醫院請款 │ │ │ │ │ │ │ │ 、431-432、434 │ │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33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39頁) │ │ │ │ │ │ │ │ │ 總價:37,076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40 │玉山空調│ 8,800,000│ 9,950,061│15,923,705│ 5,973,644│1.請款明細表、工程│京琦公司以給│ │ │機電股份│(另經2次 │ │ │ │ 轉讓協議書、工程│付廠商款項加│ │ │有限公司│追加,總計│ │ │ │ 合約書、空調規劃│計60.04%向 │ │ │(空調設│15,860,814│ │ │ │ 書各1份、工程報 │陽明醫院請款│ │ │備) │) │ │ │ │ 價單14份、發票7 │ │ │ │ │ │ │ │ │ 紙、工程追加減明│ │ │ │ │ │ │ │ │ 細表8紙(調查卷C│ │ │ │ │ │ │ │ │ 第23頁;原審審卷│ │ │ │ │ │ │ │ │ 二第126-171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 │ │ │ │ │ │ │ │ │ C第16-21頁) │ │ │ │ │ │ │ │ │ 總價:10,164,000│ │ │ │ │ │ │ │ │ 4,031,505│ │ │ │ │ │ │ │ │ 5,234,069│ │ │ │ │ │ │ │ │ 1,954,219│ │ │ │ │ │ │ │ │ 2,601,652│ │ │ │ │ │ │ │ │ 1,085,860│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 │ │ │ │ 93.11.29 │ │ │ │ │ │ │ │ │ 93.12.05 │ │ │ │ │ │ │ │ │ 93.12.16*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4.01.05* │ │ ├──┼────┼─────┼─────┼─────┼─────┼─────────┼──────┤ │ 41 │永大機電│工程總價 │ 2,986,950│ 3,928,700│ 941,750│1.發票明細2紙、電 │京琦公司以給│ │ │股份有限│1,890,000 │ │ │ │ 梯合約書、按裝合│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 │元,追加合│ │ │ │ 約書、追加合約書│計31.53%向 │ │ │ │約239,000 │ │ │ │ 各1份、統一發票4│陽明醫院請款│ │ │ │元 │ │ │ │ 紙(調查卷C第12-│ │ │ │ │ │ │ │ │ 13頁;本院卷二第│ │ │ │ │ │ │ │ │ 178-194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C │ │ │ │ │ │ │ │ │ 第7-11頁;調查卷│ │ │ │ │ │ │ │ │ H第28-32頁) │ │ │ │ │ │ │ │ │ 總價:1,050,000 │ │ │ │ │ │ │ │ │ 97,950 │ │ │ │ │ │ │ │ │ 1,750,000 │ │ │ │ │ │ │ │ │ 315,000 │ │ │ │ │ │ │ │ │ 700,000 │ │ │ │ │ │ │ │ │ 日期:93.07.15 │ │ │ │ │ │ │ │ │ 93.07.28 │ │ │ │ │ │ │ │ │ 93.09.10 │ │ │ │ │ │ │ │ │ 93.09.10 │ │ │ │ │ │ │ │ │ 93.12.25* │ │ ├──┼────┼─────┼─────┼─────┼─────┼─────────┼──────┤ │ 42 │再興窯業│ │ 10,500│ 14,333│ 3,833│1.發票1紙(調查卷 │京琦公司以給│ │ │股份有限│ │ │ │ │ F第462頁) │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計36.50%向 │ │ │ │ │ │ │ │ 第124頁)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總價:14,333 │ │ │ │ │ │ │ │ │ 日期:93.11.27 │ │ ├──┴────┴─────┴─────┴─────┼─────┴─────────┴──────┤ │ 總計│21,902,352元 │ ├─────────────────────────┴──────────────────────┤ │備註: │ │1.