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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16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丁振昌林永茂曾平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16號

上訴人
豆朋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曼瑗
訴訟代理人
吳永淵

      方文賢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嘉義縣政府間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第三審之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6萬7730元(114萬3550元+132萬4180元=246萬773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8179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曾平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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