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鋼鈑材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丁振昌、林永茂、李素靖
- 當事人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鴻茂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許哲嘉律師 郭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鋼鈑材料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1月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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