有關調查卷H第34頁(榮誌鐵材行)、第88至89頁(明億)、第93頁(三新)、第94頁(永勝)第100頁、 │ │ (洪森良)、第109頁(中美)、第117頁(菁埔)、第118至121頁(姚武源)、第126頁(安立)、第129至│ │ 131頁(弘大)、第132頁(福懋),因無相關發票、收據為憑,無從計算京琦公司溢領款項,不予列入。 │ │2.有關加計成數,係計算至小數點第4位四捨五入。 │ └────────────────────────────────────────────────┘ 附表四:扣除部分(被告得向陽明醫院請領管理費) ┌──┬────┬─────┬─────┬─────┬─────┬─────────┬──────┐ │編號│工程行名│與京琦公司│京琦公司實│京琦公司向│差額 │證據出處 │備註 │ │ │稱及施工│簽訂金額 │際支付廠商│陽明醫院請│ │1.提出之相關收據 │ │ │ │項目 │ │金額 │領之金額 │ │2.京琦公司請款單 │ │ ├──┼────┼─────┼─────┼─────┼─────┼─────────┼──────┤ │ 1 │明億水電│未訂合約 │ 428,538│ 541,652│ 113,114│1.發票5紙、銷貨單 │京琦公司以給│ │ │材料有限│ │ │ │ │ 、京琦請款明細(│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廢│ │ │ │ │ 調查卷F第194-195│計26.4%向陽│ │ │水處理及│ │ │ │ │ 、260、261-264頁│明醫院請款 │ │ │給水換修│ │ │ │ │ ) │ │ │ │工程材料│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193頁;調查卷H│ │ │ │ │ │ │ │ │ 第87-88頁) │ │ │ │ │ │ │ │ │ 總價:427,446 │ │ │ │ │ │ │ │ │ 71,265 │ │ │ │ │ │ │ │ │ 42,941 │ │ │ │ │ │ │ │ │ 日期:93.11.05 │ │ │ │ │ │ │ │ │ 93.11.29 │ │ │ │ │ │ │ │ │ 94.01.05* │ │ ├──┼────┼─────┼─────┼─────┼─────┼─────────┼──────┤ │ 2 │瀚興企業│3,300,297 │ 1,653,940│ 2,824,900│ 1,170,960│1.陽明醫院醫療氣體│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 │(管理費:│ │ │ 設備已支付清單、│付廠商款項加│ │ │(醫療氣│ │ 157,157)│ │ │ 京琦請款明細、發│計70.8%向陽│ │ │體設備工│ │ │ │ │ 票3紙、估驗計價 │明醫院請款 │ │ │程) │ │ │ │ │ 表2紙、工程款請 │ │ │ │ │ │ │ │ │ 款明細、工程承攬│ │ │ │ │ │ │ │ │ 合約書(調查卷F │ │ │ │ │ │ │ │ │ 第265、266-267、│ │ │ │ │ │ │ │ │ 273-279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68-272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35-39頁)│ │ │ │ │ │ │ │ │ 總價:1,089,098 │ │ │ │ │ │ │ │ │ 269,181 │ │ │ │ │ │ │ │ │ 194,784 │ │ │ │ │ │ │ │ │ 545,788 │ │ │ │ │ │ │ │ │ 726,049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3.12.02 │ │ │ │ │ │ │ │ │ 93.12.02 │ │ │ │ │ │ │ │ │ 94.01.05* │ │ ├──┼────┼─────┼─────┼─────┼─────┼─────────┼──────┤ │ 3 │清溪環保│ 2,693,000│ 1,777,545│ 2,908,175│ 1,328,135│1.工程轉讓協議書、│京琦公司以給│ │ │股份有限│ │ │ │ │ 工程合約各1份、 │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廢│ │ │ │ │ 收款清單、支付明│計63.31%向 │ │ │水工程)│ │ │ │ │ 細各1紙、發票3紙│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支票3張(原審 │ │ │ │ │ │ │ │ │ 審卷二第109-125 │ │ │ │ │ │ │ │ │ 頁) │ │ ├──┴────┴─────┴─────┴─────┼─────┴─────────┴──────┤ │ 總計│2,612,209元 │ └─────────────────────────┴──────────────────────┘ 附表五:扣除部分(被告向陽明醫院請款之金額未逾廠商向京琦公司請款之數額) ┌──┬────┬─────┬─────┬─────┬─────┬─────────┬──────┐ │編號│工程行名│與京琦公司│廠商向京琦│京琦公司向│差額 │證據出處 │備註 │ │ │稱及施工│簽訂金額 │公司請領金│陽明醫院請│ │1.