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陳光秀、莊俊華、李文賢
- 法定代理人周方慰、林聰明
- 上訴人原告 富邦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南華大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號 上訴人即原告 富邦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方慰 上訴人即被告 南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明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538號)各自提起上訴,已于102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法 官 莊 俊 華法 官 李 文 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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