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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黃崑宗李素靖羅心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河
訴訟代理人
王炳曜
楊丕銘
律師
被 上訴人
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榮坤
被 上訴人
EISUN ENTERPRISE CO.,LTD(邑昇順線路板廠)
法定代理人
簡榮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正雄
劉烱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4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羅心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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