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22號 上 訴 人 義大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林秀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 被上訴人 朱振豊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一誠 律師 複代理人 高景仁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