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理想家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清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理想家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清山 人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志卿律師 被上訴人 黃室苗 6號8樓之3 輔 佐 人 周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