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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勞上更㈠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葉居正蔡勝雄莊俊華
  •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 上訴人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陳嘉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更㈠字第3號 上 訴 人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劉素吟 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嘉典 黃光宗 張志弘 楊佳樺 張峻龍 蘇唐民 邱俊榮 劉育精 王獻群 蔡東諺 張嘉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昆達 律師 王正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加班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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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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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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