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再易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9號
- 再審原告
- 嘉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風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炳煌、黃清.
間請求拆除電線線路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4萬5317元,應徵裁判費1萬709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5
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