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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再易字第9號

拆除電線線路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光秀莊俊華曾平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嘉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炳煌、黃清.

間請求拆除電線線路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4萬5317元,應徵裁判費1萬709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5

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曾平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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