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5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號
- 聲請人
- 竺勁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久久好企業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李陳麗香
- 聲請人
- 金團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炳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雲林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