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冠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忠生
- 訴訟代理人
- 江信賢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家豪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麗珠 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世源
- 訴訟代理人
- 李孟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11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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