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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張世展顏基典王明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4號

上訴人
鎮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賜隆

上列上訴人與台南巿政府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二百零九萬一千一百三十三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叁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所示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王明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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