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志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一 訴訟代理人 蕭焜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命上訴人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許志勇超過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捌拾玖元」記載,應更正為「命上訴人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許志勇超過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玖佰肆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