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河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 王炳曜 被 上訴人 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榮坤 被 上訴人 EISUN ENTERPRISE CO.,LTD(邑昇順線路板廠) 法定代理人 簡榮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李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受命法官 黃崑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謝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