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上更ꆼ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ꆼ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瓏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國
- 訴訟代理人
- 林春發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修仁 律師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官嘉澤
- 訴訟代理人
- 葉東龍 律師
- 複代理人
- 古富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3號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