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08號上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莊學毅 即 被 告 上 訴 人 莊瓊如 即 被 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台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莊學毅、莊瓊如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莊學毅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莊瓊如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 實 一、莊學毅係雲林縣虎尾鎮○○路385號「一信會計事務所」實 際負責人,與莊瓊如為姊弟關係。民國93年8月間,莊學毅 邀集邱永桐出資新台幣(下同)200萬元、王冠傑出資400萬元,莊學毅以莊瓊如名義出資400萬元,合計集資1,000萬元,在雲林縣虎尾鎮○○路328號之1成立「金寶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金寶源公司,取名自邱永桐所經營之「金」海龍公司、王冠傑所經營之萬「寶」公司及莊學毅所經營之芳「源」行),從事自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及國外進口砂糖之大宗砂糖買賣業務,並以邱永桐為金寶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王冠傑與莊瓊如擔任董事,王冠傑負責以萬寶公司名義代表向國外購買砂糖簽訂合約。由於莊學毅、莊瓊如家族所有之芳源行等公司行號經營糖業買賣成績頗佳,熟悉銷售通路,邱永桐、王冠傑乃委由莊學毅、莊瓊如實際負責金寶源公司之經營,其2人除負責銷售業務外,關 於公司資金調度使用、相關會計帳簿之設置、登載,亦均由渠等全權負責。股東王冠傑、邱永桐基於信任關係及為莊學毅、莊瓊如經營公司方便使用,約定由莊學毅、莊瓊如保管公司及負責人邱永桐之印鑑章、存摺等物,其2人從事銷售 業務及辦理依法應設置之會計帳冊等事宜,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二、詎莊學毅、莊瓊如受委任處理事務,不知盡其善良管理人之責任,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藉由保管金寶源公司銀行帳戶及負責人邱永桐印鑑章,業務上保管金寶源公司資金及負責設置、記載公司帳冊之機會,連續為下列行為: ㈠莊學毅對股東邱永桐、王冠傑宣稱為因應政府大宗糖品開放進口政策,金寶源公司需要大量資金以購買約27,000噸進口砂糖,並提出增資計畫,要求王冠傑、邱永桐依渠等原有持股比例(莊學毅、王冠傑、邱永桐持股比例依次為40%、40 %、20 %),將金寶源公司資本額陸續增資至1億元。由於成立金寶源公司之前,莊學毅、邱永桐、王冠傑已另有合夥投資操作期貨(使用莊學毅申請之帳戶操作),故於增資計畫中,邱永桐、王冠傑、莊學毅商議將投資期貨之資金轉投入金寶源公司銀行帳戶內運用,迄94年1月間期貨投資有獲利 ,同年1月底分配獲利,並追認分配後帳戶餘額中之1,000萬元以40%、40%、20%(莊學毅、王冠傑各400萬元、邱永桐200萬元)之比例轉入金寶源公司帳戶(由莊學毅於同年1月11日轉入1,000萬元至金寶源公司帳戶),充為公司第1階段增資至5,000萬元之部分資金。嗣邱永桐、王冠傑、莊學毅繼 續按上開比例投入資金操作期貨,但發生約2, 500萬元虧損,遂於94年6月間商討中止期貨投資,再以帳戶餘額中之1,000萬元按上開比例轉入金寶源公司作為第2階段增資之資本 ;除上開投資期貨之資金轉入外,邱永桐、王冠傑又將個人所有之現金陸續匯入金寶源公司華南銀行虎尾分行帳戶(詳如附表一股東入款明細),迄94年7月止,邱永桐出資額增 至2,000萬元,王冠傑出資額增至4,000萬元,莊學毅亦陸續匯入資金至金寶源公司帳戶內,此時金寶源公司實質上應已增資到1億元之資本額;惟因王冠傑、邱永桐未要求召開股 東會變更章程,故實際登記之資本額仍為1,000萬元。 ㈡莊學毅、莊瓊如見王冠傑、邱永桐上述資金陸續匯入,為侵吞金寶源公司之資金,即自93年8月26日起至95年2月14日止,未經股東邱永桐、王冠傑之同意,將金寶源公司如附表二之㈠㈡㈢所示【華南銀行虎尾分行】、【彰化銀行虎尾分行】及【合作金庫虎尾分行】帳戶內之款項,先後依附表二之㈠㈡㈢所示之時間、金額,轉匯至附表二之㈠㈡㈢所示⑴莊學毅名下之華南銀行虎尾分行、合作金庫虎尾分行、台灣企銀虎尾分行、彰化銀行虎尾分行帳戶、⑵莊學毅經營之芳源行糖品公司之華南銀行虎尾分行、彰化銀行虎尾分行帳戶,及⑶莊瓊如配偶李春錫之土地銀行虎尾分行帳戶(戶名及帳號均詳如附表二之㈠㈡㈢所示)。至95年2月20日止,金寶 源公司華南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僅餘25元、彰化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僅餘10,090元。合計莊學毅、莊瓊如以此方式連續將金寶源公司帳戶內之資金轉入私人帳戶,共侵占115,942,660 元。 ㈢另莊學毅、莊瓊如負責操作金寶源公司砂糖買賣業務,於收取公司砂糖賣出之貨款後,本應存入公司帳戶,然自93年9 月3日起,即陸續以將收回之帳款金額記入分類帳,實際並 未存入公司帳戶之方式,將公司貨款據為己有,迄於94年1 0月5日止,共計151,967,830元(日期、貨款金額、記帳金 額,實際存入及未存入之金額,均詳如表二之㈣所示),加計前項轉入私帳戶之金額,合計共267,910,490元。 ㈣惟莊學毅⑴自93年11月9日起至94年12月21日止,陸續由其 個人或芳源行之帳戶匯款進入金寶源公司帳戶,金額達73,207,539元(詳如附表三之㈠所示),其中除94年1月11日之 匯款1,000萬元,係其與王冠傑、邱永桐約定金寶源公司增 資而匯入之股本外,其餘63,207,539元係莊學毅個人匯入公司之資金;⑵另莊學毅、莊瓊如從事砂糖買賣業務期間,亦陸續由莊學毅個人帳戶及莊瓊如配偶李春錫帳戶領款墊支採購砂糖之貨款,自93年9月1日起至94年7月11日止,共計106,134,943元(詳如附表三之㈡代墊金額欄所示);⑶又為興建金寶源公司倉庫,莊學毅另由其個人帳戶墊支工程費用9,050,278元(詳如附表三之㈢所示)。合計轉入公司之資金 及全部墊款,共178,392,760元(計算式:63,207,539+106,134,943+9,050,278=178,392,760元),應由上開侵占之款 項中扣除。總計莊學毅、莊瓊如先後侵占金寶源公司之資金共89,857,130元(計算式:267,910,490-178,392,760=89,517,730元)。 ㈤莊學毅與知情之莊瓊如於墊支前項金寶源公司採購砂糖貨款時,為增加墊款金額之假像,竟共同基於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將部分墊款以超過實付之金額,記載於金寶源公司93年及94年之日記帳,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實際墊款總額106,134,943 元,虛列為112,941,796元,差額達6,806,853元(記載不實帳目之日期及金額,詳如附表三之㈡編號25、26、34至37、46、65、69、70、89、90至92、101、110所示)。 三、嗣邱永桐、王冠傑向金寶源公司設立帳戶之銀行調閱往來明細,發覺帳戶金錢遭挪用,另於94年底多次要求莊學毅、莊瓊如提出金寶源公司帳冊資料結算,莊學毅與莊瓊如為掩飾上揭犯行及規避股東查帳,由莊學毅製作不實之「糖行總帳」、「進口砂糖九十四年度」及「金寶源公司進口特砂銷售明細表」等資料,以「進口糖虧損」、「佳能虧損」等名目虛列虧損,於95年2月14日提交股東邱永桐、王冠傑,佯稱 「芳源行」代銷金寶源公司之進口糖發生5,000餘萬元虧損 、「佳能公司」代銷金寶源公司所購買6,000噸糖品產生1, 200餘萬元虧損,以資搪塞。王冠傑、邱永桐質疑芳源行、 佳能公司代為銷售金寶源砂糖之正當性,並認為莊學毅提供之數據有異,乃私下對莊學毅、莊瓊如錄音蒐證,並於95年間4月間對莊學毅、莊瓊如提起本件告訴。 四、案經金寶源公司訴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㈠證人王冠傑、邱永桐、楊麗滿、徐銘豐及陳佳琪之調查筆錄,均係被告莊學毅、莊瓊如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㈡被告莊學毅96年2月8日之調查筆錄,為被告莊瓊如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㈢被告莊瓊如98年2月8日之調查筆錄,為被告莊學毅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㈣證人邱永桐製作之期貨投資說明(見96年度偵字第1176號卷㈠第134頁),則為被害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均屬傳聞證據,被告莊學毅、莊瓊如均不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且無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得為證據之例外情形,均無證據能力,僅列為彈劾證據。二、金寶源公司94年進口糖銷貨統計表、股東集資入款明細表及94年實際進口糖價格表(見96年度偵字第1176號卷㈠第1至 33、109、141至146頁、證據資料卷第11頁),均係承辦本 案之調查員所製作,乃針對具體個案所製作之書表,並非例行性文書,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公務員職務 上製作特信性文書之要件,均無證據能力。 三、被告2人與王冠傑、邱進村(邱永桐父親)等人之對話錄音 ,其中95年2月15日、18日及22日之部分譯文內容與錄音內 容不符,業經原審法院勘驗明確,有錄音譯文及勘驗筆錄在卷可考(見偵卷㈢第97至100頁、原審法院98年10月29日勘 驗筆錄),其譯文內容與實際錄音不符部分,無證據能力;又譯文內容括弧內之文字,為告訴人自行註記,並非實際錄音內容,亦無證據能力。 四、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提出之永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寶源實業有限公司會計師專案查核報告書」(見本院卷㈢第83至138頁),雖有鑑定書之性質,然其鑑定人並未依刑事訴訟 法第202條規定於鑑定前具結,仍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五、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為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所明 定。除前開所列證據外,本件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見本院卷㈠第146頁反面、199頁反面、226 頁反面、卷㈣第63頁),本院審酌該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貳、起訴及審判範圍 公訴人於98年10月29日提出補理由書,更正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編號一、㈢之有關犯罪事實之記載如下:「莊學毅、莊瓊如並利用負責銷售金寶源公司進口糖之機會,明知依其等所登載之「銷貨帳」紀錄所示,94年間金寶源公司向國外購買進口砂糖共計27,064.35公噸,經銷售後,銷售金額為323,175,053元,卻僅認列金寶源公司94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為227,509,086元,差額95,665,967元(檢察官誤載為9,566,597元 )均侵吞入己;且明知金寶源公司於94年6月以每公斤12元 向台糖公司購買之6,000公噸砂糖,獲得每公斤0.3元優惠,成本為每公斤11.7元,94年6月以後,售價每公斤單價平均 為14.16元,扣除成本後,獲利至少1,476萬元(6,000,000 公斤×《14.16元-11.7元》)均未入帳,亦侵占入己」,並 刪去起訴書於該段末尾有關「除此之外尚有部分列入庫存未登載帳冊之砂糖,至今去向不明」之記載,此部分事實,應已減縮,且未經原審法院審判,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乙、實體方面 壹、本案爭點及被告爭執要旨 一、被告莊學毅、莊瓊如是否保管金寶源公司負責人邱永桐之小章,彼等是否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管理公司資金及辦理依法設置之會計帳冊? _被告認為其等未保管邱永桐之小章,亦非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沒有管理公司資金及辦理依法應設置之會計帳冊,並非從事業務之人。 二、金寶源公司增資計畫是否由被告莊學毅提出,該公司是否議決增資至1億元? _被告認為並非由莊學毅提出,且公司資本額僅為1千萬元 。 三、若金寶源公司有增資至1億元之事實,邱永桐是否增資至2千萬元,王冠傑是否增至4千萬元,其2人之資金是否皆已到位? _公訴人認係以期貨合夥投資獲利之分配額及個人現金匯入金寶源公司帳戶。 _被告認為邱永桐、王冠傑之匯款係與金寶源公司之股東往來(借款),與出資無關。 四、若金寶源公司有增資至1億元之事實,被告等是否明知未依 比例匯入足額股本(3,600萬元),仍對邱永桐、王冠傑誆 稱已依原持股比例匯入公司? _被告認為沒有增資之情事,自無須按原出資比例匯入資金。 五、被告等匯入金寶源公司之款項,係出資股款或其他原因匯入,渠等匯入之金額是否超過匯出之金額? _被告認為匯入之款項並非股款,而係代墊購買台糖及進口砂糖之貨款、公司興建倉庫費用及股東往來款(借款),且匯入金額超過匯出金額,不構成侵占罪。 六、94年間金寶源公司是否向國外進口砂糖27,064.35公噸,銷 售總金額323,175,053元;該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申報為227, 509,086元,與進口砂糖銷售金額相差9,566,5967元,是否 均遭被告侵占? _被告認為總成本及銷售金額與事實不符,應以金寶源公司日記帳及總分類帳為依據。 七、94年6月間金寶源公司是否以每公斤12元向台糖公司購買6,000噸特砂,每公斤優惠0.3元,實際成本11.7元,平均售價 應為14.16元,獲利1,476萬元以上(6,000,000×《14.16元 -11.7元》),亦遭被告侵占? _被告認為所謂台糖優惠0.3元及當時銷售價14.16元,均屬不實。 八、被告莊學毅提出於股東之「糖行總帳」、「進口砂糖九十四年度」及「金寶源公司進口特砂銷售明細表」等資料,是否被告等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其內容是否不實? _被告認為上開文件雖係渠等所製作,但並非業務上必須作成之文書,且僅有部分內容不實(即股本記載1 億元之部分;另『台糖保證金』之欄位註記不實,但此保證金並非屬於金寶源公司,而是屬於佳能公司),是為了向進口供應商求償,在股東莊學毅、邱永桐、王冠傑共同之意思下製作,並非莊學毅、莊瓊如片面製作。被告亦否認有以「進口糖虧損」為名目虛列虧損,持向股東邱永桐、王冠傑行使。 九、莊學毅、莊瓊如是否有將營業收入以多報少,及將營業淨利申報為負137,397元等內容,填製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即401表)」內,自94年3月15日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自94年3月15日起每2個月申報1次,營利 事業所得稅則於95年6月1日申報,見1176號偵卷㈠第124至 132、200、201頁)向國稅局申報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而 行使之,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至少4,033,84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_被告認為雖由渠2人申報,但已經股東邱永桐之同意,且 消極漏報僅應受行政罰,並非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不該當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名。 十、被告莊學毅是否有公訴人起訴之洗錢犯行(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 _被告莊學毅認為如將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作直接利用或消費處分行為,而未掩飾或隱匿其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即與洗錢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因土地是以買賣方式登記,此為處分行為。 十一、金寶源公司股東王冠傑、邱永桐是否同意或授權被告莊學毅、莊瓊如將金寶源公司存於銀行之資金移至莊學毅私人帳戶或芳源行、李春錫之帳戶? 貳、有罪部分 一、訊之被告莊學毅、莊瓊如均否認有業務侵占等犯行: ㈠莊學毅辯稱:「小章一直在邱永桐那邊,他自己保管。金寶源是我、王冠傑、及邱永桐共同負責,不是我1個人負責作 決策」、「我有陸續代墊購糖款,並將錢借款給金寶源公司,後來協議金寶源要賠償芳源行8,300萬元,如以王冠傑他 們的角度來看,是要賠償我5,000萬元,但他們要轉為公司 對公司形式賠償,我佔4成,所以8,300萬的6成,就是5,000多萬元作為損害賠償,我再從金寶源公司帳戶取回」、「芳源行要承接金寶源公司進口砂糖18,000噸,以完稅6折承接 後,金寶源公司還要賠償芳源行8,300萬元的協議,是在94 年5月底、6月初達成,因為當時3月進口的糖就陸續發現有 瑕疵,而嘉吉劉昌德推稱腳受傷無法下來處理,所以金寶源的貨、芳源行的貨,拖回存放在金寶源倉庫等待檢驗,劉昌德直到94年5月底才出現,正式把這些樣品送去檢驗,94年6月初檢驗報告出來,確定合約每批運到的糖都沒有檢驗通過,所以94年6月初我與邱永桐在王冠傑辦公室達成此項協議 」。 「公司的決策王冠傑跟邱永桐很清楚,帳簿沒有約定由誰記載」、「進口27,000噸及台糖6,000噸購糖之款項幾乎都是 我代墊,所以匯到上開帳戶的錢是收回部分的代墊款。進口27,000噸中美洲的砂糖,後來經過檢驗含有重金屬且雜質過高,都是原料糖,(94年)5月份檢驗報告出來後,王冠傑 與邱永桐與我達成協議,願意就芳源行承受18,000噸的部分賠償,所以匯進來的這些錢是包括賠償的錢」、「金寶源公司原來並沒有計畫要買這些糖,是王冠傑、邱永桐他們早就自行決定購買,要給台糖精煉的,但因品質問題遭台糖退貨,所以要求要金寶源公司承受,金寶源公司資金不足,才又拜託芳源行來承受,否則金寶源會有鉅額違約,其中9,000 噸金寶源承受的部分是由金寶源訂約,18,000噸由芳源行訂約。訂購這批糖的原始合約我並不知道,是王冠傑及邱永桐跟我講後我才知道有這批糖」、「93年9月3日到94年10月6 日金寶源公司應收帳款302,516,764元,實際匯入公司款項 僅150,548,399元(應為150,548,934元),是因為我從銀行貸款5,670萬元,加上我借給公司的款項及代墊公司的貨款 ,遠超過這個金額,所以這些錢直接入到我的帳戶內償還我為公司的代墊款」。 「(94年)6月份黑心糖爆發的時候,王、邱2人有跟我協商賠償問題,他們匯進去金寶源的錢是要賠償芳源行的損失,不是要增資,目前還差2,200萬元,他們認為要匯入金寶源 公司,再由金寶源匯到芳源行,才表示是金寶源賠償芳源行的錢。8、9月黑心糖事件慢慢平息下來,王、邱2人就後悔 不再賠償其餘款項2,200萬元」、「95年5月的時候,邱永桐有要求我整理公司的帳出來,他們就把那邊採購的全部憑證拿來給我,當時我也要求帳整理出來後,邱永桐要親自簽名,所以邱永桐於95年6月1日有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出資表上親自簽名、蓋章」。 ㈡莊瓊如辯稱:「金寶源公司大章是我們保管,小章一直是邱永桐保管。金寶源是由股東王冠傑、邱永桐、莊學毅共同經營,股東討論作出決議後,我才去執行,關於銀行往來業務,也是經過他們討論後,通知我去做,我只蓋公司大章,小章是由邱永桐自己蓋」、「金寶源資本額本來是1千萬元, 蓋倉庫就花了1千多萬元,資本額1千萬元是不夠的,金寶源所有購糖款項,幾乎都是芳源行代墊,客戶有些要他們匯款入金寶源帳戶,有些匯款到芳源行,是要償還代墊款」、「邱永桐的小章於公司設立登記時有放在我這邊約1個月,公 司設立登記後他就拿回去。而且金寶源購糖次數不頻繁,沒有必要常常拿印章過來,只有他們討論要用印章時才會拿過來蓋」、「金寶源公司裡面一直都沒有資金,完全是芳源行、莊學毅代墊,後來芳源行承接中南美洲的砂糖,品質有嚴重瑕疵、船期延誤,需要賠償芳源行,至今都還沒有賠償」,其餘辯解同被告莊學毅。 ㈢被告辯護人則辯護稱:「金寶源公司之業務大都是口頭協議就去執行,所以沒有什麼書面資料。即邱永桐在資產負債表上蓋章,就應負責,不能以看不懂內容或時間急迫推諉責任」、「金寶源公司股份轉讓之變更登記表,公司資本額仍記載為1千萬元,足以證明並無增資至1億元之情事」、「被告承認有從金寶源公司帳戶匯款8,000多萬元至被告帳戶內, 但被告匯款進入金寶源公司帳戶、代墊興建倉庫費用及購糖款項,金額接近2億元,並無侵占之犯意;且股東王冠傑、 邱永桐均證稱被告莊學毅為公司實際負責人,則被告匯款之行為純屬經營公司之資金調度行為,並非侵占」、「股東王冠傑在原審曾證稱93年底有結算,都沒有爭議;足見王冠傑對金寶源公司93年之帳目沒有爭議,被告2人即無於93年侵 佔金寶源公司款項可言」各等語。 二、經查,被告莊學毅、莊瓊如負責保管金寶源公司大章及負責人邱永桐之小章,渠等負責銷售業務、管理公司資金及辦理依法設置之會計帳冊,為從事業務之人: ㈠證人徐銘豐於偵查中證稱:「莊學毅與莊瓊如是金寶源公司實際負責人,金寶源公司之票據、匯款等資金管理,由莊瓊如處理,公司存摺、大、小章等都是她在保管的。我處理相關提單、收據等文書資料,都要向莊瓊如拿公司大、小章來蓋」(見他字卷㈡第10至11頁)。 於原審證稱:「金寶源公司大、小章是莊瓊如在保管,因報關、開狀、修改信用狀等,都要大、小章,我跟她拿,隨時提出要求都可以拿到,沒有特別需要打電話叫邱永桐拿過來,我有看到她在取款條蓋大、小章,我的辦公室在虎尾光復路385號一信會計事務所樓上2樓,因為辦公室很小,在位置就會看到,我的位置是門進去,背著大門,楊麗滿的對面、莊瓊如斜對面,朱金玉的旁邊,朱金玉每天下午會過來,通常莊學毅或莊瓊如銷售後,我負責接續後面的工作,比如與客戶確認出貨時間及車行時間」(見原審卷㈥第112、113頁)。 ㈡證人朱金玉於偵查中證稱:「取款憑條上之提款金額,是莊瓊如要我填寫的;莊瓊如有時會將取款條全部填寫好,叫我去提款,所有的印章都不是我蓋的,她拿取款憑條給我時,印章都已經蓋好了」、「我只見過邱永桐1、2次,不曾見過邱永桐在取款憑條上蓋章,莊瓊如將取款憑條交給我時也已經蓋好公司大、小章,有時候她會要求我在取款條上填寫金額,我將款項領回來後,也都全數交給莊瓊如」、「銷貨帳確實是我填寫,所有的資料都是莊瓊如拿給我的,我是依莊瓊如的指示重新填寫,莊瓊如拿給我的資料都是一張一張的,我完全依照資料內填寫,填寫後再交給莊瓊如,每頁最後用鉛筆註記的總量是我依照帳冊內容加總的;這本帳冊內容是莊瓊如販售進口糖的相關資料」、「(前述帳冊分別為芳源行、金寶源以及宏均開發之銷貨帳,如何區隔?)我負責倉管這段期間,只知道所有的糖都由莊學毅、莊瓊如在賣,沒有區分芳源行或金寶源的糖,至於銷貨帳內寫芳源行、金寶源及宏均開發,都是莊瓊如要我填寫的」(見偵卷㈠第55至56頁)。 ㈢證人楊麗滿於偵查中證稱:「莊學毅是金寶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因他處理這些事務比較多,公司之決定莊學毅會告訴我如何處理,莊瓊如亦曾將糖公司之業務交代我執行,例如聯絡客戶、訂貨等」、「莊學毅、莊瓊如都有銷售金寶源公司的糖」、「廠商會直接寄發票、收據給我;有些是莊學毅拿給我」、「金寶源公司與芳源行,相關之外務如匯款、票據等,之前是朱金玉,她離職後由莊瓊如處理,該2公司之 大、小章在莊瓊如那裡,因為我坐她旁邊有看到,正常狀況都是莊瓊如在蓋的」(見他字卷㈡第6至9頁)。 ㈣證人邱永桐於偵查中證稱:「金寶源公司成立後,負責人小章是莊學毅、莊瓊如他們處理的,刻好後一直放在莊學毅他們辦公的地方,94年都沒有取回,95年2月13日晚上由徐銘 豐拿回來交給我,金寶源公司之大章從頭到尾都在莊學毅他們那邊」(見偵卷㈠第28至29頁);於原審證稱:「公司印鑑、大小章由莊學毅、莊瓊如保管,95年2月間,我怕他拿 我印章亂開華南銀行的金寶源公司票,有去跟他要回小章,才由徐銘豐在95年2月13日下班拿回來給我,帳冊都由他們 管理、製作,因為他們本身從事會計事務所」(見原審卷㈥第49、50頁)。 ㈤證人王冠傑於原審證稱:「公司大、小章由莊學毅、莊瓊如保管,帳冊也是他們登載、管理,公司業務方面,我負責國外談價格草約,但開始營運時,進口、國內買賣、財務、公司大小章、記帳由莊學毅、莊瓊如負責,他們是實際公司負責人」(見原審卷㈥第81至84頁)。 ㈥被告莊學毅雖否認保管邱永桐之印鑑章,惟並不否認製作金寶源公司「日記帳」、「總分類帳」等會計簿冊及製作「糖行總帳」、「進口砂糖94年度」、「金寶源公司進口特砂銷售明細表」等資料,其在偵查中供稱:「金寶源公司外帳,是我把憑證交給莊瓊如、楊麗滿、徐銘豐,金寶源公司相關匯款、票據由莊瓊如處理,買賣決定好後,錢的部分是莊瓊如處理的,報關事務及銷售由我及莊瓊如處理」(見他528 偵卷㈡第21頁);並於原審供稱:「股東間協議金寶源公司賠償芳源行承受進口糖損失8,300多萬元,我佔4成,王冠傑、邱永桐佔餘6成,共5,000多萬元,我有取回」、「購買台糖的錢從李春錫的戶頭支出,金寶源要賠償或返還芳源行的代墊款,我指示莊瓊如將錢匯入李春錫的帳戶」、「蓋倉庫的錢由芳源行或我個人戶頭支付,然後在從金寶源戶頭領款」等語。 被告莊瓊如雖承認保管金寶源公司之銀行存摺及公司印鑑章,惟否認保管邱永桐之印鑑章,並於偵查中供稱:「金寶源及芳源行之支票由我保管,邱永桐之私章一開始由我保管,94年才取回,因每2個月要申報營業稅,及1年申報1次所得 稅,邱永桐拿來後,有時隔天,有時放了1個月,匯款、票 據、取款由我親自蓋印」、「金寶源公司資金由莊學毅管理,因他比較忙,我只是協辦」、「凡是公司資金大小事都是莊學毅叫我去做」等語(見他528偵卷㈡第21頁)。 ㈦惟觀之: 1.95年2月15日莊瓊如與邱永桐父親邱進村之對話錄音譯文: 「 莊瓊如:印章有拿回去給你們了嗎?有了吧! 邱進村:有」(見偵卷㈢第97頁)。 可知被告莊瓊如主動向邱進村詢問印章是否已取回,邱進村回答有,該取回之印章當非公司印鑑章,而係邱永桐之印鑑章(小章),因金寶源公司之印鑑章本即由莊瓊如保管,並無交由邱永桐取回之問題。 2.95年2月18日王冠傑、莊學毅及邱進村之錄音譯文:「 王冠傑:現在錢是在金寶源,還是在那裡? 莊學毅:在芳源行。 王冠傑:在你芳源行。 邱進村:在你芳源?既然在你芳源行,那你應該寫1 張證明說錢在你那裡。 邱進村:錢在你那邊,不是在公司?錢應存在公司,以後咱們分,才能領得到,但在你公司,是你的權利,是不是這樣? 莊學毅:錢要放在公司可以,我也可以放到金寶源啊! 但是印章仍要我保管。 王冠傑:印章為何要讓你保管,公司的錢不是隨便你想領,就可以領。 莊學毅:我知道啊! 但印章要讓我管,那錢放在金寶源才沒關係啊! 王冠傑:你說印章要讓你保管,這些公司的錢,就算董事長,沒有依據你隨便動用,也是不行呢! 莊學毅:錢放在公司沒有關係,但印章要讓我保管。 邱進村:印章如繼續讓你保管,那錢何必放公司? 莊學毅:錢我可以存回金寶源,但我們要有3 個印章,看有幾個股,就有幾個印章,各人保管各人的。 莊學毅:像我們有3個股東,就有3個印章。要3個印章同時 蓋下去,那筆錢才可以領。那樣我就將這筆錢匯回金寶源」(見偵卷㈠第35頁反面至36頁)。 由以上對話內容,可知金寶源公司之資金已被匯往芳源行,惟股東並不知情,經追問後莊學毅才承認,顯然與莊學毅、莊瓊如保管邱永桐之印鑑章,可隨意挪動資金有關,股東表示錢不可以放在芳源行,應該匯回金寶源公司,莊學毅則答稱錢可以再存回公司,但堅持要繼續保管印章(邱進村質疑若由莊學毅繼續保管印章,錢放在金寶源公司就沒有意義),或按照股東人數改為3 個印鑑章,各人保管各人印章。足見被告莊學毅、莊瓊如辯稱未保管邱永桐之印鑑章,金寶源公司資金之動用,皆經股東同意,有獲得授權云云,並非事實。 3.95年2月22日錄音譯文:「 邱進村:你們將生意做到快虧損光光,當然會要求你們拿出帳冊來讓我們看…。 王冠傑:生意不是賺就是賠嘛。 邱進村:他(指王冠傑)不是會去追究這些的人,只要你們帳有明有清,我們都好。 王冠傑:我們才在放心說股東投資,帳都交給你們管,從年初到年尾,連1 次也沒有要求過你們看帳。 ..... 莊瓊如:他(指莊學毅)晚上回來了。請慢走! 」(見偵卷㈢)第98、99頁)。 由以上對話,可知邱進村、王冠傑因莊學毅於95年2月14日 提出之「糖行總帳」等資料疑點重重,金寶源公司已嚴重虧損,幾乎賠光資本額,乃向莊瓊如要求索取帳冊查看,而莊瓊如並未加以反駁,並足以證明莊學毅、莊瓊如有製作、管理帳冊之事實。 ㈧綜合上述證人證述、被告供述及錄音譯文內容,可知⑴莊學毅與莊瓊如負責銷售金寶源公司糖品、⑵莊學毅向股東提出「糖行總帳」等資料說明後,股東發現金寶源公司嚴重虧損,資本額幾乎賠光,向莊瓊如提出查看帳冊之要求、⑶莊瓊如指示朱金玉記載銷貨帳、莊學毅將發票交給楊麗滿記帳、金寶源公司之「日記帳」、「總分類帳」係由莊學毅製作,可證莊瓊如、莊學毅負責製作及保管金寶源公司相關帳冊、⑷金寶源公司之大、小章及存摺由莊瓊如保管,95年2月13 日莊瓊如才託徐銘豐把小章交還邱永桐、⑸金寶源公司關於匯款、取款、票據等事務,由莊瓊如處理,而報關、信用狀(開狀、修改)之用印,係莊瓊如提出予徐銘豐使用、⑹莊學毅掌管金寶源公司之資金,莊瓊如所謂協辦,應係聽命於莊學毅。 參以附表二之㈠㈡㈢所示,金寶源公司於華南銀行虎尾分行、彰化銀行虎尾分行、合作金庫虎尾分行帳戶之交易相當頻繁,公司進口報關、開立信用狀及修改信用狀等諸多事宜,亦均須使用邱永桐之印鑑章,另依證人徐銘豐所陳,其所開立之信用狀如港口寫錯、筆誤、修改金額、修改最後裝船日等原因,皆須用印,若莊瓊如需要使用印鑑時均須找邱永桐索取,不僅相當不便,邱永桐對於頻繁使用公司大小章亦必感到疑惑而詢問用途,莊學毅、莊瓊如亦絕對無法由金寶源公司帳戶轉出如此鉅額之資金。足見邱永桐證稱基於信任關係,開戶後即將印鑑章交由被告莊瓊如、莊學毅保管等情,應屬可信。被告否認其事,應係為掩飾渠等未經股東同意,擅自將公司資金移出之事實,非可採信。 又被告莊學毅、莊瓊如家族經營「一信會計事務所」,熟稔會計業務,由渠等掌理公司相關帳冊之記載,要屬當然,此由錄音譯文內容顯示邱永桐父親邱進村與王冠傑向莊瓊如要求提出帳冊查看,莊瓊如完全未予否認,亦可得證實。被告莊學毅、莊瓊如負責保管金寶源公司大章及負責人邱永桐之小章、執行公司銷售砂糖業務,管理公司資金及辦理依法設置之會計帳冊,均為從事業務之人,應無疑義。 ㈨至於證人楊麗滿於原審改稱:「我不知道公司大、小章由誰保管,當時莊瓊如有保管印章,但我不確定這2個印章是否 在她那邊」云云(見原審卷㈥第120頁反面、128頁反面、132頁反面),經核與其上開偵查中之證述顯有差異,且楊麗 滿於調查站供稱其工作內容,係幫莊學毅經營之公司(包含金寶源公司)作帳,且依莊學毅提供之進、銷項發票或收據,逐筆記帳,並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語(見他528號偵卷㈠第114至116頁,此部分無證據能力,僅 列為彈劾證據),於原審卻又閃爍其詞,陳稱並未作帳,只是做發票分類,整理後,就不管後面何人記帳,沒有負責報稅云云(見原審卷㈥第130頁反面至131頁反面),顯然有意撇清工作內容及淡化偵查中對被告等不利之供述。 再參酌95年2月22日之錄音譯文內容:「 王冠傑:我們才在放心說股東投資,帳都交給你們管,從年初到年尾,連1次也沒有要求過你們要看帳,這本 著的都是相互信任的心,所以連股東的印鑑都到2 月14日才拿回去。 邱進村:就是嘛。 王冠傑:2月13、14日才拿回,那這樣大家沒有互相信任嗎 ?他竟只做出這般的帳,能夠交代?拿出來給做生意的人,說這就是帳,二姐! (稱呼莊瓊如)如果是妳們和人家合夥做生意,你也信任他們…。 …… 王冠傑:沒關係,就等學毅回來,看怎樣再說。 莊瓊如:他(莊學毅)晚上回來了」(見偵卷㈢第98、99頁)。 顯示王冠傑向莊瓊如表示因為信任其與莊學毅,所以將金寶源公司的帳都交給渠等管理,股東印鑑直到(95年)2月13 、14日才拿回去等語,被告莊瓊如當場並未反駁;亦可佐證楊麗滿於偵查中證稱金寶源、芳源行兩家公司之大、小章由莊瓊如保管,並非虛構;邱永桐證述其印鑑章於95年2月13 日始由莊瓊如託徐銘豐帶回,亦屬實情。證人楊麗滿於原審法院翻異前供,應係迴護之詞,要無足採。 ㈩證人李春錫雖證稱其辦公地點在「一信會計事務所」2樓, 金寶源公司無獨立之辦公室,邱永桐常常找莊學毅談糖的業務(見原審卷㈥第149頁正反面);證人翁嘉汶亦附和其說 詞,於原審證稱:「邱永桐常到一信會計事務所2樓賣糖辦 公室找賣糖的人員,93、94年間,邱永桐到公司的次數很頻繁」云云(見原審卷㈥第150頁反面至151頁)。惟查,李春錫係被告莊瓊如之配偶,其證詞難謂無偏坦之虞;又證人翁嘉汶供稱其工作之樓層(1樓)有10幾位員工,空間相當大, 辦公桌是OA式,前面有板子等語(見原審卷㈥第151頁反面 ),依其工作環境,能否隨時注意上2樓之人員,亦有可疑 ;參酌證人徐銘豐證稱:「莊瓊如、徐銘豐、楊麗滿、朱金玉均在一信會計事務所2樓上班」等情,應認其與朱金玉所 述情節,較為接近真實,證人李春錫、翁嘉汶上開證言,難以遽信。 三、按刑法上之業務侵占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將其業務上持有之物,易持有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予以處分為構成要件;其前提為原先本係適法之持有,嗣後始更易為不法所有或予以處分,始稱相當;又業務侵占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為其成立要件,其犯罪主體為因業務上之原因而持有他人之物之人,亦即其持有關係,乃由於執行業務而生。而於此項業務之執行中持有他人之物,實行不法領得之意思,表現於外為構成要件;故本罪之特質在於表現其不法領得意思以前,該物品已在其實力支配之下,方與持有之要素相符。 如前所述,被告莊學毅、莊瓊如負責銷售金寶源公司購買之糖品,並負責記帳,莊瓊如保管金寶源公司大、小章及存摺,受莊學毅指示提領金寶源公司之存款,彼等執行業務時,持有金寶源公司之財物,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同犯意聯絡,易持有為所有,侵占金寶源公司財物,並在93年及94年之日記帳為不實登載,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依序說明如下: ㈠侵占金寶源公司資金及帳款部分: 1.金寶源公司資本額是否由1千萬元增資至1億元,其中股東邱永桐增資至2千萬元,王冠傑增資至4千萬元?其等之資金是否皆已到位? ⑴金寶源公司資本額從1千萬元增資至1億元,係被告莊學毅所提議,且股東邱永桐、王冠傑增資部分皆已匯入金寶源公司帳戶等情,已分據邱永桐、王冠傑證述明確(見原審卷㈥第51、84頁)。 ⑵依莊學毅所製作94年度糖行總帳(見偵卷㈠第90頁,此份係由莊學毅交給股東)記載:「會計科目:股本、借方:100,000,000」,與另份偵查中被告莊學毅呈給檢察官之糖行總 帳(見他字卷㈡第125頁),關於股本之記載相同,金額均 為1億元,顯不可能誤載,被告辯稱該糖行總帳股本記載1億元為不實在,要無可信。另參諸被告莊學毅所寫期貨獲利分配記載:「至94年1月31日止帳戶餘額為24,905,159」、「 分配後帳戶餘額為10,004,719」、「分配後股本(期貨投資)比例為金海龍(即邱永桐)20%、萬寶(即王冠傑)40 % 、芳源行(即莊學毅)40%」(見同上卷第85頁),及增資 計畫(此係第1次增資,見同上卷第86頁)內載:「金寶源 增資至5,000萬」、「由期貨轉入1,000萬,目前金寶源資本為2,000萬,尚須增資3,000萬,供94年上半年砂糖進口需要」、「增資後股本比例為金海龍(即邱永桐)20 %、萬寶(即王冠傑)40 %、芳源行(莊學毅)40 %」、「請於2月3日匯至華銀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金寶源 實業有限公司」等意旨,有關股本及增資之過程,核與邱永桐、王冠傑於原審證稱金寶源公司增資至1億元,渠等與莊 學毅共同投資期貨分為兩階段,第1階段94年1月底有獲利,分配盈餘後,將帳戶所剩1千萬元匯入金寶源公司帳戶(由 莊學毅於94年1月11日先行匯入),第2階段發生虧損2,500 多萬元,中止操作期貨後,帳戶剩餘1千餘萬元,其中1千萬元匯入金寶源公司,94年1月及94年6月協議各匯入1,000萬 元作為增資用,增資有好幾次,直到7月12日是最後1次匯款之情節大致吻合,應屬可信。 ⑶股東王冠傑、邱永桐於金寶源公司成立時入款,及嗣後增資匯入金寶源公司華南銀行虎分行之各筆金額,亦有該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可稽(見偵卷㈠第110至114頁),其入款明細如附表一所示。另參照被告莊學毅所製作金寶源公司93、94年總帳【銀行存款--華銀】分類帳(見原審卷㈣第8至10頁 、92至97頁,此係被告等於民事庭提出,經原審扣案),與證人邱永桐、王冠傑所述存入金額及上開銀行存款往來明細相符,其中94年1月11日存入1,000萬元(即證人王冠傑、邱永桐所述期貨帳戶轉入充為增資之股本),摘要:股東往來,但並未特別註明是與何股東往來,顯係股東投資期貨獲利轉增資。 另依被告莊學毅於96年2月8日調查中供稱:「金寶源公司資本額達到5,000萬元時,我將投資期貨帳戶之1,000萬元存入金寶源公司銀行帳戶,出資比例我及王冠傑各4成(各400萬元)、邱永桐2成(200萬元)」等語(見他字卷㈠第92、93頁,對莊學毅本人有證據能力),可見王冠傑、邱永桐證稱金寶源公司增資及股東協議將合夥投資期貨之資金,按持股比例轉增資匯入公司帳戶內,均確有其事,王冠傑4千萬、 邱永桐2千萬之資金,並均已到位。 至於被告莊學毅(莊瓊如)部分,於93年11月9日至94年12 月21日止,從華南銀行虎尾分行(戶名:莊學毅、帳號:000-00-000000-0)、彰化銀行虎尾分行(戶名:莊學毅、帳 號:0000-000 0000-000)、合作金庫虎尾分行(戶名:芳 源行、帳號0000-000-000000)存入金寶源公司於華南銀行 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合作金庫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虎尾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之金額達73,207,539元(見本院卷㈣ 第6、10頁偉新會計師事務所鑑定書),除94年1月11日匯入金寶源公司華南銀行虎尾分行1,000萬元,係上述投資期貨 盈餘轉增資之款項(莊學毅、王冠傑各4成400萬元、邱永桐2成200萬元)外,其餘部分(63,207,539元)是否包含莊學毅因增資而匯入之款項,因被告2人均否認金寶源公司有增 資之情事,故無從判斷,依罪疑利歸被告原則,本院僅將之列為莊學毅匯入公司帳戶之款項,不另計算並扣除莊學毅應匯入公司之增資款。 ⑷雖被告莊學毅就莊瓊如於94年7月12日以金寶源公司傳真稿 要求股東匯款至金寶源公司一事,辯稱並非增資,而係金寶源賠償芳源行之款項云云(見原審卷㈥第231頁);惟依莊 學毅之說法,94年6月間股東已協議金寶源公司賠償芳源行 8,300萬元(依投資比例莊學毅、王冠傑各應負責賠償3,32 0萬元、邱永桐應負責賠償1,660萬元),比對附表一股東入款明細,王冠傑於94年7月12日匯入金寶源公司帳戶800 萬 元、邱永桐匯入400萬元,金額並不相符,顯非為賠償而匯 入;況個別股東賠償之金額,依持股比例均已確定,何以莊學毅未要求匯入全部賠償額,而僅要求匯入部分金額,且若係賠償芳源行之款項,何以未匯入芳源行帳戶,而係匯入金寶源公司帳戶,均屬無法解釋,殊難採信。足見股東於94年7月12日之匯款,仍屬增資之範圍,94年7月間金寶源公司預訂增資之資本額應為1億元,否則股東邱永桐、王冠傑於94 年底向莊學毅要求查帳,嗣莊學毅於95年2月14日提出94年 度「糖行總帳」向股東說明,應不至於將公司股本記載為1 億元,其理至明。 ⑸被告莊學毅又辯稱:「95年2月14日提供之糖行總帳,是要 向國外進口供應商求償之用,並非股東間結帳用的」云云,然其在偵查中已供稱:「金寶源、芳源行、佳能3家公司列 入總帳,因為這是我的總帳,提出這樣的總帳是王冠傑要求的」等語明確(見他528偵卷㈠第15至16頁)),既係股東 要求,當然要針對查帳者之需求而製作,且觀之該糖行總帳及附件內容,列有「股本」、「進貨成本」、「銷貨收入」、「虧損額」、「機器設備」、「興建費用」、「庫存」、「差額(公司現值)」等會計科目,皆為股東極欲瞭解之項目,符合查帳需求,莊學毅提出該等資料予股東之用意,自係應付查帳無誤。況依莊學毅上開偵查中之供述,並無任何向國外進口供應商求償之說法,且若向國外進口供應商求償,亦無須記載「股本」、「佳能虧損」、「興建倉庫」、「機器設備」、「倉庫存貨」等無關之項目,堪認被告莊學毅上開辯解,顯然不合常理,無可採信。 ⑹至於被告辯護人質疑金寶源公司94年之資產負債表僅記載股本1千萬元,並提出金寶源公司股份轉讓變更登記表,章程 記載之資本額亦為1千萬元,邱永桐並在其上簽名(見原審 卷㈥第39至42頁),可證並無增資至1億元之情事云云;按 公司增資涉及資本額變動及章程之變更,依公司法第7條規 定,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程序繁瑣。股東王冠傑、邱永桐因未實際操作公司業務,而未要求被告變更公司登記資本額,或因其他因素而未要求變更,均非無可能;況94年底王冠傑、邱永桐向莊學毅提出查帳要求,均不得要領,經由查詢金寶源公司銀行帳戶之過程,發現華南銀行虎尾分行帳戶僅餘25元、彰化銀行虎尾分行帳戶僅餘10,090元,資產可謂已被掏空殆盡,乃於95年4月間提出刑 事告訴,冀求透過司法程序使事實真相呈現,此時若再向莊學毅爭執公司資本額多少,已無實益,且邱永桐身為金寶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有遵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壓力,其因恐欠稅遭國稅局處罰,而迫於形勢,於95年6月1日申報之最後期限(見原審卷㈥第54頁)在資產負債表上簽章,縱然文件中之資本額仍記載為1千萬元,亦難認為邱永桐已有無 條件認同公司資本額仍為1千萬元之意思。被告辯護人此部 分之辯解,亦無足採。 2.訊之被告莊學毅、莊瓊如均不爭執附表二之㈠㈡㈢所示,將金寶源公司銀行帳戶內之款項轉入莊學毅、芳源行或李春錫等私人帳戶,金額共【115,942,660元】之事實(告訴人於 原審主張附表二之㈢金寶源公司合作金庫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所移出之資金34,186,900元部分,並不在 本件起訴範圍,惟因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法院自應一併審理),核與證人王冠傑、邱永桐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華南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見偵卷㈠第110至114頁)、彰化銀行虎尾分行存摺存款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見原審卷㈠第103至106頁)及合庫銀行虎尾分行帳戶明細、存款憑條(見偵卷㈠第11至117頁、原審卷㈦第57至60頁)等在卷可稽, 應屬事實。 另莊學毅、莊瓊如負責操作金寶源公司砂糖買賣業務,對於渠等自93年9月3日起,陸續以將收回之砂糖貨款金額記入應收帳款分類帳,實際並未存入公司帳戶之方式,將公司貨款據為己有,迄於94年10月5日止,共達【151,967,830元】(日期、貨款金額、記帳金額,實際存入及未存入之金額,均詳如表二之㈣所示;此部分雖未經起訴,惟因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法院自應一併審理)等事實,並未否認(見本院卷第79頁反面至80頁),復有金寶源公司上開銀行帳戶明細表及93年、94年應收帳款分類帳(見原審卷㈦第75至88頁)在卷可資比對,亦堪認為真實。合計被告2人由金 寶源公司帳戶轉入私帳戶之金額及未實際存入公司帳戶之貨款,共【267,910,490元】。 惟被告辯稱:「⑴莊學毅曾代墊興建倉庫費用9,226,678元 、⑵股東往來借款(莊學毅借款給金寶源公司)有73,207,539元)、⑶代墊公司購買砂糖款有106,018,436元、⑷金寶 源公司投資期貨虧損1,900萬元,股東均同意以股東往來方 式沖銷,未列入公司營業外損失、⑸金寶源公司因進口砂糖瑕疵及交貨遲延,由莊學毅經營之『芳源行』承接進口砂糖之責任,金寶源公司應賠償芳源行8,300萬元,現已賠償6,100萬元,資金匯出均經股東之同意,被告等匯入公司及代墊之金額,已超出前項金額,並不構成侵占罪」等語,是否屬實,茲說明如下: ⑴興建倉庫費用(即附表三之㈠)部分: 經查,被告莊學毅主張為金寶源公司興建倉庫,支出如附表三之㈠所示款項,並中除編號3於93年7月14日支出土方款項176,400元部分並無確實證據證明,難以採認外,其餘部分 均已提出銀行存摺影本、傳票、收據及估價單等為憑(見原審卷㈡第5至110頁),並分據證人許賜一、王應勝、張永豐、黃綉、侯北、陳學炎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屬實(見本院101 年3月5日、4月2日審判筆錄),核與被告提出之存摺等文件及憑證相符,應堪信為真實。合計被告莊學毅興建倉庫墊支之款項為【9,050,278元】。 ⑵股東往來款(即附表三之㈡)部分: 被告莊學毅自93年11月9日起至94年12月21日止,陸續由其 個人或芳源行之帳戶匯款進入金寶源公司帳戶,金額達73,207,539元(詳如附表三之㈡所示),有偉新會計師事務所鑑定書及計算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㈣第6、10頁),其中94 年1月11日匯入金寶源公司華南銀行虎尾分行之1,000萬元,係上述投資期貨盈餘轉增資之款項(莊學毅、王冠傑各4成 400萬元、邱永桐2成200萬元),業如前述,應予排除,其 餘【63,207,539元】,均係莊學毅個人匯入公司之款項。至於該部分匯款(63,207,539元)是否包含莊學毅因金寶源公司增資而匯入之股款,因被告2人均否認金寶源公司有增資 至1億元之情事,故無從判斷,依罪疑利歸被告原則,爰不 另計算並扣除莊學毅應匯入公司之增資款;被告莊學毅是否違反共同出資之義務,則屬另一問題。又上開94年1月11日 匯入金寶源公司華南銀行虎尾分行之1,000萬元,固包含莊 學毅之增資股款400萬元,然既已匯入金寶源公司帳戶,自 屬公司之資產,莊學毅並不得再主張係個人資金而予扣除。⑶代墊公司購買砂糖款項(即附表三之㈢)部分: 被告莊學毅、莊瓊如從事金寶源公司砂糖買賣業務期間,陸續由莊學毅個人帳戶及莊瓊如配偶李春錫之帳戶領款墊支採購砂糖之貨款,自93年9月1日起至94年7月11日止,共計【 106,134,943元】,亦有偉新會計師事務所鑑定書及計算表 在卷可稽(詳如附表三之㈢代墊金額欄所示,見本院卷㈣第6至7、11至17頁),堪認為真實。 ⑷投資期貨虧損1,900萬元,以股東往來方式沖銷部分: ①有關被告莊學毅與股東王冠傑、邱永桐合作投資期貨一事,據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98年9月8日統期總字第0980000109號函復原審法院略稱:「…二、本公司客戶莊學毅(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期貨帳號:0000000)於93.03.30開戶時即委任王冠傑交易事宜…。三、另有關該帳戶於94.02.01~94.06.30期間虧損金額為NT$-22,193,984」等意旨( 見原審卷㈠第177頁),核與證人王昭賢(統一期貨公司職 員)於原審證稱:「莊學毅進行期貨交易之戶頭有授權給王冠傑處理,王冠傑只透過我下單,94年交易對帳單下單買賣的人是王冠傑,其中有1筆為621,500元,代表虧損美金 621,500元,只有莊學毅能匯出金額」等語相符(見原審卷 ㈥第203至205頁)。然此僅能證明該期貨帳戶自93年3月30 日開始由王冠傑使用進行期貨交易,94年2月至6月間操作期貨買賣發生虧損22,193,984元,尚不能證明金寶源公司有進行此項期貨投資。 ②再者,「莊學毅、王冠傑、邱永桐合夥投資期貨之持股原為37.5%、37.5%、25%之比例,93年1月底分配盈餘後,投 資比例調整為40%、40%、20%,投資期貨是用使私人資金, 與金寶源公司無關,不知莊學毅何以用金寶源公司的錢匯入,後來期貨有虧損,94年6月29日3人乃協議停止期貨操作,再留1,000萬元匯入金寶源公司作為增資之用」等情,業據 證人邱永桐、王冠傑於原審證述明確,經核相符(見原審卷㈥第50頁反面至51頁、82頁反面至83頁)。 