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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陳光秀李文賢莊俊華
  • 法定代理人
    呂月慈、林明祥、呂學錦

  • 原告
    呂玫珊呂采陵呂信助
  • 被上訴人
    吉宏興業有限公司法人(原名:吉宏工程有限公司)李錦堂賴文標顏來福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玫珊 呂采陵 呂信助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月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吉宏興業有限公司(原名吉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祥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錦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 被 上訴 人 賴文標 顏來福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學錦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振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42號)提起上訴,本院原於101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1年3月28日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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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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