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5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吳上康蔡勝雄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號

聲請人
竺勁有限公司
聲請人
久久好企業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陳麗香
聲請人
金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雲林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淑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