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勞上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吳上康、王浦傑、蔡勝雄
- 法定代理人林臣
- 上訴人綜益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張坤熔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綜益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臣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蘇文斌 律師 被 上訴人 張坤熔 1 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蔡勝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梅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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