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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更㈠字第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光秀莊俊華李文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7號

上訴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訴訟代理人
李念慈
被上訴人
華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愛德華柆能(Zan.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第二段第二行「新台幣(下同)45萬元本息(嗣擴張請求300萬元本息)」等語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下同)45萬元本息(嗣擴張請求300萬元本息及追加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違約金12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裁定中關於上開理由欄所載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上訴人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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