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 上 訴 人 呈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豐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被上訴人 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茂鈞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黃曉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2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4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