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更㈠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7號
- 上訴人
-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麗
- 訴訟代理人
- 李念慈
- 被上訴人
- 華楓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愛德華柆能(Zan.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第二段第二行「新台幣(下同)45萬元本息(嗣擴張請求300萬元本息)」等語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下同)45萬元本息(嗣擴張請求300萬元本息及追加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違約金12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裁定中關於上開理由欄所載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上訴人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