參之莊學毅設於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統一期貨帳戶明細表(見偵卷㈠第135頁),94年2月21日莊學毅由金寶源公司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轉出4,000,050元(50元為手續費),匯入 上開期貨帳戶,94年2月22日、3月15日邱永桐各匯入500萬 元(匯款委託書見偵卷㈠第138、139頁),94年3月1日、7 日、15日莊學毅各再匯入500萬元,94年3月1日、7日王冠傑以蔡隆基名義各匯入500萬元(匯款委託書見偵卷㈠第140頁),94年2月23日匯出200萬元,3月25日匯出1,200萬元,6 月29日匯出10,462,464元。從以上資金流動情形,可知王冠傑匯入1,000萬元、邱永桐亦匯入1,00 0萬元、莊學毅匯入 1,900萬元,後來又先後匯出200萬元及1,200萬元。 對照邱永桐於原審證稱:「(審判長問:第2階段,虧損如 何計算?)1月31日帳戶裡面還有大約1千多萬元,後來我們總共再匯3,900萬元進入帳戶內,就有4,900萬元,後來虧損2,500萬元,莊學毅有匯出1,400萬元出去,其中包含我第2 階段多匯進去的錢,有還我500萬元,他自己就是900萬元,賠了2,500萬元,裡面還剩下1,040幾萬元,其中1千萬元說 要投資金寶源,剩下零頭40幾萬就分掉結算,這部分比對期貨帳戶扣款明細就很清楚」等語(見原審卷㈥第69頁),可知由期貨帳戶所匯出之1,400萬元,邱永桐得款500萬元,莊學毅得款900萬元,王冠傑未分得退款,足見莊學毅係將金 寶源公司帳戶匯入期貨帳戶之400萬元視為個人資金,故取 回時並非按股東投資公司之比例分配,若係金寶源公司投資期貨之資金,當無由莊學毅獨享之理;且如此調整後,王冠傑、莊學毅存入期貨帳戶款項各為1,000萬元、邱永桐500萬元,符合渠等3人各為40%、40%、20%之期貨投資比例。 ③另依王冠傑等人各須匯入個人資金操作期貨之事實,亦可證明期貨投資應係股東以自有資金投入,與金寶源公司無關,該公司並未進行營業外之期貨投資,僅係被告莊學毅私自提領公司資金投入,應可認定。且該期貨帳戶於94年6月29日 確有10,462,464元之出金,益見邱永桐、王冠傑證稱:「94年6月29日結算時帳戶還有10,462,464元,約定將其中1千萬元依持股比例增資到金寶源公司,剩下46萬餘元領現金還給個人」等情,確非虛構。被告等辯稱金寶源投資期貨虧損 1,900萬元,以股東往來方式沖銷云云,尚屬無據,難以採 信。 ⑸金寶源公司是否應賠償芳源行承接進口砂糖18,000噸瑕疵、交貨遲延之損害8,300萬元部分: ①按企業將平日交易活動記載,依科目類別分門歸納,最後整理製作出會計報表之程序,稱之為會計循環(accounting cycle),該程序主要係將公司依時間登載之「日記帳」過帳至「總分類帳」,並再依此資料作出「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換言之,「日記帳」、「總分類帳」、與「損益表」、「資產負債表」間之資料應該一致,並無可能產生「損益表」不存在之記錄,卻於「日記帳」、「總分類帳」出現之矛盾。 查金寶源公司由被告莊學毅、莊瓊如管理、登錄帳冊,依金寶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由莊學毅製作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見偵卷㈠第124頁),「非營業損失」 項下「投資損失」、「出售資產損失」(包括證券、期貨、土地交易損失)」及「其他損失」均列為0;按理金寶源公 司若發生應賠償芳源行損害之事實,自應於「其他損失」項下認列,若有上述投資期貨損失,因非公司糖貨買賣之營業損失,亦應在「非營業損失」項下認列「投資損失」;然莊學毅製作之相關損失科目均列為0,完全未見1,900萬元或 8,300萬元損失之金額,自難認定金寶源公司有「期貨投資 虧損」或「賠償芳源行損害」之損失。 ②再查,股東王冠傑、邱永桐於94年底發現公司帳目有問題,要求查看帳目及結算,莊學毅於95年2月14日提出(偵卷㈠ 第90至108頁之)糖行總帳、進口糖銷售明細等資料予王冠 傑、邱永桐觀看,渠等才知有佳能公司等情,已據王冠傑、邱永桐於原審證述明確(見原審卷㈥第52、85、90頁),被告2人亦不否認莊學毅有提出上開資料向王冠傑、邱永桐說 明公司現況之事實,應屬可信。 依該糖行總帳記載進口糖虧損50,727,456元,似指金寶源公司銷售進口糖發生虧損;然被告莊學毅於原審並未主張係經營上之虧損,而係宣稱金寶源公司關於進口糖銷售部分無虧損,95年2月14日提出之糖行總帳,是為了要向國外進口供 應商求償,乃金寶源要賠償芳源行的部分云云(見原審卷㈥第221、235頁),顯與上開記載相矛盾;且若糖行總帳記載之所謂進口糖虧損,係如被告莊學毅所言指金寶源公司應賠償芳源行承接進口糖之損失,其金額50,727,456元亦與莊學毅主張之損害賠償額8,300萬元有甚大差異,實情如何,自 有疑問。 ③再依莊學毅製作之「進口砂糖九十四年度」文件(見偵卷㈡第91頁),記載「進貨成本324,580,298 」、「銷貨收入283,113,170」、「商港費」…合計「收入286,810,490」、「支出337,537,946」、「差額50,727,456」等項目,既係說 明金寶源公司94年度銷售進口糖發生虧損50,727,456元,自難直接解讀為金寶源公司應賠償芳源行8,300萬元,雖莊學 毅於原審辯稱:「後來協議金寶源要賠償芳源行8,300萬元 ,王冠傑、邱永桐股份共占6成,我占4成,因此8,300萬的6成,就是5,000多萬元作為損害賠償」云云;惟8,300萬元之60%為4,980萬元,亦與50,727,456元之金額不符,自難移花接木,遽行認定係金寶源公司應賠償芳源行之金額。 另查,被告莊學毅製作之金寶源公司(94/01/01~94/12/31)試算表(前)(見偵卷㈠第122頁),所列其他損失(賠 償)僅有6,100萬元,與所謂8,300萬元之賠償額有極大差距,若謂此6,100萬元已經以「股東往來」方式沖銷,故未列 為營業外損失,惟依被告等辯稱8,300萬元損害已賠償6,100萬元,尚欠2,200萬元,則何以未將積欠芳源行2,200萬元之債務在上開損益表及莊學毅製作之94年度資產負債表(見偵卷㈠第125頁)中呈現,而僅記載負債總額4,345,025元,亦滋疑問,被告上開辯解,實屬虛偽不實。 ④被告等辯稱金寶源公司進口砂糖因瑕疵、交貨遲延,讓承接之芳源行發生8,300萬元損害云云,均未能提出相關證據加 以證明,是否確有如此鉅額之損害發生,顯有疑問。而金寶源公司每批採購之進口糖,均與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訂有保險契約,如有重大損害,保險公司會依開狀金額之1.1倍賠償等情,已據證人徐銘豐於原審證述明確(見原審卷 ㈥第115頁反面);證人邱永桐證稱:「進口糖聽說有遲延 ,但瑕疵只有一小部分,進來的貨櫃多少會有瑕疵,所以都有保險來擔保此部分損失,公證行也有來公正,保險公司該賠償的也有賠償,進口商也有賠償我們一點,但我不知道賠償實際金額」;證人王冠傑證稱:「我們購買2萬多噸,瑕 疵的部分只有70幾噸而已,就是貨櫃破損進水而損失的情形,保險公司有全險,會全部賠償。另批有結塊,大約2、3百噸。結塊就是糖製造時,沒有冷卻就包裝起來,運到台灣過程中會結塊。這部分國外供應商有來與我們公司處理,供應商自己拿去在國內賣掉,是用10.5元賣掉,我們是用10元進價,我們甚至還賺錢,沒有虧錢處理這些瑕疵」(見原審卷㈥第59、81、82頁)。 證人劉昌德(進口商嘉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於原審亦證稱:「我記得有一批到貨發現受損、結塊、濕度高之情形,貨主有通知我們處理,據我知道,貨主有找保險公司理賠,但數量很少,好像1貨櫃或2貨櫃而已,1貨櫃的糖大約1、20噸,我有聽到客訴,可能是運送中海水滲水,糖吸水然後結塊,遲延部分,合約訂定交期上有重新安排,買方也同意修改合約及信用狀。每種產品,各有不同的容忍度,如沒有達到那個容忍度,賣方就有義務要賠償。就糖而言,其容忍度最少不能低於多少,最高不能超過多少,有這樣規定,就國外供應商言,要達到這樣合約規定,才能裝貨,要檢驗合格品質才可以裝船,才可以兌現信用狀拿到錢。每個狀況不一樣,就我印象所及,本件裝貨都符合合約規定品質,所以付款就沒有問題,如果達不到規格,銀行就不會付錢。結塊是主觀認知,依我的認知,供應商要交出符合品質的貨,才會拿到買方應付的款項,但運途中有不可預測風險,所以買主會要求保險,以避免貨品受損失。我們公司出貨,並沒有重金屬的問題,國外檢驗報告也沒有這樣的問題。至於 15,000美金,是整個交易過程中,買主有這樣客訴,委託我們去向國外爭取,依照合約來看,國外供應商不須要負任何賠償責任,但我們知道客戶有這種情況,幫客戶極力對國外供應商爭取在合約條件外給予補償,國外供應商願意在合約外賠償15,000美金,但與重金屬沒有關連」各等語(見原審卷㈥第153頁反面至158頁)。 由以上證人之證述,可知被告莊學毅所謂進口砂糖之瑕疵,不外乎運送途中受潮及結塊之情形,其數量並非甚鉅,究竟造成如何銷售上之損失,並見被告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實難認為真實;況該等瑕疵,保險公司已為賠償,有新光產物保險理賠金寶源及芳源行明細影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174至176頁),核與證人徐銘豐、邱永桐、王冠傑、劉昌德等人證述情節相符。另有關遲延交貨部分,究係發生何種損害,被告等也未能舉證證明,僅泛稱交貨遲延,受有損害云云,自難憑採;況船期延誤,已如證人劉昌德所述,買主同意修改合約或信用狀而收貨,若非莊學毅評估後認為可行,同意收貨,並修改信用狀,該糖貨自不可能順利進口;而所謂重金屬含量之問題,證人劉昌德否認有此項瑕疵,被告等也未提出相關證據,如退貨、賤價出售或相關鑑定報告等證據以資證明,實難認定進口砂糖確有重金屬含量過高而受有損害之情事。 ⑤被告莊學毅就承接金寶源公司18,000噸進口糖瑕疵一事,以芳源行代表人名義對金寶源公司股東王冠傑及進口供應商劉昌德提起詐欺告訴,檢察官偵查後認不構成詐欺罪,為不起訴處分,莊學毅不服聲請再議,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結果,仍認莊學毅(芳源行)所購買之進口糖難以認定係較劣等之原料糖,參以莊學毅進口國外砂糖期間自94年3月14日起至94年10月1日止,期間長達半年,其於96年10月29日及98年1月14日偵訊中一再陳稱94年3月份即知悉承接之糖為原料糖,卻仍同意繼續進貨逾半年之久,自無誤信王冠傑、劉昌德等人之詐術,而購買劣質砂糖之情事,而再為不起訴處分(雲林地檢署98年度偵續字第1號 ),莊學毅不服又聲請再議,並經高檢署於98年2月24日駁 回再議(98年度上聲議字第204號);莊學毅再向原審法院 聲請交付審判(98年度聲判字第4號),亦經原審法院認為 聲請無理由而予裁定駁回等情,有原審法院98年度聲判字第4號裁定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㈥第179至193頁)。 若金寶源公司應賠償芳源行承接進口砂糖18,000噸瑕疵、交貨遲延之損害達8,300萬元,顯已賠掉公司超過8成之股本(1億元),可謂血本無歸;姑不論被告莊學毅陳稱股東間已 達成此項協議云云,已為王冠傑、邱永桐所否認,且如此重大事件,何以無任何書面文件加以確認,亦滋疑問。另依莊學毅僅對王冠傑、劉昌德提起詐欺告訴,顯係認定王冠傑、劉昌德聯合詐騙芳源行承受金寶源公司進口之劣質砂糖,並未認定邱永桐亦參與其事,則邱永桐又有何承擔責任、參與賠償之必要,亦屬無法解釋。 ⑥被告等雖另辯稱曾於95年召開股東會,確認金寶源公司以股東往來方式彌補公司營業外損失,負責人邱永桐始在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簽名,表示同意8,430萬元作為 公司股東往來,並抵付賠償損失6,100萬元及短期投資1,900萬元,結算申報書未將前述8,430萬元列入公司資產云云; 惟查,金寶源公司與芳源行購糖損失均有保險公司理賠,被告並無法證明有何損失,已如前述。該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雖有金寶源公司負責人邱永桐蓋章及簽名,然依邱永桐於95年6月1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最後期限所簽蓋之3份文件(9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損益表、資產負 債表、94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均不足以證明被告等所言屬實,此觀損益表中,非營業項目及其他投資損失均列為0,即可得證明。 被告莊學毅製作之試算表(分《前》、《後》2份)雖有損 失之記載(見偵卷㈠第122、123頁),然並未經邱永桐簽認,莊學毅雖供稱:「係應王冠傑、邱永桐要求結帳而製作,邱永桐當時表示只看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出資表,其他看不懂,不要簽名」云云(見原審卷㈥第236頁);惟 試算表(前)、試算表(後)均有註明:其他損失(賠償)6,100萬元、其他損失(短期投資)1,900萬元,試算表(後)更註明「94年12月31日以股東往來彌補公司營業外損失」等意旨,其文字極為清楚明白,相較於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更容易瞭解,以邱永桐之經歷及學識,應該不致於看不懂,倘非莊學毅根本未交給邱永桐簽名,即係邱永桐不認同如此記載而不予簽名,蓋若邱永桐、王冠傑均認同此種處理方式,即股東匯入之資金不算增資,同意彌補公司營業外損失,不再列入資產,則邱永桐實無不予簽名之理由。 ⑦再依一般經驗法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僅係向稅務機關申報所得稅之文書,並非用以規範或證明私人間權利義務之文書,金寶源公司若有同意償付被告8,300萬元損失, 因其金額甚鉅,理應另有書面資料或股東會開會決議紀錄為憑,然被告等並不能提出任何書面文件資料。況若金寶源公司確有同意償付,無論是否確已給付,均應於公司之帳目中呈現(已償付者列為實際支出,未償付者列為公司負債),惟金寶源公司各項帳冊中均無此筆鉅款之記載,已迭如前述。被告等負責記載及管理公司帳務,又係熟悉會計事務之專業人士,實無不知情之理,且金寶源公司之資本額1億元, 若應償付之賠償金額及短期投資損失,幾已耗盡資本額,豈有可能僅由負責人邱永桐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等文件簽名之輕率方式,來終止股東間存有相當爭議之虧損問題,亦屬不合常理。被告等此部分辯解,難以採信。 3.綜上所述,被告2人抗辯代墊費用、股東往來及金寶源公司 應賠償芳源之損失等金額,除代墊興建倉庫費用【9,050,278元】、莊學毅個人匯入公司之款項(股東往來)【63,207 , 539元】及代墊購糖款項【106,134,943元】,合計【178,278,260】元部分,確有證據證明,堪以採認外;其餘所謂 操作期貨損失1,900萬元及金寶源公司應賠償芳源8,300萬元部分,均屬無據,難以憑採。總計莊學毅、莊瓊如先後侵占金寶源公司之款項共89,517,730元(計算式:267,910,490-178,392,760=89,517,730元),堪以認定。 4.被告雖另以王冠傑在原審曾證稱:「93年底有結算,都沒有爭議」(見原審卷㈥第88頁反面),主張股東王冠傑既對金寶源公司93年之帳目沒有爭議,被告2人即無於93年侵佔金 寶源公司款項可言云云;惟查,王冠傑於原審係證稱:「(93年底有無結算?)有結算,我與他(指莊學毅)從90年做到93年,所以會結算。金寶源成立是94年要購買糖,與93年度沒有關係。(93年底結算什麼?)93年度我與莊學毅營業,我們當時約定年底結算1次。(是結算金寶源公司?)金寶源93年8月成立以後,應該有做一點國內生意,到底國內, 國外(無後續陳述?)。(就是有結算?)93年度我們都有結算,都沒有爭議」等語(見原審卷㈥第88頁正反面),觀其整體陳述意旨,應係指王冠傑與被告莊學毅自90年至93年間之債權債務已結算而無爭議,並非指金寶源公司93年度之帳目亦無爭議,否則王冠傑即無須強調:「金寶源成立是94年要購買糖,與93年度沒有關係」一語,此由被告將93年度代墊興建倉庫費用、莊學毅個人匯入公司款項(股東往來)及代墊購糖款項均一併列為本件應予扣除之項目,亦可得證明。被告既然抗辯93年度之費用、墊款應予扣除,卻又將王冠傑上開證詞予以斷章取義,主張93年度之帳目已結算並無爭議,無於93年侵佔金寶源公司款項云云,實屬自相矛盾。㈡於93年及94年之日記帳為不實登載,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部分: 1.按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分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簿(商業會計法第23條前段)、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簿、分類帳簿2類(商業會計法第20條第1、2款)、序時帳簿分為普 通序時帳簿,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特種序時帳簿,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商業會計法第21條第1、2款)、分類帳簿分為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商業會計法第22條第1 、2款);又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 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情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95年5月24日修正前為15萬元,詳 下述)以下罰金,亦為同法第70條第1款所明定。 2.經查,被告2人負責金寶源公司相關帳簿之設置、記載,已 說明如上,核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被告莊學毅與知情之莊瓊如於墊支前項金寶源公司採購砂糖貨款時,為增加墊款金額之假像,竟共同基於概括犯意聯絡,將部分墊款以超過實付之金額,記載於金寶源公司93年及94年之日記帳(詳如附表三之㈢編號25、26、34至37、46、65、69、70、89、90至92、101、110所示,最後行為日為94年1月4日《編號110》;其餘誤差1元或記帳金額低於實際墊款金額部分,難認有犯罪故意,不予列入),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記入帳冊,將實際墊款總額106,134,943元,虛列為112,941,796元,差額達6,806,853元等情,有偉新會計師事務 所鑑定書及計算表在卷可比對(見本院卷㈣第6、11至17頁 ,即附表三之㈢),此部分犯行事證亦屬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亦於95年5月24日 修正,茲比較新法規定如下: 1.刑法部分: ⑴修正前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之規定,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及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正犯之要件。本件被告2人均共同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適用修正前之舊法並 無不利之情形。 ⑵刑法第55條牽連犯及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均已刪除,此項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被告2人本件犯行依修正前連續犯之 規定,應以一罪論,並有牽連犯從一重處斷規定之適用,若依修正後之新法,則應數罪併罰,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⑶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將罰金刑最低額,由銀元1元即新台幣3元提高為新台幣1,000元,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2.商業會計法部分: 按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95年5月24日修正後同條款則 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3.綜上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規定,均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論處。 ㈡按會計帳簿,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 是核被告莊學毅、莊瓊如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公訴人 認被告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之行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 215條行使業務登不實文書罪,尚有未洽。被告2人就上開業務侵占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修正前第71條第1款)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先後多次業務侵占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修正前第71條第1款)犯行,均時間緊接 ,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所犯連續業務侵占及連續違反商業會計法(修正前第71條第1款)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業務侵占罪處斷。 ㈢又本件⑴告訴人於原審主張被告2人將附表二之㈢金寶源公 司合作金庫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資金匯出 【34,1 86,900元】部分、⑵莊學毅、莊瓊如負責操作金寶 源公司砂糖買賣業務,自93年9月3日起,陸續以將收回之砂糖貨款金額記入應收帳款分類帳,實際並未存入公司帳戶之方式,侵占公司貨款【151,967,830元】部分,及⑶為增加 墊款金額之假像,將部分墊款以超過實付之金額,記載於金寶源公司93年及94年之日記帳,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記入帳冊之犯行部分,均未經檢察官起訴,惟因與起訴業務侵占有罪部分(即侵占金寶源公司【華南銀行虎尾分行】、【彰化銀行虎尾分行】帳戶內之款項)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及牽連犯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應一併審判。 ㈣原審以被告之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1.被告2人⑴將附表二之㈢金寶源公司合作金庫虎尾分行之資 金匯出【34,186,900元】部分、⑵自93年9月3日起,陸續以將收回之砂糖貨款金額記入應收帳款分類帳,實際並未存入公司帳戶之方式,侵占公司貨款【151,967,830元】部分, 及⑶將部分墊款以超過實付之金額,記載於金寶源公司93年及94年之日記帳,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記入帳冊之犯行部分,均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予一併審判,尚有未洽。 2.