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1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16號
- 上訴人
- 豆朋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曼瑗
- 訴訟代理人
- 吳永淵
方文賢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嘉義縣政府間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第三審之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6萬7730元(114萬3550元+132萬4180元=246萬773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8179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