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學聖、上盟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崇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聖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 被上訴人 上盟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崇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複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5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