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河 訴訟代理人 王炳曜 楊丕銘 律師 被 上訴人 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榮坤 被 上訴人 EISUN ENTERPRISE CO.,LTD(邑昇順線路板廠) 法定代理人 簡榮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正雄 劉烱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4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 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謝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