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杜瑜庭、陳美慧、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湯爾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杜瑜庭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劉家宏 律師 被 上訴人 陳美慧 被 上訴人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爾祺 (Tony Paul Wilkey)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李汶哲 律師 林小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583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1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1年5月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曾平杉 法 官 林永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岑 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