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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黃崑宗羅心芳蘇重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7號

上訴人
臻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智
被上訴人
九聯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蔡金忠
被上訴人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佐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臻輊營造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1年5月7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1年5月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蘇重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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