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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陳光秀莊俊華李文賢
  • 法定代理人
    周方慰、林聰明

  • 上訴人
    原告 富邦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南華大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號 上訴人即原告 富邦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方慰 上訴人即被告 南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明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538號)各自提起上訴,已于102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法 官 莊 俊 華法 官 李 文 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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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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