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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2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黃崑宗蘇重信李素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2號

上訴人
理想家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陳清山
上訴人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卿律師
被上訴人
黃室苗
輔佐人
周淑華
6號8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李素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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