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鎮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賜隆
上列上訴人與台南巿政府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二百零九萬一千一百三十三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叁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所示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