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抗字第9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92號
- 再抗告人
- 雅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再抗告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峻松
- 相對人
- 吉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朝督
- 相對人
- 白麗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本院所為駁回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下同)101年6月19日所為101年度抗字第92號駁回訴訟救助裁定,業於101年6月25日送達於再抗告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再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6日,迄至101年7月11日業已屆滿。再抗告人遲至101年7月17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再抗告,顯已逾再抗告期間,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