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7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273號
- 上訴人
- 星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王虳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登琳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八百零九萬三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十二萬一千七百八十五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元外,其餘十萬五千四百三十五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273號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登琳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八百零九萬三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十二萬一千七百八十五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元外,其餘十萬五千四百三十五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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