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字第7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78號
- 上訴人
- 陳秀招
- 參加人
- 沈鴻文
上列上訴人陳秀招等與被上訴人沈陳錦華等間因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如數補繳;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聲請訴訟救助,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