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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承受訴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張世展王明宏顏基典

  • 當事人
    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鴻茂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 複代理人  侯碧龍 被 上 訴人 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聰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9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51號), 提起上訴,本院於101年6月19日判決前,被上訴人即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茂聰為被上訴人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即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8日由林淑玲變更為林茂聰,有其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101年6月1 日經授中字第10132067430號)影本一份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應由林茂聰為被上訴人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明宏 法 官 顏基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劉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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