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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黃崑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河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
王炳曜
被 上訴人
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榮坤
被 上訴人
EISUN ENTERPRISE CO.,LTD(邑昇順線路板廠)
法定代理人
簡榮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李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民事第三庭 受命法官 黃崑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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