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7號
- 上訴人
- 臻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振智
- 被上訴人
- 九聯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蔡金忠
- 被上訴人
-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佐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臻輊營造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1年5月7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1年5月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