被告⑴是否以芳源行名義銷售18,000噸進口砂糖,獲利206,425,135元並侵占入己部分(公訴人認係侵占差額95,565,9 67元,見98年10月29日檢察補充理由書壹之二),及⑵是否販售(購自台糖公司之)6,000噸糖品,獲利840萬元並侵占入已部分(公訴人認為至少侵占1,476萬元,見同上檢察補 充理由書壹之二),尚無確實證據證明(詳下述),原審認定被告2人有此部分業務侵占犯行,並以被告2人販售(購向台糖公司之)6,000噸糖品部分,故意漏載部分銷售金額, 不實填載附表四銷售金額於渠等業務上掌管之金寶源公司94年日記帳,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亦有未合。 3.被告等確有代墊興建倉庫費用【9,050,278元】、莊學毅個 人匯入公司款項(股東往來)【63,207,539元】,及代墊購糖款項【106,134,943元】,合計【178,392,760】元,原判均未予以採認,尚非妥適。 4.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已於95年5月24日修正,原 判決未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同有欠當。 ㈤被告及檢察官均提起上訴,其中「被告執上開情詞否認有侵占犯行」、「檢察官認被告本件所為另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原判決量刑過輕」部分,雖均無可取;惟「被告主張渠等確有墊付費用、貨款及個人匯入款項」,及「檢察官認為被告2人將金寶源公司合作金庫虎尾分行之資金匯出 ,涉犯業務侵占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應一併審判」,指摘原判決不當部分,則屬有理由,且原判決亦有上開瑕疵,自屬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 茲審酌被告2人受股東之信任,全權負責公司業務經營,不 知善盡管理之責,竟利用渠等在會計上之專業,紊亂會計帳目,趁機掏空公司資產,犯罪所得近9千萬元,犯後不思彌 補過錯,與被害人和解,填補金寶源公司之損失,猶飾詞卸責,態度不佳,被告莊學毅在本件犯罪基於主導之地位,惡行較重,被告莊瓊如僅聽從莊學毅之命令行事,惡行較輕,兼衡渠等之素行、智識程度,本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公 訴人(於原審)具體求處被告莊學毅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 金3千萬元、被告莊瓊如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1千萬元, 尚嫌過重,為本院所不採,且被害人金寶源公司已對被告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刻正由法院審理中,亦不宜對被告併科高額罰金,以免影響被害人之受償機會。又被告2人上開 犯行固均發生於96年4月24日以前,惟各經判處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度,依法均不予減刑,附此敍明。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莊學毅、莊瓊如為坑取公司資金,由莊學毅對股東邱永桐、王冠傑佯稱為因應大宗糖進口開放之政策提出增資計畫,要求邱永桐、王冠傑依渠等持股比例將金寶源公司資本額增資至1億元,邱永桐、王冠傑因此分別以渠等與莊學毅間 另筆期貨合夥投資獲利及個人所有之現金陸續匯入金寶源公司帳戶,迄94年7月止,邱永桐出資額增至2,000萬元,王冠傑出資額增至4,000萬元,莊學毅與出資名義人莊瓊如本應 依比例增資至4,000萬元,然其2人明知並未依比例匯入足額現金,卻仍對邱永桐、王冠傑誆稱已依持股比例將金寶源公司資本額增至1億元,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罪嫌(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㈡被告莊學毅、莊瓊如利用負責銷售金寶源公司進口糖之機會,⑴明知依其等所登載之「銷貨帳」紀錄所示,94年間金寶源公司向國外購買進口砂糖共計27,064.35公噸,銷售金額 為323,175,053元(依銷貨帳所載),卻僅認列金寶源公司 94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為227,509,086元,差額95,665,967元 (檢察官誤載為9,556,597元)均侵吞入己;⑵且明知金寶 源公司於94年6月以每公斤12元向台灣台糖公司購買之6,00 0公噸砂糖(依糖行總帳所載),獲得每公斤0.3元優惠,成本為每公斤11.7元,94年6月以後,售價每公斤單價平均為 14.16元(依台糖公司牌價表94年7月至12月牌價平均數計算),扣除成本後,獲利至少1,476萬元(6,000,000公斤x《14.16元-11.7元》),均未入帳,亦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此部 分行為亦涉犯業務侵占罪嫌(98年10月29日補充理由書編號壹之二)。 ㈢94年底邱永桐、王冠傑多次要求莊學毅、莊瓊如提出金寶源公司帳冊資料供渠等查帳,莊學毅與莊瓊如為規避股東查帳及掩飾侵占犯行,接續製作內容不實之「糖行總帳」、「進口砂糖九十四年度」及「金寶源公司進口特砂銷售明細表」等資料,以「進口糖虧損」為名目虛列虧損,持向股東邱永桐、王冠傑行使,致生損害於邱永桐、王冠傑,因認被告2 人另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 ㈣莊學毅、莊瓊如並將營業收入以多報少(依401表申報227,509,086元,顯低於上揭323,175,053元營業收入)及將營業淨利申報為負137,397元等內容,填製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即401表)」內,自94年3月15日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自94年3月15日起每2個月申報1次,營 利事業所得稅則於95年6月1日申報,見1176號偵卷㈠第124 至132、200、201頁)向國稅局申報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而行使之,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至少4,033,84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 認被告2人另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款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 ㈤莊學毅與莊瓊如共同侵占金寶源公司之資本及營業獲利不法犯罪所得,共計至少95,058,650元。莊學毅為掩飾、隱匿前述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竟基於洗錢之犯意,於94年8月29日在雲林縣虎尾鎮○○路385號1樓設立「佳源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佳源公司),並擔任董事長,迄至94年11、12月間,以上開所得不法贓款中之28,547,200元(開立 莊學毅合庫虎尾分行支票支付款項)購買雲林縣斗南鎮○○段655號、656號土地,嗣因邱永桐、王冠傑查知莊學毅、莊瓊如之不法犯行,並於95年4月間向法院聲請對莊學毅上開 帳戶假扣押,莊學毅因恐土地等財產亦遭查封,乃於95年4 月間變更佳源公司負責人為不知情之陳佳琪,再將該土地辦理標示變更後移轉給佳源公司,俟登記完竣後隨即於95年5 月底變更佳源公司負責人為其胞兄莊季森名義,藉以隱匿、掩飾前述重大犯罪所得之款項,因認被告莊學毅另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並以上開各罪與前述有罪部分,均有方法、結果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準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本院認為公 訴人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2人有上開犯行,茲分述 如下: ㈠詐欺罪部分: 按債務人以自己持有之共有不動產,詐稱係其所有,或詭稱已得共有人同意,向債權人押借款項,應成立刑法第335之 侵占罪。至對債權人詐欺之行為,已為侵占行為所吸收,不另成立詐欺罪(司法院院解字第1518號解釋)。本件依附表一金寶源公司股東入款明細資料,截至94年7月12日止,股 東王冠傑入款4,000萬元、邱永桐入款2,000萬元、被告莊學毅亦有鉅額入款(但否認係增資款),已如前述。另依證人王冠傑於原審證稱:「莊學毅並沒有向我或邱永桐說增資部分,他已經全部匯進去,只是叫我們匯款進去,他自己的比例部分,也要自動匯入,因存款簿都他在保管」等語(見原審卷㈥第93頁反面),足見被告莊學毅(或莊瓊如)並無如公訴人所指明知未依比例匯入足額現金,仍對邱永桐、王冠傑誆稱已依持股比例匯入股款,詐騙邱永桐、王冠傑匯入增資款項之事實,僅其未依約定匯入股款(或事後否認增資),是否有違反增資義務之問題。又股東邱永桐、王冠傑將款項匯入公司帳戶後,固遭被告2人轉匯至私人帳戶殆盡,惟 被告2人負責操作公司業務,亦曾墊付鉅額費用及貨款,業 如上述,雖兩相折算結果,仍有侵占公司資產近9千萬元之 事實,然與單純向股東邱永桐、王冠傑詐取投資款項之詐欺犯罪,仍屬有別,參酌前項司法解釋意旨,應認被告2人之 行為,並無另論詐欺罪之餘地。 ㈡業務侵占罪部分: 1.被告2人是否侵占進口砂糖銷售差額95,665,967元: 查被告2人實際負責操作金寶源公司之砂糖銷售等業務,係 包含進口砂糖及向台糖公司購入之砂糖,並非僅有進口砂糖一項,渠等是否有侵占公司之股本及貨款,自應由相關會計帳目及金寶源公司銀行帳戶進出款項明細加以比對查核,方可認定;公訴人僅根據被告登載之「銷貨帳」,以【94年間金寶源公司向國外購買進口砂糖共計27,064.35公噸,銷售 金額為323,175,053元】,與認列之【金寶源公司94年度營 業收入總額為227,509,086元】相比較,並以其間之差額95 ,665,967元(檢察官誤載為9,556,597元)作為計算被告侵 占公司款項之金額,置其餘足以影響認定被告侵占金額之「公司營業項目、收支款項、被告墊付之費用、貨款」等重要因素於不顧,自屬無據。 2.被告2人是否侵占銷售(向台糖公司購買之)6,000公噸砂糖之獲利至少1,476萬元: 經查,金寶源公司於94年間向台糖購買砂糖數量共計為9,518,750公斤(約9,000餘噸),總價款為114,664,615元(未 稅),有台糖公司砂糖事業部98年5月7日糖營字第0980000385號函可稽(見原審卷㈢第1頁)可稽,每公斤購入成本約 12.046元;另依台糖94年6月9日統一發票(見原審扣案證物編號2-6號會計憑證)之記載,該6,000噸精製特砂總計72, 000,004元(含5%營業稅),相當於每公斤12元。對照金寶 源公司94年日記帳(見原審扣案編號2-1,94年度日記帳) 第59頁記載:「日期:06/09、傳票:B007、科目:進貨、 摘要:特砂(一般)6,000,000 KG、借方金額:6,857,1432」、「日期:06/09、傳票:B007、科目:進項稅額、摘要 :營業稅5%、借方金額:3,428,572」,均相吻合(即購糖 款6,857,1432元,外加5%營業稅3,428,572元),可證應無 所謂0.3元之折讓(扣)。公訴人認金寶源公司台灣台糖公 司購買之6,000噸砂糖,有得每公斤0.3元優惠,成本每公斤11.7元云云,尚屬無據。 上開向台糖公司購入之6,000噸特砂,確於同年6月9日至8月1日陸續銷售完畢,所得貨款金額已全數記載於公司帳冊並 已入帳等情,有偉新會計師事務所鑑定書及進銷存量明細表、銷售金額、銷項稅額及應收帳款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8、9頁);雖被告銷售該6,000噸砂糖之金額72,206,925元(含營業稅5%),相較於進價(72,000,004元)而言,並無鉅額利潤,然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將銷售貨款以多報少,而侵占其間差額之情事。公訴人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歷次入帳之銷售金額有何不實,僅以台糖公司牌價表94年7至12月牌價平均數計算每公斤售價應有14.16元,扣除成本(11.7元)後,獲利至少有1,476萬元(6,000,000 公 斤x《14.16元-11.7元》),被告均未入帳,全數侵占入己 云云,亦屬率斷。 ㈢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 公訴意旨認為被告2 人涉犯此部分罪嫌,係以被告莊學毅於95年2月14日提供王冠傑、邱永桐「糖行總帳」、「進口砂 糖九十四年度」及「金寶源公司進口特砂銷售明細表」等資料,且其內容不實為論據。惟按,刑法上所謂「業務」,指公務以外之職業事務而言,亦即日常生活從事於公務員以外之職業所處理之事務,不論為全(專)職或半(兼)職,主要事務或附隨事務,有給或無給,已否得法律之許可,凡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具有持續性者,皆屬之,並不以具備一定之形式條件為必要;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指從事業務之人,基於業務上之行為所作成之文書(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405號判決)。 本件被告2人雖係金寶源公司主辦或經辦會計之人員,然所 謂「糖行總帳」、「進口砂糖九十四年度」及「金寶源公司進口特砂銷售明細表」等資料,均非商業會計法所規範之會計帳簿,亦非被告2人平日反覆從事公司業務,本於業務上 之行為所作成之文書,僅係莊學毅為向股東說明公司營運狀況,臨時作成之書面輔助資料,與刑法第215條所規定「業 務上作成之文書」尚屬有別,縱其內容或有不實,亦不能論以該條之罪。 ㈣逃漏稅捐部分: 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犯此部分罪嫌,無非以金寶源公司9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書、媒體申報總表等為據;惟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必具有與積極之詐術同一型態,始與立法本旨符合,如僅屬單純不作為,而別無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即不能認與詐術漏稅之違法特性同視,而繩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當事人僅有漏報之消極行為,別無類似詐術之不正當方法,以積極行為逃漏稅捐,祇能科以行政罰鍰,不能論以該條之罪(最高法院74年台上5497號判例)。 經查,被告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金額,與公司實際營運金額固非無落差,然依起訴書所載之事實,被告等僅係單純漏未申報部分營業金額,公訴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施用詐術或與詐術同一型態之積極作為以逃漏營業稅之犯行,依上開判例意旨,即不能認與詐術漏稅之違法特性同視,而繩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之罪。 ㈤、洗錢罪部分: 1.公訴人認被告莊學毅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係以證人陳佳琪、紀榮受警詢筆錄及不動產土地買賣預約契約書影本、查詢佳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影本等為其論據。訊之被告莊學毅雖坦承原為佳源公司負責人,以其合作金庫虎尾分行之支票,支付購買雲林縣斗南鎮○○段655 號、656號土地之價款,95年4月間變更佳源公司負責人為陳佳琪,再將該土地辦理標示變更後移轉給佳源公司,登記完竣後再於95年5月底變更佳源公司負責人為其胞兄莊季森名 義等事實,惟否認有何隱匿、掩飾重大犯罪所得款項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洗錢,當時是因為彰化銀行說土地要過戶到公司名下他們才願意放款,所以才過戶給佳源公司」等語。 2.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之洗錢行為,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如金融機關)所為之典型行為外,固尚有其他掩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之行為,但仍須有旨在避免追訴、處罰而使其所得財物或利益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本質之犯意,始克相當,若僅係行為人對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非該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39號判決)。又洗錢防制法之制定,旨在規範特定重大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諸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以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俾便於隱匿其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以逃避追訴、處罰(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91號判決)。 3.經查,證人紀榮受(土地代書)於調查站已證稱:「該土地價格為28,612,718元,95年1月1日簽約時候繳交定金2,862,000元,由莊學毅開立其本人合作金庫虎尾分行甲存帳號021602、支票號碼YV0000000之票據支付,由仲介人郭輝龍收訖;第2次在賣主交付移轉證件齊全、鑑界及清除地上物完成 次日,即95年1月27日由莊學毅的哥哥莊季森以支票(共分 為13張)支付原地主賴太山等13人總價款3成(總計8,586, 000元);第3次付款係買賣雙方約定增值稅核准查無欠稅次日,支付總價款5成,即95年2月10日由莊季森以支票(共分為13張)支付原地主賴太山等13人總價款5成(總計14,310,000元);第4次於交付土地日付總價款1成,即95年2月16日由莊季森以支票(共分為13張)支付原地主賴太山等13人總價款1成(總計2,854,720元)。莊季森交付第2、3、4次土 地價款給地主時,都是由莊季森直接將支票交給賴太山等13位地主,所以我並沒有看見上述付款支票係哪家銀行的支票,也不清楚係開立何人的支票」等語明確(見1176號偵卷㈡第116至118頁)。足見購買土地之價款,除第1次給付定金 2,826,000元,係開立莊學毅合作金庫虎尾分行甲存帳號之 支票支付外,其餘各次付款,均係由莊學毅胞兄莊季森以不詳之支票支付,並未必然與莊學毅本件侵占犯罪所得有關,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上開購地資金來源與莊學毅侵占之不法所得有何關聯性,單憑臆測,實難認定購地價款即係來自莊學毅侵占金寶源公司款項,因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 4.再者,佳源開發公司為建設公司,購買土地興建房屋出售,實屬當然之業務,並無特殊不尋常之處。縱上開購買土地之資金係來自被告侵占金寶源公司之財物,惟依上開實務裁判先例,若行為人對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即非屬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本件並無具體事證足認被告莊學毅係以不法所得之財物購買土地,移轉給佳源公司,再以變更司負責人之方式掩飾重大犯罪所得財產,以避免追訴、處罰,而使其所得財物或利益來源合法化;且若莊學毅有意隱匿犯罪所得,亦無須以自己名義購買土地,再移轉給佳源公司,並兩度變更佳源公司負責人,因該土地所有權變動之歷程有清楚脈絡可尋,並不可能切斷購地資金與犯罪行為之關連性,使之轉換成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更無便於隱匿其犯罪行為或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之可能性,難認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犯罪構成要件相符。此外,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認被告莊學毅有何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自應認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莊學毅、莊瓊如上開編號㈠至㈤之犯罪均屬不能證明,惟因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所涉此部分之罪嫌,與 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修正前)、第336條第2項、第55條(修正前)、第56條(廢止前),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蘭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金寶源公司股東入款明細 ┌───────────────────────────────┐ │金寶源公司股東入款明細、華南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單位:新台幣元) │ ├────┬─────┬─────┬─────┬────────┤ │股東姓名│王冠傑 │邱永桐 │莊學毅 │備註 │ ├────┼─────┼─────┼─────┼────────┤ │日 期 │金額 │金額 │金額 │ │ ├────┼─────┼─────┼─────┼────────┤ │93.8.11 │ │2,000,000 │4,000,000 │以莊瓊如名義匯入│ ├────┼─────┼─────┼─────┼────────┤ │93.8.12 │4,000,000 │ │ │ │ ├────┼─────┼─────┼─────┼────────┤ │94.1.11 │4,000,000 │2,000,000 │4,000,000 │投資期貨結算轉入│ │ │ │ │ │10,000,000,依40│ │ │ │ │ │% 、20% 、40%之 │ │ │ │ │ │比例增資 │ ├────┼─────┼─────┼─────┼────────┤ │94.2.3 │12,000,000│6,000,000 │ │ │ ├────┼─────┼─────┼─────┼────────┤ │64.2.17 │4,000,000 │2,000,000 │ │ │ ├────┼─────┼─────┼─────┼────────┤ │94.2.23 │4,000,000 │2,000,000 │ │王冠傑部分以王義│ │ │ │ │ │宗名義匯入 │ ├────┼─────┼─────┼─────┼────────┤ │94.6月間│4,000,000 │2,000,000 │4,000,000 │94年6 月底中止投│ │ │ │ │ │資期貨後,帳戶餘│ │ │ │ │ │款約定轉入10,000│ │ │ │ │ │,000 依40% 、20%│ │ │ │ │ │、40% 之比例增資│ │ │ │ │ │。 │ ├────┼─────┼─────┼─────┼────────┤ │94.7.12 │8,000,000 │4,000,000 │ │被告莊學毅其餘匯│ │ │ │ │ │入金寶源公司銀行│ │ │ │ │ │帳戶之金額詳如附│ │ │ │ │ │表三之㈡所示;此│ │ │ │ │ │時存入公司帳戶之│ │ │ │ │ │總金額已大於40,0│ │ │ │ │ │00,000,惟因莊學│ │ │ │ │ │毅否認有增資之情│ │ │ │ │ │事,所匯入之款項│ │ │ │ │ │是否包含公司增資│ │ │ │ │ │股款不明。 │ ├────┼─────┼─────┼─────┼────────┤ │合計 │40,000,000│20,000,000│40,000,000│ │ ├────┴─────┴─────┴─────┴────────┤ │金寶源公司資本額合計應為新台幣1 億元。 │ └───────────────────────────────┘ 附表二之㈠:(單位:新台幣元) ┌───────────────────────────────┐ │金寶源公司華南銀行虎尾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 ├───────────────────────────────┤ │㈠轉入莊學毅私人帳戶明細表 │ ├────┬──────┬────────┬──────────┤ │日 期│ 金額 │轉入銀行 │轉入戶名、帳號 │ ├────┼──────┼────────┼──────────┤ │93.08.26│$1,155,084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3.08.26│ $874,56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3.08.26│$1,040,664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3.09.08│ $54,0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3.09.08│ $354,2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3.09.29│$4,000,000 │合作金庫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0 │ ├────┼──────┼────────┼──────────┤ │93.09.30│ $973,8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3.10.04│ $332,200 │合作金庫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0 │ ├────┼──────┼────────┼──────────┤ │93.10.07│ $335,4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3.10.08│ $20,0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3.10.14│ $331,735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3.10.20│$2,200,0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3.11.04│ $325,47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3.11.08│ $121,6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3.11.10│ $151,0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3.11.15│ $149,97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3.11.16│ $151,0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3.11.18│ $377,5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3.11.22│ $418,0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3.11.25│ $5,514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3.11.25│ $346,5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3.12.03│ $74,17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3.12.08│ $245,13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3.12.09│ $220,5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3.12.15│ $111,0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3.12.17│ $36,72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3.12.20│ $73,5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3.12.22│ $73,5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4.01.03│ $6,0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4.01.03│ $51,0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4.01.03│ $11,58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4.01.03│ $3,383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4.01.05│ $835,17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4.01.13│ $114,53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4.01.13│ $830,05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4.01.14│ $1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4.01.14│ $3,224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4.01.18│ $4,966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4.01.18│ $12,75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4.01.18│ $6,6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4.03.24│ $10,111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4.05.09│ $91,5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4.05.27│ $619,68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4.06.01│$1,239,36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4.06.02│$9,000,000 │合作金庫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0 │ ├────┼──────┼────────┼──────────┤ │94.06.02│$9,000,000 │合作金庫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0 │ ├────┼──────┼────────┼──────────┤ │94.06.13│$5,507,5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4.06.21│ $20,5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4.06.28│$10,000,000 │台企銀虎尾分行 │莊學毅00000000000 │ ├────┼──────┼────────┼──────────┤ │94.06.29│$2,200,0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4.06.29│$3,000,0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4.07.04│$4,500,0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5.02.03│ $171,0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95.02.14│ $284,4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 │ ├────┼──────┼────────┼──────────┤ │合計 │$62,076,121 │ │ │ ├────┴──────┴────────┴──────────┤ │㈡轉入莊學毅所經營芳源行糖品公司帳戶明細表 │ ├────┬──────┬────────┬──────────┤ │日 期│ 金額 │轉入銀行 │轉入戶名、帳號 │ ├────┼──────┼────────┼──────────┤ │94.04.11│$2,000,000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芳源行000000000000 │ └────┴──────┴────────┴──────────┘ 附表二之㈡ :(單位:新台幣元) ┌───────────────────────────────┐ │金寶源公司彰化銀行虎尾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 ├───────────────────────────────┤ │㈠轉入莊學毅私人帳戶明細表 │ ├────┬──────┬────────┬──────────┤ │日 期│ 金額 │轉入銀行 │轉入戶名、帳號 │ ├────┼──────┼────────┼──────────┤ │94.03.17│ $2,979,599│彰化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 │ ├────┼──────┼────────┼──────────┤ │94.03.18│ $4,000,000│彰化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 │ ├────┼──────┼────────┼──────────┤ │94.05.23│ $3,000,000│彰化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 │ ├────┼──────┼────────┼──────────┤ │94.06.29│ $1,700,000│彰化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 │ ├────┼──────┼────────┼──────────┤ │合計 │$11,679,599 │ │ │ ├────┴──────┴────────┴──────────┤ │㈡轉入莊學毅所經營芳源行糖品公司帳戶明細表 │ ├────┬──────┬────────┬──────────┤ │日 期│ 金額 │轉入銀行 │轉入戶名、帳號 │ ├────┼──────┼────────┼──────────┤ │94.04.12│$3,000,000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芳源行定期存款 │ │ │ │ │00000000 │ ├────┴──────┴────────┴──────────┤ │㈢轉入莊瓊如配偶李春錫私人帳戶明細表 │ ├────┬──────┬────────┬──────────┤ │日 期│ 金額 │轉入銀行 │轉入戶名、帳號 │ ├────┼──────┼────────┼──────────┤ │94.04.12│$3,000,040 │土灣土地銀行虎尾│李春錫、000000000000│ │ │ │分行 │ │ └────┴──────┴────────┴──────────┘ 附表二之㈢ :(單位:新台幣元) ┌─────────────────────────────────┐ │金寶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 ├─────────────────────────────────┤ │轉入莊學毅私人帳戶明細表 │ ├────┬──────┬──────────┬──────────┤ │日 期 │ 金 額 │轉入銀行 │轉入戶名、帳號 │ ├────┼──────┼──────────┼──────────┤ │94.02.23│$300,000 │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0 │ ├────┼──────┼──────────┼──────────┤ │94.05.04│$8,000,000 │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0 │ ├────┼──────┼──────────┼──────────┤ │94.06.02│$1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0 │ ├────┼──────┼──────────┼──────────┤ │94.06.02│$1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0 │ ├────┼──────┼──────────┼──────────┤ │94.06.29│$3,500,000 │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0 │ ├────┼──────┼──────────┼──────────┤ │95.02.14│$2,386,900 │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行│莊學毅0000000000000 │ ├────┼──────┼──────────┴──────────┤ │合計 │$34,186,900│ │ └────┴──────┴─────────────────────┘ 附表二之㈣:金寶源公司應收帳款收回金額與實際匯入銀行存款明細表(單位:新台幣元) ┌───────────┬───────────────────────┬──────┐ │ 應收帳款分類帳 │ 款項匯入銀行存款情形 │ 備註 │ ├────┬──────┼───────────┬────┬──────┼──────┤ │日期 │貸方金額 │銀行名稱及帳號 │日期 │ 金額 │未匯入金額 │ ├────┼──────┼───────────┼────┼──────┼──────┤ │93.09.03│1,174,000 │ │ │ │1,174,000 │ │93.09.10│3,776,300 │ │ │ │3,776,300 │ │93.09.16│2,105,000 │ │ │ │2,105,000 │ │93.09.21│1,000,000 │ │ │ │1,000,000 │ │93.09.25│1,550,000 │ │ │ │1,550,000 │ │93.09.27│ 974,335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3.9.27 │974,335 │ │ │93.09.29│ 332,2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3.9.29 │332,200 │ │ │93.10.01│1,500,000 │ │ │ │1,500,000 │ │93.10.01│3,100,000 │ │ │ │3,100,000 │ │93.10.01│ 338,8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3.10.01│338,800 │ │ │93.10.03│1,200,000 │ │ │ │1,200,000 │ │93.10.06│ 335,4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3.10.06│335,400 │ │ │93.10.08│1,250,000 │ │ │ │1,250,000 │ │93.10.13│2,000,000 │ │ │ │2,000,000 │ │93.10.13│ 331,735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3.10.13│331,735 │ │ │93.10.22│1,500,000 │ │ │ │1,500,000 │ │93.10.26│1,500,000 │ │ │ │1,500,000 │ │93,10,30│2,420,000 │ │ │ │2,420,000 │ │93.11.01│ 325,47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3.11.01│325,470 │ │ │93.11.04│1,350,000 │ │ │ │1,350,000 │ │93,11,05│ 121,6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3.11.05│121,600 │ │ │93.11.09│1,350,000 │ │ │ │1,350,000 │ │93.11.09│ 151,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3.11.09│151,000 │ │ │93.11.14│1,540,000 │ │ │ │1,540,000 │ │93.11.15│ 149,97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3.11.15│149,970 │ │ │93.11.16│1,234,000 │ │ │ │1,234,000 │ │93.11.16│ 151,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3.11.16│151,000 │ │ │93.11.18│3,250,000 │ │ │ │3,250,000 │ │93.11.18│ 377,5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3.11.18│377,500 │ │ │93.11.20│1,415,000 │ │ │ │1,415,000 │ │93.11.22│ 418,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3.11.22│418,000 │ │ │93.11.24│ 346,5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3.11.24│346,500 │ │ │93.11.27│2,600,000 │ │ │ │2,600,000 │ │93.12.02│1,485,600 │ │ │ │1,485,600 │ │93.12.02│ 74,17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3.12.02│74,170 │ │ │93.12.07│1,904,000 │ │ │ │1,904,000 │ │93.12.08│ 177,089 │ │ │ │177,089 │ │93.12.08│ 220,5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3.12.08│220,500 │ │ │93.12.11│3,052,000 │ │ │ │3,052,000 │ │93.12.12│1,840,982 │ │ │ │1,840,982 │ │93.12.14│2,512,000 │ │ │ │2,512,000 │ │93.12.15│1,605,200 │ │ │ │1,605,200 │ │93.12.15│ 111,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3.12.15│111,000 │ │ │93.12.17│2,521,000 │ │ │ │2,521,000 │ │93.12.17│ 36,72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3.12.17│ 36,720 │ │ │93.12.20│ 73,5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3.12.20│ 73,500 │ │ │93.12.21│ 73,5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3.12.21│ 73,500 │ │ │93.12.22│2,180,000 │ │ │ │2,180,000 │ │93.12.30│3,035,000 │ │ │ │3,035,000 │ │93.12.31│1,995,800 │ │ │ │1,995,800 │ │94.01.04│1,500,000 │ │ │ │1,500,000 │ │94.01.05│1,500,000 │ │ │ │1,500,000 │ │94.01.05│1,500,000 │ │ │ │1,500,000 │ │94.01.05│ 835,17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1.04│ 835,170 │ │ │94.01.06│ 267,269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1.06│ 201,123 │ │ │ │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1.06│ 66,146 │ │ │94.01.19│1,500,000 │ │ │ │1,500,000 │ │94.01.26│1,800,000 │ │ │ │1,800,000 │ │94.02.05│ 200,95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2.05│ 200,950 │ │ │94.02.22│ 284,00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2.22│ 284,000 │ │ │94.02.22│ 281,97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2.22│ 281,970 │ │ │94.02.23│ 279,97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2.23│ 279,970 │ │ │94.02.23│ 279,97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2.23│ 279,970 │ │ │94.02.24│ 278,00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2.24│ 278,000 │ │ │94.03.01│ 834,03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3.01│ 556,030 │ │ │ │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3.01│ 278,000 │ │ │94.03.02│ 837,97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3.02│ 568,000 │ │ │ │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 │94.03.02│ 269,970 │ │ │94.03.02│1,300,00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 │94.03.02│1,300,000 │ │ │94.03.02│3,362,47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 │94.03.02│3,362,470 │ │ │94.03.02│2,000,00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 │94.03.02│2,000,000 │ │ │94.03.03│ 276,03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3.03│ 276,030 │ │ │94.03.04│ 280,00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3.04│ 280,000 │ │ │94.03.04│2,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3.04│2,000,000 │ │ │94.03.07│ 274,00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3.07│ 274,000 │ │ │94.03.08│5,466,876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3.08│5,466,876 │ │ │94.03.08│4,000,00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 │94.03.08│4,000,000 │ │ │94.03.09│ 258,00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3.09│ 258,000 │ │ │94.03.11│ 264,00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9.11│ 264,000 │ │ │94.03.14│ 262,00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3.14│ 262,000 │ │ │94.03.16│ 264,00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3.16│ 264,000 │ │ │94.03.16│4,867,045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 │94.03.16│4,867,045 │ │ │94.03.16│11,000,00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 │94.03.16│11,000,000 │ │ │94.03.17│ 264,00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3.17│ 264,000 │ │ │94.03.18│ 1,500,000 │ │ │ │ 1,500,000 │ │94.03.18│ 6,000,00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 │94.03.18│ 6,000,000 │ │ │94.03.18│ 4,159,613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3.18│ 4,159,613 │ │ │94.03.22│ 1,31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3.22│ 1,310,000 │ │ │94.03.23│ 1,000,000 │ │ │ │ 1,000,000 │ │94.03.23│ 589,5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3.23│ 589,500 │ │ │94.03.24│ 1,691,276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3.24│ 1,691,276 │ │ │94.03.24│ 263,00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3.24│ 263,000 │ │ │94.03.25│ 527,97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3.25│ 527,970 │ │ │94.03.29│ 5,739,28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3.29│ 5,739,280 │ │ │94.03.29│ 524,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3.29│ 524,000 │ │ │94.03.31│ 3,420,08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3.31│ 3,420,080 │ │ │94.03.31│ 2,5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3.31│ 2,500,000 │ │ │94.03.31│ 2,000,03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3.31│ 2,000,030 │ │ │94.04.04│ 3,348,97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4.04│ 3,348,970 │ │ │94.04.06│ 3,931,47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4.06│ 263,470 │ │ │ │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4.06│ 3,668,000 │ │ │94.04.07│ 262,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4.07│ 262,000 │ │ │94.04.11│ 2,861,65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4.11│ 2,861,650 │ │ │94.04.13│ 3,93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4.13│ 3,930,000 │ │ │94.04.13│ 528,00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4.13│ 528,000 │ │ │94.04.13│ 282,80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4.13│ 282,800 │ │ │94.04.15│ 4,955,18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 │94.04.15│ 4,955,180 │ │ │94.04.19│ 2,619,345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4.19│ 2,619,345 │ │ │94.04.19│ 1,988,85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4.19│ 1,988,850 │ │ │94.04.19│ 565,60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4.19│ 565,600 │ │ │94.04.19│ 2,000,00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 │94.04.19│ 2,000,000 │ │ │94.04.19│ 281,62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4.19│ 281,620 │ │ │94.04.20│ 1,000,000 │ │ │ │ 1,000,000 │ │94.04.21│ 565,60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4.21│ 565,600 │ │ │94.04.22│ 1,800,000 │ │ │ │ 1,800,000 │ │94.04.22│ 132,00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 │94.04.22│ 132,000 │ │ │94.04.25│ 1,500,000 │ │ │ │ 1,500,000 │ │94.04.26│ 565,60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4.26│ 565,600 │ │ │94.04.27│ 2,022,64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4.27│ 2,022,640 │ │ │94.04.28│ 1,500,000 │ │ │ │ 1,500,000 │ │94.04.28│ 1,500,000 │ │ │ │ 1,500,000 │ │94.04.28│ 565,60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4.28│ 565,600 │ │ │94.04.28│ 215,37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4.28│ 215,370 │ │ │94.04.29│ 1,800,000 │ │ │ │ 1,800,000 │ │94.04.29│ 278,97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4.29│ 278,970 │ │ │94.04.30│ 1,500,000 │ │ │ │ 1,500,000 │ │94.04.30│ 1,500,000 │ │ │ │ 1,500,000 │ │94.04.30│ 1,000,000 │ │ │ │ 1,000,000 │ │94.05.03│ 283,80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5.03│ 283,800 │ │ │94.05.04│ 606,12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5.04│ 281,650 │ │ │ │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5.04│ 324,470 │ │ │94.05.10│ 1,408,25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5.10│ 1,408,250 │ │ │94.05.12│ 325,00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 │94.05.12│ 325,000 │ │ │94.05.17│ 8,940,61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5.17│ 8,940,610 │ │ │94.05.19│ 1,800,000 │ │ │ │ 1,800,000 │ │94.05.20│ 1,000,000 │ │ │ │ 1,000,000 │ │94.05.24│ 619,68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5.24│ 619,680 │ │ │94.05.31│ 1,000,000 │ │ │ │ 1,000,000 │ │94.05.31│ 1,239,36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5.31│ 1,239,360 │ │ │94.06.07│ 284,20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 │94.06.07│ 284,200 │ │ │94.06.08│ 5,507,5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6.08│ 5,507,500 │ │ │94.06.10│ 1,800,000 │ │ │ │ 1,800,000 │ │94.06.10│ 1,600,000 │ │ │ │ 1,600,000 │ │94.06.10│ 1,500,000 │ │ │ │ 1,500,000 │ │94.06.10│ 1,500,000 │ │ │ │ 1,500,000 │ │94.06.10│ 1,500,000 │ │ │ │ 1,500,000 │ │94.06.10│ 1,800,000 │ │ │ │ 1,800,000 │ │94.06.10│ 1,500,000 │ │ │ │ 1,500,000 │ │94.06.13│ 1,500,000 │ │ │ │ 1,500,000 │ │94.06.15│ 6,72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6.15│ 6,720,000 │ │ │94.06.15│ 495,97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6.15│ 495,970 │ │ │94.06.16│ 1,800,000 │ │ │ │ 1,800,000 │ │94.06.16│ 4,392,00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6.16│ 4,392,000 │ │ │94.06.16│ 297,57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6.16│ 297,570 │ │ │94.06.17│ 1,500,000 │ │ │ │ 1,500,000 │ │94.06.17│ 495,97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6.17│ 495,970 │ │ │94.06.21│ 1,000,000 │ │ │ │ 1,000,000 │ │94.06.21│ 495,97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6.21│ 495.970 │ │ │94.06.22│ 1,500,000 │ │ │ │ 1,500,000 │ │94.06.22│ 6,963,23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6.22│ 6,388,480 │ │ │ │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6.22│ 574,750 │ │ │94.06.22│ 247,97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6.22│ 247,970 │ │ │94.06.23│ 455,459 │ │ │ │ 455,459 │ │94.06.29│ 4,48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94.06.29│ 4,480,000 │ │ │94.07.14│10,000,000 │ │ │ │10,000,000 │ │94.07.14│10,000,000 │ │ │ │10,000,000 │ │94.07.14│12,000,000 │ │ │ │12,000,000 │ │94.07.14│12,700,000 │ │ │ │12,700,000 │ │94.07.21│ 324,35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 │94.07.21│ 324,350 │ │ │94.07.27│ 10,75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07.27│ 10,750 │ │ │94.08.05│ 1,500,000 │ │ │ │ 1,500,000 │ │94.09.05│ 489,400 │ │ │ │ 489,400 │ │94.10.06│ 324,00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94.10.06│ 324,000 │ │ ├────┼──────┼───────────┼────┼──────┼──────┤ │合計 │302,516,764 │ │ │150,548,934 │151,967,830 │ └────┴──────┴───────────┴────┴──────┴──────┘ 附表三之㈠:莊學毅主張代墊金寶源公司建倉庫費用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代墊日期│代墊銀行帳號戶名 │代墊金額 │摘要及說明 │ │ │ ├─────┬────────────┤ │ │ │ │ │ 支出銀行 │支出帳號及戶名 │ │ │ ├──┼────┼─────┼────────────┼─────┼─────────┤ │ 1 │93/07/12│彰銀-虎尾 │0000-00-00000-000莊學毅 │278,684 │鐵材 │ ├──┼────┼─────┼────────────┼─────┼─────────┤ │ 2 │93/07/13│南企-虎尾 │0000-000-000000莊學毅 │700,000 │鐵材 │ ├──┼────┼─────┼────────────┼─────┼─────────┤ │ 3 │93/07/14│一銀-虎尾 │000-00-000000莊學毅 │176,400 │土方(無證據證明) │ ├──┼────┼─────┼────────────┼─────┼─────────┤ │ 4 │93/07/16│合庫-虎尾 │0000-000-000000莊學毅 │750,000 │鐵材 │ ├──┼────┼─────┼────────────┼─────┼─────────┤ │ 5 │93/07/16│合庫-虎尾 │0000-000-000000莊學毅 │124,590 │土方 │ ├──┼────┼─────┼────────────┼─────┼─────────┤ │ 6 │93/07/19│合庫-虎尾 │0000-000-000000莊學毅 │684,604 │鐵材 │ ├──┼────┼─────┼────────────┼─────┼─────────┤ │ 7 │93/07/26│南企-虎尾 │0000-000-000000莊學毅 │208,800 │土方 │ ├──┼────┼─────┼────────────┼─────┼─────────┤ │ 8 │93/08/19│彰銀-虎尾 │0000-00-00000-000莊學毅 │60,000 │電力、打井 │ ├──┼────┼─────┼────────────┼─────┼─────────┤ │ 9 │93/08/27│彰銀-虎尾 │0000-00-00000-000莊學毅 │54,000 │電力、打井 │ ├──┼────┼─────┼────────────┼─────┼─────────┤ │ 10 │93/10/18│合庫-虎尾 │0000-000-000000莊學毅 │2,000,000 │建倉、整地、圍牆 │ ├──┼────┼─────┼────────────┼─────┼─────────┤ │ 11 │93/11/12│合庫-虎尾 │0000-000-000000莊學毅 │245,100 │土石 │ ├──┼────┼─────┼────────────┼─────┼─────────┤ │ 12 │94/01/12│合庫-虎尾 │0000-000-000000莊學毅 │3,830,000 │建倉、整地、圍牆 │ ├──┼────┼─────┼────────────┼─────┼─────────┤ │ 13 │94/01/12│合庫-虎尾 │0000-000-000000莊學毅 │114,500 │水電 │ ├──┼────┴─────┴────────────┼─────┼─────────┤ │合計│ │9,226,678 │扣除編號3 部分(17│ │ │ │ │6,400) ,實際墊付│ │ │ │ │金額9,050,278 │ └──┴───────────────────────┴─────┴─────────┘ 附表三之㈡:莊學毅匯款入金寶源公司帳戶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日期 │匯款銀行帳號及戶名│匯款金額 │匯入銀行帳號及戶名│匯入金額 │ ├──┼────┼─────────┼─────┼─────────┼─────┤ │ 1 │93.11.09│華銀-虎尾:莊學毅 │250,000 │華銀-虎尾:金寶源 │250,000 │ │ │ │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 │ ├──┼────┼─────────┼─────┼─────────┼─────┤ │ 2 │93.11.09│彰銀-虎尾:莊學毅 │3,750,000 │華銀-虎尾:金寶源 │3,750,000 │ │ │ │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 │ ├──┼────┼─────────┼─────┼─────────┼─────┤ │ 3 │93.11.22│華銀-虎尾:莊學毅 │3,645,000 │華銀-虎尾:金寶源 │3,645,000 │ │ │ │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 │ ├──┼────┼─────────┼─────┼─────────┼─────┤ │ 4 │94.01.03│華銀-虎尾:莊學毅 │74,950 │華銀-虎尾:金寶源 │74,950 │ │ │ │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 │ ├──┼────┼─────────┼─────┼─────────┼─────┤ │ 5 │94.01.03│華銀-虎尾:莊學毅 │233,190 │華銀-虎尾:金寶源 │233,190 │ │ │ │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 │ ├──┼────┼─────────┼─────┼─────────┼─────┤ │ 6 │94.01.11│彰銀-虎尾:莊學毅 │5,000,000 │華銀-虎尾:金寶源 │ │ │ │ │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 │ ├──┼────┼─────────┼─────┼─────────┤10,000,000│ │ 7 │94.01.11│彰銀-虎尾:莊學毅 │5,000,000 │華銀-虎尾:金寶源 │ │ │ │ │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 │ ├──┼────┼─────────┼─────┼─────────┼─────┤ │ 8 │94.01.14│華銀-虎尾:莊學毅 │51,000 │華銀-虎尾:金寶源 │51,000 │ │ │ │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 │ ├──┼────┼─────────┼─────┼─────────┼─────┤ │ 9 │94.02.03│合庫-虎尾:莊學毅 │3,000,000 │合庫-虎尾:金寶源 │3,000,000 │ │ │ │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10 │94.02.03│合庫-虎尾:莊學毅 │3,000,000 │合庫-虎尾;金寶源 │3,000,000 │ │ │ │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11 │94.02.03│合庫-虎尾:莊學毅 │3,000,000 │合庫-虎尾:金寶源 │3,000,000 │ │ │ │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12 │94.02.03│合庫-虎尾:莊學毅 │3,000,000 │合庫-虎尾:金寶源 │3,000,000 │ │ │ │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13 │94.02.17│合庫-虎尾:莊學毅 │4,000,000 │合庫-虎尾:金寶源 │4,000,000 │ │ │ │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14 │94.02.24│合庫-虎尾:莊學毅 │4,000,000 │合庫-虎尾:金寶源 │4,000,000 │ │ │ │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15 │94.03.01│彰銀-虎尾:莊學毅 │2,000,000 │彰銀-虎尾:金寶源 │2,000,000 │ │ │ │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 │ │ ├──┼────┼─────────┼─────┼─────────┼─────┤ │ 16 │94.03.07│合庫-虎尾:芳源行 │17,840 │合庫-虎尾:金寶源 │17,840 │ │ │ │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17 │94.03.07│合庫-虎尾:芳源行 │18,335 │合庫-虎尾:金寶源 │18,335 │ │ │ │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18 │94.03.29│合庫-虎尾:芳源行 │2,000,000 │彰銀-虎尾:金寶源 │2,000,000 │ │ │ │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 │ │ ├──┼────┼─────────┼─────┼─────────┼─────┤ │ 19 │94.04.11│華銀-虎尾:芳源行 │8,600 │華銀-虎尾:金寶源 │8,600 │ │ │ │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 │ ├──┼────┼─────────┼─────┼─────────┼─────┤ │ 20 │94.04.21│合庫-虎尾:芳源行 │264,000 │合庫-虎尾:金寶源 │264,000 │ │ │ │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21 │94.04.25│合庫-虎尾:莊學毅 │3,575,375 │合庫-虎尾:金寶源 │3,575,375 │ │ │ │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22 │94.05.05│合庫-虎尾:莊學毅 │8,000,000 │合庫-虎尾:金寶源 │8,000,000 │ │ │ │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23 │94.05.31│華銀-虎尾:莊學毅 │15,950 │華銀-虎尾:金寶源 │15,950 │ │ │ │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 │ ├──┼────┼─────────┼─────┼─────────┼─────┤ │ 24 │94.06.09│彰銀-虎尾:莊學毅 │6,300,000 │彰銀-虎尾:金寶源 │8,300,000 │ │ │ │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 │ │ ├──┼────┼─────────┤ ├─────────┤ │ │ 24 │94.06.09│彰銀-虎尾:莊學毅 │9,000,000 │彰銀-虎尾:金寶源 │7,000,000 │ │ │ │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 │ │ ├──┼────┼─────────┼─────┼─────────┼─────┤ │ 25 │94.06.29│台企-虎尾:莊學毅 │2,000,000 │台企-虎尾:金寶源 │2,000,000 │ │ │ │000-00-00000-0 │ │000-00-0000-00 │ │ ├──┼────┼─────────┼─────┼─────────┼─────┤ │ 26 │94.12.21│合庫-虎尾:芳源行 │2,003,299 │合庫-虎尾:金寶源 │2,003,299 │ │ │ │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 合 計 │ │73,207,539│ │73,207,539│ └──┴────┴─────────┴─────┴─────────┴─────┘ 附表三之㈢:莊學毅代墊金寶源公司購入砂糖應付帳款明細及日記簿記帳差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日 期 │支出銀行帳戶及戶名│提取金額 │代墊金額 │日記簿入帳金額│ 備 註 │ ├──┼────┼─────────┼─────┼──────┼───────┼─────┤ │ 1 │93.09.01│土銀-虎尾:李春錫 │954,800 │500,5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3,086.325 ├─────┤ │ 2 │93.09.01│合庫-虎尾:莊學毅 │ │2,585,825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4,000,050 ├──────┼───────┼─────┤ │ 3 │93.09.01│合庫-虎尾:莊學毅 │ │1,411,00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2,015,500 ├─────┤ │ 4 │93.09.02│土銀-虎尾:李春錫 │914,500 │604,5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5 │93.09.03│合庫-虎尾:莊學毅 │356,780 │356,780 │356,780 │含雜費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6 │93.09.06│土銀-虎尾:李春錫 │1,053,900 │659,400 │659,4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7 │93.09.08│土銀-虎尾:李春錫 │463,150 │463,150 │463,15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8 │93.09.09│土銀-虎尾:李春錫 │403,000 │403,000 │402,999 │-1 │ │ │ │000-000-000000 │ │ │ │ │ ├──┼────┼─────────┼─────┼──────┼───────┼─────┤ │ 9 │93.09.10│合庫-虎尾:莊學毅 │46,500 │46,500 │46,500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10 │93.09.13│土銀-虎尾:李春錫 │1,102,000 │1,102,000 │1,102,0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11 │93.09.15│土銀-虎尾:李春錫 │239,700 │239,7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695,700 ├─────┤ │ 12 │93.09.14│合庫-虎尾:莊學毅 │456,000 │456,00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13 │93.09.16│合庫-虎尾:莊學毅 │338,800 │338,800 │338,800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14 │93.09.17│土銀-虎尾:李春錫 │96,850 │96,85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327,800 ├─────┤ │ 15 │93.09.17│合庫-虎尾:莊學毅 │230,950 │230,95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16 │93.09.20│土銀-虎尾:李春錫 │474,500 │474,5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673,685 ├─────┤ │ 17 │93.09.20│合庫-虎尾:莊學毅 │199,185 │199,185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18 │93.09.21│合庫-虎尾:莊學毅 │146,000 │146,000 │146,000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19 │93.09.22│土銀-虎尾:李春錫 │185,900 │185,900 │185,9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20 │93.09.23│土銀-虎尾:李春錫 │887,500 │887,5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1,765,900 ├─────┤ │ 21 │93.09.23│合庫-虎尾:莊學毅 │878,400 │878,40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22 │93.09.24│合庫-虎尾:莊學毅 │1,712,800 │1,712,060 │1,712,060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23 │93.09.27│彰銀-虎尾:莊學毅 │1,500,030 │1,715,375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1,659,250 │-91,875 │ │ 24 │93.09.27│南企-虎尾:莊學毅 │35,780 │35,75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25 │93.09.29│南企-虎尾:莊學毅 │367,230 │367,23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1,357,200 │+745 │ │ 26 │93.09.29│合庫-虎尾:莊學毅 │989,225 │989,225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27 │93.09.30│土銀-虎尾:莊學毅 │404,250 │404,25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93.09.30│華銀-虎尾:莊學毅 │1,919,417 │ │ │ │ │ │ │000-00-0000000 │ │ │2,624,115 │含雜費 │ │ 28 ├────┼─────────┼─────┤2,219,865 │ │ │ │ │93.09.30│合庫-虎尾:莊學毅 │536,630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29 │93.10.01│土銀-虎尾:李春錫 │399,600 │399,6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1,029,770 ├─────┤ │ 30 │93.10.01│合庫-虎尾:莊學毅 │632,510 │630,17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31 │93.10.06│土銀-虎尾:李春錫 │397,500 │397,5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1,239,000 ├─────┤ │ 32 │93.10.06│合庫-虎尾:莊學毅 │841,500 │841,50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33 │93.10.08│土銀-虎尾:李春錫 │149,000 │149,000 │149,0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34 │93.10.11│土銀-虎尾:李春錫 │226,225 │226,225 │ │ │ │ │ │000-000-000000 │ │ │ │ │ ├──┼────┼─────────┼─────┼──────┤412,710 │+1,570 │ │ 35 │93.10.11│合庫-虎尾:莊學毅 │184,915 │184,915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36 │93.10.13│土銀-虎尾:李春錫 │922,500 │922,5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1,688,255 │+1,480 │ │ 37 │93.10.13│合庫-虎尾:莊學毅 │764,245 │764,245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38 │93.10.15│土銀-虎尾:李春錫 │530,125 │453,000 │453,0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39 │93.10.18│土銀-虎尾:李春錫 │380,875 │380,875 │380,875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40 │93.10.19│合庫-虎尾:莊學毅 │338,200 │338,200 │338,200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41 │93.10.21│土銀-虎尾:李春錫 │75,000 │75,000 │75,0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42 │93.10.22│土銀-虎尾:李春錫 │1,556,725 │1,181,725 │ │ │ │ │ │000-000-000000 │ │ │ │ │ ├──┼────┼─────────┼─────┼──────┤1,849,525 ├─────┤ │ 43 │93.10.21│合庫-虎尾:莊學毅 │667,800 │667,80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44 │93.10.25│土銀-虎尾:李春錫 │394,775 │325,320 │325,32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45 │93.10.26│土銀-虎尾:李春錫 │231,500 │231,500 │231,5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46 │93.10.28│合庫-虎尾:莊學毅 │651,420 │651,420 │652,200 │+780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47 │93.10.29│土銀-虎尾:李春錫 │275,650 │275,65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599,650 ├─────┤ │ 48 │93.10.29│合庫-虎尾:莊學毅 │324,000 │324,00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49 │93.11.01│土銀-虎尾:李春錫 │735,100 │735,100 │735,1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50 │93.11.02│合庫-虎尾:莊學毅 │370,045 │364,800 │364,800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51 │93.11.03│土銀-虎尾:李春錫 │448,350 │448,350 │448,35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52 │93.11.04│土銀-虎尾:李春錫 │173,050 │173,05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294,331 │+1 │ │ 53 │93.11.04│合庫-虎尾:莊學毅 │ │121,28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272,280 ├──────┼───────┼─────┤ │ 54 │93.11.04│合庫-虎尾:莊學毅 │ │151,00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891,024 │-2 │ │ 55 │93.11.05│土銀-虎尾:李春錫 │740,026 │740,026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56 │93.11.05│合庫-虎尾:莊學毅 │131,400 │131,400 │131,400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57 │93.11.08│土銀-虎尾:李春錫 │760,450 │760,45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911,050 ├─────┤ │ 58 │93.11.08│合庫-虎尾:莊學毅 │150,600 │150,60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59 │93.11.11│土銀-虎尾:李春錫 │609,250 │609,25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1,117,890 ├─────┤ │ 60 │93.11.11│合庫-虎尾:莊學毅 │508,640 │508,64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61 │93.11.12│合庫-虎尾:莊學毅 │149,600 │149,600 │149,600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62 │93.11.15│土銀-虎尾:李春錫 │697,250 │697,25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847,650 ├─────┤ │ 63 │93.11.15│合庫-虎尾:莊學毅 │150,400 │150,40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64 │93.11.16│合庫-虎尾:莊學毅 │450,000 │450,000 │450,000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65 │93.11.17│土銀-虎尾:李春錫 │1,305,625 │435,625 │4,080,625 │+3,645,000│ │ │ │000-000-000000 │ │ │ │ │ ├──┼────┼─────────┼─────┼──────┼───────┼─────┤ │ 66 │93.11.18│土銀-虎尾:李春錫 │343,200 │266,95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93.11.18│合庫-虎尾:莊學毅 │181,200 │181,200 │599,149 │+1 │ │ │ │0000-000-000000 │ │ │ │ │ │ 67 ├────┼─────────┼─────┼──────┤ │ │ │ │93.11.18│合庫-虎尾:莊學毅 │151,000 │151,00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68 │93.11.19│合庫-虎尾:莊學毅 │414,000 │414,000 │414,000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69 │93.11.22│土銀-虎尾:李春錫 │898,700 │369,5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1,082,750 │+159,700 │ │ 70 │93.11.22│合庫-虎尾:莊學毅 │553,550 │553,55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71 │93.11.23│合庫-虎尾:莊學毅 │343,500 │343,500 │343,500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72 │93.11.24│土銀-虎尾:李春錫 │592,000 │592,0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836,800 ├─────┤ │ 73 │93.11.24│合庫-虎尾:莊學毅 │244,800 │244,80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74 │93.11.26│土銀-虎尾:李春錫 │270,075 │270,075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93.11.25│合庫-虎尾:莊學毅 │456,000 │456,000 │1,093,275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75 ├────┼─────────┼─────┼──────┤ ├─────┤ │ │93.11.26│合庫-虎尾:莊學毅 │367,200 │367,20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76 │93.11.29│土銀-虎尾:李春錫 │548,100 │548,100 │548,1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77 │93.12.01│土銀-虎尾:李春錫 │193,150 │193,15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652,150 ├─────┤ │ 78 │93.12.01│合庫-虎尾:莊學毅 │459,000 │459,00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79 │93.12.02│彰銀-虎尾:莊學毅 │980,260 │539,200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995,200 ├─────┤ │ 80 │93.12.02│合庫-虎尾:莊學毅 │456,000 │456,00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81 │93.12.06│土銀-虎尾:李春錫 │469,050 │469,05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93.12.06│合庫-虎尾:莊學毅 │380,000 │380,000 │1,305,050 │-44,030 │ │ │ │0000-000-000000 │ │ │ │ │ │ 82 ├────┼─────────┼─────┼──────┤ │ │ │ │93.12.07│合庫-虎尾:莊學毅 │500,030 │500,03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83 │93.12.07│土銀-虎尾:李春錫 │122,800 │122,8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220,951 │+1 │ │ 84 │93.12.07│合庫-虎尾:莊學毅 │98,150 │98,15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85 │93.12.08│土銀-虎尾:李春錫 │407,920 │407,92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596,670 ├─────┤ │ 86 │93.12.08│合庫-虎尾:莊學毅 │188,750 │188,75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87 │93.12.09│土銀-虎尾:李春錫 │573,000 │573,000 │573,001 │+1 │ │ │ │000-000-000000 │ │ │ │ │ ├──┼────┼─────────┼─────┼──────┼───────┼─────┤ │ 88 │93.12.09│合庫-虎尾:莊學毅 │90,000 │90,000 │90,000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89 │93.12.10│合庫-虎尾:莊學毅 │2,683,865 │2,683,825 │3,409,175 │+725,350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90 │93.12.10│南企-虎尾:莊學毅 │14,780 │14,78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769,600 │+50 │ │ 91 │93.12.10│ 合庫-虎尾:莊學毅│754,800 │754,800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92 │93.12.13│合庫-虎尾:莊學毅 │3,196,030 │3,141,950 │3,303,201 │+161,251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93 │93.12.13│合庫-虎尾:莊學毅 │947,200 │947,200 │947,200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93.12.14│合庫-虎尾:莊學毅 │1,017,450 │1,017,45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94 ├────┼─────────┼─────┼──────┤1,362,900 ├─────┤ │ │93.12.15│合庫-虎尾:莊學毅 │345,450 │345,45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95 │93.12.16│土銀-虎尾:李春錫 │475,270 │475,27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1,519,169 │-1 │ │ 96 │93.12.16│合庫-虎尾:莊學毅 │1,080,400 │1,043,90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97 │93.12.17│合庫-虎尾:莊學毅 │438,000 │438,000 │438,000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98 │93.12.20│華銀-虎尾:莊學毅 │982,945 │982,915 │ │ │ │ │ │000-00-0000000 │ │ │ │ │ ├──┼────┼─────────┼─────┼──────┤1,274,915 ├─────┤ │ 99 │93.12.20│合庫-虎尾:莊學毅 │292,000 │292,00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100 │93.12.21│土銀-虎尾:李春錫 │723,500 │274,700 │274,701 │+1 │ │ │ │000-000-000000 │ │ │ │ │ ├──┼────┼─────────┼─────┼──────┼───────┼─────┤ │101 │93.12.22│土銀-虎尾:李春錫 │429,350 │429,350 │452,150 │+22,800 │ │ │ │000-000-000000 │ │ │ │ │ ├──┼────┼─────────┼─────┼──────┼───────┼─────┤ │102 │93.12.21│合庫-虎尾:莊學毅 │292,000 │292,000 │292,000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103 │93.12.24│土銀-虎尾:李春錫 │275,425 │275,425 │275,426 │+1 │ │ │ │000-000-000000 │ │ │ │ │ ├──┼────┼─────────┼─────┼──────┼───────┼─────┤ │104 │93.12.27│土銀-虎尾:李春錫 │666,300 │666,3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702,800 ├─────┤ │105 │93.12.28│合庫-虎尾:莊學毅 │91,730 │36,50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106 │93.12.28│土銀-虎尾:李春錫 │187,220 │4,290 │4,29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07 │93.12.30│土銀-虎尾:李春錫 │683,650 │609,650 │609,65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08 │94.01.03│合庫-虎尾:莊學毅 │1,752,530 │1,752,50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8,386,551 │+1 │ │109 │94.01.03│合庫-虎尾:莊學毅 │6,634,130 │6,634,05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94.01.04│華銀-虎尾:莊學毅 │2,073,580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110 ├────┼─────────┼─────┤3,266,500 │5,490,500 │+2,224,000│ │ │94.01.04│合庫-虎尾:莊學毅 │1,246,805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111 │94.01.05│合庫-虎尾:莊學毅 │6,317,405 │6,317,325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9,317,325 ├─────┤ │112 │94.01.05│華銀-虎尾:莊學毅 │3,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13 │94.01.07│土銀-虎尾:李春錫 │463,405 │4,230 │4,23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14 │94.01.11│土銀-虎尾:李春錫 │345,755 │345,755 │345,755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15 │94.01.14│土銀-虎尾:李春錫 │161,875 │161,875 │161,875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16 │94.01.17│一銀-虎尾:莊學毅 │2,424,060 │1,859,000 │1,859,001 │+1 │ │ │ │000-00-000000 │ │ │ │ │ ├──┼────┼─────────┼─────┼──────┼───────┼─────┤ │117 │94.01.19│一銀-虎尾:莊學毅 │2,001,635 │1,560,475 │1,560,475 │ │ │ │ │000-00-000000 │ │ │ │ │ ├──┼────┼─────────┼─────┼──────┼───────┼─────┤ │118 │94.01.21│土銀-虎尾:李春錫 │460,300 │460,300 │460,3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19 │94.01.26│土銀-虎尾:李春錫 │472,350 │472,350 │472,35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20 │94.01.28│土銀-虎尾:李春錫 │854,100 │854,100 │854,101 │+1 │ │ │ │000-000-000000 │ │ │ │ │ ├──┼────┼─────────┼─────┼──────┼───────┼─────┤ │121 │94.01.31│合庫-虎尾:莊學毅 │1,405,860 │944,300 │944,301 │+1 │ │ │ │0000-000-000000 │ │ │ │ │ ├──┼────┼─────────┼─────┼──────┼───────┼─────┤ │122 │94.02.03│土銀-虎尾:李春錫 │252,000 │252,000 │252,0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23 │94.02.05│土銀-虎尾:李春錫 │429,000 │429,000 │429,0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24 │94.02.14│土銀-虎尾:李春錫 │1,084,300 │1,084,3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1,227,300 ├─────┤ │125 │94.02.14│土銀-虎尾:李春錫 │143,000 │143,0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26 │94.02.16│一銀-虎尾:莊學毅 │496,860 │324,000 │324,000 │ │ │ │ │000-00-000000 │ │ │ │ │ ├──┼────┼─────────┼─────┼──────┼───────┼─────┤ │127 │94.02.18│土銀-虎尾:李春錫 │373,900 │373,9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461,500 ├─────┤ │128 │94.02.18│南企-虎尾:莊學毅 │87,630 │87,60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129 │94.02.21│華銀-虎尾:莊學毅 │1,249,560 │617,400 │617,4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30 │94.02.25│土銀-虎尾:李春錫 │86,700 │86,700 │86,7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31 │94.03.01│土銀-虎尾:李春錫 │624,830 │347,900 │347,9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32 │94.03.04│土銀-虎尾:李春錫 │155,100 │155,100 │155,1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33 │94.03.08│土銀-虎尾:李春錫 │210,000 │210,000 │210,0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34 │94.03.10│土銀-虎尾:李春錫 │392,480 │361,250 │361,25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35 │94.03.14│一銀-虎尾:莊學毅 │1,135,560 │686,100 │686,100 │ │ │ │ │000-00-000000 │ │ │ │ │ ├──┼────┼─────────┼─────┼──────┼───────┼─────┤ │136 │94.03.16│土銀-虎尾:李春錫 │567,280 │435,250 │435,25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37 │94.03.22│土銀-虎尾:李春錫 │1,333,200 │1,333,200 │1,333,2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38 │94.03.23│土銀-虎尾:李春錫 │526,560 │369,600 │369,6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39 │94.03.25│一銀-虎尾:莊學毅 │826,280 │826,250 │826,250 │ │ │ │ │000-00-000000 │ │ │ │ │ ├──┼────┼─────────┼─────┼──────┼───────┼─────┤ │140 │94.03.28│合庫-虎尾:莊學毅 │904,230 │904,200 │904,200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141 │94.03.29│一銀-虎尾:莊學毅 │1,042,330 │1,042,300 │1,042,300 │ │ │ │ │000-00-000000 │ │ │ │ │ ├──┼────┼─────────┼─────┼──────┼───────┼─────┤ │142 │94.03.30│南企-虎尾:莊學毅 │217,180 │217,150 │217,150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143 │94.03.31│土銀-虎尾:李春錫 │278,520 │278,52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785,470 ├─────┤ │144 │94.04.01│土銀-虎尾:李春錫 │506,950 │506,95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45 │94.04.04│土銀-虎尾:李春錫 │646,300 │646,300 │646,3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46 │94.04.06│土銀-虎尾:李春錫 │184,400 │184,400 │184,4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47 │94.04.07│土銀-虎尾:李春錫 │166,000 │166,000 │166,0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48 │94.04.08│土銀-虎尾:李春錫 │871,350 │871,350 │871,35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49 │94.04.11│土銀-虎尾:李春錫 │699,400 │699,400 │699,399 │-1 │ │ │ │000-000-000000 │ │ │ │ │ ├──┼────┼─────────┼─────┼──────┼───────┼─────┤ │150 │94.04.12│土銀-虎尾:李春錫 │265,500 │265,500 │265,5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51 │94.04.13│土銀-虎尾:李春錫 │459,550 │459,550 │459,55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52 │94.04.14│土銀-虎尾:李春錫 │178,120 │141,090 │141,09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53 │94.04.18│土銀-虎尾:李春錫 │534,380 │501,850 │501,85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54 │94.04.20│土銀-虎尾:李春錫 │665,600 │665,600 │665,6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55 │94.04.21│土銀-虎尾:李春錫 │153,900 │153,900 │153,9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56 │94.04.22│土銀-虎尾:李春錫 │1,545,400 │1,545,400 │1,545,4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57 │94.04.25│土銀-虎尾:李春錫 │658,650 │658,650 │658,649 │-1 │ │ │ │000-000-000000 │ │ │ │ │ ├──┼────┼─────────┼─────┼──────┼───────┼─────┤ │158 │94.04.26│土銀-虎尾:李春錫 │104,405 │104,405 │104,405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59 │94.04.27│土銀-虎尾:李春錫 │33,000 │33,000 │33,0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60 │94.04.28│土銀-虎尾:李春錫 │85,800 │85,800 │85,8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61 │94.04.29│土銀-虎尾:李春錫 │264,000 │264,000 │264,000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62 │94.07.11│彰銀-虎尾:莊學毅 │116,507 │116,507 │116,507 │代付利息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合 計 │ │ │106,134,943 │112,941,796 │ │ └──┴────┴─────────┴─────┴──────┴───────┴─────┘ 附表四:購買台糖公司6,000噸特砂銷貨入帳明細表 ┌──────────────────────────┐│ 台糖6,000公噸之流向(依94年日記帳之記載) │├────┬────┬──────────┬─────┤│ 日期 │科目 │(單位:公斤) │金額(元)│├────┼────┼──────────┼─────┤│94.6.9 │進貨 │特砂(一般) │72,000,004││ │ │6,000,000 │ │├────┼────┼──────────┼─────┤│94.6.9 │銷貨收入│特砂(一般) │45,965,786││ │ │4,008,900 │ │├────┼────┼──────────┼─────┤│94.6.10 │銷貨收入│特砂(一般) │ 2,866,667││ │ │250,000 │ │├────┼────┼──────────┼─────┤│94.6.10 │銷貨收入│特砂(一般) │ 960,000││ │ │84,000 │ │├────┼────┼──────────┼─────┤│94.6.13 │銷貨收入│特砂(一般) │ 2,293,333││ │ │200,000 │ │├────┼────┼──────────┼─────┤│94.6.15 │銷貨收入│特砂(一般) │ 2,866,667││ │ │250,000 │ │├────┼────┼──────────┼─────┤│94.6.17 │銷貨收入│特砂(一般) │ 2,374,746││ │ │207,100 │ │├────┼────┼──────────┼─────┤│94.7.1 │銷貨收入│特砂(一般) │ 1,717,143││ │ │150,000 │ │├────┼────┼──────────┼─────┤│94.7.1 │銷貨收入│特砂(一般) │ 3,554,620││ │ │310,850 │ │├────┼────┼──────────┼─────┤│94.7.2 │銷貨收入│特砂(一般) │ 1,695,238││ │ │148,200 │ │├────┼────┼──────────┼─────┤│94.7.4 │銷貨收入│特砂(一般) │ 801,235││ │ │70,000 │ │├────┼────┼──────────┼─────┤│94.7.5 │銷貨收入│特砂(一般) │ 1,433,333││ │ │125,000 │ │├────┼────┼──────────┼─────┤│94.7.5 │銷貨收入│特砂(一般) │ 1,193,142││ │ │104,400 │ │├────┼────┼──────────┼─────┤│94.7.8 │銷貨收入│特砂(一般) │ 92,880││ │ │8,100 │ │├────┼────┼──────────┼─────┤│94.8.1 │銷貨收入│特砂(一般) │ 953,714││ │ │83,450 │ │├────┴────┼──────────┼─────┤│總 計│6,000,000 公斤 │68,768,504││ │ │(不含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