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更㈠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洪璽曜、百盈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能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更㈠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璽曜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 被 上 訴人 百盈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能魁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 林怡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6月25日上午11時30許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