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蘇治芬 訴訟代理人 江志銘 陳慧龍 劉高登 林羣期 律師 複 代 理人 鄭淵基 律師 被 上 訴人 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滿 訴訟代理人 劉嘉豐 張智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6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明宏 法 官 顏基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