提出之相關收據 │ │ │ │項目 │ │額 │領之金額 │ │2.京琦公司請款單 │ │ ├──┼────┼─────┼─────┼─────┼─────┼─────────┼──────┤ │ 1 │昇億水電│ 982,188│ 470,026│ 461,823 │未請領管理│1.工程合約書、收款│京琦公司向陽│ │ │材料有限│ │ │ │費 │ 清單、發票3紙( │明醫院請領之│ │ │公司(衛│ │ │ │ │ 調查卷F第172、 │款項未逾廠商│ │ │浴設備部│ │ │ │ │ 173-177頁) │請領之金額 │ │ │分)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111-111.1頁) │ │ │ │ │ │ │ │ │ 總價:348,380 │ │ │ │ │ │ │ │ │ 113,443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 │ │ │ │ 93.12.15* │ │ ├──┼────┼─────┼─────┼─────┼─────┼─────────┼──────┤ │ 2 │佑展工程│ 215,000│ 215,000│ 215,000│未請領管理│1.存摺交易明細2份 │京琦公司未向│ │ │行【廣誠│ │ │ │費 │ 、京琦請款明細、│陽明醫院請領│ │ │工程行前│ │ │ │ │ 估價單、工程轉讓│管理費 │ │ │身】(自│ │ │ │ │ 協議書-補充條款 │ │ │ │來水增設│ │ │ │ │ 、工程合約書(調│ │ │ │工程) │ │ │ │ │ 查卷F第105、106 │ │ │ │ │ │ │ │ │ -112、114-115頁 │ │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113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40頁) │ │ │ │ │ │ │ │ │ 總價:215,000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3 │嘉鹿松有│ 550,000│ 550,000│ 393,250│未請領管理│1.發票2紙、工程合 │京琦公司向陽│ │ │限公司(│ │ │ │費 │ 約書、收款清單、│明醫院請款之│ │ │蒸氣配管│ │ │ │ │ 京琦請款明細、估│數額未逾廠商│ │ │更新工程│ │ │ │ │ 驗計價表、工程款│請領之數額 │ │ │) │ │ │ │ │ 支付明細(調查卷│ │ │ │ │ │ │ │ │ F第398、399-403 │ │ │ │ │ │ │ │ │ 、405-407、409- │ │ │ │ │ │ │ │ │ 410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04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47頁) │ │ │ │ │ │ │ │ │ 總價:393,250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4 │輝達工程│ 366,000│ 384,300│ 326,416│未請領管理│1.工程合約書、票據│京琦公司向陽│ │ │行(碳纖│ │ │ │費 │ 登記簿、京琦請款│明醫院請領之│ │ │補強) │ │ │ │ │ 明細2份、發票1紙│數額未逾廠商│ │ │ │ │ │ │ │ 、估驗計價表(調│請領之數額 │ │ │ │ │ │ │ │ 查卷F第411、412 │ │ │ │ │ │ │ │ │ -416、418-419、 │ │ │ │ │ │ │ │ │ 421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17、420頁;調│ │ │ │ │ │ │ │ │ 查卷H第137-138頁│ │ │ │ │ │ │ │ │ ) │ │ │ │ │ │ │ │ │ 總價:304,366 │ │ │ │ │ │ │ │ │ 22,050 │ │ │ │ │ │ │ │ │ 日期:93.12.14* │ │ │ │ │ │ │ │ │ 94.01.0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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