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張世展、顏基典、王明宏
- 當事人柏愿有限公司、龍合永興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柏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開盛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 劉秀卿 被 上訴 人 龍合永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新欉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前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王明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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