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陳光秀、李文賢、莊俊華
- 法定代理人呂月慈、林明祥、呂學錦
- 原告呂玫珊、呂采陵、呂信助
- 被上訴人吉宏興業有限公司法人(原名:吉宏工程有限公司)、李錦堂、賴文標、顏來福、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玫珊 呂采陵 呂信助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月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吉宏興業有限公司(原名吉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祥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錦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 被 上訴 人 賴文標 顏來福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學錦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振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42號)提起上訴,本院原於101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1年3月28日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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