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再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吳上康、王浦傑、蔡孟珊
- 當事人采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采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才 訴訟代理人 陳 鎮 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璿永企業社即馮天昌、金全益金屬工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月10日本院99年度上字第1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經查本 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本訴部分請求再審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02,083元,反訴部分經判決確定再審原告應給付之金額為 3,941,716元,是本件再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243,79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9,46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前,如 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4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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