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臻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智 被 上 訴人 九聯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蔡金忠 被 上 訴人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佐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臻輊營造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1年5月7日裁定命 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1年5月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蘇重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陳嘉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