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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0號

上訴人
圳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春櫻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祥晃
被上訴人
富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淑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昆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守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0年十月二十八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一00年度建字第四號)提起上訴,已於一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年1月1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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