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丁振昌、林永茂、曾平杉
- 法定代理人李曼瑗
- 上訴人豆朋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豆朋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曼瑗 訴訟代理人 吳永淵 方文賢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嘉義縣政府間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第三審之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6萬7730元(114萬3550元+132萬4180元=246萬 773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8179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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