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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83號

確認奉祀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李素靖吳森豐藍雅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83號

上訴人
賴堂顯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賴三合等三人間確認奉祀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65,98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5,209元。又上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35,209元,並提出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83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奉祀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